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职教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校企合作问题管窥
2020-06-17黄丽丽马宽斌
黄丽丽,马宽斌
(广西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广西 桂林 541004)
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一系列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对于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愈加旺盛,办学主体多元化形式愈受青睐,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得以快速发展,集团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中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报告(2017)》指出,职教集团化办学仍处于快速发展机遇期,其办学效果显著提高,办学规模有所扩大,办学内涵有效提升,切实增强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我国构建现代化职业教育体系注入了新活力。新时代背景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也存在一些不足,而校企合作不深入、合作层次不高成为集团内部最为棘手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才质量供给。为此,探讨职教集团化办学模式下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迫在眉睫。只有校企合作深度融合,才能推动职教集团化办学实现质的飞跃。
一、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内涵与发展
(一)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内涵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一种高级组织形式,它由一所或多所职业院校牵头协调,与政府、行业、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合作办学,自愿组成一个非营利联盟组织[1]。一般情况下,职教集团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团体和协会组成,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技能培训、合作融资等办学活动。职教集团化办学模式的诞生,不仅是与国家经济结构相适应的结果,也是职业教育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而创新的治理方式。各参与主体发挥各自优势,遵循“共赢、共创、共享”的原则,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等方面进行深度交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简言之,职教集团化办学旨在实现教育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整合,促进人才培养链、产业链和利益链有效融合,形成职业教育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职业教育从行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独立办学,但在单一办学模式下,学生只能在校内学习,没有机会参加企业实习和社会实践,办学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职教集团化办学模式应运而生,并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办学的典型模式。自20世纪90年代兴起,经过20多年的探索发展,职教集团化办学内涵不断提升,运行机制日益完善,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逐渐由松散型向紧密型发展。
第一,内涵不断提升。在实践探索过程中,职教集团内部突破了单一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形成校企、校校、企校等多元合作关系,进一步促进了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同时,职业院校主动与各参与主体加强合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企业员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等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也得到不断提升。第二,集团运行机制日益完善。职教集团一般都设有日常工作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并制定集团内部的章程、相关配套制度以及日常协作机制,保障集团正常运行。一些地方职教集团在运行机制方面不断实践探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例如2006年5月,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联合26家企事业单位组建浙江商业职业教育集团。14年来,浙商职教集团规模日益强盛,并于2018年荣获省示范性职教集团项目立项。集团内部注重组织、制度、文化建设,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七个理事单位,并先后制定了《章程》《“一师一企”制度实施办法》《院校分会工作条例》等制度条例,不断完善管理与服务机制,形成了政行企校多方共赢的局面[2]。第三,规模不断扩大。一方面,职教集团数量持续增加(见下图)。1992年-2014年,可将我国职教集团划分为3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1992-2001年,全国累计成立7个职教集团,发展速度较为缓慢;第二阶段为2002-2009年,全国累计成立职教集团422个,进入初步增长期;第三阶段为2010-2014年,全国累计成立职教集团612个,进入快速增长期。无论处于哪一个阶段,职教集团数量均有所增长,第二、第三阶段数量增长迅速,效果显著。截至2018年11月,全国职教集团数量更是高达1400多个,覆盖90%以上的职业院校和100多个行政部门。另一方面,覆盖范围广。据不完全统计(见下表),截至2014年底,我国职教集团成员单位有46400家,职业院校、集团企业、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均占有一定比例,其中职业院校、集团企业的数量最多,分别为8330多所、23500多家(见下表)。第四,国家高度重视。为支持职教集团化办学,国家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改革职业教育体制,鼓励多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形成多元办学格局。2015年教育部出台《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倡导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等共建职教集团,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在国家的鼓励和引导下,各地方也相继出台支持职教集团化办学的政策,并给予职教集团资源倾斜政策[3]。
图 职业教育集团数量变化趋势
表 2014年底我国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分布情况
二、校企合作:职教集团化办学高质量发展的引擎
(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对职教集团化办学提出新诉求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培养了大批技术技能型人才,初步建立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职业教育发展步入新阶段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解决人才供给侧与需求侧失衡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职业教育需求,我国持续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然而,如果只是依靠职业教育单方面的力量,难以保证应用型人才的供给质量和经济发展新常态。鉴于职业教育比普通教育跨界性更加大,需要教育界和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对职教集团化办学提出了新的诉求。《意见》也指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关键是深入推进职教集团化办学。基于此,职教集团化办学应该肩负起新的历史使命,建构集团成员的利益协调机制,进一步创新集团运行模式,营造有利于集团改革发展的环境。从宏观到微观,一步步完善,实现集团化办学由量到质的飞跃,推动职教集团化办学模式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相适应。
(二)校企合作是职教集团化办学高质量发展的引擎
1.校企合作是职教集团化办学的根本立足点
职教集团化办学是一项囊括了多个主体的社会办学模式,其核心主体是学校和企业,根本立足点为校企合作。第一,校企合作是集团化办学的关键环节。一直以来,我国职业教育一直存在教育内容与岗位要求相脱离,人才培养与社会需要相脱节的通病,导致学生就业率低、质量差,学生学习热情不高,职业学校生源流失率居高不下。究其原因,在于学校和企业之间交流联系不足、合作不紧密。职教集团要想打破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沟通障碍,实现学校与企业零距离对接,为社会输送合格的技能型人才,提高职教毕业生就业质量,关键在于加强校企合作。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根本目的是通过创新办学体制来改变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疏离的现状。在集团化办学过程中,学校和企业是主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他成员单位均作为一种辅助力量参与其中,促进校企合作发展。第二,校企合作是职教集团化办学快速发展的突破口。职教集团的发展目标是构建多方联动、统一行动的办学格局,校企合作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核心举措。校企合作关系是集团内部协调行动的重要形式,是集团突破发展瓶颈的内在要求,职教集团可以利用校企合作的利益结合点,将校企双方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充分调动双方合作的内生动力,实现快速发展。
2.校企合作层次对职教集团化办学成效产生影响
校企合作是职教集团化办学的重中之重,合作的层次水平必然会对集团化办学成效产生影响。根据国家政府的重视程度和合作范围,可将校企合作划分为“基本”“延伸”“拓展”三种形式。第一,“基本”形式属于低层次合作,是基于学校和企业双方短期需要而围绕某些具体项目展开的合作,项目顺利完成,合作立即终止,合作关系不稳定,合作成果有限,如学生到企业参观考察和顶岗实习等。第二,“延伸”形式属于中层次合作,是学校和企业双方为了阶段性的共同需要而形成的合作关系。针对多个项目展开系统性合作,合作关系较为稳定,合作成果较为丰硕,如订单式培养、产品研发等。第三,“拓展”形式属于高层次合作,是校企双方进行的深度全面合作,同时也是双方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经济结构而缔结的长久性合作,合作关系稳定,合作成果显著,如合作办学、合作办校等[4]。集团化办学实际上是一种高阶形式的校企合作,深受校企合作的影响,合作层次越高,职教集团化办学成效也就越好。
三、我国职教集团内校企合作面临多重障碍
(一)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地位缺失
近年来,我国职业学校积极探索集团化办学,旨在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然而,企业积极性难以调动,我国当前的校企合作还停留在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的初级阶段,成为制约校企合作深入开展的“短板”。职业教育的定位是为社会提供应用技能型人才,应该保证培养出来的人才具有扎实的技术功底。如果只是依靠最后一年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是远远不够的,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学生实操技能。这种低层次的合作只是完成三年级学生实习需要,对于学生操作技能和职业素养的提升帮助不大。企业之所以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驱动力不足,主要是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地位缺失所致。集团内校企合作往往以院校主导型为主,注重教育规律而忽视了经济规律,合作明显偏向学校。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付出了高昂的成本却甚微,难免会降低合作积极性。校企合作需要院校和企业的双向合作,如果企业仍然是意兴阑珊,即使学校再积极主动,也很难达到既定目标。如此一来,不仅会影响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也会阻碍集团化办学进程。
(二)校企合作领域不广, 融合度不深
职教集团化办学是一项时间长、跨度大的工程,需要不断拓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现阶段,职教集团结构相对松散,集团内部成员关系不密切,抱团发展的优势尚未显现。校企合作主要还是基于职业院校办学过程开展,学生的培养仍以学校为主,企业未能履行应尽职责。一是校企合作领域不广。我国的校企合作范围十分狭窄,合作流于表面,多为形式化,很多都是为了满足学校实习和企业临时用人需要而组建的短期实习和订单培养,而在共建课程、共享师资、协同育人等方面的深层次合作凤毛麟角。二是校企合作融合度不深。虽然很多职业院校都渴望与企业进行深度合作,但企业的参与只是停留在一张合同纸上,职业院校单方面唱“独角戏”的问题突出。例如,职业院校聘请企业兼职教师到校授课,但由于企业在人员调配方面存在困难,企业优秀骨干人员很少有机会到校开展教学活动,导致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被扰乱,兼职教师有名无实。加之兼职教师未经过教师岗前培训,虽然具备了专业知识,但是缺乏教师专业素养,课程把控力可能较弱,授课技巧不足,这也会造成课堂效果不佳。此外,很多企业没有参与校企共建课程和合编教材的全过程,有些甚至只是简单地引用企业实践案例,导致课程和教材实操性、应用性不强。
(三)校企合作政策体系尚不健全
国家给予职教集团高度重视,积极引导集团化办学和校企合作发展,但部分支持校企合作的制度体系不健全,校企合作结果差强人意。第一,政策法规可操作性不强。许多政策的用语含糊不清,表述不明,对合作双方权力、义务的界定比较笼统,涉及的人、财、物以及收益分成等还没有具体的明确规定[5]。如2002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形成政府主导、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办学格局。这种宏观性、抽象性、笼统性的表述并没有具体规定各主体的相关权责,实施性不强。第二,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在国家颁发关于深化职教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后,部分地方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但是地方性的政策法规总体上都是国家文件内容的具体化,没有结合地方实际,甚至出现对其他地方性政策生搬硬套的现象,缺乏针对性和实际效用。
(四)职业院校服务社会能力不强
在职教集团的校企合作过程中,相较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职业院校更加注重良好的经济效益。然而,无论从职教集团成员单位还是院校自身角度出发,职业院校都应将培养人才和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作为首要目标,而不是获取经济利益。2015年,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明确将提升服务能力作为职教集团的四大办学目标之一。职业院校作为职教集团的主要成员单位,应当与职教集团的目标保持高度一致。另外,职业院校自身的办学目标也应当是培养符合支柱产业、优先发展行业、重点企业需求的人才,理应加强与企业合作,进一步增强服务地方产业和经济发展的能力。鉴于此,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没有站在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校企合作的重要意义,没有认清自身核心职能。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职业院校受眼前利益的诱惑,与最初的办学目标背道而驰,将获取效益作为首要目的,这显然不符合要求;另一方面,大多数校企合作靠“关系牌”和“感情牌”维系。职业院校虽然与大量企业合作,但这些企业的规模和能力参差不齐,有些企业技术含量并不是很高,却凭借着与职业院校的友好关系保持合作关系。显然,这种校企合作形式只是为了合作而合作,协议签订了很多,却没有实质性的成果,对于提高教学水平和学生就业质量没有任何促进作用。
四、新时代职教集团中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构建
(一)强化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强调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主体作用。201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 号),首次提出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这也成为文件的一大亮点[6]。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再次强调“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7]。可见,国家对集团化办学和校企合作中企业主体地位的高度重视。再者,多年实践证明,政府主导型或企业主导型的校企合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只有引导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主体作用,才能促进、规范、保障校企合作。为此,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以组建职教集团的方式开展合作,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充分体现企业主体地位,吸引企业参与合作。同时,创新针对企业的利润代偿机制。虽然各级政府已经建立了企业利润代偿机制,但仅限于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两个方面,不能满足企业需求。为激励企业积极合作,应当丰富利润代偿机制的形式,如增加设备、人员、资料等方面的成本损耗补贴,进一步减少联合育人的企业负担,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使校企合作得以稳定有序发展。
(二)深化校企合作层次水平
合作层次包括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要提高校企合作的层次水平,必须实现纵向联合、横向沟通,扩展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就合作广度而言,校企双方除了进行短期性合作外,也可以探索合作的长效机制,将合作的范围扩大至校企联合招生、一体化育人、共建工作室、师资团队构建等方面。如职教集团成员歌尔股份与潍坊职业学院数控技术专业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成为山东省内现代学徒制工作试点的典范。2018年,歌尔股份又向潍坊职业学院捐赠 680余万元的数控及自动化设备,实现了校企资源共享[8]。歌尔股份和潍坊职业学院以职教集团为桥梁,共育人才、共建设施、共建命运共同体,拓宽校企合作的广度;就合作深度而言,为确保职教集团内部的企业要全程参与到职业教育办学中,尽到应尽的责任,企业必须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企业参与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如明文规定企业要将与学校合作培养人才纳入企业长期发展规划之中,由相关部门制定校企合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并根据计划中的既定要求按阶段、分步骤深度参与教育教学,将企业先进文化渗透教书育人的各个环节。同时,应建立对企业的绩效评价机制,及时进行考核、总结和整改,不断扩展合作深度,提高合作水平。
(三)健全校企合作制度体系
职教集团的校企合作要实现良性发展,必须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发展制度体系,完善外部体制和内部机制,从而保障各参与主体的应尽义务和合法权益。第一,国家层面,要加强职业教育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夯实制度供给,为校企合作提供法律保障。如我国1996年新修订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距今已有24年,法律里面的很多细则已经不符合当今时代的要求,影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该结合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尽快落实《职教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明确各主体参与办学的责任,细化各项办学措施。第二,政府层面,作为一个指导者、统筹者、协调者和管理者,政府应当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教集团化办学和校企合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制定具有当地特色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出台相关配套措施,规范各成员单位的行为。同时,政府要重视职教集团校企合作工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赋予职教集团独立法人地位,着力打造利于职教集团高效有序运行的政策环境,推动职教集团化办学健康发展。第三,职教集团层面,要加强自身建设,构建校企合作的内在动力机制。职教集团应规范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民主决策,秘书处、办公室等执行部门日常工作协调的组织管理体系,制定集团章程和制度,并根据职业教育发展变化的需要,审时度势的修改、完善集团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指定集团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校企合作的宏观管理,协调和推进校企合作各项进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参与合作的内驱力。
(四)全面提升职业院校社会服务能力
卓越的社会服务能力是职业院校最重要、最核心的职能。针对当前职业院校服务地方经济意识较为薄弱,服务能力不强的现状,职业院校应利用好职教集团平台,加强与企业合作,探索职教人才培养改革与创新方案。其一,职业院校应着眼于长足发展需要,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与校企合作紧密联系在一起,主动对接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求,与企业探讨人才培养模式,精准培养技能型人才,将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目标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必要保障。其二,职教集团要严格把关,加强对校企合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注重企业的质量和水平,选择知名度高、实力强、技术含量高的企业与职业院校进行合作。反之,那些只是为学生提供流水线工作,没有帮助学生得到实际锻炼的企业,不予以合作考虑。唯有此,集团内部才能建立起长远、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推进合作成果在生产、教学、实训领域的应用,形成可持续竞争力。职业院校也能因此利用自身优势资源,为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人才、技术性服务,全面提升社会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