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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创新创业背景下的金融众筹系统构建

2020-07-23

关键词:投资方众筹金融服务

罗 芳

(江西服装学院 商学院,江西 南昌 330201)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也正是处在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过去的发展方式难以再延续下去,加之制造业“去产能化”、金融体系“去杠杆化”、房地产“去泡沫化”和环境“去污染化”新理念的提出也造成了经济增速减慢。2015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增公共产品,提升公共服务,使之成为促进我国经济进步的新动力,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双引擎”。2016年同月,李总理再次提出“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建立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客多方协同的新型创业创新机制”。[1]而其创新创业是构建新引擎和改变旧引擎的关键措施,其创新成果能够变成产业活动,促进新产业发展、开发新动能,推动中国经济结构不断转型升级。要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有一个坚固的平台做后盾,也就是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由众多参与者构成,包括:融资方、投资方、金融中介机构、政府部门和科技平台组织人员等。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的全面普及,企业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需求更加迫切,国家也提倡利用“互联网+”,踊跃开展众创、众包、众筹等科技金融服务新模式平台。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当前关于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平台参加主体、功能、运行机制与政策制度等方面,如李毅光等从政府主导角度出发,以政府为引导力,让更多的金融机构参加科技企业融资平台。[2]又如江积海,张烁亮从价值网视角和平台价值增值过程,分析科技金融平台架构和运作方式。[3]再如肖泽磊从科技金融体系要素进行着手,探讨公职部门、金融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所、高科技企业在创新科技金融产品时,要引导、协作、激励、责任等措施。[4]众多研究学者对众筹模式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某一方面,有的是集中在现状,有的集中在进行流程上,有的集中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而将众筹与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融合在一起的研究却非常少。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发展时间短,缺乏有效的理论做支撑,加之单一的融资形式、低成功率的项目对接、欠佳的资源整合能力、缺失征信体系、不健全的服务内容等问题困扰,使得科技金融服务众筹模式没有得以广泛研究。

一 众筹模式的概述

众筹源自于国外crowd 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是群众筹资,是一种依靠大众力量的新型融资模式,[5]指项目发起人为某一项目或创意,通过互联网虚拟平台为媒介,将自己的创立新意,以图表、文字、音频、视频等方式向众多投资人介绍分析,获得潜在投资人的认同后,从而获得募集资金,投资人的资金以股票、贷款、赠予、预购的形式投进,按照约定并向投资人支付一定的回报或者没有回报。

众筹能够引导民间资本转化成投资,可以将民间闲置资本有效利用起来,同时还能缓解资本市场资金不足,尤其是解决微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为微小企业创业给予资金帮助,有效降低信息的传播成本。[6]与以往的融资模式相比较,众筹有其显著的优点:首先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众筹模式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用户群体非常大,人们利用互联网平台,信息传播变得非常便捷,用户与用户、投资人与融资方都能实现及时交谈,不会像过去因为信息不畅引发各类问题。其次众筹模式利用互联网平台,可以集聚大量的投资人,向大量的投资人进行融资,以减小投资风险。

众筹模式因众筹方式不同,可以分成多种模式[7],第一是基于捐赠与赞助的众筹模式,这种模式通常出现在一些公益性平台中,是投资者采取的一种无偿捐赠的方式,常见的就是支付宝爱心捐赠。第二是基于预售的众筹模式,这种模式通常出现在微电影项目中,融资者利用众筹服务平台进行预售,获取投资者投资后,在约定的时间中实现产品的加工生产,并向投资者给予产品或有关服务。第三是基于奖励预售的众筹方式,这种模式通常出现在技术产品、电影等融资项目中,是项目提出人要改进项目产品所采取的融资,向投资人给予非金融性奖赏回报方式。第四是基于借贷的众筹模式,这种模式通常出现在P2P平台中,是融资人利用平台,直接向社会大众投资人进行借款。第五是基于股权投资的众筹模式,这种模式适合于电子商务、计算机软件等科技型初创企业中,是企业利用众筹平台向投资者筹集资金,并用企业的股权作为回报。

二 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平台的构建

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平台作为一个服务性平台,其构建涉及几大主体,有用户主体,如融资者、投资者,也有其他利益有关者,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平台的构建如图1所示。

图1 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平台的构建

(一)融资方

融资方属于资金的需求方,大多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其资金往往都比较短缺,通过科技金融服务众筹平台,把融资需求、企业信息、融资模式(或者叫做众筹模式)等有关信息传进平台的系统中,利用平台开启众筹活动。[8]融资方利用众筹平台融资,一方面可以获得所需求的资金,另一方面还可以和投资者,即潜在的产品用户,彼此形成良好的关系,使融资者在产品研发、产品生产环节中及时获取所需要信息,诸如市场对产品的供求信息,产品满意度信息,定价信息等方面的信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对产品技术进行精准评估,改善产品的设计,提升项目的实施。[9]

(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本身属于联络平台,是衔接融资者和投资者的纽带,并发挥着融资的重要作用。同时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也是非常关键的建设主体,发挥着对融资方项目信息的审核监督、对投资方利益维护等作用,其具体过程:在融资方发起众筹开始时,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融资方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融资项目进行分析评判,以确定众筹模式。如果平台认可了融资项目后,融资方可利用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或者是社交平台应邀投资人投资,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融资成功。在众筹项目运转的全过程中,平台还起到为双方托管资金的作用。众筹结束并筹资成功后,平台应及时把资金打到项目融资方账户,假设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筹集到所需资金,就表示筹资不成功,平台则需要及时返还部分投资人的资金。

(三)其它服务机构

其它服务机构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与专业技术评估企业之类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在众筹过程中,金融机构一方面要进行资金托管,另一方面要承担资本配置和风险管控功能,可以实现对某些风险大、收益好的项目进行风险投资。[10]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不同利益主体给予工商、财务和法律等服务,例如一些专业技术评估企业,他们从自身专业方面出发,对项目发起人的项目采取技术、经济效益等综合性评估,更好的推进融资项目快速进行。

(四)投资方

在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下,投资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投资企业,只要投资人觉得平台中某一个项目具有投资价值,这种价值还包括项目发起方所承诺的回报,包括产品或服务,或有关比例的债权、股权,投资人就可以通过平台进行在线支付,完成投资。[11]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最大的优点就是有效利用投资者的闲余资金,使融资方能快速筹集到资金。

三 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的应用研究

(一)应用价值

创新创业背景下,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企业在系统上发布自身产品,以此吸引投资机构的关注,而广大客户也能通过系统了解到相关的产品信息,融资方、投资方也从中了解到更多的项目内容,并根据自身能力及需要进行金融投资活动,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带来更多的融资支持。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的应用价值就是为各种参与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尽可能地满足其不同的需求。基于此,系统所发起的众筹项目的数量及质量,是决定系统能否持续运行的关键所在,这就需要系统对众筹项目的真实度、可信度等进行严格地把关、审核,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促进系统的健康持续运营。

(二)应用路径

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的应用路径是通过整合科技金融服务资源,以实现其应用价值,为系统的利益主体提供优质服务。不同的众筹项目所需的服务内容也有很大的区别。而科技金融服务的目标主要是融资者、投资者、第三方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等。融资方是众筹项目的发起方,系统针对融资方的服务内容有信息服务、评估服务、对接服务、资金托管服务、增值服务等。投资方是众筹项目交易的对接方,来源自广大互联网用户,他们从系统中了解到融资方的详细信息,并根据信息评估项目,结合自身需要,决定投资与否,系统针对投资者的服务内容有信息、对接和投资管理方面的服务、资金托管服务等。系统针对服务对象的服务不仅涵盖一些共性服务,而且还能提供富于个性化的服务。共性服务针对项目提出方的服务内容有信息、对接、资金托管、评估方面的服务。还有个性服务,个性服务主要是指定期推送的服务。还有针对投资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投资管理服务,这类服务是以网店的方式呈现,采取反向众筹的个性服务。具体如下:

信息服务属于系统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基础性服务,以融资方为例,相应的信息服务包括用户信息、众筹项目信息等,这就使得处于融资方身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但能在这一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上有效地管理企业信息,而且利用系统发布众筹项目信息,如市场行情、融资需求、视频介绍等各种信息,以及诠释项目的有关信息,如介绍项目的名称、简介、项目成员、项目发展阶段、所处地区、行业、融资需求、融资方式、融资金额等。融资方所展示的项目内容越详细,项目通过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审核的几率越大,其筹资完成的程度也就越高。融资方在发布项目信息、管理企业信息的同时,也可通过在线邀请的方式,引入投资机构,增加融资支持。系统也为用户提供诸如行业发展现状、行业分析报告等公共信息服务。投资方则通过详细筛选项目发起方所发布的项目信息,以决定投资与否、投资规模。为实现投融资双方的在线无缝对接,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需设置严苛的用户资料、项目审核机制、系统在线身份认证等设置,以保证用户资料和融资项目的真实可靠性。

系统中的资金托管服务是为了保障投资方在进行众筹融资项目交易时的资金安全,消除投资方的顾虑,实现投资交易的全过程跟踪。资金托管服务的顺利进行,需要有一定的托管机制,因而托管机制的建立也是尤为必要的,如此才能真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及流动性。评估服务则是系统在众筹项目融资完成后,为项目的后续对接所进行的一项服务,投资方可借此评估融资方,确定其信誉等级,开展后续决策行为。

增值服务是系统针对众筹取得融资的科技初创企业所推行是一项后续服务,因为科技初创企业的资金欠缺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借助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就能解决科技初创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同时还可以起到销售渠道推广的良好效果,进行线上B2C、代理商、礼品定制等对接活动,此外,还可结合初创企业的意向,进行渠道授权、深度捆绑等,既能从中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或交易分成,也能帮助初创企业拓展渠道销售。

投资管理服务则是针对投资方提供的一项个性化服务,系统开发基于反向众筹模式的投资管理,为投资者网店形式的展示平台,系统也可定期给投资者推送相应的众筹项目,借助这一系统,投资人可对收到的多个众筹项目应邀采取科学化地选择投资。可以说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通过为服务对象提供上述诸多服务,实现应用,并凸显其应用价值。

(三)应用流程

通过合理有序的应用流程,实现众筹项目投融资各方的无缝对接交易,使系统呈现出高效性、畅通性的特点。系统的应用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的应用流程

在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中,有融资需要的项目发起方(即融资方)可选择融资需求发布功能,发布详实的项目简介,填入项目融资需求信息和融资方式等信息。众筹系统收到融资者传输来的项目申请信息后,由平台专业工作人员核查项目情况、项目提出人资料等信息,采取严格的项目审核机制,优先通过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优质项目,淘汰一些质量较低的项目,如此一来,不仅大大提高众筹项目对接的成功率,而且也提升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的信誉,利于系统的可持续运营发展。众筹项目审核通过之后,项目提出方等侯投资者投资,也可采取主动应邀系统中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亦可通过社交网络平台邀请好友注资。投资方浏览系统中的众筹项目,挖掘自己喜欢的项目就能在系统上直接投资,投放的资金由平台托管,后期也可以通过系统咨询并了解融资项目的进展状况。当投资方的投资额度已达到项目发起方的需求额度时,系统会付部分资金给项目发起方,并扣除一定的交易佣金,直至项目提出方完成给投资者的回报承诺后,平台再把尾款汇进项目提出方的账户。假如系统没有在约定的融资时间内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那么系统就会把资金退还给投资者。当众筹项目结束后,项目发起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报酬给投资方,双方还可就对方在众筹项目中的表现予以互评。项目发起方也可根据需要再次发起众筹项目活动。

(四)系统的盈利方式

必要的盈利方式是保障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得以持续运营并不断发展的关键所在,系统盈利的定价机制一方面可以采取以静态变量来设定价格的固定定价,如针对项目服务的定价、针对项目特性的定价、针对不同客户的定价等,其盈利的对象包括融资方和投资方,盈利点有委托代理费、项目对接费、投资人推送费、店铺费、项目评估费等。对融资方而言项目主要有:一是委托代理费,是融资提出人完全委托服务平台代理众筹所收取的费用;二是项目对接费用,是项目提出在完成众筹任务后,系统按照实现众筹额度所收取的费用,当项目的额度小到某一值时,可以采取固定定价;三是投资人推送费,是众筹服务系统为项目提出人推送有关专门投资人或投资单位,协助项目提出人获得众筹。对投资方而言盈利项目有:一是店铺费,是众筹服务平台为投资方供给的店铺,让项目提出方采取收年费的形式实施价格确定;二是项目评估费,是平台推荐一些有着非常好的市场前景的项目,供那些欠缺经验,且专业知识不足的投资人进行选择;三是项目对接费,是众筹超过某一额度后,平台要收取众筹资金20%的费用。

另一方面可以按照所给予的服务方式或者项目内容认定价格的动态定价,如商议定价、竞拍定价或者盈利监管定价等方式。其盈利的对象主要针对融资方,赢利点有项目推广费、销售渠道费、增值费用等。从融资方看盈利的具体内容有:一是项目推广费,是系统收到提出者的项目请求后,为其推广所收取的费用,通常是以竞价排名方式算费;二是销售渠道费,是平台与某些网络渠道商对接协助他们完成产品销售任务,以提成的形式算费;三是增值费,是平台为科技初创企业提出的有关创业指点、税务顾问、法律问题解答等有关增值服务,以收取费用。

系统本身的特性决定其具有丰富的平台资源,通过在系统发布广告赢取收益,或是利用系统资源进行投资活动,也是系统盈利的一个有效途径。

四 结语

基于创新创业背景下构建金融众筹系统,能够有效缓解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为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一种新的方向,更好的推进了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具体运用服务。但是在创新创业背景下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其潜在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政策、规章和法律等制度的不完善,影响着科技金融服务众筹系统的深入推进,其解决方案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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