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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2020-07-17胡振吉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0年5期
关键词:风险社会企业社会责任

胡振吉

摘 要:如今,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已成为事实,契约论可为企业责任履行提供一种思路。在现实情形中由契约组合的企业,所达成的契约是不完全契约。而“风险社会”的到来导致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加剧,使得契约双方要签订一份完美的状态的契约几乎不可能。作为契约相关内容的补充,企业社会责任是弥补契约不完全性的有效方式。基于此考虑,构建“风险社会”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体系成为一种必然。针对其不同的契约关系类型--强契约关系(显性契约)与弱契约关系(隐性契约),则可分别通过构建硬约束机制和软约束机制,以此来重构风险社会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路径。

关键词:风险社会;企业社会责任;契约论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契约类型的划分与设置

以科斯为代表的契约论指出,企业通过缔约,与周围环境的利益相关者进行链接。从缔结契约的强弱程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的契约主体类型可划分为强契约关系(显性契约)以及弱契约关系(隐性契约)两种,这两种不同的关系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强契约关系

第一,雇员。企业需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确保其就业择业权、休息休假权等的实现。这些内容则主要通过雇员与企业间的劳务契约等受到保护。第二,消费者。企业应确保向其提供可靠的产品与服务,这些内容主要通过顾客与企业间的购买契约受到保护。第三,债权人。对于债权人而言,最为重要的是企业及时返还全额借款,这些内容则主要通过债权人与企业订立债务契约得到保护。第四,供应商。企业主要通过供货契约形式与供应商进行互动。

(二)弱契约关系

第一,社区及公众、社区以及公共事业、社会公益事业。企业应意识到,其所进行的日常经营活动会对所在社会及公众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第二,政府。由于这些契约关系与企业几乎不存在交往,一般而言则难以受到有效的保护。

二、现实中的企业不完全契约

在现实中情形是,作为契约组合的企业,会因下列原因导致出现不完全契约:

(一)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最初由学者阿罗提出,是指在现实中,受自身能力限制,完全理性的人是不存在的,“经济人”只能在“有限度的理性下从事经济活动”。这使得当事人环境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变得十分有限,进而无法事先将契约期内所有的可能事件各种变动应对方略包含在条款之内。

(二)交易成本

科斯最先提出“交易成本”的概念;威廉姆森则形象地将其比喻为物理系中的摩擦力。可以说,在契约达成前、达成过程中以及达成后都会不可避免的产生相应的、一定量的交易成本。

(三)信息不对称

在达成契约过程中,契约双方当事人拥有的信息会各不相同。一般而言,契约双方当事人会争取获得更多相关信息以便做出合适的决策,然而由于有限的资源和高昂的成本,契约双方当事人获取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会有一定程度的不足和限制,导致契约不完全性的产生。

三、“风险社会”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基于不完全契约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目前,我国也已开始步入一个“高风险社会”,并且与发达国家相比而言,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所处阶段,因此所需应对的“风险”挑战更为艰巨和重大。

(一)“风险社会”与不完全契约

从上述分析内容可知,在现实情形中,双方当事人所拟定的契约是不完全的。而“风险社会”的到来,使得风险具有普遍化且呈“指数式增长”,大大增强了这种对未来预测和证实的难度。具体而言:

1.有限理性

风险社会使得环境和未来的复杂性、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增加。因此,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要想设计出囊括所有这些不确定因素条款在内的详尽契约是难以达成的。故风险社会增加了“有限理性”的当事人将“对于事物在未来的发展变化全部预见并包含在契约条款之中”的难度以及“搜集各种备选方案”的难度。

2.交易成本

“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也加大了对未来进行预测难度,增加了“在契约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以及“当事人搜集信息的高成本和高风险”。很明显,这些交易成本的增加“使得当事人不得不用有漏洞和空白的契约代替无任何瑕疵的完全契约”。

3.信息不对称

“风险社会”加剧了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与不完全性,增加了“契约过程中合理的决策所需信息”的难度,使得“各种可选方案”的可能性增多;与此同时,也使社会階层意识逐渐觉醒,开始认识到在契约中所处地位的不平。概言之,在现实情形中,上述这些因素的存在都意味着“风险社会”的来临对契约的不完全性产生作用,使得契约的不完全性增大,这导致契约当事双方要签订和达成一份完美的状态依存的契约几乎成为不可能。

(二)“风险社会”中基于不完全契约的企业社会责任

如前所述,不完全契约论指出了在现实情形中,企业无法达到完美状态。而“风险社会”的来临,作为现代化附属产品的风险使得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契约当事双方要签订和达成一份完美的状态依存的契约几乎成为不可能。基于这样的一种现实,对企业而言就必须对于非完全契约下的契约漏洞和空白,设定新的调整方式和途径,以此来弥补契约相关内容的缺失,这其中有效方式之一便是赋予企业社会责任。因此,作为一种契约责任外的补充机制,其是弥补契约不完全性的有效方式,即作为契约的补充内容和条款而合理存在。

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思路与途径

从上述分析的内容可知:“风险社会”的来临对契约的不完全性产生更为重大影响,导致契约当事双方要签订和达成一份完美的状态依存的契约几乎成为不可能。作为契约相关内容的补充,社会责任是弥补契约不完全性的有效方式之一。因此,这些都意味着,构建“风险社会”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体系路径成为一种必然。当然需指出的是,最为基础的途径应是企业自身来主动履行和承担社会责任(即契约的自我履行机制)。但是考虑到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企业整体道德水平偏低,故本文认为目前还需结合外部力量的介入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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