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呵护“文明之花”
2020-05-29
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用法治力量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让文明之花绽放在每个人心中。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淮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是淮北市制定的首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立足中心 服务大局
文明行为事关城市文明形象,是一个城市重要的软实力。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2017年11月,淮北市成功入选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
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淮北市迫切需要把社会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发挥法治对社会文明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有利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树立文明标尺,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治建设之中。
2018年初,市文明办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将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后予以立项。
强化调研 充分论证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及时组织召开立法协调会,对条例制定工作的流程进行讨论,对立法工作列出具体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立法过程中组织开展了“十大不文明行为”的群众评议活动,通过网络问计、调查问卷、会议座谈、专题调研、专家咨询等形式,十余次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条例草案,征集修改建议,广泛开展群众讨论,最大限度地听取和采纳市民意见,凝聚社会共识;及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立法专家意见建议,对法规质量进行整体论证、把关。
条例从草案起草,到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历时将近一年,征集了各方面意见建议200余条,修改近20次,凝聚了广泛共识,真正做到了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穿始终,提升了法规质量。
着眼问题 突出特色
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是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的立法导向。2019年10月24日,淮北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该条例。条例的出台,紧贴社会实际,广泛回应热点、难点,不但解决了难题,还彰显了特色。
条例强化主体责任,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总结和提升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强调部门和社会协同,调动各方共同参与的积极性,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社会文明促进工作格局。
建立正面清单,大力倡导善行义举,是条例倡导的主旋律之一。条例规定了基本文明行为规范、提倡和鼓励的文明行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家国情怀,不断激发社会正能量,强化制度和设施建设,着力营造有利于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的环境,把社会文明融入各类社会规范,推动逐步实现“自觉为”“积极为”的倡导目的。
条例明确负面清单,全力治理社会陋习。条例将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人乱穿马路、乱丢垃圾、不文明养犬等18种陋习列入不文明行为,予以禁止,并针对重点不文明行为设定了层次分明的处罚措施,形成全民反对陋习、共建文明的良好氛围,保障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条例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相关单位重点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同时以执法为切入点,推动相关领域配套政策的制定,用法治力量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程度,让文明之花绽放在每个人的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