刑法中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定
2020-09-10孙飞
摘要:我国在向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完善法律体系,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依托于法律的保护保障安全,随着法律机制的完善,需要主动的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在使用法律保障自身权益的过程中,还需要防止因为不懂法律而使得公民的既得利益遭到损失。本文将在现代化发展背景下,围绕刑法中关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定这部分内容展开。
关键词:刑罚;疏忽大意;过失;认定
隨着现代化发展的推进,我国不仅在经济方面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生态、生产、法治等方面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国家发展过程法律制度也不断进行修正、完善。在新时期,大众必须要主动的学法、用法,这样才能在社会生活、工作中能够享受到自己应有的权利,本文主要是围绕刑罚中的过失这部分内容进行论述。
一、“过失”的认定
对“过失”认定,在刑法第十五条法规中就已经有了明确的界定,在生活中当发现在自己未来的举动可能会构成危害社会行为时,但是受到主管意识的影响,而而未能及时的避免,这种情况就属于过失犯罪,根据法律条框中的规定定,可以了解过失就是在已经了解到自己想要执行的动作可能会触及到法律,但是却并没有及时的收手,而是继续的执行动作,这种情况就属于过失行为[1]。
二、“过失”类型
出现过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大意并没有注意而导致的,这种情况在生活中也时有出现,比如某线路司机在倒车期间,车后有小孩在玩乐,由于孩子的体型过小,所以司机没能发现在车后有孩子,在倒车期间轧死孩童,司机在行驶骑车时,需要观看周围的路况,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所以没能发现在车后有小孩在玩乐,从而导致孩童惨死,这种情况就属于一种典型的因疏忽大意引发的事故。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故意为之,比如两位游客在过年期间做动车回家过年,但是其中一人因为其它事情耽搁,没能及时的返回,这时他的陪同者在火车要发的时候,拦住车门不让动车发车,在乘务人员几番劝阻下,该名乘客仍然无视对方的规劝,出于无奈只得将其移送到安保室等候处理,这种情况就是在了解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社会之后,却并没有收敛,而是一意孤行[2]。
三、分析“过失”
研究过失这个命题时,需要从主客观两个角度进行辩论,讨论当时人在过失中,是否能够预料到事件的发展会形成过失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作出的行为加以判断。在判断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比如当事人的年龄是、人生经历等都是参考对方究竟是否是主观意识上有意为之的凭据,这样评判才能客观的分析当事人作出行为时的状态。针对一般人在正常情况下能够预见,还有一部分人由于人生阅历等方面的局限,所以对某些问题并不能做出准确的预判。对于当事人在做出过失事件时,如果仅仅是从行为结果方面进行判断,就会使得判断有失客观性,这样会严重的影响到对事件的评判结果。
疏忽大意引发的结果,在评判时,主要是从刑罚条例中的规定角度出发,了解到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到社会的和谐,同时危险结果的出现是否在违背行为人的意识之下发生时加以考虑。行为人在执行动作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即将产生的危险结果做出防护措施,而是人气发生,针对这种情况的出现究竟是否为本人的意志,以及这种行为的出现是否是在没有意识到行为可能会带来的严重后果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并没有主管意愿上想要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属于没能意识到自己所做出的行为可能就会威胁到社会,并在此基础上实施[3]。
对过失这种行为的出现,主要就是因为预见以及预见能力没能有机的统一在一起导致的。人们在社会中生活,在享受法律创造的和谐环境中,需要遵守自己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中活动时,有责任也有义务遵守法律中的规定,所以在大众在平时应该具备预见义务以及预见能力,这样才能在社会中有效的避免触碰法律。
行为人进行活动时,如果本身并不具备预见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触碰法律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何判定行为人做出的举动是有意为之还是疏忽大意难度非常大。对过失进行判定时,会从客观以及主观这两个方面加以考量,客观的标准在判定行为人做出的行为时,会根据社会大众的认知能力、以及行为能力,评定行为人的活动,而主观标准会从其职业、阅历以及生活背景等方面进行考察。除此之外,还需要了解的一点是,刑事责任严格来讲是人的责任,所以在判定时,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自身情况加以评定,所以我国刑法在制定时,以主观标准作为评定行为人行为的凭据,当然在实际案例中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客观标准,从而做到客观、公正的判定行为人的过失行为。
结语: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并主动的了解法律知识,这样才能避免在生活中因为不懂法律作出触犯法律的行为,本文主要是针对法律条款中“过失”认定、类型以及分析这三方面展开,希望能让读者,在阅读完文章内容之后,能够了解刑法中关于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行为的认定。
参考文献:
[1]张住强.刑法中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9-10-31(006).
[2]朱韵潜.监护人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研究[D].厦门大学,2017.
[3]龚凡霞.对疏忽大意过失罪过的困境思考[J].宿州学院学报,2017,32(02):10-13.
作者简介:
孙飞(1970-),男,汉族,河南淮阳人,专职律师,法学硕士在读,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单位: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学理论与实践
作者单位:河南盈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