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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检验中问题的思考分析

2020-07-09张浩玉张柯

食品安全导刊·下旬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食品检验问题对策

张浩玉?张柯

摘 要:食品检验工作对保障食品安全起着重要的审查作用。在食品安全标准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的卫生情况、质量达标要求、食品生产规范、添加剂含量等可操作化的数据,能够保障食物的安全及健康。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却屡禁不止,这反映出食品检验过程中依然存在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分析现阶段食品安全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问题;对策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因此,食品安全标准应该更加详细,覆盖面更广,内容要有针对性,科学的检验标准与环境、先进的检验技术、专业化的检验人员以及外部监管一同发挥作用,来确保食品安全性。

1 食品安全标准概况

近几年由于网络的发展,货物流通渠道更宽,很多生活当中常用的物品及食物都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购买,不再仅限于传统的超市、商店等平台。因此,这对食品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也从中发现了食品安全标准所存在的漏洞。国家对食品安全标准不断进行了修改及完善,到2019年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已经经过42次修订,食品安全标准覆盖范围更广,食品中添加剂的限定更全面,如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含量以及其他污染物或危害人身体健康物质的种类及含量的限定。除此之外,还对食品的卫生及营养要求有了更加明确的标准及说明。同时,指出了对商家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及食品生产的质量要求,以及如何判定食品安全性等相关内容,以此作为法律评判的依据。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还专门限定了对于特殊群体如婴幼儿食品的营养要求。遗憾的是,现今食品安全问题仍频繁发生,其中也不乏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问题。

2 食品安全标准在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2.1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标准有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两种不同的规定,强制性标准是需要商家必须严格执行的,一旦发现与规定标准不符合就需要停止生产或是销售,也不允许进口。但是推荐性标准是商家可以自行凭意愿采纳,而个别地方政府却规定商家也必须遵守推荐性标准,并强制执行。

错误的只认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忽视行业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出台的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在一定程度上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一些强制性措施保障施行。但是有些了解不充分的人只单纯注重国家标准,对除此标准之外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全然不顾,在国家标准之外的行业标准也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说,国家标准中有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之分,同样的,在行业标准中也有强制性标准,都需要严格遵守[2]。

2.2 食品安全标准相互之间不统一

国家所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涵盖不同类型,不同食品及不同有害微生物的规定,这些规定内容不一致,含量及限定标准不同。

2.2.1 不同标准中对微生物标准规定不一致

食品安全标准对致病菌有一定限量要求,如即食水产品或是藻类制品中允许微量的副溶血性弧菌或是金黄色葡萄球菌。但是在鱼糜食品中不允许出现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副溶血性弧菌,同样的,即食藻类食品的卫生规定也是不能出现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副溶血性弧菌。这些标准对同一微生物有不同的标准使得在食品检验不够科学合理。

2.2.2 不同标准对微生物含量的规定不合理

腌制食品中规定不能检出副溶血性弧菌,通过腌制可以遏制非嗜盐菌的生长,却无法控制副溶血性弧菌等嗜盐菌的生长,而预包装熟制水产品利用高温可以有效杀灭细菌,但是腌制食品与预包装熟食标准相比更为严格,这不够科学合理[3]。

2.3 对致病微生物限制不全面

我国在食品安全标准分类上种类较多,水制品分类中就有鱼类罐头、水产调味品、鱼糜食品与藻类食品等,这些食品规定中限定了致病微生物含量,但是食品种类并不全面,仍有部分食品没有涵盖在食品安全标准之内,成为漏网之鱼。

3 保障食品检验的有效对策

3.1 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的监管

任何规定都需要有监督手段予以保障。因此在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检验时,应该有相应的监督监管部门实时对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可以通过部门内部监督及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在检验部门内部设立监管小組,对食品进行定期检测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实时监督工作人员操作的规范性。同时开设群众举报热线或举报邮箱,一旦群众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工作人员失责,可以举报。

3.2 科学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政府应该对现阶段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详细深入的探索,找到其中各种规定之间的矛盾点或是不合理的地方,再进行重新划分,制定统一标准。若确实需要在不同类别食品中对相同的微生物划定不同的标准,则需要在各项标准中进行说明,规定应用的范围。

3.3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由于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我国的食品种类越加丰富。因此,对食品中微生物的限制不够全面。可以学习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标准上的类别划分,并进行市场调查,了解现有食品安全标准中所缺少的类别,并予以补充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EB/OL].(2019-10-11)[2020-02-14].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0/31/content_5447142.htm.

[2]詹立晶.我国食品检验技术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解析[J].食品安全导刊,2019(15):71.

[3]王岩.现阶段食品检验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J].现代食品,2018,5(10):97-99.

作者简介:张浩玉(1982—),男,河南洛阳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食品营养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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