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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文书“送达难”的原因及对策

2020-05-14胡超挺

法制与社会 2020年9期
关键词:公告送达

关键词 文书送达 送达难 公告送达 电子送达

作者简介:胡超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83

一直以来,案件公告送达率高的问题一直困扰各级人民法院,以浙江省法院系统为例,2019年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告送达率平均为10.01%,而公告送达率最高的一家法院为23.61%,即每五个案件就有一个案件因为找不到当事人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案件公告送达说明找不到被告,公告送达率这一指标是最能反应送达难问题的,所以这个问题验证了一个事实即法院送达难。法院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把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交至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一、送达方式

送达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送达行为贯穿了每一个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从立案、保全、证据交换、开庭、审判、执行都需要送达工作的配合。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目前法院主要采取以下几种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法院直接将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这种送达方式是最为直接,也是最为稳妥的,但有两点制约:

一是人手問题,因为法院本就案多人少,各个岗位的人员都捉襟见肘,因此每家法院分派专职负责法律文书送达的人员更是少,特别是基层法院,有些基层法院一年的案件量已到达数万件,但专职负责送达的送达人员(包括劳务外包人员)不足10人,而且人员流动性高,几乎一两年就会更换一批。

二是地理问题,直接送达需要送达人员熟悉辖区内每一个村庄、每一个小区的地理位置,有些城市城区面积大、乡镇分布散,要熟知所有的村庄小区的地理位置信息难度颇大,个别法院辖区内甚至有高山有海岛,来回送达一次就需要一天的时间,这还得考虑交通工具和天气等客观条件。因此这种送达方式效率较低。

(二)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将法律文书通过邮政公司,以法律文书专用信件的形式寄送给当事人。这种送达方式是现在各级法院适用最多的一种送达方式,因为邮政投送人员,其本身的工作就是以划片区的方式来分派任务,这种工作形式使得邮政投送人员非常熟悉自己任务区内村庄、小区的地理位置分布情况,所以能快速的找到送达地址,而且邮政送达人员的收入是与邮件送达数量直接挂钩的,因此送达人员对送达更为勤奋,送达效率也更快。但是这种送达方式的弊端也同样显著:

一是送达人员不懂法,经常会发生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送达无效导致判决无效。

二是送达成本高,因为每一次邮寄无论是否成功,法院都需要支付费用,这对于案件量大的基层法院来说,成本巨大,更何况送达费用还会随着用工成本的上升逐年上升。

(三)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送达文书,在基层组织代表的见证下,把文书留在送达地址。这种送达方式其实是对直接送达的补充,是在直接送达遇到受送达人拒绝的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送达方式。因为这种送达方式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限制,因此适用较少,而且在实践中,因为送达人员没有配备类似于执法仪这种带有录音摄像功能的设备,无法将当事人拒绝的行为记录下来,事后容易产生纷争。

(四)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法院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委托给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尽管送达人员也同为法院的送达人员,能最大可能的保证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是各地法院本身的送达工作量已然非常大,在没有相应的奖惩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外地法院的委托送达工作自然排在本身工作之后,而且即使安排送达,既会遇见上述直接送达的困难,还会遇到譬如地方保护主义等案外因素的影响,所以这种送达方式最大的问题是送达人员的积极性低、敷衍了事,甚至故意延迟送达、送达不到,最后导致送达效率低。

(五)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法院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与前几种送达方式比,电子送达是一种新的送达方式。这种送达方式成本速度快、成本低,极大的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率司法成本。但是电子送达也有弊端,因为是新的送达方式,因此可依据的法律规定较少,约束了适用性,而且适用对象也有限制,如果当事人年级颇大或者文化水平较低,无法使用电子设备,电子送达就无法适用。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或者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从规定中可以得出公告送达是一种兜底的送达方式,当案件遇到送达难时,人民法院为了案件顺利审理,保证原告的权利,不得已采取的一种送达方式。过去公告大多刊登在例如人民法院报一类的纸质媒体上,现在个别法院也选择在网络上发布公告,但无论哪种,被当事人发现的可能性都极低,看见公告到法院应诉的可能性更是等于零,因此公告送达被认为是形式上的送达,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程序合法性而采取的措施。而且因为法律的明文规定,公告送达的耗时较长,既影响了司法效率,也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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