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可以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吗?
2020-05-29潘家永,小宜
江淮法治 2020年8期
编辑同志:
上周,我驾车与许某的小货车相撞,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所幸无人员受伤。许某提出“私了”,我未同意并报警。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遂当场填写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和许某负同等责任。对此,我很有看法:一是我认为许某的责任比我大,不能定为同等责任。二是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未免太草率。请问,交警这样做是否合规?
读者:苗方强
苗方强读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财产损失事故以及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可以由一名交警处理,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十四条规定:“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你与许某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碰撞方面的财产损失,交警经调查后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因此采用简易程序处理,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是符合上述规定的。
应当指出,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损害赔偿责任,只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依据。你认为许某应负的事故责任比你的大,也就是你对交警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因而如果无法协商赔偿事宜,就只能起诉,并在诉讼中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由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新的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