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湖南农业地质灾害影响及治理研究
2020-07-13谷洪波肖茜显
谷洪波, 肖茜显
(湖南科技大学,湖南湘潭411201)
为解决新时期我国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实现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积极防御和治理自然灾害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湖南是一个农业大省,也是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种类多、发生频繁的地质灾害给湖南农业经济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损失。因此,分析研究湖南地质灾害的时空分布及其对农业的影响,并提出新时期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实现乡村振兴的路径选择,可以丰富新时期灾害治理理论,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升农业灾害治理能力提供决策参考。
一、相关研究动态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地质灾害进行了较为丰富的研究,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地质灾害概念及成因的研究
研究地质灾害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地质灾害的基本概念。法国工程地质学家、国际工程地质和环境协会终身名誉主席Marcel Arnould[1]教授在1976年发表的题为“地质灾害——保险和立法及技术对策”一文中最先提出了“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一词,他认为地质灾害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震等灾害。中国的地质灾害研究工作起步较晚,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多以地震灾害研究为主,90年代才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关于地质灾害的概念,学者们也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杨顺泉[2]将地质灾害定义为:自然地质作用和(或)人为地质作用使地质环境恶化,并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损失或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灾害事件;徐继维[3]指出地质灾害风险主要包含地质灾害自身固有的属性(危险性) 和承灾体的属性(潜在危害后果) 两方面的内容;张慧[4]认为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震、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事件。借鉴以往学者们关于地质灾害定义的成果,本文认为地质灾害是指在地球的发展演化过程中,由各种地球内动力、外动力或人为地质动力作用引发的对人类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影响和破坏其生产、生活环境的灾害性地质事件,如地震、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如果某种地质事件仅仅导致地质环境恶化,没有破坏人类生命财产或影响生存环境,不能称之为地质灾害,而称为灾变。
学者们对于地质灾害成因的阐述较为一致,大多认为地质灾害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地质基本属性与灾害诱发因子共同作用所导致。杨顺泉[5]认为,湖南地质灾害的诱发因素有自然因素、人为因素及综合因素三大类,其中自然因素中的大气降水、人为因素中的矿产开发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边坡开挖是最突出的诱发因子;赵龙辉[6]认为湖南因人类活动所诱发的地质灾害主要受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即人类活动强度及方式、地形地貌地质条件、降雨量及降雨强度;邓玲[7]认为,发生地质灾害的诱发因子主要包括降雨、风化、爆破振动等,而且主要诱发因子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类型的灾害发生。
(二)关于地质灾害的影响及其治理的研究
关于地质灾害影响的研究,大致是沿着两条思路展开:一是关于地质灾害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研究,二是地质灾害对社会、生态环境影响的研究。关于地质灾害事件本身造成的经济损失研究,张颖华[8]通过对清代前期湖南史料的研究,发现湖南粮食生产因当时多发灾害而受到重创,农业区域人口大量流失,严重阻碍了当时湖南农业经济的发展,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曲雪妍[9]发现地质灾害规模等级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总量成反比,与单体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成正比,得出小型地质灾害总损失量大、巨型地质灾害单体损失大的结论;关于地质灾害对社会、生态环境影响的研究,李树德[10]认为滑坡和泥石流灾害是造成我国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水土流失会破坏生态环境,带来系列灾难;Brancati[11]分析使用185个国家1975-2002年间的数据,发现地震增加了暴力事件、反政府武装动乱和内战的风险,尤其是在农村贫困地区;吕东[12]认为,地质灾害的发生影响了反映地质环境质量优劣的各要素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适宜程度,给人类社会的发展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关于地质灾害的治理,学者们从各自研究的视角和内容进一步提出了对策建议。杨顺泉[2]认为,在地质灾害管理中应贯彻优先性、责任性、分级管理等原则;王道龙[13]认为,我国应结合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把农业防灾抗灾减灾工作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上来,并建立由政府补贴扶持的农业保险政策;谷洪波[14]针对地震对西部地区农业经济的影响提出了诸多相应的建议,如增强西部地区农业承灾体的抗震能力、优化西部地区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业灾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等;刘海南[15]分析陕西地质灾害成功预报的经验,认为预防地质灾害须摸清地质灾害隐患家底,严格落实地质灾害“三查”制度、加大地质灾害宣传培训与应急演练力度,提高群众防灾能力与意识;唐白玉[16]通过对湖南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成效的分析,指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具有放大资金使用效益、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分散群众灾害风险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作用。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们目前关于地质灾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地质灾害的成因、影响及防治对策等方面,关于地质灾害对区域农业的影响及如何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高灾害治理能力的研究成果还很缺乏。“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标准和要求。本文在这一背景下研究湖南地质灾害对农业的影响,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对策,对提高政府灾害治理能力,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和农民生活富裕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湖南地质灾害时空分布及成因分析
(一)湖南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湖南地震活动比较少也比较弱,地质灾害以滑坡、崩塌和泥石流为主。据不完全统计,湖南自1949年至1999年,有资料记录的、规模较大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主要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亿元,死亡人数超过600人。20世纪90年代是湖南地质灾害发生最为严重的时期之一,在此期间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岩溶塌陷(含坑道洞室突水突泥)、矿山采空区地面沉陷开裂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亿元[17]。1991年至1993年,辰溪县孝坪煤矿区发生两次矿井突水淹井,造成59人身亡;1995年,沅陵县落坪乡中心小学后山山体滑坡,导致新建教学楼被摧毁,最终致10人死亡、17人受伤;1997年,耒阳市龙塘镇龙形村突发滑坡地质灾害,造成15人死亡。频繁而严重的地质灾害给湖南农业农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生命损失。
表1 湖南省2012-2018年突发地质灾害灾情统计表
本世纪以来,湖南突发地质灾害数量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仍处于较高段位,2014年、2016年和2017年尤甚(如表1)。2018年地质灾害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相对较小,主要源于全省范围内一年基本未发生较长时间的连续强降雨。2019年以来,湖南地质灾害又在高位上运行,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视频调度会透露,截至当年7月底,湖南已发生地质灾害602起,较去年同期增加426起,增幅242%,直接经济损失8 522.7万元,增加4 784.7万元,增幅128%。因此,湖南面临的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
(二)湖南主要地质灾害及其时空分布
湖南省地质灾害具有种类多、规模大、分布广、灾情严重等特点。从灾害种类来看,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几类主要灾害中,占比最大的是滑坡,占地质灾害总量的54.30%,其次是岩溶塌陷,占21.60%,然后是采空区地面沉裂和崩塌,占比最小的是泥石流(如图1)。
图1 湖南省地质灾害种类占比图
湖南地质灾害从时间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发生在4-8月,占到地质灾害总量的85%,与湖南省降雨集中月份基本一致。
从灾害分布空间来看,湖南地质灾害分布中占比最大的地区为湘中,占比达32.90%,其次是湘南、湘西北、湘西南,占比最小的是湘东(如图2)。
图2 湖南省地质灾害各地域分布占比图
(三)湖南地质灾害的成因分析
1.地形地貌
湖南境内的雪峰山、南岭和穿过湖南的武陵山、罗霄山等山脉,受构造运动影响间歇抬升,使湘西北、湘西、湘西南及湘东南形成高耸的山地及山原,地形切割强度和密度都很大,造成众多高大临空面和陡峻斜坡,使边坡引发灾害的几率加大,最终导致滑坡、崩塌的大量发生。陡峭的斜坡和坡度大的沟床更容易导致泥石流的发生,湖南目前已发生的巨型泥石流就主要分布于湘西北、湘西、湘西南、湘东南及湘东北斜坡和沟床陡峭的中低山地区。
2.降雨
降雨量及降雨强度是加剧湖南地质灾害的重要叠加因素。湖南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发生的时间多集中分布在每年的4月至8月,主要原因是该时段为湖南雨季,暴雨频发。当降雨量较大、降雨强度较高时,水土流失程度往往较高,此时雨水渗入,使岩土体含水量增加,不仅容易引发崩塌、滑坡,还常常诱发泥石流。1990年6月中旬湖南境内普降暴雨,使湘西、湘中一带发生了大量滑坡和崩塌;2017年7月,宁乡县沩山乡祖塔村(原双龙潭村)王家湾组,因长时间强降雨突发泥石流,致5人死亡,27人受伤。2017年湖南平均降水量达968.1毫米,是1951年有记录以来第一高值,2017年因降水引发的地质灾害起数是2016年的8.9倍。
3.人类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与人类活动关系极其密切,人类活动诱发地质灾害主要受人类活动强度及方式的影响,人类活动强度越高、活动越频繁的地区,地质灾害发生的次数往往也越多。毁林开荒、树木过量采伐、矿产资源乱挖乱采等都会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和泥石流灾害;建房、修建道路和水利设施等人为的开挖边坡也会使边坡坡度变陡,易导致崩塌和滑坡的发生。2017年湖南因切坡建房形成地质灾害致人死伤的,占到地质灾害死伤人员总数的72%。
三、地质灾害对湖南农业农村的影响
(一)地质灾害对农业损毁总体情况
湖南是一个农业大省,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超过四千万人,农业发展源远流长,自古以来就享有“九州粮仓”“鱼米之乡”的美誉。湖南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暖湿润,地形多为丘陵,光照充足,热量、水资源丰富,无霜期长,适宜多种农作物的生产。历史悠久的农耕文化和良好的农业生产环境使湖南积累了丰富的精耕细作技术和农业资源。湖南还是杂交水稻的研发和生产基地,以全国3%的耕地生产占全国6%的粮食。
湖南虽然具备有利的农业生产条件,但也长期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蚀和威胁,地质灾害是其中主要的一种。由图3可知,湖南省每年因地质灾害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呈上升趋势,近几年平均每年损失约5.5亿元。地质灾害对粮食生产的影响最大,不仅影响粮食产量,还威胁到粮食的品质,因为地质灾害发生期间,往往伴随着地下水污染,从而使粮食作物受到污染。由此可见,地质灾害已经严重制约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影响到粮食安全。
(二)地质灾害对农业产业的影响
“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也是经济基础。要实现乡村振兴,首先要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但近年来地质灾害对湖南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和林业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与破坏。
1.对种植业的影响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冲毁农田及农作物,造成农业减产减收,还可能导致地下水质污染、农田污染,并由此造成农作物死亡或品质下降,无法确保粮食产量和质量。据湖南省农委农情分析研究中心统计,2017年全省农作物受灾613万亩,成灾329万亩,绝收58.7万亩;约5%的早稻抽穗期间结实率下降2.5%左右,晚稻秧田近3万亩受灾;蔬菜大棚受损两万余亩。
2.对养殖业的影响
泥石流、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给村民养殖业带来巨大危害,造成重大的社会和经济影响。据湖南省农委农情分析研究中心统计,2017年养殖业受灾户数近4 000户,冲走、死亡大牲畜3万余头,养殖水面受灾50余万亩,养殖栏舍损毁严重。
3.对水产业的影响
地质灾害容易引起水质污染、地下水位升降等地下水变异现象。水质污染会导致养殖的鱼、虾和种植的海带大量死亡或发病;地下水位的下降可能缩小水库面积,减少养殖场地,给水产养殖带来损失。
4.对林业的影响
首先,地质灾害直接造成林木的毁灭。受雨季影响,山区容易发生群发性的泥石流、滑坡和崩塌,而森林资源主要分布于山区和丘陵地带,这些灾害的发生容易直接淹没树木,造成林木的毁灭。其次,地质灾害还间接造成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地质灾害使生态林木失去保护,降低用材林木的经济效益,造成的山坡裸露又会加剧地质灾害的发生,形成恶性循环。
(三)地质灾害对农民生活的影响
图3 湖南省近几年地质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地质灾害给农民生活带来巨大灾难,不仅体现在可能剥夺他们的生命,还会对其赖以生存的居住环境和生产环境带来毁灭性破坏。2015年12月21日,湖南邵东县黄陂桥乡出现“天坑”,并伴随有房屋开裂倾斜、桥体塌陷、池塘水井干涸等一系列地质异常现象,其中坍塌点50多处,总面积超90亩。2016年6月20日,湖南湘西龙山县,在经历强降雨之后,引发山洪泥石流,整个县城被围困在洪水泥淖之中,逾4万多人受灾。2016年7月8日,邵阳市隆回县金石桥镇树仁村3组出现重大滑坡险情,威胁到29户105人。
由于地质灾害的破坏和影响,农民生产投入增加,收入不增反降,严重打击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更加重了贫困地区农民的贫困化。地质灾害的发生还会毁坏房屋,破坏生态系统,扰乱村民的正常生活。灾害和低收入还使农民背井离乡、外出打工,村里只剩下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直接导致村子自然演变成“空心村”。所有这些都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四)地质灾害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影响
地质灾害的发生还会破坏农业基础设施,摧毁农业生产设备,从而破坏农业生产的条件,影响农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如,灌溉渠道、引水管道、防洪堤坝等水利设施的破坏给农业生产的水资源调节带来不便;农田林网的破坏导致农田防护缺失;道路摧毁和破坏阻碍了农产品的运输;温室大棚倒塌影响蔬菜的种植;拖拉机、收割机和其他农业机械的损失会极大降低农业生产力。2016年7月,湖南安化县由于连降暴雨致使某公司管理建设的仙溪洢水1号特大桥部分桥体被巨大山体滑坡冲垮,导致河道被大量土石方阻塞,河水水面抬高,并改变水流冲刷方向,临近的207国道也被水流冲毁,国道交通中断,造成巨大损失和不便。
四、加强农业地质灾害治理实现乡村振兴的路径选择
探寻地质灾害对农业农村的危害与影响,提高农业灾害治理能力,是实现乡村振兴内在的必然要求。通过灾害的防御与治理,可以稳定农产品产量、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产业兴旺”;可以维护和建设良好的乡村生态环境,实现“生态宜居”;可以降低灾害风险损失,减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持续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实现“生活富裕”;可以唤醒村民防灾意识,提高防灾积极性,加强群测群防,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和“乡风文明”。
(一)提高地质灾害应急、预察能力,实现乡村“治理有效”
地质灾害一旦发生,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甚至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湖南省地质灾害分布广泛,发生频率高,破坏严重,灾害治理应倡导“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理念。首先,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预察预防的组织者,应完善应急管理预案,提高地质灾害应对能力。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展全方位地毯式排查,提前查清地质灾害隐患。对新发现的重大地灾隐患点,逐一制定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等措施,对已完成工程治理的隐患点,做好日常维护,确保防治工程项目发挥作用;其次,农户作为主要受灾主体,灾害防治意识尚淡薄,政府应加强灾害防治宣传与教育,普及灾害预防、治理、避险、救护等知识,形成灾害治理文化,提高灾害群测群防能力。总之,通过加强对灾害的排查与预察,既可以提高农村灾害治理水平,有效遏制地质灾害日益加剧的趋势,减少损失与破坏,又能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下的“乡风文明”和“治理有效”。
(二)开展灾后产业援建,推进乡村“产业兴旺”
湖南既是中部地区农产品主产省份,又是地质灾害频发的省份,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给湖南西北部和西部的山原、山地,南部和东部的山地丘陵等原本就欠发达的生态脆弱区农村带来庄稼毁坏、农产品质量受损、农业生产力下降等不利影响。因此,必须开展灾后产业援建,以迅速恢复农业生产,稳定农产品产量、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第一,政府拨付救灾资金,组织购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帮助受灾农户开展灾后改种、补种和生产自救;第二,实施灾后农业产业项目援建,按照“公司+基地+受灾农户”的模式,通过社会化服务和订单农业等途径加大对受灾农户扶持培育力度,使受灾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第三,吸引社会资金、人才和技术,开发具有湖南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龙头产业,发展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服务,既可以增强抗灾经济能力,也可为受灾地群众提供就业机会;第四,发挥湖南农业科研资源优势,实施科技创新引领战略,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大力推进湖南农业科技化和现代化,以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和灾后农业的恢复能力。总之,通过实施多方面的灾后产业恢复重建,帮助受灾农户和村庄尽快恢复生产、发展生产,推动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下的“产业兴旺”。
(三)加强环境保护与治理,助推乡村“生态宜居”
从前文所述可知,特殊的地形地貌、长时间的强降雨以及人类工程活动都是引致地质灾害的重要诱因。因此,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维护生态是从源头减少地质灾害、降低危害,实现村民“生态宜居”、幸福安居的重要措施。首先,应重视自然环境保护,坚持做好退耕还林、封山植树、保护植被等环境保护工作,对25度以上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种植绿化植物。其次,应采取严格措施,规范人类工程活动。人类对自然的过度索取打破了原有的生态平衡,引起气候、地貌、水文、植被、海洋的异化,从而引发所谓的“天灾”。湖南人类工程活动,如:切坡开挖、坑道洞室开挖、蓄水引水、抽排地下水、弃渣堆土加载、爆破等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对地质灾害的发生存在较为明显的推动作用,因此,采取严格措施规范人类工程活动已势在必行。最后,开展灾后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地的生态和居住环境会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只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开展灾后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推动良好生态环境建设,才能更好地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农民生活福祉。总之,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宜居的根本,只有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才能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所要求的“生态宜居”。
(四)健全农业巨灾保险,稳定农民收入,助推农民“生活富裕”
地质灾害的发生造成农产品减产、绝收和牲畜死亡,农村基础设施和房屋损坏,农户正常生活被扰乱等一系列后果,加剧了农民生活贫困,农业农村变得更加脆弱。应对巨灾所造成的高昂损失,仅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救助等手段难以高效、持久地补偿灾害损失,而通过保险这一市场手段,可以层层分散巨灾风险损失,也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放大资金使用效益。2016年5月,保监会、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巨灾保险从单一的保险产品设计转为系统性制度落地实施。自深圳市2014年启动巨灾保险试点以来,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从理论探索和制度构建转向试点推广,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建立健全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可推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尽快恢复与重建。通过对种养业大宗农产品绝收或牲畜死亡开展巨灾保险,农户能将潜在巨灾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减少因灾给农民带来的收入下降、储蓄减少等经济损失,以获得不确定条件下的家庭财富稳定,减轻因灾致贫返贫现象;通过对因灾害造成的人身死亡、农村住房倒塌开展巨灾保险,可以将经济补偿与风险控制有机地结合,提高农民的抗风险能力。目前,湖南省人身死亡巨灾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农房巨灾保险保费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通过建立健全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有助于推动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下的“生活富裕”。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继新农村建设战略后着眼于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又一重大战略,也是着眼于解决当前中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城乡不平衡的破解关键在于补齐农村这块短板,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并最终实现城乡发展的相对平衡[18]。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人们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要实现乡村振兴,首先要保证农业的稳定发展,稳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湖南是我国的粮棉油生产大省,农业在全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湖南农业系统面对自然灾害时的承灾能力较弱,灾害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破坏和影响。本文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阐释湖南地质灾害的时空分布、成因及对农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希望能对提高区域农业灾害治理能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早日实现乡村振兴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