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布资源税税率
2020-06-17
近日,江西财政厅、税务局发布《江西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江西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减征具体办法,自2020 年9 月1 日起施行。白云岩原矿税率2%,花岗岩原矿税率2.5%,石英石及玄武岩原矿税率5.5%,片麻岩原矿税率1.5%。砂石实行从量计征。《江西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考虑我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
一、江西省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征收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按《江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今后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原矿具体适用税率按《资源税法》明确的税率幅度的中值确定,选矿具体适用税率按照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分类,根据平均选矿回收率分别按原矿税率的50%、80%计算确定。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砂石、其他粘土、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江西省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其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三个月应纳的资源税;(二)江西省境内开采共生矿,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10%减征资源税;(三)江西省境内开采伴生矿,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40%减征资源税;(四)江西省境内开采低品位矿、尾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本决定自2020 年9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
江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