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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准则的历史沿革与中外比较

2020-06-03耿建新武永亮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国际趋同历史沿革融资租赁

耿建新 武永亮

【摘要】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要求进行了规范。通过纵向(国内)和横向(国际)两个维度探讨我国租赁准则的演变过程及其与国际对应准则的密切联系,以揭示租赁准则的修订意义及其国际趋同的价值内涵。纵向阐述我国租赁准则的演变历程,以展现与该准则相关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化背景;横向对比我国新租赁准则与国际租赁准则、美国租赁准则,找出差异并分析原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我国新租赁准则带来的影响以及面临的一系列现实挑战,建议企业及时做好租赁计划,避免因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导致财务指标大幅波动以及财务风险的增加。

【关键词】租赁准则;融资租赁;历史沿革;国际趋同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10-0060-6

一、 前言

当前,租赁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会计准则的指引下,租赁信息在信贷决策和证券分析中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视。随着租赁业的快速发展,租赁准则需要不断修订与完善,以更加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首次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简称“2001版租赁准则”);2006年2月,为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基本趋同,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2006版租赁准则”)。2016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简称“IFRS 16”),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财政部修订形成了新的租赁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2018版租赁准则”),该准则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本文结合租赁准则的出台和修订背景,纵向阐释我国租赁准则变迁的历史,将历次出台的租赁准则进行对比分析,并结合时代背景归纳概括各版租赁准则的内容与特色。同时,将我国租赁准则与国际租赁准则、美国租赁准则进行横向对比,探寻它们的区别及各自的特色。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2018版租赁准则给我国企业带来的影响及其面临的挑战,并为我国相关企业提供应对建议。

二、 我国租赁准则的出台与历史沿革

(一)租赁业务的起步与探索

1980年,我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营方式和管理经验,引入了租赁业务。1981年4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同年7月其与内资机构合作成立中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这两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现代租赁业的开始。这一时期,我国租赁公司少,租赁交易业务量小,对融资租赁的功能尚未认识清楚,有关租赁的会计制度还不健全。当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为:租赁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将租赁资产入账,也不确认相应的负债,各期所付租金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一时期租赁的会计核算方式与同时期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经营租赁的处理原则相同,即租赁资产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不区分租赁方式,无法反映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

随着租赁业务的稳步增长以及租赁公司的相继成立,财政部于1985年颁发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将租赁方式划分为融资租赁与临时租入两种,对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承租人应将企业租入的固定资产入账,并确认相应的负债。这是我国首次将租赁方式进行区分的文件,既参考了国际通用的租赁会计核算原则,又考虑到我国企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管理的实质。1993年7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新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实施,租赁会计所涉及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两个方面的会计处理,分别体现在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规定以及主要规范出租方会计处理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中。总体而言,此时的会计处理规定较为简单,尚未作为独立的准则进行发布,对于我国租赁准则的真正探讨与剖析,应从2001版租赁准则的颁布开始。

(二)2001版租赁准则的内容与特点

20世紀末,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加上租赁行业的经营不规范,我国内资租赁公司在经历高速增长之后,隐含风险全面爆发,广东国际租赁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武汉租赁公司、华融金融租赁公司四家租赁公司相继倒闭,全行业面临严重的经营危机。为规范租赁公司的运行,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财政部首次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开始实施。与之前分行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2001版租赁准则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 2001版租赁准则对租赁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和划分。该准则规定,租赁指在约定的时期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与分行业会计制度相比,该定义强调租赁是一种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取消了原制度中“在企业之间”的较为粗浅的表述。此外,2001版租赁准则还给出了判别融资租赁的五项具体标准,让企业能够更准确地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区分开来。

2. 2001版租赁准则引入了租赁资产的现值计量模式。在该准则颁布之前,我国对融资租赁资产的计量方式十分简单,一般是直接将租赁协议所确定的租赁付款额与相应费用记录为资产与负债。这种计量方式高估了最初入账资产的价值,虚增了以后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忽视了租赁款的折现因素,违背了稳健性原则。因此,2001版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两者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将承租人承付的租金总额中属本金的部分予以资本化,利息部分确认为各期的费用。这一规定既考虑了资金成本,又符合稳健性与配比性原则,同时与国际租赁准则的内容趋于一致。

3. 2001版租赁准则对于一些特殊业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特殊业务包括逾期未收到租金、坏账准备计提、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售后租回等。在租赁准则颁布以前,行业会计制度未对此类业务的核算做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各企业的会计处理差异很大。因此,2001版租赁准则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①逾期未收到的租金,出租人应停止确认收入,并将已确认的部分冲回;②出租人应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并合理计提坏账准备;③出租人需定期检查未担保余值,当未担保余值减少时,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④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这些较为严格的会计处理规定压缩了企业利用租赁调节利润的空间,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稳健性与可比性。

综上可知, 2001版租赁准则对于租赁的定义、分类、计量、特殊事项和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了我国租赁行业的会计处理,提高了租赁信息的可比性与稳健性,基本实现了与国际租赁准则的接轨。然而,受限于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2001版租赁准则也呈现出了明显的过渡性特征。例如该准则指出,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仍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此外,该准则允许未确认融资费用通过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分摊。由此可见,2001版租赁准则在与国际准则接轨的同时,考虑了我国市场经济与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整体而言,在当时特定的市场条件下,2001版租赁准则能够有效规范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而提高了租赁信息的可比性与有用性。

(三)2006版租赁准则的内容与特点

2001年后,随着与租赁相关的法律、会计制度、税收、监管等方面的不断完善,加之国内租赁公司的经验积累和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吸收,我国租赁行业渐渐步入成熟、健康的发展轨道。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2006版租赁准则。

1. 2006版租赁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2006版租赁准则的一大特点在于,用公允价值取代了原有的账面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极大地提高了财务报告中列报的租赁信息的相关性和及时性,实现了与国际租赁准则的进一步趋同。然而,由于公允价值当时在实际操作中获取难度较大,且具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导致财务报表产生较大的波动,甚至为财务报表编制者提供了操纵盈余的空间。

2. 2006版租赁准则将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处理。2001版租赁准则规定,租赁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均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2006版租赁准则规定,租赁过程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上述费用是取得租赁资产的必需费用,数额在租赁期开始日可确定,支出的效益涉及多个会计期间,应当视作资本性支出,构成租赁资产的实际价值。2006版租赁准则将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反映了资产的真实价值,避免了当期收益和资产被低估。

3. 2006版租赁准则保留了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实际利率分摊法,取消了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2001版租赁准则中规定,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由于操作简单、易于理解,被该准则作为了实际利率法的补充。随着我国租赁行业的发展以及会计人员素质的提升,2006版租赁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一律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实际利率法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的因素,计算比较准确、分配结果也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2006版租赁准则的修订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特征,比如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同时也更能体现收入费用相配比的原则和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然而,2006版租赁准则也增加了企业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复杂性,比如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问题以及必须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要重新计算摊余成本。由此可见,2006版租赁准则对企业财会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会计处理的难度以及会计判断的主观随意性。然而瑕不掩瑜,总体而言,2006版租赁准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正逐渐趋向完善。

(四)2018版租赁准则的内容与特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租赁行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前景越来越光明。与此同时,租赁准则关于划分租赁类型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具体而言,当租赁业务被划分为经营租赁时,承租人无须将其纳入资产负债表,给企业提供了利用租赁方式操纵会计信息的机会,从而加剧了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为提高租赁信息的可比性以及适应我国经济的新发展形势,财政部于2018年12月发布了2018版租赁准则。

1. 2018版租赁准则新增了租赁的识别、分拆与合并原則。能否正确地识别租赁业务是能否按照新规定正确进行租赁会计处理的前提。如果一项合同或协议不属于租赁或是包含租赁,就应该被划分为服务。尽管租赁本质上也属于一种服务,但两者处理原则的差异对会计主体的影响大相径庭。然而,以往的租赁准则并没有对此进行清晰的界定,导致了实务中对租赁与服务划分的混淆情形。基于此,2018版租赁准则明确了租赁的识别特征,即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该租赁准则使用了较为科学、符合逻辑的方法来界定合同租赁的识别特征,从而为后续的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奠定了基础。此外,随着租赁业务的日益复杂,为更好地指导租赁实务的会计处理,2018版租赁准则对租赁合同分拆与合并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2. 2018版租赁准则统一了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2006版租赁准则根据是否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将所有租赁业务划分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两类。2006版租赁准则只要求将融资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而经营租赁无须表内列示,这一规定一直为学术界和实务界诟病[1] 。譬如,将企业长时期租赁较长使用周期的大额固定资产(比如厂房)的业务,简单地作为经营租赁的处理方式,并不能公允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换句话说,2006版租赁准则中对于租赁的划分方式并不能穷尽所有租赁类型,即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之间存在“断层”,一些租赁资产既不满足融资租赁的确认要求,也不适用于一般经营租赁的情形,依据该租赁准则所述的排除法,只能计入经营租赁。一旦确认为经营租赁,该租赁业务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在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体现出来。这使得经营租赁实质上成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形成了企业的表外资产,降低了不同企业之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加剧了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最终对报表使用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针对承租人,2018版租赁准则取消了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要求,规定承租人对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此外,该租赁准则还提出了两种豁免情形:短期租赁与低价值租赁。其中短期租赁指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而低价值租赁指租入资产价值较低的租赁。这一规定在承租人一方弥补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之间的缺口,在保证财务数据的可靠性与可比性的同时,也如实反映了与承租人相关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

2018版租赁准则仍然要求出租人采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双重会计模型。然而该准则在分类标准中,增加了出租人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判断迹象描述,包括承租人承担撤租损失、资产余值波动归承租人、可以超低价续租三种情形。由此可见,2018版租赁准则对出租人租赁类型的划分做出了进一步的引导,以增强租赁划分的合理性和客观性,进而提高了不同企业之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3. 2018版租赁准则调整了租赁资产的计量方式。这一调整体现在如下两方面:①直接采用现值计算使用权资产,取消了承租人一方对租入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在2006版租赁准则中,承租人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由于2018版租赁准则不再要求承租人区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公允价值可能无法真实反映租赁资产在租赁期间的价值,因此该租赁准则规定直接采用现值计量租赁资产的初始成本。这一调整不仅能更准确反映租赁资产的价值,同时也简化了会计处理,省去了承租人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主观确认环节。②对相关费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18版租赁准则明确指出,一部分相关费用应计入租赁资产,而另一部分费用应从中扣除。具体而言,手续费、律师费等初始直接费用以及预计发生的拆卸、移除、复原、恢复成本应计入租赁资产成本,而租赁激励的相关金额应从中扣除。2018版租赁准则对于这些费用的明确规定,规范了租赁资产的初始计量,提高了计量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也增强了不同企业间租赁信息的可比性[2] 。在租赁负债的初始确认以及后续计量方面,2018版租赁准则与2006版租赁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4. 2018版租赁准则引入了固定的周期性利率,取代了实际利率。2018版租赁准则指出,承租人与出租人通过固定周期利率计提利息费用。相比较实际利率,固定的周期性利率内容更加广泛与多样,为企业提供了多种选择。具体而言,其包含租赁内含利率和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两种。该准则规定,当续租选择权、终止租赁选择权或购买选择权发生变化时,若浮动利率变动导致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或者当租赁变更时,承租人应选择新的租赁内含利率或变更生效日的增量借款利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和资产余值的现值之和与资产公允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相等时的利率。在实务中,租赁内含利率主要通过插值法计算得出。值得注意的是,出租人每年收取的租金为年金,在计算时应乘以年金现值系数,而资产的余值应乘以复利现值系数。除内含利率外,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即类似的市场、时点以及抵押条件下借入资金的利率,也是固定周期性利率范畴的重要内容。2018版租赁准则在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的同时,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 2018版租赁准则对其他租赁业务进行了更清晰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作为承租人的短期租赁与低价值租赁的划分及处理,作为承租人的生产商或经销商的划分与处理,售后租回业务的处理以及租赁变更的处理。为适应日益复杂的租赁业务,2018版租赁准则做了如下具体规定:①为防止一刀切的划分标准,明确了类似于经营租赁的豁免情况——短期租赁与低价值租赁。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②将售后租回交易与新收入准则衔接,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评估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③对于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应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④新增了租赁变更的定义及会计处理。可以看出,2018版租赁准则一方面对于日益复杂的租赁业务进行了规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穩健性,另一方面也与其他准则(如收入准则)进行了较好的衔接。

6. 2018版租赁准则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披露要求更严格,披露内容更丰富。从承租人角度看,2018版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单独列示。承租人应根据会计处理模型的变化在附注中披露与租赁相关的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以及折旧和利息等信息。从出租人角度看,2018版租赁准则对于出租人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细致更丰富的要求。在经营租赁中,出租人除了需要在附注中披露租赁收入,还应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对租出资产进行披露;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需在附注中披露销售损益、租赁收款额等信息。

综上可知,2018版租赁准则基本实现了与

IFRS 16的趋同,更好地适应了日益复杂的租赁业务发展形势,抑制了企业通过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的行为,提高了企业财务报告的会计信息质量,缓解了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但2018版租赁准则涉及诸多专业判断,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2018版租赁准则的出台不仅意味着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发生了重大变更,同时对我国税法和监管制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实施准则产生的“高昂”成本体现了我国努力提高报表可比性,缓解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决心。

三、 与国外租赁准则的对比研究

(一)与国际租赁准则对比

2016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颁布了IFRS 16,该准则已经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总体而言,2018版租赁准则与IFRS 16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局部调整,两者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1. 适用范围有所不同。由于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承租人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由租赁准则规范,而是适用于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而在国际准则规制下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则适用于IFRS 16。

2. 计量模式上存在差异。2018版租赁准则只允许承租人按照成本模式计量使用权资产,简化了计量模式,而IFRS 16允许承租人采取其他计量模式计量使用权资产。具体而言,如果承租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那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使用权资产也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如果承租人采用重估模式计量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那么承租人也可以选择对所有与该类不动产相关的使用权资产采用重估模式进行计量。当承租人按照其他计量模式确认使用权资产时,也应按照对应的准则进行披露。

(二)与美国租赁准则对比

2016年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最新版的租赁准则(简称“ASC 842”)。2018版租赁准则与ASC 842在许多方面都是一致的,包括租赁定义、租赁业务表内确认、承租人租赁负债的计量等,但是也存在一些差异,本文对此展开详细分析。

1. 2018版租赁准则与ASC 842对于承租人租赁类型的划分要求不同。2018版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统一按照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会计处理(豁免情况除外),而ASC 842则延续之前的租赁分类规则,保留了要求承租人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规定。ASC 842保留承租人分类规定是因为,这样一来承租人不需要采用新的会计确认方法,也不用进行重大的流程变革,就可以保持美国会计准则与税收和监管报告要求的一致,降低准则的实施成本。

2. 2018版租赁准则与ASC 842对于出租人开始确认租赁收入的时点不一致。2018版租赁准则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时确认销售收入,ASC 842则不允许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时确认融资租赁销售收入,而是需要递延到整个租赁期内确认收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租赁开始时确认销售利润的做法与美国的新收入准则口径相一致。

3. 2018版租赁准则与ASC 842对于一些特殊业务的规定存在差异。这些特殊交易包括转租赁、重估可变租赁付款额和售后租回交易。①在对转租赁进行分类时,2018版租赁准则规定参照租赁的所有权资产确认转租赁分类,而ASC 842规定参照标的资产确定转租赁分类。可见2018版租赁准则强调转租赁前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而ASC 842更加重视中间出租人业务的实质。②2018版租赁准则规定,当合同现金流的变化来源于参考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化时,需重新估计租赁负债,而ASC 842规定,仅当独立于指数或利率变化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租赁负债重估时,才需重估租赁负债。2018版租赁准则旨在准确反映租赁期间的租赁负债,而ASC 842认为此时的重估成本大于其收益。③2018版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仅确认在售后租回结束时与标的资产剩余权利相关的销售利得金额,即承租人仅销售了售后租回结束时标的资产的剩余权利。而ASC 842规定,承租人对于销售资产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应当与标的资产的其他类型的处理一致,即承租人销售了全部标的资产。

四、 2018版租赁准则的影响与挑战

2018版租赁准则的颁布对我国企业尤其是承租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其重要意义在于提高了信息透明度,增强了租赁信息的可比性。2006版租赁准则虽然在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之间明确划分了界限,但是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层意图,在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方式中间进行选择,降低了不同企业之间披露的租赁业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2018版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同时在信息披露等方面也进行了严格规定,提高了租赁业务的信息透明度,进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与此同时,2018版租赁准则的实施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1. 2018版租赁准则的执行会导致那些经营租赁资产占比较大的公司资产与负债数额大幅增加,加剧了财务指标的波动。以航空企业为例,由于其经营租赁金额巨大,执行2018版租赁准则后,大量资产和负债被纳入财务报表,对其偿债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都会产生较大影响。经营租赁资本化甚至会导致企业在一个行业中的业绩排名发生变化,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价值的评估,加剧企业股票价格的波动,最终对资本市场产生影响。

2. 2018版租赁准则增加了经营租赁资产占比较大公司的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已有研究发现,经营租赁没有纳入资产负债表反映时,只报告经营租赁的公司比报告融资租赁的公司更易获得融资,融资成本更低[3] 。按照这一逻辑,2018版租赁准则执行后,经营租赁金额较大企业的融资成本会显著增加。同时,资产负债率的提升降低了企业的偿债能力,因此企业的借款门槛提高,限制条件增加,企业对外融资的难度增加,财务风险也随之提高。

3. 2018版租赁准则增加了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同时分散了使用者的注意力。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强调要详细精确地反映重要会计事项,粗略或合并反映不重要的会计事项。对于某些企业而言,将每项经营租赁业务均按照2018版租赁准则规定执行可能不符合重要性原则。2018版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对豁免之外的所有租赁都确认资产和负债,这种做法可能会大幅增加其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此外,在实务中,一些非核心租赁资产单独或合计对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并不重要,而根据2018版租赁准则,这些资产需要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详细信息披露。这可能会分散财务报告使用者阅读财务报告时的注意力,从而降低使用者把握重点信息的能力。

4. 2018版租赁准则加大了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会计信息的难度。2018版租赁准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更全面地反映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真实状况,但是由于2006版租赁准则施行多年,其分类标准已经深深根植于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模式中,财务报告使用者已经习惯于租赁会计的原有披露模式,一时之间很难改变阅读习惯。更重要的是,2018版租赁准则在租赁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计量及列报方面的要求更加复杂,这些无疑都会增加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的难度。

五、 对策建议

为更好地应对2018版租赁准则的实施,本文认为,企业要重新审视自身租赁合同,对所有未执行完毕的以及尚未开始的合同进行复核,以新的视角审视这些合同的状态、相应的报批手续、租赁合同关键组成部分以及合同条款等。同时,企业要结合市场情况以及自身经营情况预测未来租赁业务需求,并对未来期间的租赁业务模式进行合理规划。企业应依据2018版租赁准则的信息披露要求适当调整尚未执行的租赁计划,例如通过调整合同期限,降低财务指标的波动。此外,企业还需加强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企业应与业务合作方、监管部门以及投资者等主体及时沟通,以便准确获取各项租赁相关信息,确保能够遵照2018版租赁准则的要求,对企业的租赁业务等进行正确会计处理与完整信息披露。对于因执行2018版租赁准则导致企业的部分財务报表项目和财务指标产生的较大波动,应及时向企业财务报告外部使用者阐述情况并说明原因。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 1 ]   李刚,陈利军,陈倩,张人骥.经营租赁的真实动机——基于东方航空公司的案例研究[ J].管理世界,2009(S1):121 ~ 128.

[ 2 ]   彭宏超.浅析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新变化及影响[ J].财会月刊,2016(19):92 ~ 94.

[ 3 ]   Imhoff E. A., Thomas J. K..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accounting standards:The lease disclosure rule change[ 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1988(4):277 ~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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