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领土对太平洋岛国的国家身份的影响
2020-06-01洪安妮
关键词 国家身份 四要素 国家存续 国家灭亡
作者简介:洪安妮,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54
一、國家身份的判断标准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以及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然而,在判断某一政治实体是否具备国家身份的问题上,有众多判断国家身份的学说或标准,却尚未有一种标准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为十九个国家批准并在国家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的《蒙特维多公约》就成了判断国家身份最重要的判断依据。根据《蒙特维多公约》第一条,判断国家身份的四要素为:“常住人口”“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和“与他国交往的能力”。由于《蒙特维多公约》的第一条是判断国家身份最重要而非最权威的一句,并且该公约没有具体定义上述四个要素的内涵,因此这四要素的判定具有根据国家实践而扩大解释的法理上的可能性。
国际法上并没有对领土最小面积的限定,所以袖珍国与其他国家一样享有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此,海平面上升导致太平洋岛国丧失部分领土并不会影响其国家身份。在下文的论述中,笔者将领土的丧失推至一个极端的情况,即分析在一国完全丧失其领土的情况下是否还具有国家身份。
二、丧失领土对太平洋岛国的国家身份的四要素的影响
(一)“确定的领土”
1.“确定的领土”的内涵
“确定的领土”具有自然地理意义、实际控制因素、功能意义这三方面的内涵。在过往的国家实践中,虽然通过永久租借、租赁等形式获得的土地可能不具备一国对其领土享有的“完满状态”(即同时享有所有权、管辖权、使用权等“完满”的权力状态),但只要能够同时满足上述三方面内涵的土地就可以认为是“确定的领土”。
(1)自然地理意义。自然地理意义是指有物理意义的土地。领土指主权国家所管辖的地区范围,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构成。由于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随同领陆变动,领陆是领土最重要且最主要的成分。所以一国必须具有一块物理意义的土地,进而确认其领土的范围。
(2)实际控制因素。对“确定的领土”的实际控制因素不在于具体的所有权,而是该国(政府)对“确定的领土”的“有效控制”。这种“有效控制”又将体现在“排他性控制”中,即该国能够合法地排除其他实体或势力的诉求或干扰,具有主权的“对内最高”和“对外排他”的特点。此外,由于“确定的领土”这一要素的关键不在于所有权,因此这种控制“确定的领土”的主权权利可以通过条约(如国家间的土地的租借条约)进行转让。
(3)功能意义。1948年联合国安理会第383次会议上,美国大使杰塞普阐述了“确定的领土”的功能意义,即满足其人民定居需要,并确认该国国家主权的权力行使范围。
2.暂时丧失“确定的领土”
(1)国家存续。笔者认为国家存续类似于一种“期待权”,即期待这个即将灭亡的国家能够“起死回生”,恢复到其作为国家的完满状态。历史上有佐证国家存续的实例:1991年的联合国安理会第687号决议上,联合国表达了其认为科威特仍然存在,并且希望科威特能够重拾其国家主权、独立性以及领土的完整。然而,国家身份的构成和失去都不是瞬时改变的结果,而是一个有征兆的、循序渐进的动态变化过程。即便一个国家即将灭亡,国际法上仍有维持该国现状的推定,而这种推定便可理解为国家存续。但要是一个国家“消失”的时间太久,譬如“消失”了一百年,那么用国家存续来维系该国“生命”的说服力显得微乎其微。
国际法上关于国家存续的规定更像是一种政策性的规定与倾向,没有明确的规则、判例或是国家实践指出这种国家存续的时效有多长。因此,这种国家存续的期待更像是一块“缓死金牌”,可以用于对抗即时的“死亡判决书”,弥补国家暂时“消失”的空白。
(2)“确定的领土”的丧失。假定“确定的领土”为国家身份不可缺失的构成要素,那么在国家存续的“背景下”,一国必须达到永久丧失“确定的领土”的程度,才能认为其不满足“确定的领土”的要求。永久丧失意味着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永远不再恢复,也不存在有其他方式替代。一国丧失其领陆后,有可能在国家存续的有效期间通过永久租借等形式其它获得新的“确定的领土”。因此,判断太平洋岛国的不再满足“确定的领土”这个要素,不能仅着眼于其原有的领陆是否完全被海水淹没,更重要的是判断该国是否有重获新的“确定的领土”的可能。
(二)“常住人口”
不少学者认为,判断国家身份最重要的要素在于是否拥有“常住人口”。首先,“常住人口”意味着这群人不是短暂停留在该国境内,因此跨国境的游牧民族不能算是“常住人口”的一部分。其次,“常住人口”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这些人有长久居住在该国“确定的领土”的意愿;第二,这些人居住的土地必须是适宜人居住的。由此不难发现,“常住人口”和“确定的领土”这两个要素有紧密联系。
因此,一国丧失“确定的领土”必将会影响到“常住人口”这一要素。
國际法上没有对一国人口最少数量的要求。因此,当一国丧失部分领土的时候,只要还有该国居民在其剩余的领陆上生存,“常住人口”这一要素仍将得到满足。但是,这些即将沉没的太平洋岛国所面临的瓶颈是:当该国完全丧失其“确定的领土”,导致其所有人口生活在他国的领土之上时,该国是否还满足“常住人口”这一要素具有较大的争议。目前没有普遍接受的权威解释。
当然,随着一国“确定的领土”的逐渐丧失,该国是否还满足“常住人口”这一要素也与该国采取的政策有关。以图瓦卢为例,面对着不断上涨的海水,图瓦卢采取举国移民的政策,图瓦卢仅有的在斐济的大使馆的使命就是帮助图瓦卢人民加入其他国家的国籍并在他国定居。当汹涌的海水完全淹没图瓦卢时,图瓦卢不仅丧失了“确定的领土”,亦不再拥有“常住人口”,届时图瓦卢将成为海平面上升的第一个“受害国”,永远消失在人们的视野里。
(三)“有效的政府”和“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1.“有效的政府”
如果一国的政府仍在有效地运作,仅凭该国丧失“确定的领土”这一点并不会影响其继续满足“有效的政府”这一要素。特别是在流亡政府逐渐被认可为“有效的政府”当下,国际法对于一国政府是否在其领土上运作并没有过于严苛的标准。
2.“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政治能力、财政能力等能力条件去承担与他国交往中可能涉及到的责任与义务”以外,不少学者认为“与他国交往的能力”这一要素包含了“独立”与“国家承认”这两方面的要求。
关于“独立”,一国的领土部分或全部丧失,并不导致一国丧失其独立性,但要是该国丧失其全部领土后依附于其它国家而存在,那么其独立性将会受到质疑。然而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越来越强,一国在进行决策时必须考量其他国家的政策与影响。此外,伴随着“欧洲一体化”,不少国家的国家权力行使受到了限制,不能“独断”,但这种限制于相互依赖并不影响一国的独立性。
因此,在现有的国际背景下,国家的独立性应被有弹性地解释。
关于其他国家对一国的“国家承认”,可以通过其具体的外交情况加以判断。但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其它国家对于该国的承认与否,更多的是基于其国家利益的考量,而非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丧失领土对太平洋岛国的国家身份的影响的其它考量因素
根据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的最后文件,国家存在和维系的目的是为了向人民提供福祉。在考虑丧失领土对太平洋岛国的国家身份带来的影响时,需要考虑该国的国家身份维系与否对其相应人民带来的影响。
这些丧失领土的太平洋岛国的人民具有经过《联合国宪章》和核心人权条约确认的自决权。自1945年《联合国宪章》颁布后,国际社会上仅有少数国家丧失其国家身份的案例,而这些案例都与国家的“自愿灭亡”有关,即该国的人民或能够代表该国人民的社会精英作出国家灭亡的决定。国家的命运应由其人民决定,倘若这些丧失领土的太平洋岛国人民有维系国家的意愿,那么基于自决权是基本人权的一种,他们的意愿应当被尊重。
当一国的人民没有一个明确的新国籍归属时,贸然地断定一国不再符合国家身份的判断标准将会导致大量无国籍人的涌现,置这些人的基本权益于不顾,不仅有违国际社会减少和预防无国籍人的政策性文件,还会影响国际社会的稳定性。
四、结论
海平面上升导致部分太平洋岛国丧失其全部领土,是先前国际法学家在整理国家身份的判断标准时所未预料的残酷现实。参照《蒙特维多公约》中判断国家身份的四要素,在最大程度尊重该国国民的意愿的前提下,只要一国已经获得或在国家存续的有效时间内有可能重新获得“确定的领土”,那么该国的国家身份仍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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