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020-09-02焦晖
焦晖
摘 要: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为了对案件作出正义的裁判,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选择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创制法律的一种权能。
关键词:民商事;裁量权
一、自由裁量权概述
1、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力。法官在诉讼外行使的权力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和体现。
2、自由裁量权行使主体是法官或者合议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官或合议庭是民事案件事实的裁判者和法律运用者,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参加案件的审理,也未明确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或合议庭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法官独立审判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
3、自由裁量权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处分的权力。自由裁量权的处分对象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或者诉讼权利,而法官行使的诉讼处分权、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等与审判相关的权力不属于自由裁量权的处分范畴,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决定权。
4、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的权力。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对有关事项无明确规定或者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只能适用法律原则裁判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的滞后及空白,在法无明文时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和救济。
5、价值取向性。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一定社会价值的载体。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尊重人们的价值取向和人格尊严,必须坚持公平正义,以合宪合法为标准,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保障法律的终极价值,社会正义的顺利实现。
二、自由裁量权的价值
1、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填补法律漏洞。社会现实的复杂性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立法永远滞后于社会现实,法律不可能是包罗万象、完美无缺的,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空白地带。在法律漏洞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裁判的法官无论如何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积极意义在于,可以借助于法官的能动性,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弥补法律的漏洞,使稳定的法律能够适应现实生活的变化,并在法律程序之外促进法律的进化。
2、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公平正义是立法者与法官的共同追求,但公平与正义的司法价值只能通过法官对具体个案的裁判得以体现。由于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流变性永远是一组动态的矛盾,决定了法律永远滞后于社会现实,而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另一方面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必须有一定的灵活性,为法官留有一个适用法律的空间是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的需要,是实现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有机结合。
3、提高民事审判效率的要求。根据经济性的审判原则,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尽可能多的产出,是现代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利于防止法官在复杂多变的具体案件面前束手无策、无所适从,便于法官审时度势,权衡轻重,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进而提高民事审判效率。
三、影响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因素
1、法律规范不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具体化表现,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然而,遗憾的是,无论在民事实体法当中,还是在民事程序法当中,对此都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尚不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建立统一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尺度。
2、体制因素。我国法院实行的是行政化管理体制,不同于西方国家实行的是首席法官负责制,这种行政体制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审判权独立尚未真正实现。审判独立是宪法确定的司法原则,但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审判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各方面的干预。
3、法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在追求司法公正这一永恒的价值目标的过程中,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面临尘世。”部分法官缺乏明确的自由裁量权意识,对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行使条件、原则了解不多,无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法制环境尚需改善。我国的社会是一个人情关系的社会,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案件未进门,双方都托人”。当人们陷于纠纷,身缠官司时,最先想到的是熟人關系,而不是法律本身。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打官司通常在一定程度上被看成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官之间“关系”的较量。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1、完善立法。为增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可操作性,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法律依据是必要的。从立法上明确规定法官有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利和义务,使法官理直气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拒绝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应包含程序规定和审判纪律要求两方面。具体而言有以下几项:(1)加快制定民法典的步伐。(2)完善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列举式规定以提供必要的参考,规范法官在证据能力上的自由裁量权。(3)加强民事立法的解释工作。2、强化配套制度建设。(1)加强法官培训制度。建立职业化独立的法官队伍,强化法官的角色认知和职业意识,不断提高法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2)严格实行合议制。合议制是我国审判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形式,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3)建立适当的法官责任机制和责任豁免机制,通过责任追究督促法官妥善履行审判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恣意裁量。
3、强化法官自由裁量的监督。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我们在建立确保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机制的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其滥用权力。
4、改革裁判文书的制作,增强裁判文书的证据效力分析和判决理由的说理性。判决理由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说理尤为重要。在审判实务中,证据采信是认定事实的基础,离开证据,案件事实就无法查清,而法官在这个环节,最容易滥用权力。增强裁判文书对证据效力的分析,可以有效限制法官认定事实上的主观随意性,避免权力滥用。
参考文献
[1]成婧杰.论民商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J].大众商务月刊,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