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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时代交通肇事的刑法规制路径

2020-08-09刘祎铭

西部学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肇事罪交通肇事刑罚

摘要:自动驾驶汽车这一新型人工智能应用给人们出行带来了便捷,同时也对刑法理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 冲击。自动驾驶汽车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害的,是否需要刑法对其进行规制成为首要问题。鉴 于自动驾驶汽车驾驶过程不可能是零风险的,实践中也出现过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案件,有必要动用刑法对 其进行规制。但是,刑事责任承担主体、主体需承担的责任以及采用何种刑罚进行制裁尚不明确。因此,刑法应 首先认定责任主体;然后明确主体的责任内容;最后实施违反责任内容的刑罚制裁。只有这样才能应对自动驾 驶汽车带来的挑战,降低智能汽车驾驶风险,使之更好地造福人类。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2-0077-04

引言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较为成熟的一种人工智能产品, 并非能够完全避免交通事故,零失误只能是一种理想化 的状态,人们只能接近而不能达到,实践中出现的自动驾 驶汽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恰恰印证了这一点,令人不得不 担心其安全性,如 2016 年有车主驾驶特斯拉 Model S 型 轿车在高速路上发生车祸当场死亡、2018 年美国亚利 桑那州发生优步自动驾驶汽车撞死一名行人事件,这些 惨痛事故的发生,引发了刑法界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刑 法规制的思考。

一、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自动驾驶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必然要有相关法律 对其进行规制,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以最严厉刑罚作 为惩罚的刑法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具有适用的必要成为了 法律界关注的问题。其实,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造成 重大损害的行为无论是从刑法立法精神还是刑罚制裁的 合理性来分析,都应该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并且刑法规 范在这方面的空白,也造成了犯罪后无法可依的立法漏 洞,因此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适用刑法具有必要性。

(一)刑法立法精神的要求

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只是造成一般损害不构成交通 肇事罪,适用行政手段或民事手段即可解决,无需动用刑 法。但若造成重大损害,则需要考虑刑法的适用问题,这 就涉及到刑法的谦抑性,即仅在没有其他可以替代刑罚 的适当方法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 从而适用刑法。在此需要阐明民法和刑法的立法精神: 民法的立法精神主要是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恢复被破 坏的社会关系,而刑法的立法精神主要是使犯罪人因其 罪行而受到应有的惩罚并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那么,

当自动驾驶汽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民法的 “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便无法发挥应有功效,这就需要 刑法的介入、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如此方能实现法之公 正。

(二)刑法规范在自动驾驶交通肇事方面立法的缺失 人工智能发展速度之快令人惊叹,而法律由于自身 的滞后性会造成产生法律漏洞。尤其是刑法,如果缺乏 相应的规定,可能会使一些原本应是犯罪的行为逃脱法 律制裁。自动驾驶汽车这一人工智能的日渐成熟无疑会

对现行法律体系造成一定冲击,法律必须紧跟时代发展, 在维持一定稳定性的同时,也要适时做出调整,为技术创 新保驾护航。根据国务院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中所指出的,要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应用相关民刑追责制 度,确立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加快研究制定 相关安全管理法规。我国在应对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所带 来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应当及早制定相关法律法 规。目前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民事法律规范较为完善, 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而刑事 法律方面却无法可依,这就很可能出现自动驾驶汽车发 生交通事故后,由于责任主体、责任内容等不明确而造成 互相推诿、无人负责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刑事 法律规范,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后承担刑事责任 的主体及内容,以引导自动驾驶汽车健康发展,鼓励其在 法律范围内创新进步。

(三)运用刑罚制裁的合理性

刑罚相比于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要严厉得多,其可 以剥夺犯罪人的权利、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是国家 动用强制力施加的最嚴厉惩罚。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 手段,必然是用来惩罚社会危害性较大行为的,一般的行

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制裁来实现惩罚的目的。自动驾 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若是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或者 人身伤亡后果,则可以认定社会危害性较大,这同驾驶员 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同样需要用刑法 加以规制,动用刑罚手段加以严惩。再者,通过刑罚手段, 可以对责任主体起到震慑作用,让其不敢再犯,从而达到 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自动驾驶时代交通肇事罪适用之惑

新技术是否会伴生新的法益或新型犯罪,刑法应当 如何调整以适应这种变化?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相较于驾 驶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是否能包 含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具有一定疑问,有学者提出增 设新的罪名对该种行为进行制裁,如增设无人驾驶汽车 交通事故罪,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无人驾驶汽车在发生严 重交通肇事时,因难以主观归责而放纵犯罪。这一罪名 主要适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领域。传统交通肇事罪是否 能够规制自动驾驶汽车这一新型主体,刑事立法是否有 必要另立新罪,这便是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对传统刑法 理论所带来的挑战。那么,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后是 否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其责任主体的范围、主体的责任内容以及违反责任内容 后的刑罚制裁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地明确。下面对这些 问题进行展开论述:

首先,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存在承担 交通肇事罪责任的主体?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为车辆 的驾驶人员,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包括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驾驶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等。而 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后,由于驾驶人员已经由自 然人变为了自动驾驶汽车本身,从而引起承担刑事责任 主体确定的困惑:自动驾驶汽车能否作为责任主体承担 责任,是否有其他主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 体的确定十分重要,它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

其次,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责任主体所应承担的责 任内容是什么?责任的内容,即责任主体需履行哪些义 务,若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责任主体确 定后,需要明确相关责任内容,以督促责任主体更好地尽 到自己的职责、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

最后,责任如何落实在责任主体身上,即在构成犯罪 后对各个责任主体施加何种刑罚有待明确。如果空有罪 名的认定而缺少相应的刑罚,不足以对犯罪主体形成威 慑,从而不能达到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的目的。这一问 题的提出和上面刑事责任主体密切相关,现有刑罚体系 能否作用于自动驾驶汽车达到刑罚目的,其关系到自动 驾驶汽车这一人工智能是否能够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承担

责任。

三、刑法应对自动驾驶汽车挑战之策

自动驾驶汽车对现有刑事立法的冲击,可以分别从 责任主体认定、主体的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量刑标准着 手讨论。

面对自动驾驶汽车,刑法理论需要与时俱进,既要在 自身体系内寻求对相应问题的解决办法,又要适时更新 理论以严密法网,不使无辜之人受到牵连,也绝不放纵有 罪之人。有些学者建议“增设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罪” 的观点并不具有合理性,实际上自动驾驶汽车无法作为 刑事责任主体。自动驾驶汽车看似因具有特殊性而无法 被归入交通肇事罪,实则和一般的驾驶员交通肇事并无 本质区别,应该被纳入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范围。

(一)责任主体的认定

确定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责任主体是刑法规制 的前提,是进行刑罚处罚的基础,只有明确主体,才能最 终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 行为中,与其存在关联的主体主要有四类,分别是自动驾 驶汽车、车辆使用人或乘车人、车辆的设计研发单位以及 车辆生产商等,需要对这些主体进行分析以明确责任主 体。

1. 自动驾驶汽车: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能否作为刑事 责任主体,理论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下面对这两 种观点进行阐明并最终得出结论。

(1)肯定说认为,自动驾驶汽车应当具有刑事责任 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第一,自动驾驶汽车在交通领域具有辨认能力与控 制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故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自动 驾驶汽车“基于算法和深度学习,产生自我意志,出现超 出人类通过程序设定的行为目的和行为边界的情形”。 虽然现阶段自动驾驶汽车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但未来 强人工智能时代,自动驾驶汽车极大可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性质与后果,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后产生规范意识,并 且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即具备支配、决定自己是否触 犯刑法的能力,所以应该将其作为刑法上的主体,对其行 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自动驾驶汽车具有刑罚感知力,能够实现刑罚 的预防功能。让自动驾驶汽车学的法律知识不仅要包 括使其产生遵守法律意识的法律法规,还要包括因违反 法律法规而受到刑法处罚的判例,从而使自动驾驶汽车 产生不违法犯罪的心理强制,从而树立正确的守法观念。 另外,尽管自动驾驶汽车因无生命力而无法对其适用自 由刑,罰金刑更是缺乏实施可行性,但仍可对其施加刑 罚,如有学者提出,针对人工智能产品的刑罚不同于惩罚

自然人的刑罚,初步构想可以有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 久销毁三种。

第三,尽管传统刑法理论中的交通肇事罪主体应该 是自然人,但是这并不妨碍自动驾驶汽车成为交通肇事 罪的主体。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 还有法律拟制的单位。既然单位都可以拟制为犯罪主体, 那么自动驾驶汽车这一人工智能也可以被法律拟制为犯 罪主体以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设计研发单位在设计研发阶段的安全保障责 任。为了鼓励科技的创新进步,不应对设计研发单位苛 求过多义务,但也不能任由其不顾公众安全随意设计,对 其进行最低限度规制是必要的。设计研发单位在设计研 发自动驾驶汽车时,在当时技術条件下通过合理的设计 消除所能预见的危险,可以认定已尽到了其应有的安全 保障责任,从而不用受刑法的追究。

最后,制造商的监督义务、提示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 务。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除了保证所制造的汽车在功 能上不存在瑕疵,还需要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和使用 承担防范法益侵害风险的监督义务和必要的提示义务, 即明确告知智能汽车的使用者应如何正确操作以及在自 动驾驶中应保持何种程度的警惕,对汽车所存在的安全 隐患作出提示,并承担对智能汽车进行充分测试以及对 其危险性进行持续关注的义务,一旦发现已经进入市场 的智能汽车产品有缺陷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止销 售并召回已销售汽车。若汽车制造商未尽到上述义务以 致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三)违反责任内容的刑罚制裁

传统交通肇事罪的刑罚是惩处自然人,但自动驾驶 汽车的出现使刑罚问题更为复杂。汽车的设计研发者以 及制造汽车的工作人员作为个人,难以承担较高的责任 义务,对其处以刑罚有失公平,而设计研发单位和汽车的 制造单位通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让其承担不利后果

是较为适宜的选择。“事后责任的承担可以理解为对事 前获利的衡平,”既然他们在研发制造出自动驾驶汽车 后可以通过出售汽车来获利,那么让其承担风险也是理 所应当。因此,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后的刑罚可以分 为对自然人与对单位处罚两种类型,一类是对自动驾驶 汽车的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处罚,这同传统交通肇事罪对 自然人的处罚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不再赘述,而另一类就 是上述对研发单位与制造单位的处罚,即对单位进行处 罚,这便不同于传统交通肇事罪只处罚自然人。另外,对 单位进行惩处,宜采用单罚制,且只适用罚金,同时可以 考虑采取非刑罚处罚措施,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结语

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无疑能够给人类带来巨大的便 利,但在实践当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自动驾驶汽车可能 引发重大交通安全风险甚至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这就需 要包括刑法在内的诸多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制,为自动 驾驶汽车不断完善发展保驾护航,以期未来自动驾驶汽 车达到安全、可靠、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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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祎铭(1996—),女,汉族,河北保定人,单位 为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方向为 刑事诉讼法。

(责任编辑: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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