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卢梭的公意思想
2020-06-07盛洁
盛洁
摘 要: 卢梭的公意思想是社会契约论的主旨,在著作《社会契约论》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公意源于社会契约,具有普遍性、神圣性、强迫性的特点。卢梭的公意思想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是具有内在的逻辑缺陷,但是作为人类思想的智慧,他的公意思想对当代政治思想仍具有影响力。
关键词: 卢梭 《社会契约论》 公意 人民主权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1](8-175)。卢梭视自由和平等为社会的最高道德准则,在《社会契约论》开篇中就批判了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人类服从君王的政治不合法性。“放弃自由就是放弃成为一个人。就是要交出人权甚至还有人的责任”[1](8-175)。普遍的自由是人類的本性,以自由平等协商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是人们相互交往的基础,因此卢梭提出了公意思想。
一、卢梭《社会契约论》视域下的公意思想
(一)卢梭的公意思想内涵。
卢梭认为公意来源于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是国家政权的起源,为建立公正平等的一种社会契约形式,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找到一种联合体的形式——在这种联合形式下,整体的力量能够捍卫和保护每个联合者及其他人们的生命、财产等安全,当联合者把自己与整体相结合时,他也依然是遵从自己的意愿并保持以往的自由。由此卢梭提出了公意的(公意也有版本翻译为共同意志或公共意志)概念:“我们中的每一个人将他的人身与所有他共同的力量置于共同意志的最高指引之下。在我们共同的能力之中,我们把每一位成员都看作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8-175)虽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并没有对公意做出具体明确的概念界定,但是在第二卷中他指出:“在所有人的意志和公共意志之间,常常存在显著的差异。后者只考虑普遍利益,而前者考虑私人利益,众意无非是许多具体意志的总和。从这些相同的意志中,所有人的意志只是拿走了互相取消的加加减减,而公共意志则保留了不同意志的总和。”[1](8-175)在这段话中卢梭将公意(公共意志)和众意(所有人的意志)做了比较。众意是所有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产生的集合,公意强调的主要是“公共的大我”,其侧重点在公共利益上,考虑的是所有人的普遍利益,具有普遍性。
卢梭认为公意可以通过全体成员讨论和投票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2](93-95)。公意虽然来自人民,但是这并不是说人民的考虑是永远正确的,卢梭强调:“人民永不会堕落,但是它常会受到蒙蔽。”[1](8-175)卢梭相信人的天性是良善的,所有人总是想要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幸福,正义观念出自人之本性,因此人民得出的公意具有至高无上的公正性。那么,当受蒙蔽的人民投票得出的决定是否都属于公意?卢梭做出了明确的解答。卢梭认为公意是永远正确的,如果受蒙蔽的公民少数服从多数得出的决定便不是公意。公意的目的是保障全体人民的自由,公意还可以抽象为一种具有被迫性自由,它来源于社会契约并由社会契约保障[3](22-23)。卢梭认为每个个体都可能有与共同意志相悖的具体意志存在,为了个人利益,他们很有可能违反公意,并做出违反公意的不义之举,一旦这种不义之举延续下去,政治体就必将失败,因此“为了不使社会契约成为空架子,它不言自明地包括了无论何人拒绝遵从公共意志行事都将由主权者强行执行的承诺,这个承诺本身就能让其余的事务发生效力”[1](8-175)。所以,卢梭笔下的公意具有强迫性的特点。
(二)公意思想与人民主权。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主权不过是公共意志的运用,公意是主权的体现。卢梭的公意思想包含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人民主权是根据公共意志建立的集中权利和绝对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卢梭认为虽然权利可以转移,但是意志无法转让,因此作为公共意志的运用,人民主权不可转让。卢梭指出:“主权不可让渡,同样,主权不可分割。”[1](8-175)因为意志要么是共同意志,要么不是共同意志;要么是全体人民的意志,要么是其中一部分人的意志。第一种情况下,当共同意志被宣布时,它是一种主权行为并构成法律,第二种情况下,它是一种具体意志或是一种执法行为,最多算裁决。国家和政府不可混为一谈。国家是公意的表现,政府无法代表主权者。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属于人民,无法委托,行政权是立法权的派生,是人民委托政府执行人民制定的法律,因此卢梭反对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并立,认为其削弱了人民主权的地位,这也表明主权的不可分割性。
卢梭还认为主权至高无上,无法被代表。主权在本质上由公意组成,除了它自己以外,主权体不能被他人所代表,因为它“无非是一种集合的存在物”。因为公意是合法的、公平的、稳定的,面向全体大众并被公共力量和至高力量保障,所以主权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和不可侵犯的,具有至高无上性。但是,卢梭也提到了由于公意来自社会契约,因此主权不能超过公共规约的界限,而不具有无限延展性。
二、卢梭公意思想的内在缺陷
卢梭的公意思想推翻了封建政治社会的道德基础,对人类不平等社会进行了批判和控诉,对人类政治思想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卢梭的公意思想也存在内在的缺陷和不足,这是我们不能避免并需要探究的一个问题。首先,卢梭并没有严密的逻辑论证公意为何一定存在,仅仅是他相信公意一定存在[4](90-101)。卢梭推演公意的产生主要有两步:首先是从私意到众意,众意是私意的简单集合体;其次是众意到公意的二度抽象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一种新的因素——道德共同体。众意由私意聚合产生是没有问题的,现代民主制度便以此为理论基础运行。然而卢梭并未止步于发现众意,而是高度抽象出至高无上的、永远正确的公意,认为只有公意才能真正代表人们共同的根本利益。事实上,社会的不同群体往往存在不同的利益,卢梭没有明确说明如何保证使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人们通过约定协商的方式就能找到普遍的共同利益,脱离阶级等层面谈论公众的共同利益根本上是虚幻的、不切实际的。卢梭的公意必然存在理论缺少一个逻辑推理和验证,无法自洽,这也是卢梭公意思想的内在根本缺陷。其次,即使公意必然存在,社会契约是人们为克服自然状态下的不便利而形成的,当共同契约一旦为所有人接受,公意便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表现为经过一致决定进入了政治状态。但是,此后维持公意却比较困难,因为大家失去了即刻的、看得见的共同目标。人类不可能永远处在紧张和混乱的危机状态中,一旦危机过去,人类就很容易忘却公共利益,而只顾私意或团体意志。正如卢梭意识到公共意志虽然永远是正确的,但是并非说人民的考虑就永远是正确的。“我们的意志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好处,但我们并不是常常能看清它”[1](8-175)。卢梭看到了人类身上的三种意志:个人意志、团体意志和公共意志。在和平年代,公共意志最弱,团体意志和个人意志最强。为防范公民堕落,卢梭要求每次的公民集会以两个问题开头——对政体形式、政府构成人员进行表决。人民只有意识到光荣与使命时,才会抑制自己的偏私性。然而在良好稳定的社会政治状态下,如何使人民不忘公意,不忘人类的光荣和使命,卢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答。因此,仅仅意识到“人民有堕落的风险”这一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公意思想的唯心性也是卢梭公意思想的第二大缺陷。再次,卢梭认为即使人民能够看到长远的幸福,但是他们依旧有可能会被蒙蔽。“人民永不会堕落,但是它常会受到蒙蔽”。不仅如此,他们也有可能徇私。如何使人民在形成公意时不会徇私,也不会遭受他人或团体的蒙蔽,卢梭给出的解答是消除党派。在卢梭看来,只要人民在完全没有遭受欺骗并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完全能够得出公意。尽管每个人都有私意,但是在完备的公意形成机制中,人们的私利或团体利益会被驯化和规制,最终结果将不影响公意的得出。但是,一旦有了党派,便有了投机活动。卢梭将党派看作是公意表达的最大障碍,但是他却并未向前探索,也并未深刻分析党派的形成原因,不免让人遗憾。最后,卢梭认为为了这个公意的实现,可以强迫他人服从,因为公意代表自由,所以人们迫使他服从公意就恰好比迫使他自由。这一理论极易使人们假借虚假的公意行专制之实,成为“多数人的暴政”。总体来说,卢梭的公意思想充满了浪漫主义的唯心性和资产阶级分析历史方法的不充分性。
三、卢梭公意思想的当代启发
卢梭希望通过公意建造一个主权在民的社会契约式民主国家,他的公意思想内涵丰富,具有极强的启发性和借鉴意义,其对理想政治社会的描绘设计具有开创性。其中体现的主权在民原则、法律至上原则、自由平等原则等时至今日,仍然能够为我们所借鉴。
(一)坚持人民为本的政治站位,坚持党的领导优势。
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公民的各項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体制符合卢梭公意思想中的主权在民原则。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它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人民群众的支持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来源,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以民为本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执政理念。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对我国的制度和治理体系的13个优势做了总结和判断,其中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人民本位”是中国共产党与“利益本位”的西方政党本质区别所在。为人民服务,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中国共产党不仅是这样说的,而且是这样做的。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中国坚持以人为本的总体原则,不惜投入较大人力、物力全力抢救每一个生命。其间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各基层、社区地毯式排查病人。在党的集中领导下,调动全国资源,火速建成火神山、雷神山和各个方舱医院,对确诊病人和疑似患者应收尽收、应治尽治。此外,在党中央统一领导调配和全国各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全国各省调动医疗资源、医护人员等对口支援武汉,资源调配高效,防控有力。在党中央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全民抗疫迅速取得成效,新冠肺炎疫情被有效控制,为全世界抗疫争取了时间并提供了中国经验。中国共产党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这才是真正符合“公意”,才是真正坚持了“人民本位”。
(二)坚定走适于本国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卢梭认为并没有一种政府适合任何一个国家,他认为行政权是立法权的延伸,政府在国家与公民之间,是二者的中介。卢梭在后文也谈论了不同政府组织的优劣,但是当谈到不同国家适宜的政府建构时,他却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而是认为没有一个政府建构可以适用于所有国家,每个国家都应该结合民情探索适合本国发展的社会道路。卢梭的这一观点可以否定现代西方国家强行推行的“普世价值”论,也可以用我国的近代革命史证明。新民主主义革命获得了成功,证明了西方的政治制度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更无法直接移植。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探索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道路崎岖漫长,从新中国建立初到“大跃进”时期,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改革开放决定,再到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社会主义发展新时代,我们不断进行经济、政治体制和社会的改革,终于探索出最适合我国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正如邓小平提出的“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的著名论断,只有适合本国发展的才是硬道理,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坚持法治和德治有机结合。
卢梭的公意思想的重要载体是法律,树立法律信仰,完善法律制度非常重要[5](41-4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恶法非法,法律体系的建构首先要求法律本身具有合法性,即法律的制定首先要出于人民的“公意”。一方面,法律内容公开透明,法律执行公正严格,司法过程公正公平。完善法律体系,构建法律信仰,重点是要保证法律权威。法律的权威性体现在法律内容的普遍性和适用对象的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性。另一方面,法律实施要遵循量刑适度和罪刑法定原则。量刑过轻对社会成员起不到震慑作用,无法较好地规范社会秩序,量刑过重容易造成民众“破罐子破摔”的思想,甚至激起他们的反抗。当然,法律具有滞后性,因此随着时代进程的发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民法典》的出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这一举措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公意”的利益。卢梭的最高政治理想是实现人们的道德自由,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现代德治的社会运行基础是法治社会,道德具有教化作用,只有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才能将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黄卫锋,译.北京:台海出版社,2016.
[2]周佳峰.浅析卢梭的公意思想[J].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0(4).
[3]张齐东.社会契约论视域下:卢梭公意思想探析[J].鸡西大学学报,2012(12).
[4]邵六益.同质性:卢梭公意思想中的隐匿命题[J].鸡西大学学报,2019(12).
[5]周师.政治哲学视野内的卢梭公意思想辨析[J].理论月刊,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