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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字”形义构建的民俗学解读

2020-06-08

关键词:待产生子礼记

吕 亚 虎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19)

目前学术界有关古文“字”形义的探求,有以《说文》“从子在宀下”为依据而申言者,也有驳《说文》所述而另创新说者。但无论哪种观点,多就其字形而略论其义,未能进一步分析古文“字”形义构建的本源认知及其字义演进的因由,故此一问题的探讨仍有其必要性。

一、 古文“字”构形辨析

认同许慎《说文》“字,……从子在宀下”之说,多将“宀”理解为房屋之形并依之立说。如清人徐灏云:“从子在宀下,指事兼会意,妇人乳子居室中也。”[22]113林尹、高明等按曰:“字之本义训乳子,从子在宀下,会意。宀,交覆深屋也,象屋两下四注之形。从子在宀下者,谓妇人居室中乳子也,引申为文字孳乳之称。”[23]3 758焦传生云:“字之本义为乳,动词。从子在宀下,谓婴儿在屋中也。引申有抚爱之义。文字义,实由孳乳衍生而渐多引申而来。此引申义大兴于后世,而本义渐晦。”[24]382张儒甫云:“字,以表屋子的宝盖头和表小儿的‘子’会意,‘子’亦兼读声。本指女子生育后在室内给孩子哺乳,引表女子已许嫁。今文借表记录语言的符号。”[25]545陈炜湛云:“‘字’的本义是妇女生子,以‘子’代表婴儿,置之室内(宀),以示妇女分娩得子(古不分男女皆可曰子)而哺乳之意。”[26]312许进雄则云:“金文的‘字’字,作一个婴儿于家庙之中(),表示介绍婴儿于祖先之前,成为家族的一员。给予名字的小孩才是可计数的下代子孙,故而引申以称滋生越来越多的文字。”[27]404王祥之云:“字,古文为生育、抚养的意思,文字之字是借音字。金文字(),会意兼形声字,以屋()内有子()会意为生育或抚养之‘字’。古文中,‘字’与‘子’通用,子又兼做声符。”[28]27

二、 古文“字”构形与古代产育禁忌观念

由于认知水平的局限,在早期先民的观念中,他们常把生理处于特殊期(如月经、产育等)的女性看做是污秽的,故须加以避忌,这一习俗至今在我国许多民族中曾有流传,有时甚至上升到国家律令禁制的程度。如《说文·女部》引《汉律》“见姅变,不得侍祠”,并谓“姅,妇人污也”。《史记·五宗世家》“景帝召程姬,程姬有所辟,不愿进”《索隐》引《汉律》此条内容同[29]2 541。何谓“妇人污”?《说文·女部》“姅”字下段注云:“谓月事及免身及伤孕皆是也……按,见姅变,如今俗忌入产妇房也,不可以侍祭祀。《内则》曰‘夫斋则不入侧室之门’,正此意。《汉律》与《周礼》相为表里。”[12]631-632余云岫于段注按曰:“月事者,月经也;免身者,生子,谓有恶露也;伤孕者,若小产及胎盘剥离等是也。要之,皆子宫出血之候也。”[30]204《汉语大字典》“姅”字条下亦云:“月经。妇人因分娩或小产出血也叫姅。”[31]1 114则《汉律》所谓“姅”(即妇人污),凡女性月事、分娩及小产等情况下的子宫出血症状均属其范畴。

《汉律》“见姅变不得侍祠”的规定,乃是基于姅为“妇人污”的观念。正因古人将女性月事、伤孕出血、分娩等看做是极为污秽之事,故常须对此一特殊状态下的女性加以避忌。段注所谓“《汉律》与《周礼》相为表里”的《周礼》,其内容即见于《礼记·内则》所载“妻将生子,及月辰,居侧室。夫使人日再问之。作而自问之。妻不敢见,使姆衣服而对。至于生子,夫复使人日再问之。夫齐,则不入侧室之门”,“公庶子生,就侧室。三月之末,其母沐浴,朝服见于君,摈者以其子见”,“庶人无侧室者,及月辰,夫出居群室”。孔颖达疏曰:“此论国君以下至庶人生子之礼,及嫡庶差别,妻妾异等,所生男女养教之法。”“夫正寝之室在前,燕寝在后,侧室又次燕寝,在燕寝之旁,故谓之侧室。妻既居侧室,则妾亦当然也。”“生子不于夫正室及妻之燕寝,必于侧室者,以正室、燕寝尊故也。”“庶人以无侧室,妻在夫寝,妻将生子,故夫出辟之。若有侧室,则妻在侧室,夫自居正寝,不须出居群室也。”[32]1 156-1 166这是说,上从国君,下至庶人,在其妻妾待产时,必须要加以避忌,不能与其同居。国君、士大夫等贵族上层有条件者,则其妻妾须移居侧室以待产;庶人因条件所限而无侧室者,则在其妻待产时,仍须出而避之。这反映出古代先民对于待产的孕妇,无论贵贱皆须避忌的礼俗。在这里,侧室成为贵族孕妇待产的特定场所。

《礼记·内则》所载孕妇临产移居侧室的礼俗,在《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已有记载:“公衍、公为之生也,其母偕出。公衍先生,公为之母曰:‘相与偕出,请相与偕告。’三日,公为生。其母先以告,公为为兄。”“相与偕出”,杜预云:“出之产舍。”孔颖达疏引《礼记·内则》“妻将生子,及月辰,居侧室”认为,产舍即侧室。[33]2 122杨伯峻注曰:“据《礼记·内则》,古代贵族妇人将生子,出居于侧室。侧室又谓之产舍,《大戴礼记·保傅篇》谓之宴室。此同出居产舍也。”“相与偕告”,杨伯峻注曰:“谓一同出居产舍,生子便一同向公报告”。[34]1 500则在当时,国君妻妾生子,即须至侧室(即产舍)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商代卜辞云:“令喙宅正,叀延宅正。”(《合集》22324)“……三妇宅新寝宅。十月。”(《合集》24951)彭邦炯指出,卜辞中的“喙”为人名,“宅”为居处,“正”即征,为治理、整治之义;“延”有延后、延缓之义;“寝”后不识之“”字可能是新寝名或宅名。前条卜辞,乃是关于收拾整理住宅以备孕妇居住的记录。而后条卜辞“宅新寝”之卜说明,古者王后怀孕而“出居别宫”之事是有据的,而且商代已存在。[35]182-183据此,则古代贵族妇女出居别室待产之俗,至晚可上溯至商代后期。

古代妇女临产别居的产育禁忌礼俗,在两汉时期,尚有专为孕妇待产而设置的“乳舍(或称‘产舍’)”以为资证,《风俗通义·佚文》所载两则故事即言及此俗:“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居,两妇皆怀姙,数月,长妇胎伤,因闭匿之;产期至,同到乳舍,弟妇生男,夜因盗取之,争讼三年,州郡不能决。”又云:“汝南周霸,字翁仲,为太尉掾,妇于乳舍生女,自毒无男,时屠妇比卧得男,因相与私货易,裨钱数万。”[36]590-591此两条文字中的“乳舍”,就是当时某些地方专用于孕妇待产生育的场所。两则故事所涉人物身份,一为富室,一为太尉掾,皆非一般民众,说明在当时即使是官宦或富贵人家的妇女,生育时也要到专为她们完成生育过程而设立的乳舍中待产。王充《论衡·四讳》述时俗云:“讳妇人乳子,以为不吉。将举吉事,入山林,远行,度川泽者,皆不与之交通。乳子之家,亦忌恶之,丘墓庐道畔,逾月乃入,恶之甚也。”黄晖按曰:“产妇不吉,在月内,邻舍禁其往来。虽母家,亦忌之。俗习尚然。”[37]975崔寔《四民月令》亦云:“祠岁时常所奉尊神,前期七日,举家毋到丧家及产乳家。”[38]60此皆汉时产育避忌习俗之明证。

值得注意的是,汉代后妃临产前,亦须迁居其他宫馆,史称“任(妊)身就馆”。宋杰对此认为,此与《论衡·四讳》所载江南民间孕妇“产痛在庐”的风俗具有相似的形态,都属于“外舍产子”,即妇女在临产前离开常居的房屋,到某种临时住所分娩,然后再返回故居。此一礼俗实施的原因,可能主要是出于保护孕妇及婴儿生命免受宫内他人妒害的考虑,但这种礼俗的源起,与原始社会对行经、分娩妇女的禁忌观念却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是原始禁忌的残存或流变。[39]33-50,189可见,在汉代,上至天子后妃,下到庶民百姓,虽然身份、地位和居住条件迥异,但产育避忌的观念却上下一致。晋代医家陈延之对此一生育禁忌信仰的文化背景直言道:“妇人产后满月者,以其产生,身经暗秽,血露未净,不可出户牗,至井灶所也,亦不朝神祗及祠祀也。”[40]25正因古代先民把妇女产育看做是“身经暗秽,血露未净”的不洁之事,故时俗禁忌之。

这种把妇女产育看做污秽而须避忌的生育禁忌观念,在我国后世的一些民族中仍有保留,如我国西南地区的佤、藏、哈尼、基诺、纳西、彝、普米、独龙、珞巴等少数民族均有视妇女分娩为不洁的习俗。[41]118-121而藏、哈尼、仫佬、鄂温克、独龙、鄂伦春、赫哲、基诺等少数民族则仍保留着妇女在分娩时须离开常居之室,在专门准备的产室中分娩的遗俗。如独龙族十分忌讳产妇在室内分娩,认为其“不洁”之体会冲犯室内的弓弩等狩猎用具,致使狩猎无获。因此,产妇分娩时必须到室外,待生下婴儿洗净后方可抱回室内。[42]356鄂伦春族旧时“当孕妇临产时,另搭‘斜仁柱’作产房,将其移居那里分娩,禁止在家人住的、供有神像的屋内生小孩。在产房,一般头胎住29天,二胎住28天,以此类推。从游猎生活转为定居生活后,鄂伦春自治旗在各村盖了公共产房,产妇到那里去分娩”。[42]364这与《礼记·内则》所载孕妇移居“侧室”待产及汉代孕妇移居“乳舍”生产的礼俗在其禁忌原理上相一致。

无独有偶,在世界许多民族中间,对于分娩期的妇女都有与上述相似的禁忌,其理由显然也是一样的,即妇女在此期间都被认为是处于危险的境况之中,她们可能污染她们接触的任何人和任何东西,因此她们被隔绝起来,直到健康和体力恢复、危险期度过为止。例如,在塔希提岛上,妇女分娩以后要住在圣洁地方的临时小屋里隔离半个月或3个星期,直到母亲举行“满月”仪式之后。在阿拉斯加附近的卡迪亚克岛上,临产的妇女无论什么季节,都得住进用芦苇搭起的简陋茅舍,在那里生下孩子住满20天。布赖布赖印第安人认为妇女分娩的污秽亵渎比月经来潮更为严重。妇女感觉快要临盆时,便告诉自己的丈夫,丈夫赶忙在偏僻无人的地方为她搭起一所小屋,让她一人独自居住,除了她母亲和另外一位妇人外,不得同任何人说话。在南非人眼里,产育婴儿所流的血比月事来潮的污秽更为危险,妇女坐月子期间丈夫必须隔离8天,不得在家居住,主要是恐怕受污染。[43]313-314阿拉佩什人孩子出生的时刻,父亲是不能露面的,因为他们相信:妇女的生育功能同男人带有魔力的获取食物的功能在本质上是势不两立的。分娩时流的血与月经时流的血一样是危险的,因此孩子必须降生在寨子外面……当清洗好婴儿并把胎衣、脐带处置完毕,母亲和婴儿被带回寨子里,暂时在一间小房子里栖身。这间小屋通常建在正常的居住区域之外。[44]30-31在日本的古代人生礼俗中,“生育曾经是在村落共有的产屋进行的,这是由于生育被人们视为不洁,因此产妇被隔离开来。大多数的情况是,产妇的禁忌日是75天”[45]74。以上虽反映的是域外民族产育的避忌习俗,但其所遵循的信仰原理与我国妇女临产须移居侧室或乳舍的习俗并无二致,都是基于产育期的妇女是污秽的、须加避忌的观念。

从古文“字”构形上看,从“子”在“宀”下,会意兼形声,像房屋中有子的形状,指产妇用来进行生育之事的场所,这正是古人基于将妇女生育看做污秽之事而须加避忌,故特为孕妇设置待产之场所——乳舍(或产舍)习俗在古文字形义构建中的真实反映。

三、 古文“字”文义探析

(一) 字,生也。因“字”是古代孕妇临产时移居用于生育之事的特殊场所——乳舍(或产舍)习俗在古文字构形中的反映,因此“字”便有了生子、产育的本义。如《汉书·严安传》“五谷蕃熟,六畜遂字”颜师古注:“字,生也。”[46]2 810《说文·子部》云:“字,乳也。”《说文·部》云:“人及鸟生子曰乳,兽曰产。”又,《说文·子部》“,乳也”段注:“上文之乳谓生子也,此乳者,谓既生而乳哺之也”。[12]750这里的“上文之乳”,即《说文·字部》所说“字,乳也”之“乳”。《论衡·气寿》云:“妇人疏字者子活,数乳者子死。”“疏字”与“数乳”对文,正是字、乳皆为“生也”之义的例证。又,《山海经·中山经》云:“(苦山)上有木焉,名曰黄棘,黄华而员叶,其实如兰,服之不字。”郭璞云:“字,生也;《易》曰:‘女子贞不字。’”王念孙云:“字者,《说文》:‘字,乳也。’《尧典》‘鸟兽孳尾’,传云:‘乳化曰孳。’《史记·五帝纪》作‘字’。《说文·序》云‘形声相益谓之字,字者,孳乳而浸多也’,亦生之义也。”[47]145“乳”的生育之义在传世文献中多有用例。如《吕氏春秋·季夏纪·音初》云:“夏侯氏孔甲田于东阳萯山,天大风晦盲,孔甲迷惑,入于民室,主人方乳。”高诱注:“乳,产。”《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菑川王美人怀子而不乳……以酒饮之,旋乳。”司马贞《索隐》曰:“乳,生也。”“旋乳者,言回旋即生也。”[29]3 374《汉书·刑法志》:“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颜师古注:“乳,产也。”[46]1 108《汉书·外戚传》:“妇人免乳大故,十死一生。”师古曰:“免乳谓产子也。”[46]3 967等等。

(二) 字,爱也,养也。由上引相关文献可知,妇女在侧室或乳舍分娩后,因其被认为不洁,故常须在用于产育之所留居一段时间方可回归原居处。至于需要留居多长时间,各家记载似并不一致。如《礼记·内则》为“三月之末”,《论衡·四讳》为“逾月乃入”,《小品方》为“产后满月”。所谓“满月者,非为数满三十日,是跨月故也。若是正月产,跨二月入三月,是跨月耳”[40]24。如此,则产妇分娩后短者月余,长者则须三月方可允许其回归原居处,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基此,孕妇待产的地方也就成为产妇与初生婴儿临时共处之所。在这里,产妇要照看、喂养初生儿一段时间,乳舍也就成为产妇对初生儿表达母爱的初始之所,而作为分娩场所的建筑形体的反映——“字”也就引申出“爱”“养”之义。

古文“字”的此一义项,在古代文献中也多有例证。如,《尚书·康诰》云:“于父不能字厥子”。《左传·成公四年》:“又不能字人之孤而杀之。”张舜徽云:“字之言慈也,谓爱之所由生也。物之相爱,始于养子,鸟兽尽然,唯人为甚。《诗·生民》篇:‘牛羊腓字之。’毛传云:‘字,爱也。’是已。推之成公四年《左传》:‘其肯字我乎?’十一年《传》:‘又不能字人之孤。’皆用此义。小徐《系传》‘乳也’下有‘爱也’二字,疑许书原文本有二训,大徐本误脱其一矣。”[54]3 598又,《左传·昭公十一年》云:“其僚无子,使字敬叔”。杜预注:“字,养也。”《左传·昭公十六年》云:“侨闻为国,非不能事大字小之难。”孔颖达疏引服虔云:“字,养也。”[33]2 079以上“字”皆为爱养之义。

(三) 字,孳乳增加也。正因“字”为古代产妇待产及对初生儿养育的场所,“字”也就有生育之义,并引申出爱、养之义,进而增生出孳乳增加之义。《说文·序》云:“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林尹云:“字之本义训乳子……引申为文字孳乳之称,盖独体为文,合体为字,指事、象形多属原始之初文,是谓之文。其后形与声相益,形与形相益,是为形声与会意,皆合二体而成,是孳乳而浸多者,故谓之字。”[23]3 758此均言“字”乃是由“文”孳乳而生者。

古文“字”的孳乳增加之义,亦可由古人幼名冠字礼俗进一步申论。古人有名有字,先名后字。于子生三月而“名”之,及其行成年礼后又加“字”。如《礼记·曲礼》云:“男女异长。男子二十,冠而字……女子许嫁,笄而字。”《仪礼·士昏礼记》云:“女子许嫁,笄而醴之,称字。”又,《礼记·檀弓上》“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孔颖达疏:“人年二十,有为人父之道,朋友等类,不可复呼其名,故冠而加字。”[32]296《公羊传·僖公九年》云:“妇人许嫁,字而笄之。”此即《礼记·冠义》所谓“已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古代于“名”外有“字”之用意,一则以示其成人,二则乃在于敬名之故。《仪礼·士冠礼记》云:“冠而字之,敬其名也。”《礼记·冠义》“已冠而字之”郑玄注:“字,所以相尊也。”《白虎通义·姓名》云:“人所以有字何?所以冠德明功,敬成人也。”《颜氏家训·风操》云:“古者,名以正体,字以表德。”朱熹云:“人必有名何?所以吐情自纪,尊事人者也。子生三月,则父名之于祖庙。于祖庙者,谓子之亲庙也,明当为宗庙主也……人所以有字何?冠德明功,敬成人也。”[55]229《周礼·春官·外史》“掌达书名于四方”郑注:“古曰名,今曰字。”贾公彦疏:“古者之文字少,直曰名,后代文字多则曰字。字者,滋也,滋益而名,故更称曰字。”[56]1 028《册府元龟·总录部·名字》云:“古称:孩而名之,冠而字之。盖以名者,义之制;字者,名之饰。”王引之云:“名字者,自昔相承诂言也。《白虎通》曰:‘闻名既知其字,闻字即知其名。’盖名之与字,义相比附,故叔重《说文》屡引古人名字,发明古训,莫著于此。”[57]1 451高田忠周云:“《说文·叙》‘仓颉之初作书,盖依类象形,故谓之文;其后形声相益,即谓之字。字者,孳乳而浸多也’,又《礼记·冠义》‘已冠而字之’注:‘字所以相尊也。’皆谓增加之义,即‘字’字转义也。”[58]1 146正因古人之“字”由“名”而生,冠字乃是敬其名。故古人的字常与名相应,即其“字”由“名”孳乳而来。

关于此点,前人多有论及。周秦时期,名“嘉”而以“孔”为字者,有宋公孙嘉字孔父(《左传·桓公二年》)、楚成嘉字子孔(《左传·文公十二年》)、郑公子嘉字子孔(《春秋经·襄公十九年》)等。许慎《说文·部》训“嘉”“孔”云:“孔,通也,从、子。,请子之候鸟也。至而得子,嘉美之也。古人名嘉字子孔。”王引之云:“‘孔’、‘好’一声之转。实谓之孔,亦谓之好。嘉美者谓之好,亦谓之孔,义相因也。”[57]1 298又有名“偃”字“子游”者。如郑公子偃字子游(《左传·成公六年》)、驷偃字子游(《左传·昭公十四年》)、颜成偃字子游(《庄子·齐物论》)、言偃字子游(《史记·仲尼弟子列传》)等,《说文·部》云:“,旌旗之游蹇之皃……读若偃。古人名,字子游。”张澍云:“游,一作,旌旗之游也。偃,卧也,取偃旗息鼓之义。”[59]21-22等等。此足见古人名、字相应,字由名孳乳而生之关系。

(四) 字,许嫁也。南宋以来,“字”又衍生出“许嫁”之义。如朱熹赞同耿南仲之说云:“耿氏解《易》‘女子贞不字’,作嫁笄而字。‘贞不字’者,谓未许嫁也,却与婚媾之义相通,亦说得有理……‘十年乃字’,耿南仲亦如此说。”[60]1 744-1 745王引之驳此说云:“宋耿南仲《周易新讲义》乃解之以《曲礼》‘女子许嫁笄而字’曰:‘贞不字者,未许嫁也。’案:《曲礼》‘男子二十冠而字,女子许嫁笄而字’,则‘字’为‘名字’之‘字’,《士婚礼记》‘女子许嫁,笄而醴之,称字’是也。许嫁而后字,‘字’非即许嫁明矣。《杂记》:‘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妇人执其礼。’女子之笄犹男子之冠,男子之冠有字辞,则女子亦当然。未许嫁者,年二十而亦笄而字之,则不得以‘不字’为未许嫁也……遍考经传及唐以前书,无以‘字’为许嫁者,而自南宋至今,相称谓许嫁为‘许字’,甚矣其谬也。”[57]14王氏所驳甚确。

虽然如此,但耿、朱训“字”为“许嫁”之说影响颇为深远,以至后世研究《周易》多有附和者。如清人李道平云:“‘字’为‘许嫁’之义,二不许初,故‘不字’。”[61]100宋祚胤云:“不字,不许嫁给人。”[62]27高亨则驳王氏说云:“其说似是而非。盖《周易》妇、女二字,截然有别。本爻云:‘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蒙》六三云:‘勿用取女。’《观》六二云:‘利女贞。’……诸‘女’字皆指未嫁者也。《蒙》九二云:‘纳妇吉,子克家。’《小畜》上九云:‘妇贞厉。’《大过》九五云:‘老妇得其士夫。’……唯《蒙》九二妇字谓子之妻,余皆指已嫁者也。然则女子决不能言不妊娠,不生育,而字为许嫁之义,明矣。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者,谓筮遇此爻,若占问女子不许嫁之事,则十年乃克许嫁也。”[63]171按,高氏谓“《周易》妇、女二字,截然有别”之说,此细言也。若泛论之,古代妇女也可称女子。如下文王氏驳耿说所引《内则》《大戴礼·本命篇》即是其证,故单以《易·屯》“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之“字”训“许嫁”之义略显突兀。

诚如王引之所说,唐前文献无以“字”为“许嫁”之说,而南宋至今则多有用例。除上引耿、朱二氏外,如南宋叶适《林伯和墓志铭》:“邻女将字而孤,养视如己子,择对嫁之。”[64]18明王世贞《艳异编·续集》云:“时生未议聘,而女亦未字人,因阴有所属。”[65]724清黄世仲《廿载繁华梦》云:“养成一个如珠似玉的女儿……现年十七岁,待字深闺。”[66]9清乐钧《耳食录》云:“姑死时,年方二八,实未字人,盖死后匹配者。”[67]23清曹去晶《姑妄言》云:“其女初改许贵婿,贵婿又殇,犹在闺中待字。”[68]571以上数处“字”皆“许嫁”之义。此外,清以来所编字书如《康熙字典》《辞源》《汉语大字典》等,于“字”条下亦均有“女许嫁曰字”义项。自宋以降,“字”有“许嫁”说之流行,或与时儒对《曲礼》“女子许嫁笄而字”经文原义的误解有关,此显为“字”后世之衍生义,非古文“字”形体所蕴含之本义及引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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