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止付” 消费者应有知情权
2009-04-23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09年4期
近日,“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办接到上海消费者孙先生的投诉,称在办理银行准贷记卡遗失补办手续过程中,遭到农行“惩戒式”的报复。
2008年12月26日,孙先生发现自己用以发放工资的农行准贷记卡遗失,遂往上海分行控江路支行办理补卡手续。当时,柜面营业员告知,他卡内尚有200余元透支款没有付清。孙先生付清全部欠款后,营业员承诺1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卡发到孙先生手中。结果,孙先生一直等到2009年1月底也没有消息,再去询问时得知,由于透支款逾期未还,银行已采取了“止付”措施。
孙先生感到很气愤,他认为,农行上海分行的这种所谓“止付”,并不是在规避所谓的金融风险,而是利用手中的便利对消费者实施“惩戒”式的报复,银行如此对待消费者是不公平的,“止付”是一种“霸王条款”。
农行方面回应,孙先生所说的“止付”一事的确存在,但“止付”本身不存在惩戒,孙先生长达一年多的透支,已经超过了最后还款期限,构成了“止付”的必要条件,“止付”是银行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采取的不得已举措。
所谓信用卡止付,是银行为加强管理,保证安全,防止伪卡及遗失卡被冒用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而采取的一种防范措施。同时,也是应持卡人要求止付主卡或附属卡,减少持卡人损失和风险的重要环节。
通过“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办工作人员的协调,孙先生最后拿到了自己的工资卡,但孙先生质疑,银行对消费者实施“止付”,之前是否也应履行告知义务?据孙先生反映,农行每个月发给他的手机短信,除了催讨透支款,就没有其他内容了,这次对其账户实施止付之前,事先没有告知,事后也没有任何解释。
“细节决定成败”。假如银行方面在处理此类问题的时候能够更加周到细致一点,更加人性化一些,很多矛盾和问题恐怕就不会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