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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导致合同损失,四种情形可减免

2020-06-15杨学友

农家参谋 2020年4期
关键词:订金履行合同孙先生

杨学友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突发,不仅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也给人们的生活与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接踵而来的是损失与违约责任的承担。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责任应如何承担呢?

租车迟延返回,租金应减免

【案例】

1月22日,在湖北某市打工的孙先生与妻子考虑春节期间一票难求,决定租车回东北老家过年。他与张某达成租车协议,约定每日租金500元,自1月23日至29日上午9时还车,暂按优惠价3000元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孙先生根本无法在1月29日返回。孙先生通过微信与张某沟通,提出:车一直闲着没使用,疫情一旦解除,立即返回还车。不能还回期间的租金,希望张某给予免除。张某表示,双方约定每日500元不能变,只要没交车,就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

【分析】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于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作出的相关解释规定: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孙先生原本计划在1月29日交车,但因疫情无法返回而导致合同违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且孙先生已经通过微信沟通、告知了车主,因此,应免除此间的租金。

不能聚餐,酒店订金应返还

【案例】

1月10日,陈阿姨代表全家兄弟姐妹与某酒店达成口头协议,预定于1月28日在该酒店聚餐,并交纳订金1000元。因疫情突发,聚餐不成,陈阿姨要求酒店退还订金。酒店老板提出,因疫情暂时不能履行合同,可以往后推延,什么时候都成,但要求退还订金不可以。

【分析】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已经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定为“不可抗力”。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陈阿姨一家人约定好春节假日期间聚餐,春节过后时过境迁,不想再补聚餐,是消费者的自主权利,商家依法本应无条件退还订金,却“强买强卖”,以不退还订金要挟,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春节后无法返回,房租应扣除

【案例】

张可心在湖北某市工作期间,于2019年3月1日与李老伯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年租金38000元,租期自2019年3月1日到2020年3月1日。2020年1月20日,张可心回家过年,本打算2月1日返回,可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返回,租的房子无法正常使用,只能空闲着。张可心通过电话与房东李老伯商量要么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要么扣除因疫情无法入住这段时间的房租。李老伯认为,虽暂时不入住,但张可心的衣物等物品占用房屋,就得全额支付租金。

【分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李老伯出租的房屋因疫情小区封闭,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导致租房合同在此特殊期间无法履行,李老伯的房租损失,张可心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因疫情停业,商铺租金应减免

【案例】

陈东与孙某签订的一年期小吃店租赁协议,将于2020年5月18日到期。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小吃店从春节以来一直不能营业,整个2月份的营业额和利润分文没有。陈东向孙某提出减免疫情期间不能营业时间的相应租金。孙某则认为,双方合同未有减免之类的约定,不同意减免。

【分析】

《合同法》一个基本原则是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从法律(即按法律规定确认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来执行)。《合同法》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陈东租赁小吃店就是为了从事经营取得相应的收入,因疫情影响不能营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目的无法实现。而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如何承担。那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陈东有权要求减免此间的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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