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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教育的戒尺还给教师

2020-07-09曾海玲

小学语文教学·人物版 2020年6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家长

曾海玲

观点碰撞

2019年9月21日,我参加了由21世纪研究院举办的一个主题为“再不把戒尺还给老师,这代孩子就完了”的沙龙活动。活动持续了两个多小时。主讲嘉宾除了代表体制内教育管理者的我,还有律师、三个孩子的妈妈及一个特色学习社区的17岁学生。

关于教育惩戒,我国自古就有“严师出高徒”的传统。甲骨文的“教”字就是一个人手持教鞭在教育孩子。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孟子有云:“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虽然前些年,许多教师发出了“不敢管”“不能管”的声音,但近年来,一度丢失的戒尺又在众人的呼声中出现了归还之势。

2017年2月,青岛市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2019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2019年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然而,出乎我意料的是,在活动现场经过近2个小时的深入探讨之后,在最后的互动环节中,仍然有不少与会人员对实施惩戒权持保留态度。“当我看到‘教育惩戒权这几个字的时候,心里很不舒服。‘惩的意思就是‘罚,罚难道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吗?”一位从事幼儿教育的妈妈说。“在我们这个学习社区,没有‘教师惩戒权一说,我们的所有规则都是学生制订的,如果学生不遵守规则,他将被他自己制订的规则所惩罚。”一位学习社区的负责人说。“对学生而言,惩罚意味着肉体或者心灵受到一定程度伤害,事实上很多人回忆求学生涯的时候,都感觉到当年所受的伤害难以治愈。”一位医师说。

……

厘清概念

到底什么是惩戒权呢?它与法律法规中所说的“体罚”有什么区别?为什么主流价值认为惩戒权的实施已经势在必行,但还是有不少人对它持不同的态度?

经过查阅文献我发现,事实上,在目前所有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惩戒权”的字眼。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到“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在《教师法》中也提到有关“体罚”的字眼,而在《教育法》中,也提到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教育惩戒权”的确是一个崭新的说法。

但笔者以为,不少持反对观点的人可能是把“教育惩戒权”和“体罚”等同起来了,事实上这二者之间是有着根本区别的。

首先,“体罚”体现的一种教育的权威,往往是因为学生没有达到要求或者违反了相关规则,教师对学生实施了暴力行为,如打骂、侮辱等。筆者曾听一位同事说,她上小学的时候,数学成绩不好,有一次去向数学老师请教一道题,数学老师脱口就说:“连这道题都做不出来,你以后什么大学也考不上。”就这么一句话,让她自卑了很多年,直到现在,一想起这句话,仍然备受打击。一句挖苦的话尚且如此,辱骂、抽打等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会更加严重,有时甚至会造成不可逆的影响。因此,从根本上来说,体罚是一种暴力手段,而且这种手段带来的后果超过了受罚者的承受能力,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身体或者心理伤害。

而“教育惩戒”虽然也有一个“惩”字,但“惩”只是手段并不是目的,其侧重点在“教育”二字,意在通过惩罚达到戒免、教育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教育惩戒必须基于人文、伦理和道德,必须着眼于生命的成长。这样的手段虽然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实施的过程或者带来的后果是在学生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或者在短期内能够得到修复。如,让随地丢垃圾的同学做一天义工,让上学迟到的同学当着全班同学表演一个节目等,这样的惩罚,学生能够接受,更重要的是能够能从中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深刻教育。

从理论的层面上来讲,教育惩戒和体罚有着根本的区别,但是从操作的层面上来讲,界线不可能完全清晰。因为每一个个体性格不同,心理承受能力不同,有的时候,相同的方式,在不同的人身上所产生的效果也不同。这恰恰体现了教育的复杂性和智慧性,也给教师的工作提出了一定程度的挑战。但作为教育工作者来说,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有人说,没有教育惩戒权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的确,我们无从想象,只有肯定和鼓励的教育将是怎样一种情形。但与此同时,法律法规赋予我们教育惩戒权,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时随地使用教育的惩戒权,如对一个性格非常内向的学生而言,如果我们不加分辨地任意使用,后果一定是非常严重的。而且任何教育手段,如果经常使用,其效果也一定会不断衰减。

实施策略

不少专家、教师认为,教育惩戒权提出容易,实施起来并不简单。到底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应该有相关的操作细则或者操作流程,也有人提出学校应该有一个专门实施教育惩戒的组织,或者在实施教育惩戒之前要让家长知情……作为教育工作者,我认为无论细则细到什么程度,都不可能包罗万象。事实上,我们发现,无论是山东日照五莲二中杨老师的处罚结果,还是安徽铜陵周老师的跳江事件,在过程中,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甚至派出所的意见都有一定程度的摇摆,这恰恰说明了实施和评判的复杂性。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该如何使用教育惩戒权呢?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一谈自己的思考:

1.达成共识

要想顺利实施教育惩戒权,学校首先要和家长做好沟通,让家长清楚什么是教育惩戒,为什么要实施教育惩戒,以及实施教育惩戒的原则和方式,让家长放下顾虑,真正认识到实施教育惩戒权的目的是为了让教育变得更完整,而不是一味地传承“严师出高徒”的古训。实施惩戒权是在学生可承受范围内进行,并不会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灵带来不可修复的影响。实施惩戒权的根本原则是爱,是教育,意在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保障每一个生命受教育的质量……总之,实施之前,学校要和家长达成观念上的一致。

2.共同制订

实施教育惩戒,说到底就是培养一种规则意识,让学生明白边界的概念,有哪些是可为的,哪些是不可为的,但是如果这些规则由教师或者学校单方面制订,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往往有一定的局限性,甚至遭到大家的反对。因此,我认为,在制订细则或者操作规范的时候,惩戒权的实施者、接受者以及监护人,所有权利攸关方都要参与进来。一方面,多角度的意见会让相关规则更加完善,另一方面,自己参与达成的意见在实施的时候容易自我接受。此外,这样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学习和提升。

3.共同实施

实施教育惩戒权的主体到底是谁?传统意义上,大多数人都默认为是学校或者教师。但我认为,既然规则由大家共同制订,也可以由大家共同来实施,也就是说,家长和学生也可以参与进来。特别是对学生而言,自我管理能力以及自制力的形成,通过教师或者家长来管束、提醒,只是外在的因素,而比外在因素更重要的是,让学生通过自主探索和实践,“在游泳中学会游泳”,在试错中获得成长,在自我管理中提高认知。

如今,各地关于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还在酝酿或者初步试行中,但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应有一些基本的认知和判断。当我们把自己的身份真正转化为引领者、支持者、服务者时,当我们真正做到尊重学生、学会接纳、学会理解、学会包容之后,再来面对个性、习惯、能力有差异的学生,遇到学生所犯的种种错误时,便能用一种平静的情绪、理性的思考、智慧的方法来解决。当我们的所有举措和手段都是基于让学生获得成长时,学校、家长和学生才能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共识。

(作者单位: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福南小学)

责任编辑    刘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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