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警情处置
2020-07-14崔成有
崔成有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公安机关的有10处。
家庭暴力的警情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受害人报警。二是医院、邻居、社区等他人代为报警。三是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渠道进行举报或报警。
【操作规程】
1.科学接警。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询问案(事)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报警人姓名、具体位置、联系方式、是否受伤,家暴手段,是否需要通知120。同时,提醒受害者保持冷静,不要刺激施暴者。
2.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渠道报警,或报警后要求添加出警人微信、微博为好友的,应提醒报警人尽可能提供表明现场状况的照片、视频等,方便处警人员提前了解现场情况,准备好处警方案。
3.接到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后,应迅速赶赴现场,不能以家庭纠纷等为由拒绝、推诿、拖延。
4.按以下顺序和优先级配备执法装备:催泪喷射器、执法记录仪、对讲机、伸缩警棍、手枪、警用强光手电(夜间)、手铐、警用急救包等。
5.到达现场,评估现场风险,做好安全防范。
6.观察现场的暴力严重程度,包括暴力手段、暴力工具、施暴者的情绪波动情况。
7.如果现场有以下情况,民警应重点防范、呼叫增援,必要时可使用警械、武器制服,确保民警和受害人的安全。
①施暴者使用的是枪支、刀具等致命性武器、凶器,或者对受害人采取浇淋汽油、煤气或捆绑等致命性行为的。
②施暴者有吸毒、醉酒、精神异常等状态的。
③室内或者周边有刀、斧等物品,且当事人有使用倾向的。
④施暴者情绪激动,有自杀、威胁受害人及家人等言语或者行为的。
⑤施暴者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多次报警的。
⑥大多数的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室内,警察需敲门并表明身份,非紧急情况不宜破门而入。室内有打斗声、呼救声,或散发天然气、煤气等异味,房门久敲不开的,可采取破门措施。破门后,应将房门一开到底,防止门口藏人或有狗等动物的袭击。
8.采取以下措施制止暴力行为。
①下达口令制止施暴者,施暴者不服从口令的,警告无效后可以使用催泪喷射器等予以制服。家中有未成年人、老人的,可使用平缓语气设法将施暴者引至屋外后再行开展工作。
②分开各方当事人,但应确保各方在警察视线范围内,不得让任何一方进入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警察视线看不到的地方,防止出现自杀、自残等行为,或实施其他暴力行为。
③受害者伤情严重,需要送医救治的,可拨打120到场。偏远地区救治不方便的,可组织现场信任的人,如親戚、朋友、邻居等,护送伤者到医院或者其他安全处所。
④控制、监视施暴者,避免暴力继续。
⑤清理现场安全隐患,如水果刀、菜刀、花瓶等可以被作为凶器的危险物品。
9.通过询问、检查、现场勘验等方式,依照有关规定收集、固定证据。
10.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11.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出具告诫书的,应同时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2.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建议其近亲属、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向法院申请,公安机关也可直接申请。
【注意事项】
一些情节恶劣的家庭暴力事件,在被网络曝光后易引发较高关注度,出现此种情况的应及时通知舆情部门,后者视情开展舆情监测、研判等工作,做好舆情风险防范和应对准备。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法条
第15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16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17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2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23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32条: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35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