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视角下的食品分类体系研究

2020-09-01聂磊汪永信

现代食品·上 2020年7期
关键词:比较研究

聂磊 汪永信

摘 要:食品分类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基础。本文通过对国内、国际主要食品分类体系的分析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食品分类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食品分类体系;比较研究;监督抽检

Abstract:Food classification system is the basis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f the main food classification systems at home and abroad,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food classification system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Key words:Food classification system; Comparative study; Supervision sampling

中图分类号:F203

自《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大,手段不断丰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逐渐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赋予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验的职责和权利。《“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1]要求,到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覆盖全部食品类别、品种。国家统一安排计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的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各省(区、市)组织的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辦法》[2]中,对于监督抽检的定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近年来,监督抽检计划的科学性不断提升,抽检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检验检测技术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逐渐完善,不合格食品能够被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也被尽早识别,监督抽检的行政监管技术支撑作用越来越坚实,并与行政监管形成有益互补。

食品分类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基础,是被抽检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产品标准中的限量。在判定标准中,不同类别的食品,限量往往差别较大,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3]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在果酱中的最大使用量为1.0 g·kg-1,在复合调味料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65 g·kg-1。可见,准确甄别食品类别是科学判定的前提条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抽检计划中涉及食品类别与食品生产许可的获证类别没有一一对应,抽检产品的类别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其他产品标准的类别没有一一对应,不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产品标准之间的食品分类也不尽相同,这些都会对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数据分析等各个环节造成影响,也会削弱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因此,对基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分类体系开展研究非常必要。

1 主要的食品分类体系分析

1.1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的食品分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4],发布了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该目录采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的分类层次,共将食品分为32大类287细类。该分类伴随着我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生、扩充和完善过程,分类中兼顾了加工工艺和原料属性。以“粉丝、粉条”为例,分类为“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制品:粉丝、粉条”,详见表1。

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食品分类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包含较为全面的食品分类的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GB 2763-2019)[7]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8]等,上述标准中均以附录的形式对食品分类做了描述。

GB 2760-2014附录E的食品分类系统,主要是为了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附录E以“食品分类号-食品类别/名称”的形式,将食品分为16类,类别最多设为4个层级,以“粉丝粉条”为例,详见表2。

GB 2762-2017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中,将食品分为12个类别,以“粉丝粉条”为例,详见表3。

另外,GB 2761-2017在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中,将食品分为10个类别;GB 2763-2019在附录A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中,将食品(主要是食用农产品)分为22个类别;GB 14880-2012则采取了与GB 2760-2014基本一致的分类标准。

上述标准中因其规范的领域各不相同,在类别数量、分类层级等方面也各不相同,因此,其食品分类仅适用于各自标准本身,并不通用。

1.3 部分行业标准中的食品分类

《进出口专业通用技术要求 食品的分类》(SN/T 4602-2016)[9]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所涉及的食品进行了分类,采用线分类法根据原料来源和特性将食品分为22个大类(Class),再按食品的自然属性和安全风险将其分为若干小类(Type),又根据食品加工特点和自身更为具体的属性分为若干组别(Group)。该标准的食品分类编码表,与GB 2760-2014对应编码一列。与GB 2760-2014相比,该分类涵盖的范围更广,包括了保健食品、辐照食品等,还有相应的分类说明。但因其是推荐性行业标准,适用范围有限。

1.4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的食品分类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是每年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指导性文件之一,为了配合抽检计划的实施,对于食品分类有明确的表述。以2020版的《细则》为例,食品分类采用四级分类,即食品大类(一级)、食品亚类(二级)、食品品种(三级)、食品细类(四级),将纳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分为34大类。该分类是基于监督抽检的要求,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有较好的对应关系。

1.5 一些重要国际组织和国家的食品分类系统

目前国际上受到充分认可的食品分类系统主要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的《食品与饲料分类标准》《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General Standard for Food Additives,GSFA)中的食品分类系统和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的食品分类体系。

CAC的食品和饲料分类系统主要用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对具有相似农药残留特性和产品特征的食品进行归类[10];GSFA用于食品添加剂管理,分类主要依据产品加工工艺和产品属性[11];“肯定列表制度”主要用于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管理,依据食品属性和农业化学品残留特性进行类别划分[12]。我国发布的部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都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上述分类系统。但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一般不会直接使用上述分类。

2 食品分类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应用

2.1 抽样

抽样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关键环节。目前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制定抽样计划,基本按照《细则》的分类安排抽检计划,一般会精确到食品细类(四级)。而抽样则是严格依据抽样计划进行。市场上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均为食品生产许可的获证食品,其获证单元大部分能够与《细则》中的大类匹配,但对于许多具体类别,还需深入研究才可做出判断。

以“发酵肉制品”为例,在《细则》里,发酵肉制品的分类路径为“肉制品-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发酵肉制品”,详见表4。

而在生产许可目录中,发酵肉制品的分类则为“肉制品-发酵肉制品-发酵肉制品”,详见表5。

在抽样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按照发酵肉制品获证的产品,实际上不属于《细则》里所述的熟肉制品。

以“薯类和膨化食品”中的“膨化食品”为例,生产许可的分类为: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而《细则》的分类为:含油型膨化食品,非含油型膨化食品。在这种情况下,抽样时不仅要查看标签中标注的类型,还需进一步查看产品配料表,以及营养标签中的脂肪含量,来确定是否为含油型。

2.2 检验

对于一些产品,由于在分类中的不同,会对检验工作造成影响。以粽子为例,生产许可的获证类别为“糕点-热加工糕点-蒸煮类”,而《细则》附注中要求,以罐头工艺加工或经商业无菌生产的食品其微生物项目仅检测商业无菌。如果在检验方法的选择上,仅关注其许可证获证类别,而忽视其加工工艺,就会选择错误的微生物检验方法。

2.3 结果判定

只有清晰的类别属性才能准确判定,但由于分类标准中缺少明确说明,造成食品类别界定困难,进而无法准确判定。以芝麻酱为例,在对其食品添加剂限量进行判定时,如果依据其生产许可证的类别“半固体(酱)调味料”,阿斯巴甜的最大使用量为2.0 g·kg-1。若依据GB 2760-2014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于“加工的坚果与籽类-坚果与籽类的泥(酱)”,阿斯巴甜的最大使用量为0.5 g·kg-1。

有些食品在不同的标准中属于不同的食品分类,例如芹菜,对其农药残留项目进行判定时,应依据GB 2763-2019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为叶菜类蔬菜;对其污染物项目进行判定时,应依据GB 2762-2017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为茎类蔬菜。

有些食品整体类别缺失,无统一的判定依据。以保健食品为例,在《食品安全法》中被列入特殊食品,一直以来都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也是监督抽检的重要品种。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中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2017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2014的规定[13],但在GB 2760-2014和GB 2761-2017中均无保健食品这一食品类别,在结果判定时,只能依靠食品原料、配料的使用情况和加工工艺等有限的信息,来选择判定依据,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也存在判定错误的风险。

3 结语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规定为主的食品分类体系,绝大多数食品的分类清晰、可操作性强,基本满足了开展各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需求。但是还有部分食品分类由于缺少关于食品种类的明确定义和分类说明,造成界限模糊难以区分,由于缺少统一的分类依据,造成分类过度或者分类笼统,不利于科学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也不利于通过对监督抽检大数据的研判,评价行政监管的效果并预判食品安全潜在风险。尽早建立健全依据明确、层级清晰、统一全面的食品分类框架,将会极大地提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有效性,也将进一步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Z].2017-02-21.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Z].2019-08-08.

[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Z].2020-02-2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7]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20.

[8]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S].北京:中國标准出版社,2015.

[9]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SN/T 4602-2016 进出口专业通用技术要求 食品的分类[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10]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General Standard for Food Additives Codex Stan[S].2018.

[11]Codex Stan 192-2010. Codex General Standard for Food Additives[S].2010.

[12]刘 璇,姚晗珺,章强华,等.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食品分类体系研究[J].农业质量标准,2009(5):53-56.

[1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GB 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

作者简介:聂 磊(1970—),男,硕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检验技术。

猜你喜欢

比较研究
如何在高校更好实行俱乐部教学
论经济责任审计与绩效审计之比较研究
国内外高职院校课程设置比较研究
论中外狼文化写作中的生态意识
“藏匿”与“炫耀”式景观中植物种植的美学比较
唐寅仕女画与喜多川歌麿美人画比较研究
中外数据新闻编辑流程比较研究
各国税制结构与我国的比较研究
资产减值新旧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浅析媒介体制比较研究的框架设计和技术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