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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企业税收风险管控分析

2020-07-04夏秋林张芹

全国流通经济 2020年8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互联网金融

夏秋林 张芹

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已经普及应用到各个领域,其中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势头尤为强劲。它的发展推动着我国传统的财务会计核算、税收等管理发生变革。但目前由于我国"互联网+税务"的发展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在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详细和规范,存在利用税务稽查在互联网的盲点和税务法律的空白进行的偷逃税行为。本文将以H公司为例,研究在互联网背景下企业存在的会计核算和税收风险问题,并就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意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偷税漏税;个税转移;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

2096-3157(2020)08-0167-02

一、研究背景

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税务行业发展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机遇。“互联网+”现代税务行动的深入推行势必将会带来新的产品营销和服务方式和促进新的税收管理体制的完善,同时也代表着在未来将会出现新的税務行业发展态势以及新的税收来源。在此背景下,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应积极探索创新的税收管理体制和机制,推动智慧型税收征管体系深度的变革和“互联网+税务”的智慧型税务深度融合,全面推进现代税务的转型升级。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税务”的工作已经初步取得一定的成效,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主要方面的税务体系建设。

1中国金税三期系统的建立

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普遍存在的偷逃税款等风险,国家提出了一系列的税收管理办法与政策措施。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大力提倡税收管理信息共享,建立了税务机关与金融企业纳税人之间良好的税收管理数据共享沟通的渠道。随着金税三期信息化工程的实施和全面推广,国家税务局也希望能够通过“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的业务网络建立,形成一个完整的新型全国互联网税收管理数据信息大集中系统,进一步实现全国征管信息数据大管理和集中,优化纳税管理服务,准确地为税务部门提供决策、管理涉税事务等信息服务,从而进一步提高公民的税收的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2中国版CRS配套制度的完善

针对境外逃税的问题,新版CRS配套的制度正渐趋完成。2018年9月,用于实现境外金融账户的涉税信息自动报送和交换的标准的多边税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简称CRS)已经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正式上线。因此,国家税务机关将掌握大量的个人在境外的纳税收入,中国境内的居民一旦被税务机关列为高收入风险的纳税人,将补缴境外个人所得税。另外,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首次明确设立了反避税条款,为国家税务机关的执法反避税措施提供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二、H公司的税收风险识别与评估

在本文内容中,假设案例主体H公司创始人甲作为投资方在BVI注册成立了全资控股公司——英属维尔京D投资发展公司,并且甲同中国澳门商人乙所在的B商业银行共同在中国香港注册并成立一家上市H财产保险公司,其中甲为H公司的股东及法人代表。

同时假设目前该境外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为:公司董事长甲为境内居民纳税人,在BVI注册成立了一家全资制的境外控股公司——英属维尔京D商业投资金融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同时D公司股东持有互联网金融借贷C公司7214%的股权,C公司的股东均被认定为境外的投资人。C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持有B商业投资银行5065%的股权,C公司公告中明确,公司所有的境外投资经营管理活动由H公司股东来负责执行。

1注册海外空壳公司避税

在一系列公司的兼并重组,股权变换中,D公司通过内部股权交易的方式和流程实现了股权利润的转移。如果认定境外注册D投资发展公司本身是H公司的甲用来避税的海外公司,那么,此项股权交易中被转让的D公司很可能是一家空壳公司,其股权转让的实质是通过转让避税的空壳公司股权达到间接转让我国境内实体公司H公司,进而实现C公司股权易主,而境外D公司和甲借此达到避税目的。从交易内容看,D公司与C公司的股权转让,实质上很可能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该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

在这里,D公司的有无合法获得实质利润,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可以作为判断其是否为漏税依据的关键。H公司把一部分在中国境内生产和海外经营的实质利润全部转移到海外D公司以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借助海外商业避税地的资源通过税务管理和安排达到生产和H公司海外经营利润的最大化,就是实现逃税的目的。

2虚开工资表和网银个人账户转移逃税

假设H公司的每月工资表(税前工资金额),董事长甲每月的工资58000元,会计人员丙每月的工资38000元,暂不考虑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因素。(因为相对高管薪酬来说,该类财务管理费用的金额较小)但通过金税三期的税务稽查发现,会计人员丙每月向董事长甲的B银行账户汇款金额34000(在此假设丙的实际工资为4000元)元,且公司会计丙的工资远高于其行业的平均值。因此H公司高管可能存在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划转,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同时,H公司还将甲的大部分收入从工资薪金项目下,划转到股息红利、财产转让项目下。加上这部分收入,甲原本会适用的45%的税率,一下子就变成了20%的税率,税率下降了025个点。

3通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交易避税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带给了用户日常支付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他们的目的是利用第三方支付的平台将买卖两者之间经常发生的资金流动交易情况都隐匿了起来,使得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很难及时监测其在互联网支付平台的真实资金交易数目。因此D公司将其名下的互联网金融借贷C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机构和渠道与B商业银行直接建立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虚假交易进行的洗钱不易被监管部门发现。H公司的甲和丙分别利用此种关系将B商业银行账户和C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经常发生账户间的资金流动交易往来,存在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和虚假交易的行为。

由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隐匿性和潜在性,因此很多不法分子或利用这一特點进行洗钱。同时利用互联网交易的便捷性,每日进行多次金额的流动转账,资金流动性的频繁转移,使得税务相关监管机构监管较为困难。

三、税务机关应对方案

1针对H公司注册海外空壳公司避税行为

(1)合理利用中国版CRS配套制度

随着CRS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每年可以通过利用此制度与其他的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进行资产信息的交换。通过CRS制度展开金融账户间、银行间、税务局间的海外账户信息交换,获取其个人所在海外机构的账户、资产以及海外公司账户的内容等相关信息,以此方式来准确掌握其个人境外的收入,使得个人财富透明化。

中国税务机关通过CRS制度对海外注册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账户的信息、资金往来的状况等相关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初步的了解和排查,以判断海外注册公司持有人是否利用在境外机构注册的资产以及公司账户信息来对个人进行避税,以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展开税务信息交换的海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将按照规定每年向其海外机构所在国(或地区)税务主管部门报送海外机构账户实际持有人的相关信息。也就是说,中国的境内纳税人即使不主动地申报自己的海外公司业务收益,这些海外账户信息每年也将被个人所在中国的税务主管部门轻松获得,让中国税务机关能够准确掌握公司在境外的实际收入。

2针对H公司虚开工资表和网银个人账户转移逃税

(1)充分利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利用中国金税三期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开展紧密合作。通过进行动态数据的对比,税务机关可对企业的银行存款管理账户,涉嫌纳税人银行存款管理账户的余额和纳税人资金的往来状况等指标进行检查。如果相关的数据和指标对比不上,税负率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就可以随时介入,对企业财务的状况和税负率开展进一步细致的调查。

(2)充分利用多证合一的信息共享。“多证合一”的纳税证照信息整合使个人所得税改革进一步实现了信息的共享。企业与税务、工商、社保随时都有合并的接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员申报的企业工资薪金所得与社保、年金所得缴费的基数不完全匹配的企业和单位,属于政府部门纳税业务疑点专项检查的对象。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个人所得税实现数据共享,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部门负责全员工资全额薪酬的申报,每一个纳税人的实际工资薪酬对应相应的居民身份证纳税号码、相应的社保基金缴纳情况等,企业工资全员薪酬的申报体系一目了然,使得虚做工资薪酬的逃税难以有效地进行。

3针对H公司涉及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洗钱避税行为

(1)进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预警措施。通常情况下,网络交易和洗钱的犯罪者一般不会因为出于太多的安全考虑而将非法的收益直接分割成多份的小额或非法收益再一次进行交易。这就为税务机关建立了可通过对一定的收益数额以上的高收益交易进行资金流水监控管理的报告机制,即大额收益交易的报告监控制度,进一步加强了网络交易和洗钱违法犯罪进行的监督管理。2019年1月1日起,央行关于非银第三方支付金融机构个人账户开展大额收益交易资金流水报告的监控管理新规正式施行,个人账户的大额交易及资金流水异常将接受央行的监控和管理,进一步增强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交易信息的透明性。

(2)将第三方的支付服务平台纳入到全国反网络洗钱体系。首先要构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的反洗钱工作体系。针对目前发展迅速、不断进行深刻变革的支付产业,反洗钱工作也应跟上发展潮流,为支付变革与创新提供可靠保障。其次,要重视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固定。在对涉税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时,需要确定案件性质,而确定案件性质的关键在于取证。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取证尤为关键。因此需要借助第三方保管机构以及专业鉴定机构的力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护,为案件的定性打下良好基础。最后,税务机关可借助于金税三期等税收征管系统,利用黑名单机制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交易进行筛选,保证对洗钱犯罪的人员、资金流向、相关联系渠道、交易对象以及追溯资金来源等方面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张静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税务”模式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16,(26):208~209

[2]孙存一,谭荣华“互联网+税务”推动税收大数据分析的路径选择[J].税务研究,2017,(03):9~13

[3]林湄媚境外个人和境外企业利用不当组织形式安排避税案例[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08):19~20

作者简介:

1

夏秋林,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

2张芹,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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