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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实行口岸提单电子化探讨

2020-07-29

上海商业 2020年7期
关键词:收货人单证承运人

陆 健

关键字:电子提单、物权凭证、记名提单、指示提单、电子数据平台、区块链

通过对航运相关企业如报关公司、货代公司、贸易公司及进出口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我们觉得,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无纸化的趋势,要推进航运业的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电子化。

一.海洋提单的释义

1.海洋提单的基本概念

作为国际贸易的买卖方、承运人及银行间的核心单证——提单(Bill of Lading),得到业界的普遍认同。在国际海运业务中,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存在,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2.海洋提单的现状

在实际业务中,提单从原来的正本提单逐渐形成了现在的正本提单(original b/l)、电报放货提单(surrendered b/l)和海运提单(seaway b/l)等几种形式。但无论何种形式,现在承运人向发货人签发的提单都是纸质提单。在贸易领域,提单具有可流转的性质,银行借此单据作为交易结算的重要单证,作为收发人之间的信用保障,遵循传统的商业模式,这份纸质文件显得非常重要。

二.电子提单的意义和优点

1.电子提单的意义

上海作为国际航运中心,高度重视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对纸质单证电子化提出了明确要求。在上海港务集团和各船代公司的努力下, 2019年下半年,已实现了提货单的电子化,设备交接单也已电子化,提高了物流效率。海关也实现了无纸化通关的便利措施。但在提单换取提货单,实现无纸化操作方面有待打通。

2.电子提单的优点

1)加快流转速度,避免遗失

签发正本提单,提单的流转速度缓慢,对近洋航线,船到港但提单未到情况时有发生,新冠疫情期间,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由于国际间快递业务不通畅,邮寄过程中也会出现遗失等,而电子提单则可解决这些问题。

2)防范欺诈,规范操作

从安全性来看,电子提单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提单欺诈;通过溯源可查,避免倒签、预借、重复签单等,保护客户和承运人双方的利益。

3)无需审核提单,换发提货单更安全

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放提货单环节,为避免放错货,在审核提单时都要进行背书(收货人公章),如实现电子提单,记名提单无需再审核背书,直接放单即可,降低了错放风险;对于收货人而言,换取提货单时,通过网上操作即可。

4)提高工作效性,提升单证正确率

采用电子提单可提高签发的速度。电子提单可避免纸张单证分次打印、分散打印等失误,即便有错,也可由单据的签发方通过EDI更正。

5)节省纸张,降低成本

承运人的正本提单对纸张有特殊要求,纸张单据在贸易过程中,消耗大量人力财力且手续繁琐,若用电子提单取代,可大大降低运营成本。

综合来说,电子提单有着安全、正确、高效、避免欺诈,使贸易更便利高效。

三.电子提单的障碍

由于电子提单有别于纸张提单,必然需要克服原来纸张单证所遗留下来的各种障碍,同时,还要解决电子提单所引发的法律上的和技术上的问题。

1.法律上的问题

纸质海运提单的法律地位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买卖双方及承运人之间围绕提货单经常发生纠纷,《海牙规则》确立提单的法律地位;随后,《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又得以完善。我国在《海商法》中,也吸收了三个规则的相关内容,赋予了提单的法律地位,如实现电子提单,纸质提单附有的属性应得到保留,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要写进具体法条中。合法化的电子数据,在发生贸易纠纷后能作为证供材料。

2.技术上的问题

通过电子方式解决物权凭证。物权凭证一词来自于英文中的Documents of Title,中文译为物权凭证。若将提单分置于运输与贸易两大领域,提单有其不同的功能。在贸易领域,提单可以作为物权凭证,其在贸易中凭借其物权性得以流转,充当货物的所有权凭证。在运输领域,无论其如何在贸易领域中流转,它最终是一份提货权凭证。基于其物权属性,银行也凭此单证作为交易结算过程中的重要单据,因而各国银行非常看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提单,至今,仍然遵循传统的背书转让方式,确保贸易双方的交易安全。在船代问卷中显示,约16%的单证在贸易上以信用证结算。国际公约虽然确认电子提单的合法性,但若无统一的、横跨贸易与运输的标准格式作为做支撑,即便在运输领域推广电子提单,那些可转让的指示提单在短时间内,在各国银行间也无法得以应用。所以,要尽快解决这一技术问题。

四.电子提单的实施步骤

1.电子提单从记名提单着手

记名提单,又称直交提单(straight B/L,non-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载明特定的人名或公司名。因提单收货人是记名的,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记名的人,所以提单不能转让,由于银行不能控制物权,因此不能用于押汇。航运速度的提升,对于航程短的航线,如日韩、香港台湾等线2至3天就能到达目的港,导致船到港提单未到,催生了电放提单和海运单的模式。这两种模式下,承运人交付货物也从传统的既认单又认人逐渐转化为认人不认单。正本提单在英国司法实践中,仍要求出示正本提单,即既认单又认人,而在美国,记名提单提货时,只要出示足以证明提货人身份材料即可提货。目前,我国沿用英国的做法,在记名提单上由收货人背书,据以提货。从问卷的数据来看,非正本提单占出口单证的平均占比为64.73%,占进口的59.32%。问卷数据还显示出口记名提单占总正本提单的49.4%,占进口总正本单证的42.75%。并且有86.87%的用户认为如果承运人为货物交付设置安全的确认模式(如电放通知),可考虑将正本记名提单改为电放模式。通过统计发现,在散货及大宗货物中,正本提单占比很高,并且大部分为指示提单,而小批量多批次的集装箱运输中,记名提单占比较多。因此,我们认为,正本提单被电放或海运单代替将是今后的发展趋势,目前小部分正本记名提单存在,客户还是担心交易安全。问卷显示,因交易安全仍然保留正本记名提单的,占受访者80.81%。但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设置安全系数较高的单证流转程序以及收货人身份验证程序,解决了发货人对货物失控的担心后,接受电子运输单证的比例占87.87%。同时若排除指示提单,能够接受电子提单的受访者也达到了96.6%。因此,提单全面电子化可分步骤实现,记名运输单证全面电子化可以有条件的先行一步。记名提单电子化后,无需再有正本副本之分,即正本记名提单里电放化,提货时“认人不认单”。

2.指示提单的电子化

指示提单(order b/l)又称可转让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显示“凭指示”(to order)或“凭XXX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指示提单下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此提货或通过背书转让,在急需资金时可凭此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所以这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也比较普遍。由于指示提单的转让和抵押属性,取消指示提单的纸面化,实现电子提单会比较复杂一点。在电子数据平台较完善的情况下,若指示提单能够安全有效的进行电子转让,并能够引入银行的电子信用证业务,解决指示提单转让的问题以及银行的电子开证、通知信用证、电子单据审核和电子结算,那指示提单电子化就能顺理成章。很显然,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有一个过程。

五.电子提单的实施方法

1.电子数据平台的建设

通过问卷调研,电子提单发展的主要矛盾在于其安全性认知。问卷中,有52.8%的受访者支持这一观点。目前电放提单及海运单的签发已呈无纸化模式。不少承运人开放了远程打印提单的服务(正本与电放/海运单均可行)。发货人与收货人之间的副本单证的传递也早已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来进行。拿进口而言,整个运输链唯一未被无纸化程序打通的仅在目的港货主背书提交的方式上了。由于传统的盖公章方式未被取代,纸面背书章(即公章)仍是公信力最高的法人行为。如果使用电子提单。那么换取提货单的话,有95.2%的受访者认为,需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一个电子换单的协议。双方通过框架协议确认电子提单换单模式及法律效力,这一点至关重要。

从出口订舱签单到最后换提货单提货,建立一个电子数据平台是关键,该平台可由承运人、航运集团包括第三方建立。随着云计算及数据中心的完善,建立操作平台虽有难度,但技术上可行。数据平台可以有几大功能:A、签约平台。提供B2B远程签约服务,打破传统纸面签约。B、数据平台。为货主及货代用户提供各大承运人的业务接口。实现电子提单、电子背书等,重要数据文件通过数据平台在承运人、船代、货主、货代之间流转。C、结算平台。提供两端用户的结算。当打通航运链后,可以继续纳入贸易平台,以及纳入银行平台和保险平台。当电子提单里的数据格式形成标准,银行得以使用,也将是提单全面电子化的开始。因而,数据平台建成并完善后,其用户将从最初的承运人、船代、进出口商等航运业客户外,增加银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金融公司、运输车队、港务公司、海关、检验机构等。用户不仅为境内用户,也有境外用户,平台可以成为国际性贸易、航运链的营运方。

2.区块链技术在航运上的应用

区块链涉及数学、密码学、互联网和计算机编程等学科。从应用视角来看,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体维护、公开透明等特点。区块链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在航运上,可以解决电子提单流转的安全性,收发人之间的国际结算,特别是解决指示提单的流转和银行凭单押汇的问题。

3.主要业务流程

1)用户签约(包括进出口商等),提交相关材料与平台签订电子提单协议;

2)托运人登录平台,在平台上电子订舱;

a.发货人名称,收货人、通知方名称;

b.货物描述、唛头;

c.毛重、件数、体积等相关信息;

d.接收货物的地点和日期;等等;

3)承运人审核订舱信息,接受订舱;

4)托运人在线支付费用;

5)货物实际装船后,生成PDF提单样本供托运人确认。并援引纸质提单下的运输合同条款(这些条款将成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运输合同应受国际公约或国内海商法的制约,如同已签发书面提单一样);

6)如果是指示提单,发货人直接在平台上可以通过备注形式进行转让指示,该指示都具有法律效力;

7)托运人向承运人发出放货指令;

8)目的港交货;

a.承运人将拟交货的地点和日期通知收货人

b.被指示或记名的收货人申请换取提货单

c.收货人在线支付相关费用

d.承运人按照收货人申请据以签发电子提货单

e.收货人提货。

用示意图表示如上图:

六. 法律法规的完善

完善电子提单合法性。应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明确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具有同等作用;明确存储于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具有等同于纸面数据的效力;明确通过电子签约的相关使用规范、运输合同等同于书面形式签署的效力等。

目前,实行提单电子化虽有困难,但不能因此而裹足不前。在新信息技术的趋势下,我国完全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打通全运输链的无纸化。要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电子提单,最终实现提单的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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