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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延出土“牛头检”蠡测
——河西汉塞出土封检形制考*

2020-08-04肖从礼

丝绸之路 2020年1期
关键词:居延木器牛头

肖从礼

(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 兰州 730000)

甘肃居延考古队于1973—1974年间在弱水下游(今内蒙古额济纳河流域)的汉代居延烽燧遗址进行考古发掘,出土了近万枚汉简和众多的屯戍遗弃物。据《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①一文介绍,甲渠塞第四燧(发掘代号EPS4)位于甲候官遗址(即贝格曼编号A8,俗称破城子)南5.3千米,与甲渠候官相隔两座烽台。在第四燧西区坞院的烧灰层中出土了两件木器物,如图所示:

图1(出处: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第1期,图1-6)

对于这两件形制特殊的木器,《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一文认为,“前述第四燧的封检,可能就是棨,很象戟形。”②这个解释里,首先认为这两件器物的名称是“封检”,后又认为可能是棨,且像“戟形”。实际上这种推断已经涉及到三个概念了,即棨戟、棨和封检。综合文献记载来看,这三种器物在形制、功能和用途上是有区别的。

首先看棨戟。棨戟是古代官吏使用的一种仪仗,供出行时使用,其作用是用以增加威仪感。其次来看棨。《说文》:“棨,传,信也。从木,启省声。”按,传,是由官府颁发给办事官员或个人的通行凭证。传是通称,有多种类型,如符、节、繻、棨等,皆具有凭信的功能,故传又可称“传信”,棨只是传信之一种。据《说文》可知,棨属于传的一种,木质,起凭信之用。根据文献记载,作为通行凭证的棨有如下特征:棨的材质有缯帛,也有木质;棨长五寸;作通关津隘口之用的棨,捺御史印章,并书符于棨上以为信;配合节的使用,在棨上题有持传者所带物品和规定到达的日期等信息;棨,又称棨传。凡需出入宫门,必须执有由其长史负责密封棨传,题写上出入宫门之人的相关信息,交由守卫者审查印信后,方可出入。

最后看封检。封检是一种特制的用于物品或文书封缄的木板,功能如《释名·释书契》所载:“检,禁也,禁闭诸物使不得开露也。”可知检起密封之用。《释名·释书契》曰:“署,书文书检曰署。署,予也,题所予者官号也。”检的封缄和题署方式在文献中亦有所记载,如徐锴《说文系传》曰:“书函之盖三刻其上,以绳封之,填以金泥,捺题书之印。”由这些记载可知,封缄文书的封检有三道凹槽,封绳缠于三道凹槽中,填以封泥以密闭之,捺上印章,在封检之上写上接收官府的名称。近世以来,全国各地墓葬、烽燧遗址等出土的汉代封检实物较多,多与徐锴所述相符。出土的封检虽然形制多样,但多是单体构件,即以一块木板作为封检,也有以两块木板合封的封检实物出土,这种情况并不常见。

将上述传世文献中棨戟、棨、封检三类器物的记载与甲渠候官第四燧出土的两件木器相对照,我们初步认为,至少从形制和尺寸上看,这两件木器与棨戟、棨、封检有较大的差别。居延甲渠塞第四燧出土的这两件木器的尺寸虽有不同,但外形相一致。以上图右边的木器而言,该木器保存完整,纵木长16.5厘米,横木长23厘米,封检槽长6.1、宽3.7厘米。这两件木器皆属于组合而成,各件都可拆卸成四部份,如图所示:

图2 (出处:肖从礼摄)

图3(出处: 肖从礼摄)

笔者以为,第四燧出土的这两件形制特别的木器物或许应该称作“牛头检”。从整体造型上来看,这两件木器外形酷似牛头。与这两件木器同出土于甲渠塞的一枚汉简上记载有如下简文:

(1)物牛头检 入一枚箸检(“入”字以下为后书)EPT65:167③

该简出土地为居延甲渠塞,俗称破城子(A8),该遗址属于汉代张掖郡居延都尉府下辖的甲渠候官治所地,出土这两件木器的第四燧为甲渠候官的下辖机构。关于简文的书写,整理者注曰:“‘入’字以下为后书。”笔者按,此简上端残断,下端完整。从简上所书字迹可知,“物牛头检”和“入一枚箸检”为先后两次书写而成。简文中的“牛头检”,《中国简牍集成》注释曰:“牛头检,一种特制的检署,未见实物。”④本文认为,居延甲渠候官第四燧遗址出土的两件外形酷似牛头形的封检就是居延汉简中所谓的“牛头检”。简文中的“箸”读作“著”,附著义。“入一枚箸检”或指甲渠候官收到附有封检的牛头检一枚。第四燧出土的牛头检纵木上有三道槽的封检一枚,可取下,证明牛头检可附封检,也可不附,简文特记录上“箸检”二字,以说明此次所入甲渠候官的牛头检上附有一枚封检。

此外,从传世文献和出土汉简记载可以知道,在汉代,人们对封检有不同的称法,这是有例可证的,兹举例说明之。

一是称封检为“斗检封”。《周礼·地官·司市》:“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郑注:“玺节印章,如今斗检封矣。”贾疏:“案汉法,斗检封,其形方,上有封检,其内有书。则周时印章上书其物,识事而已。”

二是称封检为“偃检”。“偃检”一词在西北汉简中多次出现,笔者曾在《西北汉简所见“偃检”蠡测》一文中认为,偃检即是专门为客田之类所用的传上的附件。偃检实际上只是传的代称而已。与为家私市等为目的持传者不同的是,简文所见以偃检为封的传的持有者主要有两类人员,一种是赦罪之人愿返回故籍之人;一种是举家徒往外地进行客田(或买客田)行为的人。根据居延新简简文“七匽(偃)检部一以松若萩广三寸三”(EPT5:88)的记载知,偃检是统一以松木制作,当若楸木一样染为赤色,其宽度为三寸三。⑤

三是称封检为“缊检”。在悬泉汉简中还有“缊检”之称,相关简文为“出绿纬书一封,西域都护上,诣行在所,公司马以闻,绿纬孤与缊检皆完,纬长丈一尺。”(II0114②:206)对于简文中的“缊检”,《敦煌悬泉汉简释粹》注曰:“赤黄色封检。缊,赤黄色。”⑥按,缊,古音属影母谆部,偃,古音属影母元部。元谆旁转,二字音近可通,故“偃检”和“缊检”或指同一物,均指赤黄色的封检。

四是称封检为“檄检”。檄是一种文书,主要用于军情、征讨、命令的传达,檄书根据所传达信息的用途、重要性和保密性等情况,有合檄和板檄等不同的类别。一般情况下,河西汉塞发现的檄书简的尺寸较普通的尺简为长,且多面书写。檄书简上面一般契刻有一到两个不等的封检槽,有的封检槽内还书写年月日等信息。还有檄书上的封检槽内放置有传送的书信,如敦煌马圈湾汉简记载“正月十六日因檄检下赤蹏与史长仲赍己部掾”(974A)和“为记□檄检下”(974B)⑦,简中“赤蹏”读作“赫蹏”,是一种薄纸片。从简文记载可知,此薄纸片上书写有信(即“记”),被压在檄检的封检下面,其目的自然是起保密作用,又此纸质书信以檄书的形式传送,说明此信件比较重要。

综上所述,我们对汉代居延甲渠候官第四燧所出的这两件形制特别的木器的基本认识是:从形制和尺寸上看,这两件木器不是棨戟和棨;从功能上看,与封检相似,但又与单板类的封检不同,这两件木器属于组合器。从形制上推测,我们倾向认为这两件外形似牛头的木器物就是甲渠塞遗址出土的汉简上所记载的“牛头检”。关于此推论尚有其他旁证,如汉代的封检有不同的称法,文献上记载有“斗检封”“偃检”“缊检”“檄检”等可为证;从出土实物封检可知,封检的形制亦是多种多样,如近世以来全国各地出土的封检。当然,以上所论,仅是我们就相关文献和考古所得出的个人观点,居延甲渠候官第四燧出土的这两件形制特别的封检类木器的具体名称、功能和用途还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注 释]

①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第 1期。

②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第 1期。

③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31页。

④中国简牍集成编委会編:《中国简牍集成》(第11册),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253页。

⑤肖从礼:《西北汉简所见“偃检”蠡测》,张德芳主编:《甘肃省第二届简牍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245页。

⑥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11页。

⑦张德芳:《敦煌马圈湾汉简集释》,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13年,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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