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差科”并论其同义竞争
2020-07-13华学诚
华学诚, 游 帅
(北京语言大学 a.文献语言学研究所;b.北京文献语言与文化传承研究基地, 北京 100083)
一、引言
“差科”,《汉语大词典》解释如下:
指差役和赋税。唐杜甫《遭田父泥饮美严中丞》诗:“差科死则已,誓不举家走。”宋陆游《岳池农家》诗:“绿秧分时风日美,时平未有差科起。”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三二章:“田赋之外,每遇差科,贪官污吏放福欺贫。”
《辞源》(第三版)解释如下:
官府对民户征劳役和收赋税。唐杜甫《杜工部诗史补遗》三《遭田父泥饮美严中丞》:“差科死则已,誓不举家走。”《金史·食货志一》:“加赋数倍,豫借数年,或欲得钞则豫卖下年差科。”
在文献中见到“差科”连文使用,不晚于三国时期,但此例与后来文献中所见的“差科”并不相同。两晋南北朝文献中几乎见不到“差科”连文的用例。从初唐开始,“差科”广泛见于各类文体中,两部辞书所引最早用例是写作于盛唐、中唐时期的杜诗,时代稍晚。宋元明清时期的用例很多,《汉籍全文检索系统》(第四版)给出的数据是,“差科”连文出现有252篇(每篇至少1次,有些是2次,最多的有5次)。民国之后,政治经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差科”一词随之在文献中消失,《汉籍全文检索系统》中所检索到的仅有一例,还是梁启超引用的杜诗。
《汉语大词典》和《辞源》(第三版)两部辞书对“差科”的释义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释义中都包含劳役和赋税这两个要素;但前者所释的是名词义,后者所释的是动词义,这是它们的不同之处。两部辞书的释义都值得商榷。
二、“差科”连文用例的出现及其结构
孙权的第六个儿子孙休在位六年(258—264年),是为吴景帝。孙休稳定政权之后即颁布良制,嘉惠百姓,对东吴的繁荣起到了促进作用。陈寿在《三国志·吴志·孙休传》中记载了永安二年(259年)三月颁布的一份务农桑诏:
三月,备九卿官,诏曰:“……今欲广开田业,轻其赋税,差科彊羸,课其田亩,务令优均,官私得所,使家给户赡,足相供养,则爱身重命,不犯科法,然后刑法不用,风俗可整。”
要正确理解上面这段话,首先须简要了解一下与此相关的赋税制度。中国古代“赋”和“税”所指并不相同,“赋”指兵赋,“税”指田税。春秋后期开始,各诸侯国逐渐施行从田亩征赋,赋与税渐渐混而为一,“赋税”因而能够合称,如《管子·山至数》:“古者轻赋税而肥籍敛。”秦汉以后,赋税指按户口征收的税,徭役则另行征发,赋税与徭役始有明显区别。三国时期东吴的赋税制度在汉制基础上又有所创新,根据征收标准和征收物的不同,一般区分为四大类,即租、赋、算、税。魏蜀吴三国的徭役主要是徭役性兵役,并普遍实行世兵制度,即以兵充役,士兵服徭役,或以民充兵,服屯戍之役。同时也会从少数民族中补充兵员,主要采用招募、受降等方式,比如吴国的山越兵。由此可见,三国时期吴国的赋税制度与兵役是平行的,由于长期处于战争状态,此时的兵役其实包含了徭役。
了解了上述制度,就可以判定《三国志》所载孙休诏令中的这段话与徭役、兵役等没有关系。“今欲广开田业,轻其赋税,差科彊羸,课其田亩,务令优均,官私得所,使家给户赡,足相供养,则爱身重命,不犯科法,然后刑法不用,风俗可整。”这段话有三层意思:“广开……轻……差科……课……”四句讲的是政策措施;“务令……使……”四句讲的是具体目标;“则……然后……”四句讲的是最终效果。吴景帝一方面鼓励“广开田业”,一方面推动“轻其赋税”,同时采取“差科彊羸”“课其田亩”的具体措施。“差科彊羸”的意思就是要区别评估纳税人的生产能力;“课其田亩”的意思就是要计算核定纳税人的田亩数量①。“广开”“轻”“差科”“课”,这四个词语的语法属性和语法地位完全一样,都是动词性谓语:“轻”和“课”是单音动词;“广开”是动词性词组,状中结构;“差科”也是动词性词语,这是毫无疑问的。
至于“差科”的“差”和“科”怎么理解,其内部结构关系是怎样的,需要略作讨论。
“差”有区分、区别之义。如《逸周书·程典》:“修其等列,务其土实。差其施赋,设得其宜,宜协其务,务应其趣。”〔1〕“差其施赋,设得其宜”的意思是,区别土地的租赋,多少要制定得当②。又如《国语·齐语》“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韦昭注:“视土地之美恶及所生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2〕“差征赋之轻重”与“差其施赋,设得其宜”基本意思大致相当。这两例中的“差”与《三国志》“差科彊羸”之“差”,语境虽相似,表义还是有所不同:“差科彊羸”是指根据人之生产能力的强弱来区分等级,并非指根据田地的贫瘠好坏来区分赋税的征收,因为上古汉语中“强羸”多用以状人,尤其是“羸”,我们在早期文献典籍中暂未检到以“羸”形容田地的用法③。
《说文·禾部》:“科,程也。从禾,从斗。斗者,量也。”即言程品等级。古汉语中名动转化是很常见的现象。那么,《三国志》中“差科”的“科”是否可以理解为动词性语素,即作“区分”解,从而把“差科”视为并列结构呢?经查考,《三国志》以前的文献语料中没有见到“科”表动词“区分”义的相关用例④。如果将《三国志》的“差科”视作动宾结构,也许更符合语言事实。也就是说,“差科强羸”属于古汉语中相对特殊的“VO+O”形式。杨伯峻、何乐士认为:“从形式上看,这种结构与双宾语相似,都是动词后带两个宾语,实际内部结构关系大不相同。双宾式的近宾语大多是表人宾语,不是动词的直接受事者。而‘动宾1·宾2’中宾1常是动词的直接受事,动词先和它结合,再作为一个动词整体去带后面的受事宾语(宾2)。”〔3〕书中还举了多个例子,如《史记·周本纪》:“纣走,反入登于鹿台之上,蒙衣其殊玉,自燔于火而死。”“蒙衣”是动宾结构,“其殊玉”是“蒙衣”的宾语,大意是纣把他的殊玉像穿衣服似地环绕在身上。
张博在谈到这种结构时说:“双音节动宾结构(包括动宾式动词和尚未凝固成词的动宾式词组)自身已有宾语,它本是一种相对封闭自足的句法成分,按汉语语法结构的规约,其后不允许再出现宾语。然而,在古今汉语中都有相当数量的动宾结构带有名词性宾语。经过考察,我们看到早期这种不规则句式的出现不是随机的、任意的,而是受到如下几种语法和语义条件的制约。”〔4〕张博指出“动宾结构+宾语”结构在语法和语义上的第一个制约条件是,“充当补语的介宾结构中的介词‘于’(或‘於’)省略”〔4〕。根据这个条件,“差科彊羸”中的“强羸(之人)”⑤可以解释为“差科”的行为对象。张博指出的第二个条件是,“结构宾语与句宾有同位关系或限制关系”,并说:“结构宾语和句宾语之间的限制关系是指,从语义上看,句宾语是结构宾语的限制成分。例如‘假手他人’指‘假他人之手’”〔4〕。根据这个条件,“差科彊羸”可以解释为“差强羸之科”,也就是区分生产能力强弱不同的人的等级。张博指出的第三个条件是,“动宾结构的处动用法”,并说:“动宾结构的处动用法指动宾结构对句宾语含有处置性,表示主语对句宾语如何处置,有‘把宾语……’的意思。”〔4〕根据这个条件,“差科彊羸”的意思就是把生产能力强弱不同的人区分出等级。
在中古时期的文献中,可以见到与“差科”表义、结构都高度相似的用例:
《魏书·孝静纪》:“牧守有愆,节级相坐;椒掖之内,进御以序;后园鹰犬,悉皆放弃。”
《魏书·宗室元子思传》:“尚书纳言之本,令仆百揆之要,同彼浮虚,助之乖失,宜明首从,节级其罪。”
例(1)的“节级相坐”⑥是说地方州郡牧守犯了错误,其部下应逐级受到处罚。例(2)的“节级其罪”则是说要按首犯、从犯之不同,把他们的罪责区分等级。其结构层次亦为双音节动宾结构“节级”搭配宾语“其罪”,构成“VO+O”的格式。
“差”在表区分义上与“别”构成同义词,文献中亦可见到“别科”作为动宾结构,表示区分等级之例。
《魏书·尔朱荣传》:“无上王请追尊帝号;诸王、刺史、乞赠三司;其位班三品请赠令仆,五品之官各赠方伯,六品已下及白民赠以镇郡。诸死者无后听继,即授封爵。均其高下,节级别科,使恩洽存亡,有慰生死。”
此例中“别科”“节级”复举,结构同为动宾式,意在表示官员死后,要按照其生前官爵高下等级追赠谥号、官位。
可见,将“差科强羸”的“差科”视为动宾结构,是可以得到证明的。
三、“差科”的唐代用例及其意义
史家一般把唐代分为初唐、盛唐、中唐、晚唐四个时期,本文把盛唐、中唐合并起来算作一个阶段,故改称为唐初期(公元618—712年)、唐中期(公元713—827年)、唐晚期(公元827—907年),这三个阶段的时长大致相当。
(一)唐初期
唐初期的语料主要来自三部史书和王梵志诗:《北齐书》《隋书》编写于唐初,从《旧唐书》中可提取一批唐初期语料;敦煌所出上中下(或一二三)三卷本《王梵志诗集》主要创作于初唐,特别是武则天时期,编辑成集不晚于开元,这些诗见于项楚《王梵志诗校注》的卷一卷二卷三和卷五〔5〕。
众所周知,唐初期的赋税制度是在均田制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租庸调制,这一制度承继了北齐历隋而来的租调制,规定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外有杂役⑦。其中“庸”是一种特殊的赋税,与徭役有关系,但不是徭役而是赋税,实质上是应服役者不去服役而以交纳实物来代替,即免役金。租庸调制度自唐高祖时确立,经唐太宗整顿,直到唐玄宗开元年间一直未变,即差不多正好与唐初期的时段相当。至于兵役,则不包含在赋税之中。唐初期主要实行府兵制下的征兵制,由军府所在地从六品以下子孙及白丁无职役者中挑选,每3年选拔一次;府兵从21岁开始服役,60岁免役,服役期间免本身租调。
据此可知,唐初期的赋税制度包含了与徭役有关的免役金,这个时候的“赋税”与“徭役”不是平列关系,也就是说,“正役”“杂役”等徭役其实是包含在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之中的。换句话说,这个时期的赋税包含了徭役免役金,“差科”是表达这一意义的概念,因此,“差科”应该解释为“包含徭役免役金的赋税”,或解释为“包括租庸调和杂役的赋税”。例如:
(1)李百药《北齐书·白建传》:“(白)建与唐邕俱以典执兵马致位卿相。晋阳,国之下都,每年临幸,征诏差科,责成州郡。本藩僚佐爰及守宰,咨承陈请,趋走无暇。”
(2)《隋书·百官志下》:“左右领军府,各掌十二军籍帐、差科、辞讼之事,不置将军。”
(3)王梵志《不见念佛声》:“臰秽不中停,火急须埋葬。早死无差科,不愁怕里长。”(247⑧)——项楚注:“差科:徭役。”
(4)王梵志《仕人作官职》:“仕人作官职,人中第一好。行即食天厨,坐时请月料。得禄四季领,家口寻常饱。……每日勤判案,曹司无闠闹。差科能均平,欲似车上道。”(273)
(5)王梵志《当官自慵懒》:“当官自慵懒,不勤判文案。寻常打酒醉,每日出逐伴。衙日唱稽逋,佐史打脊烂。更兼受取钱,差科放却半。枉棒百姓死,荒忙怕走散。”(274)——项楚注:“谓接受贿赂,大量免除差役。”
例(1)“征诏差科”,意即征诏包含杂役的赋税。例(2)“差科”是指所掌十二军中的三件事之一,也是指包括租庸调和杂役的赋税。例(3)(4)(5)中的“差科”均当如此解释。例(3)(5)所引项楚注则值得商榷。
在具体语境中,“差科”有时偏指财物性赋税,不包括杂役。如:
(6)《旧唐书·高季辅传》:“时太宗数召近臣,令指陈时政损益。季辅上封事五条,其略曰:‘……强本弱枝,自古常事。关河之外,徭役全少;帝京三辅,差科非一;江南河北,弥复优闲:须为差等,均其劳逸。’”
(7)王梵志《他家笑吾贫》:“他家笑吾贫,吾贫极快乐。无牛亦无马,不愁贼抄掠。你富户役高,差科并用却。吾无呼唤楚,饱喫常展脚。你富披锦袍,寻常被缠缚。穷苦无烦恼,草衣随体着。”(006)——项楚注:“差科:徭役。”
(8)王梵志《当乡何物贵》:“当乡何物贵,不过五里官。县局南衙点,食并众厨飡。文簿乡头执,余者配杂看。差科取高户,赋役数千般。”(030)——项楚注:“差科去高户:按唐代徭役按户等高低决定轻重先后。”
(9)王梵志《富饶田舍儿》:“里正追役来,坐着南厅里。广设好饮食,多酒劝遣醉。追车即与车,须马即与马。须钱便与钱,和市亦不避。索面驴驮送,续后更有雉。官人应须物,当家皆具备。县官与恩泽,曹司一家事。纵有重差科,有钱不怕你。”(269)
例(6)“差科非一”一句中的“差科”与上一句中的“徭役”对举,意指财物性赋税。不过就上下文的表达来讲,这种对举可以理解为互文见义。例(7)所引项楚注值得商榷。前一句“户役”指按户分派的差役,此句“差科”则是侧重于财物性赋税,两句句意互补。例(8)所引项楚注值得商榷,在这个语境中,“差科”很明显侧重指财物性赋税,“赋役”则侧重于指徭役,两句句意互补。例(9)明白说“有钱不怕你”,可见前一句“差科”是指财物性赋税。
“差科”偶尔偏指徭役。如:
(10)王梵志《夫妇生五男》:“儿大须取妻,女大须嫁处。户役差科来,牵挽我夫妇。”(264)
这一句中,“户役”“差科”并列,前者指按户分派的差役,后者指徭役。“户役差科来,牵挽我夫妇”,意思是摊派的差役、徭役临头,(官府)就拉拽我夫妇(去应役)。
尽管在具体上下文中“差科”会有所偏指,但这一阶段“差科”的基本意义应该还是指“包含徭役免役金的赋税”或“包括租庸调和杂役的赋税”。《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公元650—655年)完成的一部法典,这部法典中有关于“差科”“赋役”的解释。《唐律疏议·户婚律》:“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杖六十。”疏:“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谓贫富、强弱、先后、闲要等,差科不均平者,各杖六十。”又:“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赃重入官者,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疏:“依赋役令:‘每丁,租二石;调絁、绢二丈,绵三两,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此是每年以法赋敛,皆行公文,依数输纳。若临时别差科者,自依临时处分。”关于“赋役”,《新唐书·食货志二》有解释:“国家赋役之法,曰租、曰调、曰庸。”前一条律文疏解曰“凡差科”“差科不均平”云云,实际解释对象包含律文中的“差科”、“赋役”;后一条律文疏解曰“依赋役令”云云,解释的正是租庸调法内容。可见,“差科”“赋役”意义相近,指唐初以来实行的租庸调制的内容。
(二)唐中期
唐中期的语料主要来自盛唐中唐诗人、学者的作品,还有《旧唐书》所载同期语料。
唐中期赋税制度发生了变化,“差科”的实际所指也随之发生变化。租庸调制以均田制为基础,以人丁为依据。随着土地兼并日盛,这一制度的基础遭到破坏,赋税征收紊乱。公元780年,唐德宗决定实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规定,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⑨。两税的征收,按钱计算,按钱征收。《唐大诏令集》卷六九《广德二年南郊德音》:“天下户口,宜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作等第差科。”可见,从这一时期开始,“差科”的内涵已经不包括“徭役”,自然也就与“赋役”不能构成同义关系。
由于语言变化的滞后性,唐中期前后两个阶段中“差科”的意义存在明显不同:前阶段“差科”的意义还包含徭役,可以称之为广义的“差科”;后阶段“差科”则不包含徭役了,可以称之为狭义的“差科”。前阶段的例子如:
(11)杜甫《遭田父泥饮美严中丞》诗:“回头指大男,渠是弓弩手。名在飞骑籍,长番岁时久。前日放营农,辛苦救衰朽。差科死则已,誓不举家走。”
(12)白居易《自咏五首》之二诗:“一家五十口,一郡十万户。出为差科头,入为衣食主。”
(13)《旧唐书·食货志上》:“天宝元年正月一日赦文:‘……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
(14)《旧唐书·高适传》:“(高)适因出西山三城置戍,论之曰:‘……又言利者穿凿万端,皆取之百姓;应差科者,自朝至暮,案牍千重……且田土疆界,盖亦有涯,赋税差科乃无涯矣。’”
(15)韩愈《韩愈集》卷九《赛神》诗:“白布长衫紫领巾,差科未动是闲人。麦苗含穟桑生葚,共向田头乐社神。”
例(11)中的“差科”指包含徭役的赋税。“差科死则已,誓不举家走”的意思是,赋税、徭役重得逼死人就罢了,誓不把全家都搬走。例(12)中的“差科头”指官府中负责征调赋税、徭役的头目,所以“差科”也是指包含徭役的赋税。例(13)是天宝年间发布的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服丧期间的“丁”免除“差科”,即上文所说的“赋役”。例(14)中“差科”与“赋税”并列,应是偏指徭役。例(15)这首诗中的“差科”也是偏指徭役,指官府派给民户的无偿劳役。后一阶段的例子如下:
(17)李亢《独异志》卷下:“刘仁轨为相,其从父、昆弟皆为北海县邑吏,人有劝曰:‘若与君相同籍,而独苦差科。’答曰云云。”
(18)《旧唐书·许孟容传》:“十九年夏旱,孟容上疏曰:‘……今此炎旱,直支一百余万贯,代京兆百姓一年差科,实陛下巍巍睿谋,天下歌舞歌扬者也。’”
例(16)中的“户课”即户税。下文所说“差科”与“籍”有关,故与上文“户课”同义,指不含徭役的赋税。例(17)也与“籍”有关,此句“差科”自然也是指不含徭役的赋税。例(18)最清楚,“一百余万贯”是代京兆百姓交纳的税钱,不含徭役。
(三)唐后期
《旧唐书》编纂于唐朝灭亡不久,其引用文献可视为相关时段的语料,如本文前两节所引《旧唐书》诸例。唐懿宗在位期间是公元859~873年,在他的传记文字中,无论是引用文献还是叙述文字,无疑均属于晚唐语料。
《旧唐书·懿宗纪》中有两例“差科”与“色役”并列,“差科”指不含徭役的赋税,或指杂税,如下:
(19)《旧唐书·懿宗纪》:“如行营人,并免差科色役;如本厢本将,今后有节级员阙,且以行营军健量材差置,用酬征发之勤。”
(20)《旧唐书·懿宗纪》:“王者以仁恕为本,拯济是谋,元恶既已诛锄,胁从宜从宽宥……其徐、宿、濠、泗等州,应合征秋夏两税及诸色差科色役。”
例(19)“差科”指赋税;“色役”指徭役。例(20)与“秋夏两税”并列,“诸色差科色役”谓各种杂税、杂役。但下面这段奏文中的“差科”,意义则比较特殊:
(21)《旧唐书·懿宗纪》:“六月,中书门下奏:‘今月十七日,延英面奉圣旨,令诫约天下州府,应有逃亡户口,其赋税差科不得摊配见在人户上者。伏以诸道州府,或兵戈之后,灾沴之余,户口逃亡,田畴荒废,天不敷佑,人多艰危。乡闾屡困于征徭,帑藏因兹而耗竭,遂使从来经费色额,太半空系簿书。缓征敛则阙于供须,促期限则迫于贫苦。言念凋弊,劳乃忧勤,不降明文,孰知圣念。其逃亡户口赋税及杂差科等,须有承佃户人,方可依前应役。如将缺税课额,摊于见在人户,则转成逋债,重困黎元。或富者有连阡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欲令均一,固在公平……臣等商量,令诸道州府准此条疏,应有逃亡户口税赋并杂色差科等,并不得辄更摊配于见存〔务〕人户之上。’”
奏文第一句话引述圣旨,原文的意思是:所有逃亡户口本应负担的“赋税差科”,都不能摊派在没有逃亡的人户头上。这句话中“赋税”“差科”并提,两者是同义并列,还是异义并列,单看这一句是无法判定的。奏文第二次出现“差科”的句子是:“其逃亡户口赋税及杂差科等,须有承佃户人,方可依前应役。”“承佃户人”指土地出租者,此句的意思是:那些逃亡户口应该承担的“赋税及杂差科等”,只要土地出租者见在,就可以“依前应役”。由于后一句中有“应役”一词,“杂差科”解释为“杂役”应该没有异议。奏文第三次出现“差科”的句子是:“应有逃亡户口税赋并杂色差科等,并不得辄更摊配于见存〔务〕人户之上。”“务”应是衍文。此句的意思是:所有逃亡户口的“赋税并杂色差科等”,都不得动不动就摊派在没有逃亡的人户头上。“杂色差科”与前一句的“杂差科”同义。结合后面两句,就能清楚地看出,引述圣旨时并列使用的“赋税”“差科”所指不同,“差科”不是动词而是名词,指徭役。
由此可见,“差科”至晚唐已经泛化,在具体语言用例中,或指赋税,或指徭役。
四、“差科”之义及其同义词
从前面两节描写分析中不难看出,唐初出现的“差科2”⑩与《三国志》中的“差科1”属于单纯的同形关系,这是因为:
其一,“差科2”与“差科1”的语法结构不同,把它们置于同一层面讨论成词,不符合词法与句法的平行性原则。前已言明,“差科1”是动词性的动宾结构,而“差科2”则是名词性的并列结构,同期文献中还存在与“差科2”同素逆序亦同义的情形。如:
(1)《唐会要》卷八十九:“所在州县,除前资寄住实是衣冠之外,便各将摄官文牒及军职赂遗全免科差。”
(2)《唐会要》卷九百六十八:“近日相承皆置供应户,既资影庇,多是富豪。州县科差,尽归贫下,不均害理,为弊颇深。”
其二,“差科2”与“差科1”的语素也不完全属于同一词义引申系统。《匡谬正俗》卷七“差”云:
或问曰:“今官曹文书:科发士马,谓之为差。差者何也?”答曰:“《诗》云:‘既差我马。’毛传云:‘差,择也。’盖谓拣择取强壮者。今云差科取此义,亦言拣择取应行役者尔。”
颜师古的这个解释,实际上揭示了作为“差科2”中“差2”的音义来源。《诗·小雅·吉日》:“吉日庚午,既差我马。”传:“差,择也。”音义:“既差,初宜反,又初佳反,择也。”《尔雅·释诂》:“流、差、拣,择也。”郭注:“皆选择,见《诗》。”音义:“差,楚佳反。”又《释畜》:“‘既差我马’,差,择也,宗庙齐毫。”郭注:“尚纯。”音义:“差,楚佳反。”孙玉文认为“楚佳”“楚宜”二读为自由变读〔6〕。结合《尔雅音义》单独标注的“楚佳反”以及今天字典辞书的通行归类,其折合成今音则宜读作“chāi”。
由“择取”义引申出差派义,继而引申出受差派的职、事即徭役,是很好理解的演变路径。当然,仅就词义引申而言,“差1”之表区别、区分之义与“差2”之选择义可以归于同一引申序列;但“差科2”之“科2”却无法与“差科1”中表等级义之“科1”归同。前已言之,“差科2”为名词性的并列结构,“科2”当取其赋税义,该义与“科1”之等级义并不处在同一引申序列,关于这点已有学者做出了详细论述。
语料显示,最迟至唐代,“差”和“科”均已分别出现了与徭役赋税有关的名词性用法。如:
(3)唐白居易《论王锷欲除官事宜状》:“又闻王锷在镇日,不恤凋残,唯务差税,淮南百姓日夜无憀。”
(4)《全唐文》卷四百一十四:“至来年麦熟以来,府县一切更不得辄有科税。”
“差科2”的两个语素义分别对应上述用法,是在线成词。如上文所说,在早期文献用例中,“差科2”就有了偏指用法,这表明语素义已经呈现出了被淡化的倾向;在唐晚期的用例中,“差科2”常常或指赋税、或指徭役,这表明词义已经泛化,也就是说,其语素义已经概括凝固为一个更为笼统的意义,而不是两个事项的简单罗列。
“差科2”两个语素所指高度相关。古代的税收按照征收实体进行分类,可分为力役税和财物税,也就是说,虽然具体所指不同,但它们的上位概念却是相同的,因而属于类义联合。根据距离相似性原则(distance iconicity),语言单位之间的距离对应于所表达概念之间的距离,这也称为“邻近原则”(proximity principle)。也就是说,如果两个单位在概念或认知上接近(如同属于一个语义场或信息一致等),那么它们在语符上也接近。这一原则的运用在词汇、词义研究中有很积极的意义,在并列式双音合成词的成词判定时也有很好的作用。程湘清认为,同义或近义并列式双音词“的产生,一般不需要经过一个词组凝固的阶段,可以径直在交际中应用”〔7〕。不少研究者也持这一观点。类义并列式双音词也有这样的可能:并列项所反映的概念之间距离相对较近,它们所指的概念在现实使用中常常以并举的状态出现,尤其是当它们之间没有其他成分分割而使得形式距离无间时,并列项所表达的概念就具有了被整块提取的心理现实性,因而它们之间的意义差异就很容易被淡化,其上位概念的共性就会相应地得到放大。“差科2”即属于这种情况。
从词义类聚的角度观察,有学者曾经指出这样的规律:“同义类聚内部普遍容易结合”,“意义不同但属于同义底层类聚的语素也容易结合”〔8〕。“差2”“科2”在古代汉语中有着相当数量的同义近义词,正如王宁先生所指出的那样,语言中相关语义类聚中的语义密度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活状况〔9〕。赋税制度自春秋前期便已产生,徭役制度到战国时期也已出现,这些制度前后沿革数千年,一直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因而表赋税和徭役的词义类聚里,成员特别丰富,与“差科2”同义或近义的词也相当多。我们略选其中代表性的词,按照构成语素分为三组,由此可见这一庞大同义词群的大致面貌:
【赋税】【税赋】【赋役】【赋徭】;
【差税】【差发】【差徭】【差役】【差课】;
【科差】【科役】【科税】【科征】【科徭】【课差】。
根据构成语素的语义类别及其与“差科2”构成语素之间的语义关系,又可将其分为同义(近义)并列模式下的语素代换与类义并列模式下的语素代换两类。前者如【赋税】【税赋】【科税】等,后者如【赋役】【赋徭】【科役】等。不过,同一类聚内成员之间的地位(中心或边缘)、义域、使用频率、分布范围、构词能力等也存在差异,因而这些同义或近义词或多或少也都存在着意义或用法方面的不同。现从以上诸词中约举两例,略作分析说明,以见一斑。
【赋税】是先秦就已经存在的词,其义是{田赋和捐税的合称}。例如《管子·山至数》:“古者轻赋税而肥籍敛,取下无顺于此者矣。”《史记·殷本纪》:“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巨桥之粟。”《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汉书·谷永传》:“务省徭役,毋夺民时,薄收赋税,毋殚民财。”此义一直沿用至今,在这个义位上,【差科2】与之同义。【赋税】还能够名词动用,指{征收或缴纳租税}。例如《史记·平准书》:“汉连兵三岁,诛羌,灭南越,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汉书·西域传上》:“赋税诸国,取富给焉。”《封氏见闻记·奇政》:“李封为延陵令,吏人有罪,不加杖罚,但令裹碧头巾以辱之……赋税常先诸县。”这一义位也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例如《明史·食货志二》:“粮长者,太祖时,令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陔余丛考·尚书》:“赋税有大司农,纠劾有御史。”【差科2】则没有{征收或缴纳租税}这一动词意义和用法。
【差徭】在唐后期才出现,指{徭役},不包括兵役和税赋。例如《旧五代史·晋书二·高祖纪二》:“天下百姓,有年八十已上者,与免一子差徭。”《旧五代史·唐书·李琪传》:“况今东作是时,羸牛将驾,数州之地,千里运粮,有此差徭,必妨春种,今秋若无粮草,何以赡军。”《明史·陶谐传》:“今天下差徭烦重,既有河夫、机兵、打手、富户、力士诸役,乃编审里甲,复征旷丁课及供亿诸费,乞皆罢免。”《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漕运》:“〔乾隆 〕五十九年议准:湖南省荆州卫枝、彝、长、远四所军丁,粮赋甚轻,运费更少,既无别项差徭,又未改归民籍。”【差科2】的义位中虽然包括徭役,但是特指徭役的用例并不多,而且只出现在与{赋税}义词语对比的语境中;【差徭】表示{徭役}则是常态。
五、“差科”与其同义词的竞争
周祖谟先生指出:“语言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不断前进,新的事物不断出现,语言也就必须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10〕类似“差科”这种涉及典章制度的词语,其同义近义词的大量出现和存在,正是受到了社会因素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影响。从语言学的角度看,同义词的存在丰富了语言的表达功能,增强了语言的表现力,但同义词过多,也会导致词汇量激增,并妨碍正常的言语交际。词汇的词义和词形的相对平衡性决定了同义词之间既共存又竞争的关系,在同义词的竞争中,有些保留了下来,有些被淘汰了。保留下来的,在词义、用法、色彩等许多方面会有所区别;淘汰了的,就在语言中消失了。我们通过《汉籍全文检索系统》调查了“差科”在历代文献中的使用情况,结果显示,其长期活跃在唐宋元明清时期,民国之后则在文献中消失了。
面对这样的文献检索结果,我们需要着重阐释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差科”在大量同义近义词共存的情况下,能够长期活跃的原因;其二,民国后“差科”在文献中使用情况骤然减少乃至消失的原因。
在词汇体系里,词与词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语义联系,一个词的意义不单单取决于其自身,也需要依赖于它的同义词和跟它属于同一义类的别的词。我国文献可考的税赋历史,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史记·夏本纪》就有“自虞夏时,贡赋备矣”的记述,《孟子·滕文公》所说的“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也是追述的这方面的内容。史学界一般将春秋时期鲁国实施的“初税亩”看作我国农业税征收的制度起点。除此之外也征收其他税种,《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云:“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这个记载表明,还会根据农工商各行业的收入来征集车、马、兵器、兵员等军赋。可见,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租税和徭役就已经作为赋税的重要形式而同时存在了。
历朝历代税制方面的改革虽然很频繁,但财物税和力役税作为赋税制度两大基本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改变。语言对现实的反映是客观的、公平的,因而相应地表租税与徭役概念的同义词数量就会多一些。根据前文分析可知,“差科2”是并列结构双音词,所以无论“差”还是“科”,两个语素的同义或近义聚合都有很多的选择,自然也就可以形成更多的构组。同时,由于“差科2”所反映的事物长期稳定地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而且无论在实际使用中表示赋税还是特定语境下专指徭役,抑或兼指,皆可被其语素义所涵盖,所以“差科2”出现之后能够长期活跃也就不难理解了。
民国之后,不仅“差科”,“科差”“课差”“差课”“差发”“赋徭”“科征”“科徭”等词也均未见使用。“差徭”仅在《台湾通史》中得见一例:“今西北直省犹有车马差徭,故其民情愿朴,以奉公为分所应尔。”《台湾通史》是历史学家连横仿效司马迁《史记》体例而写就的一部通史著作,所述起自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终于割让(1895年)。所以,此处“差徭”专为记述旧制,并不能视为反映现实语言的语料。这些消失的词语,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包含有表徭役义的成词语素,如“差”“发”“徭”“征”等,这是为什么?
词汇意义的嬗变,既有语言自身的规律,也有语言之外的因素,如社会的影响和制约。从词义的视角考察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沿革就不难发现,其中一条主线就是“税人”“税地”两种形式的竞争,租税与徭役运转的情形直接影响并制约着词义。“差科2”的最终消失,直接原因就是税赋制度的变更。
隋唐以降,地主经济渐居主导地位以后,为在租税与徭役之间实现均衡,“税人”与“税地”二者的矛盾日渐突出。在大量土地和人口为地主阶级所控制、隐占的前提下,如不“税地”,将极大地限制“税人”,结果是“逃税者愈多,则贫弱户之负担愈重,赋役益不均平。盖占田愈广者,欺隐亦愈多,赋役之负担亦愈少也”〔11〕。南宋之后以至于明,国家的“税地”不断强化,但受各种客观因素限制,都没有取代“税人”。清代实行“摊丁入地”制度,致力于改变这一痼疾。所谓“摊丁入地”,就是把丁银全部摊入到地亩中征收。“摊丁入地”制度使地、丁合一,丁银不再与人口发生实际关系而成为资产税的一部分,且完全用银纳税,完成了封建赋税制度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由赋、役两立向赋役一体化过渡的漫长历史过程。无地的“市民”“乡民”“细民”都不再纳丁银,纳地丁银的人也不再服徭役,“官有兴作,悉出雇募”,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得以大大削弱。但必须指出的是,“在一切农业社会中,货币地租在增加剥削量的情况下,可以大量地取代实物地租,却不能取代劳役地租。农业社会的劳役之征,在本质上是可以无偿榨取的,任何东西都不能取代它,而只能在‘轻徭’的情况下,将它作为一种间接地榨取地租的名目。举凡‘更赋’‘庸’‘和雇’之类,都只是把部分劳役地租转化成货币,而不是要取代劳役”〔12〕。
事实上,免役之法在历史上曾经多次反复出台,但封建社会组织里的劳役需求,尤其是基层组织中存在着的大量零碎的劳役需求,根本不可能依靠雇募等其他途径完全解决。陈守实先生指出,“一方面是社会生产的发展,丁徭部分可以不需实役;而另一方面,统治集团的消费幅度、消费总量在增广扩大,需要集中较多的货币,所以折色可以并入其他赋税项目一并征收。但一方面封建社会的基本属性又使这种封建关系扩大存续,徭役项目会不断重复出现,形成黄梨洲所谓‘积累莫反之害’。”〔13〕也就是说,封建社会赋税制度中的徭役项目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消失。民国之后,随着政治经济制度的重大变革,这一情况出现了颠覆性的急剧变化。民国时期差徭在制度层面的变迁情形,可以参考民国学者何廉、李锐所撰之《财政学》:“以上三者(指地丁、漕粮、租课),为田赋中之要项,各省田赋内所有者,要非此三者所能概括。其他尚有所谓差徭者,为古代力役之遗制,民国以来,各省多已废止,虽陕西尚有差徭之名,亦久已折收银元”〔14〕。可见,“差徭”这种封建遗制在民国时期基本上已经不复存在。“作为一个双音合成词,除了偏义复词和附加式合成词外,它的两个语素在其语义构成中的地位一般是同等重要的。如果其中的一个语素随着语言的发展,它在构词时的意义在现代汉语中已经消失或极少运用……那么就容易引起整个词语的消失。”〔15〕所以,随着徭役在制度上的废止,“差科2”“差徭”等词在进入民国之后使用骤减乃至最终消失。
“差科2”的消失除了制度变化这一决定性社会原因之外,也可以从语言自身发展规律方面进行解释。
首先,在同义词的竞争中,语素义义域相对较窄的词语容易被淘汰。用“赋税”与“差科2”进行对比,就能清晰地反映这一原因。前者的成词语素“赋”既可指田地税,如《书·禹贡》:“厥赋惟上上错。”孔传:“赋,谓土地所生以供天子。”又可指徭役,如《周礼·地官·小司徒》:“以任地事而令贡赋。”郑玄注:“赋,谓出车徒给繇役也。”后者的成词语素“差”则只可指徭役。可见,“差科2”在与“赋税”的竞争中并没有特别的优势。“赋税”出现得很早,如《管子·山至数》:“古者轻赋税而肥籍敛。”“差科2”出现之后,“赋税”也一直很活跃。《汉籍全文检索系统》检索显示,“赋税”在隋唐五代时期共命中78篇文献,总次数145次,明显多于“差科”的39篇、文献66次;有清一代,“赋税”共命中715篇、1128次,而“差科”只有60篇、77次;民国后直到今天,“赋税”(“税赋”)仍旧一直在使用,“差科”(“科差”)则已经被淘汰。以上数据只是一种相对粗疏的呈现,但这种悬殊的对比还是能够反映出“赋税”在与“差科”的同义词竞争中一直是占据优势的。
其次,在同义词竞争中,语素构词能力较弱的一方也容易被淘汰。如“差科2”的“科”作为表示名词义的赋税时,其组合构词能力十分有限,以之为成词语素者只有几个使用频率极低的词,“征科”例见明李东阳《与顾天锡夜话和留别韵》:“征科亦是公家事,民力江南恐未禁”〔16〕,“繁科”例见明张居正《赠周汉浦榷竣还朝序》:“国家岁用,率数百万,天子旰食,公卿心计,常虑不能殚给焉,于是征发繁科,急于救燎”〔16〕。而以“赋税”的“税”作为成词语素的则有丁税、关税、地税、国税、免税、减税等等很多词。这也能进一步说明,为何“差科2”在与“赋税”等词的竞争中会消失,而后者至今仍在使用。
最后,在同义词的竞争中,语素义与词语义联系不紧的词语也容易被淘汰。尽管在实际语境中,“差科2”也可以专指赋税,但其指徭役的成词语素“差”与该项语义的联系却不够紧密。相反,“科税”之类成词语素均专指租税,于是“差科2”在与它们的竞争中也就成为被淘汰的一方,“赋税”“税赋”“科税”等则保留了下来。
六、余论
对于文化词比如反映制度内容的词汇而言,大型辞书采用静态释义的方式往往会模糊掉其背后由社会制度变革所带来的意义变化。本文对“差科”一词在不同时期的意义进行了动态的梳理,并附带对其成词机制进行了讨论,发现其在唐初期、唐中期、唐晚期出现的意义差别基本上不是词义发展在主导,而是由其所指内容的变化引起的。“差科2”有着庞大的同义词群,其最终的消亡与社会制度的变革密切相关。由是观之,在词汇史研究中,不仅要从语言学、语言史的角度深入探讨词汇、词义的变化,还要探讨社会生活变化、制度变革等非语言学因素对词汇发展、词义变化的影响。戴震说:“知一字之义,当贯群书、本六书”,如果把“贯群书”理解成汉语背后的民族文化,把“本六书”理解成汉语史及其规律,那么这一简练的概括,当是至理名言。
注释:
①课:计算。
②以“差别”之“差”表别义。唐元发《〈逸周书〉词汇研究》认为这是《逸周书》里一种有趣的表义现象,即用某个同义的其他词代替常用词表义,这两个词往往到后来就发展成同义结构的复合词。
③仅见一处疑似用例,见《风俗通义·过誉》:“既出之日,可居冢下。冢无屋,宗家犹有羸田庐,田可首粥力者耳,何必官池客舍。”但据卢文弨《群书拾补》,这里的“羸”当是“赢”之形讹。赢,余也。故此句意即依靠宗族多余的田地和房屋,仍可以自养其身。
④这里的“科”如果理解成征收义,“差科”也是两动词语素并列的结构。如曹操《加枣祇子处中封爵并祀祇令》:“科取官牛,为官田计。”这一句中“科”义就是征收。不过一般认为,这一意义的“科”是“课”的同音通假。更重要的是,《三国志》“差科强羸”后面紧跟着“课其田亩”,所以这里的“科”不应该与下面的“课”重复。
⑤这里的“强羸”与“田业”“赋税”“田亩”等当皆为名词性,指生产能力强弱不同的人。
⑥“节级”之“节”当谓度也,即量度其级别。《楚辞·离骚》:“依前圣以节中兮,喟凭心而历兹。”王逸注:“节,度也。”
⑦租制: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调制:以户为征收对象与征收单位,以丁立户,每丁每年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二斤;庸制: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二日,是为正役,若不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杂役即正役之外的杂徭和色役。
⑧此处247指该诗在《王梵志诗校注》中相应的顺序编号,即表明该首为书中王梵志诗第247首,下文中凡引用王梵志诗均依此例,不再出注。
⑨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实施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和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共3等9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
⑩我们姑且用“差科2”来表示,相应地《三国志》中的“差科”我们以“差科1”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