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赋权理论视阈下农村电商扶贫中农民主体性探析

2020-08-09马欢欢徐伟红

西部学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赋权电商农民

马欢欢 徐伟红

摘要:农村电商扶贫是一个多元互动、多方合作的扶贫新模式。政府、电商企业、社会组织和农民之间紧密 相连,任何一环缺失都无法达到最好的效果。但当前农村电商扶贫实践中,农民主体性不足严重制约着扶贫绩 效,表现在“供、产、销”价值链的各个环节,导致产品供应不稳定不及时、生产经营无前瞻性、产品销售无法获 得农民的信任及配合等。农村电商扶贫模式的良性发展,必须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一是从个体赋权的视 角,要提高贫困农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和实践能力;二是从组织赋权的角度,要注重培育和打造相对固定的 电商扶贫合作组织;三是从政府赋权视角,要通过基础设施建设、电商环境营造、法律制度供给,保障农民权益, 提升农民参与能力,以此重塑农民的主体性。

关键词:农村电商扶贫;赋权理论;农民主体性

中图分类号:F724.6;F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12-0022-04

当下,农村电商扶贫已经成为“互联网 +”时代扶 贫模式下的新探索。2020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 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 意见》表明,要持续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 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农村电商扶贫是一种通过网 络以“互联网 +”为平台、以电子商务为手段,促进贫困 地区特色农产品销售的信息化扶贫模式。其关键点在于 以市场化方式为媒介,通过线上平台实现各种信息、资源 等的有机整合,实现农户与市场的有效对接,促进贫困户 增收致富。

随着电商扶贫工作的力度逐渐加大,我国扶贫工作 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同时也出现了问题和不足需要反 思和解决。电商扶贫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需要大数 据、云服务、智慧物流等信息技术的支持应用,并且对线 上市场的跨域合作和机制创新要求较高,所以需要政府 牵头组织,电商企业跟进,社会组织辅助配合,聚集多方 主体力量共同努力。而在此过程中,政府等扶贫主体或 多或少忽视了贫困农民的主体性,再加上贫困农民参与 能力低下、脱贫意识不足等主观因素的影响,致使农民与 各方主体的合作度不高,农民主体性缺失,扶贫收效并不 明显,影响了电商扶贫工作的进度和农民脱贫目标的实 现。因此,厘清农村电商扶贫中农民主体性缺失的问题 和原因,并通过“赋权式”扶贫新模式探寻农民主体性 重塑的路径,对于农村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和电商扶贫 工程的进一步发展都意义非凡。

一、多元互动:农村电商扶贫中多元主体及其关系结构

从电商扶贫实践来看,电商扶贫的绩效往往取决于 电商扶贫中的多元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及其关系结构的 优化。

政府是农村电商扶贫的主导者,同时也是电商扶贫 各个环节的引导者和监督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 政策制定即为其职责所在。一方面,目前农村地区普遍 缺少发展电商的软硬件条件和培育电商的环境,因此政 府负责进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电商发展环境。在 改善网络设施、道路交通、产业园区、仓储设施等硬件基 础的同时,也致力于完善平台系统、物流体系等软件系 统。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扶贫资源的重复使用或是浪费, 政府则进行统一的制度安排,明确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 法规,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并提供具有保障性的法律环境。

农民是电商扶贫的帮扶对象,同时也是参与主体。 一方面,通过开展扶贫工作激发贫困农民的内生动力和 参与活力,以认识到自身在扶贫治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另一方面,通过提高贫困农民自主创业和就业技能,通畅 其参与渠道,使其改变被动的“等、靠、要”局面,主动参 与到电商扶贫体系中去。

农村电商企业作为市场参与主体,在整个农村电商 生态系统当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它主要分为生产商、服 务商和网商三大类。其中生产商负责农产品的生产加工, 按需供给,并依据当地经济和产业的发展水平不断创新 传统生产方式,加快转型。服务商负责为当地电子商务 的发展提供各类服务,除了基本的农产品生产规划及实 施,还包括物流快递的安排设置、金融咨询服务、电商人

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互联网 +背景下农村电商扶贫机制的优化研究――基于阜阳市颍上县的调查”(编 号:201910357207)

才培训、平台服务体系搭建等一系列配套服务。最后網 商负责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其中网销是整个农村 电商体系中最关键的一环,网商主体既有企业也有当地 农民。

(一)外来扶贫力量的僵硬化嵌入

农村电商扶贫是一个涉及多方参与联动式的扶贫方 式,各种外来扶贫力量僵硬化嵌入会使农民发挥主体性 的空间受限。目前虽有不少农业合作社和电商平台企业 助力扶贫,但由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真正能代表农 民利益的合作社仍然不多,广大农民在其中也多处于无 组织化、弱组织化、被组织化,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市场 谈判能力和生存能力有限。农民主体性的缺位表现为两 个极端:一是由于农业合作社固化的组织规章制度使农 民的作用更多的表现为只知种田耕地的“工具人”。二 是相当一部分农业合作社只是名存实亡的“躯壳”,农民 则因此缺乏可供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机会和平台。且实际 运作中企业和社会组织基于利益驱使的行为使其在农村 市场投入的资金和精力大打折扣,优质资源难以下放到 农村地区。

(二)政府行政权力的主导

在当前政府主导的乡村振兴和治理中,政府的支持 引导、政策扶持和扶贫资金的投入是促进乡村振兴战略 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和限制 了农民主体性的有效发挥。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村民自 治与行政主导体系的运行逻辑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行 政权与自治权的关系依然有待进一步厘清,“基层政府 在基层自治组织的决策上干预增多,基层自治组织的独 立性逐渐弱化,与基层政府逐渐形成了工作共同体。”[4] 特别是国家自上而下的脱贫攻坚战中,行政权的影响甚 至可能更大,农民的自主性自治性则会相对弱化。部分 基层干部为迎接上级的考核评估实施“一言堂”式的包 办,也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

(三)农民现代信息能力的欠缺

尽管乡村振兴离不开外部资金、技术、人才的支持, 但广大农民才是乡村振兴的主体 [5],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也对新型农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首先,在信息 不对称的情况下农民在“市场信息战”中明显处于弱势 地位,所种植的农产品常面临市场过剩的风险。其次,多 数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缺乏规模化和集约化,农民在市 场上竞争力不足,农产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走低。最后, 目前农业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水平较低,无法利用现代 科学技术,农民的投入和产出严重失衡引发劳动生产效 能低下,甚至出现农村耕地的规模化抛荒,农民转移到城 市从事非农业就业的现象。

四、农民主体性重塑的赋权路径

就赋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及实践来看,赋权的对象多 为那些在社会生活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而农民 作为电商扶贫中的扶贫对象,就常常处于弱势地位,致使 主体性难以体现。通过引入赋权理念,一方面要激发农 民改变弱势地位的内在动力,修复缺损的主体功能,另一 方面要基于社会及政策的扶助,使农民利用能够改变贫 困现状的信念重新回归扶贫工作中并发挥实质性作用。 可见,赋权的基本涵义与农民主体性重塑有着紧密的契 合性,对推动电商扶贫工作的发展及农民的实质性脱贫 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赋权理念实质暗含了一个包括公 民参与、政府协同、社会合作等在内的范围较广泛的实践 过程,所以本文将从个体赋权、组织赋权与政府赋权三个 维度来探索电商扶贫中农民主体性重塑的可行路径。

(一)个体赋权

个体赋权是整个赋权过程的核心,它注重自助和自 我改变,从而掌控自己的命运。罗伯特·亚当斯(Robert Adams)在《赋权、参与和社会工作》中表示,自助可被 看作是赋权的一种形式,是一种自我帮助的方法,相比 较他人的给予,个体的自我改善和克己更有利于脱贫 [6]。 所以为了发挥农民在扶贫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个体赋权 是重中之重,主要包括心态意识和实践能力两方面。一 方面要提高贫困农民的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增强自我 改变的信心与动力,实现自我增能以改变其被动的脱贫 状态。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曾强调,“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7]。这要求电 商扶贫工作者要做好贫困地区的思想宣传和思想教育 工作,使农民的心热起来,行动起来,充分调动农民的自 主性和自觉性,让农民逐渐在扶贫过程中展现应有的自 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如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贫困农民辅导 工作,通过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 方面的资源,帮助农民认识到自己有能力且有权利获得 资源,使其克服悲观、无力的贫困心态,促进个人潜能的 发挥,达到自立自救的目的。另一方面要增强贫困农民 的主体实践能力,能力的提升也是赋权过程的一个重要

方面。农民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种生存和发展技能的培 养和训练,提高自身的社会实践能力,更好地发挥主体作 用。如贫困农民可参加农村电商组织培训,学习网络基 本知识和使用技术,加快融入电商扶贫的工作中。

(二)組织赋权

组织赋权要求农民在电商扶贫工作中与组织以及其 他成员形成一个互动、合作过程,并在此过程中借助组织 的力量提升个体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一方面,要注重培 育和打造相对固定的电商扶贫合作组织,包括合作社、协 会、机构等多种形式的组织,使农民能在组织中获得认同 感、存在感和实质性帮助,增强其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 首先要加强对成员的电商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多形式、多 层次的业务培训,促使他们利用网络平台创业、销售农产 品。其次要提供专业化的电商人才队伍为成员服务,指 导其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发布产品生 产和服务信息,以推进电商的普及和应用。最后组织要 与成员进行密切的交流与合作,协助成员制定、实施具有 针对性的电商扶贫项目,并有效地参与到项目的监管、评 估中,确保其在网络平台上的良好运作和发展。另一方 面,在特定的电商扶贫合作组织中,加入组织的农民要加 强彼此之间的互惠合作,共同的处境和体验会让他们拥 有共同的心理和目标,这有助于组织成员共同应对电商 扶贫工作中的困难。同时组织成员要积极引导其他成员 转变自身落后的思想观念,以开放包容的心态面对新的 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成员之间要相互学习,实现知识 的互补,也应不断交流沟通,定期相互了解扶贫状况、扶 贫进程和实施效果。概言之,组织赋权要发挥组织团体 的互动、合作及包容的作用,进一步激发贫困农民的主体 性,以成功达成重塑目的。

(三)政府赋权

农民主体性的缺失不仅仅是因为群体成员缺乏资 源、能力的一种生存状态,更是由于社会制度、政策上的 不平等和基本社会权利的难以保障,“农民在权利享有 和国民待遇方面的制度性歧视,是造成农民主体性缺失 的制度根源”[8]。因此政府赋权应依法保障贫困农民的 基本的生存权、自由权、发展权和基本社会权利,满足他 们在参与电商项目中的基本需求。同时建立完善各种制 度和政策扶助农民就业、自主创业和增收,逐步使农民有 能力自助脱贫。一方面政府要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营造一个良好的电商环境,以保障农民基本权利。首先 要改善农村道路环境,加强乡村公路建设,这是保证“电 商出村入村”的基本前提。其次要完善物流体系,进行 农村服务网站全覆盖建设,全面覆盖到每镇、每村、每户, 扩建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物流、快递的代投代收点。最后

要培育良好的农村电商发展市场,实现各类支付工具支 持,积极引导企业入村开店,推动电商融资,降低农民发 展电商的运行成本。另一方面政府要制定完善相关激励、 保障政策,给予农民必要的法律支持。健全监督和约束 制度,避免企业、社会组织和政府权责的缺位。并构建统 合的电商扶贫制度,规范农民、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的 地位、作用和角色,确保权责分明,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 利益。

五、结语

总体来看,农村电商扶贫是一个多元合作的完整系 统,贫困农民的主体性如果缺失,即使政府、企业以及社 会组织的帮扶再强,也只能是源源不断的“输血”工程, 而不能从根本上培育农民的“造血”功能。因此要最大 化发挥农村电商扶贫的效用,实现永久脱贫,就必须充分 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让贫困农民主动参与其中。而 本文提出的賦权理论下的农村电商扶贫新模式,为这一 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经验借鉴,通过从主观到客观不同层 面的赋权形成一个完整的农村电商扶贫赋权体系以激发 和塑造贫困农民的主体性,助力贫困农民永久脱贫。

参考文献:

[1] 朱家瑞 , 起建凌 . 农村电商扶贫模式构建研究 [J]. 农业网络 信息 ,2015(1).

[2]Solomon,B.B.Black Empowerment:Social Work in Oppressed Communities[M].New York:ColumbiaUniversity Press,1976.

[ 3 ] Kieffer, C, H. Citizen empowerment: A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J].Prevention in Human Services,1982(3).

[4] 王晓毅 . 完善乡村治理结构,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J].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18(3).

[5] 贺雪峰 . 城乡二元结构视野下的乡村振兴 [J]. 北京工业大 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18(5).

[6]( 英 )Robert Adams. 赋权、参与和社会工作 [M]. 汪冬冬译 . 华 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13.

[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N]. 人民日报 , 2015-12-08.

[8] 杨春娟 . 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性缺失问题分析——基于对河北农村的考察 [J]. 经济论坛 ,2013(2).

作者简介:马欢欢(1999—),女,汉族,安徽阜阳人,单位 为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研究方向为中国 政府与政治。 徐伟红(1998—),男,汉族,安徽阜阳人,单位 为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研究方向为中国 政府与政治。

(责任编辑:董惠安)

猜你喜欢

赋权电商农民
电商助力“种得好”也“卖得火”
论乡村治理的有效赋权——以A县扶贫项目为例
企业数据赋权保护的反思与求解
农民增收致富 流翔高钙与您同在
饸饹面“贷”富农民
电商赢了,经济输了
试论新媒体赋权
基于改进AHP熵博弈赋权的输变电工程评价
电商鄙视链中的拼多多
电商下乡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