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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金融的税收政策

2016-10-11万东见

财税月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互联网金融政策

摘 要 近年,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可谓发展迅猛,在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譬如,监管缺失现象严重,金融税收征管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政策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异军突起,发展迅猛,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新兴业态不断涌现。自2012年下半年以来,各种模式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井喷式发展。2013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目前,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与之相伴随,理论及实务界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存在形式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等。所以,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国家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企业依然要依法纳税。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及政策的建立和完善从纳税征信的角度来说,会起到一个重要的监视作用。同时,也会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这样无论线上线下都缴纳适当的税收,正是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法律制度缺失

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整个行业都在摸索中前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设立、监管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都存在法律制度缺位及法律适用问题。互联网金融交易具有无纸化特点,电子票据的使用远超其他行业,对电子发票的需求也较为强烈。金融业普遍关心与电子票据紧密相连的电子发票问题,而2012年8月起在部分省市启动的电子发票试行结果并不理想。除了地区间的不平衡、认知上的不统一、技术上的不匹配,主要问题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电子发票得不到官方认可,不能作为财务入账。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提及,“纳税人能够证明其电子凭证真实有效的,可以作为记账核算、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而国发[2015]53号文件也提出“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然而,《税收征管法》修订仍未完成,电子发票的法律依据仍然不足。

(二)税收管辖权的不确定性

互联网金融活动由于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应税行为十分灵活多变和极具隐蔽,税务机关无法像对传统交易活动那样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发生地,也就无法准确行驶税收管辖权。交易环节分散化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加剧。互联网金融的“无界性”使一笔交易的参与方由固定的双方变为遍布各地的多方,税收管辖权由一个区域发散到多个区域,从而使各地税务机关产生征管争议,还有可能造成重复征税或征管遗漏。

(三)税收征管技术有限

征管技术手段总是随着应税行为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而且往往落后于形势发展。互联网金融由于交易参与者众多,交易行为隐蔽,交易轨迹难以留存等因素,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有效掌握应税信息,从而流失大量税款。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已经开始进行了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认识性不足,相应的征收力量也相对有限。互联网金融中存在大量C2C形式的交易活动,交易主体多数是自然人或工商个体户,现有税源管理部门无法有效掌握课税要素。同时,由于信息化管理水平还未能深度应用于征管技术,社会化征收信息网络还没有形成,税务部门没有充分的信息获得渠道和手段,仅仅凭借纳税人自主申报信息和内部风险评估技术,不能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活动。

二、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立足于传统交易模式、传统金融模式的税收制度难以充分涵盖、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税收征管需求。从顶层制度设计上规范互联网金融是解决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问题的重要基础。这里的顶层制度设计不仅仅指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的完善,也包括确立互联网金融在现行金融体制中的地位等,因为明确交易活动、金融活动的属性是对其课税的前提。目前,在税收领域,应当在总结互联网金融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对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等进行必要的适应性修订,修改不适应或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条款,增加对互联网金融征税的相关条款。同时,随着对互联网金融认识的加深,可以对互联网金融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基本要素给予明确界定,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科学、合理、高效的税收征管。现行金融体制中互联网金融地位的确立是其税收制度构建的必要前提,目前总体来看,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模式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尚待进一步确立和规范,金融方面的立法仍待完善。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机关应首先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税务登记制度,逐步将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逐步纳入税源管理,并根据其交易特点制定税收政策,实施针对性管理。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和传统的市场经营行为相比较,有着独特的交易方式和技术手段,税务部门应根据其特点完善税务登记制度,研究开发可在互联网上进行税务登记的软件系统,探索网络登记。一是电子税务登记应涵盖身份信息、税务管理码、网络银行账户、IP地址,ISP提供商、服务器、

网络银行账户等信息,通过网络认证登记,加强税源监控;二是网络交易平台或服务商在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时,或者互联网金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自然人身份认证、银行账号、符合条件的需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传真件,税务机关可以减免其税费的形式鼓励运营商以及网络支付企业及时将互联网金融交易者的资料情况报备给税务部门。

参考文献:

[1]卫颖.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J].山海经,2015,(18).

[2]叶娅莉.对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分析[J].财经界,2015,(5).

[3]马蔡琛.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式及对我国的借鉴[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1).

作者简介:

万东见,(1989—),男,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安徽大学硕士,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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