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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有“明白账”

2020-07-14

中国房地产业·上旬 2020年6期
关键词:业主会计信息核算

近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核算办法》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规范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有利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广大业主交出一本符合统一核算标准的“明白账”,满足社会有关方面对维修资金会计信息的需要。

维修资金是由业主交纳并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我国发挥着住宅“医保金”和“养老金”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后新建商品住房逐步老化,维修资金使用金额明显增加。相应的,广大业主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结余等情况越来越关注,对公开披露维修资金相关会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专家认为,《核算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维修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有效使用。

对于适用主体,《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明确了维修资金是一项独立于其代管机构自身资产的资金。因此,《核算办法》将上述规定的代管机构负责管理的维修资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反映维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而与其代管机构自身资产无关。

同时,《核算办法》要求按照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建账、分别核算。但是,考慮到部分代管机构同时管理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从简化实务考虑,也可以合并建账,但应当在有关会计科目下按照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进行明细核算。

此外,为了保证维修资金会计核算的连续性,《核算办法》规定,已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在会计核算模式方面,《核算办法》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确认为收入,期末将收入转入净资产,这不仅符合维修资金收支管理的要求,而且符合基金会计通过净资产反映基金结余的惯例,也能反映业主对维修资金净资产享有所有权的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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