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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事法律实践中公共政策运用问题初探

2020-05-14李熹明

法制与社会 2020年9期
关键词:公共政策实践

关键词 民商法律 实践 公共政策

作者简介:李熹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圖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39

从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公共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共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实体权利和义务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在开展司法实践工作的时候,公共政策的调整,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司法实践的效果。最近这些年,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公共政策的研究力度都呈现出明显的提升趋势,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得到了十分喜人的积极效果。

一、法律实践与公共政策的关系

法律实践和公共政策的调整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联,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致性的特点,法律和公共政策在社会调整这个层面上,都发挥着积极的价值和作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导致公共政策和法律之间,一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另一方面又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1]。法律实践和公共政策之间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第一,主体以及程序不同,法律的制定是具有法律制定权的机关,通过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定出来的,对法律的制定主体以及法律的制定程序,都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但是公共政策则完全不同,公共政策在通常的情况之下,公共政策是由党和国家依照一定的职责和权利来制定出来的,在制定的程序上同法律规范相比较,也表现出更加宽松的特征。第二,法律规范和公共政策的价值追求也完全不一样。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应当严格的遵循平等性、比例原则以及和目的性的原则,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为了能够对人的权益进行最大的保护,因此,对于法律规范来说,它的制定是极为严格的。而公共政策的保护目的则主要是为了能够对社会进行发展,以此为了实现某种社会的价值目标而制定,通过制定公共策略的方式,来最大程度的谋求相应的社会福利。第三,实施方式不同,对于法律规定来说,其本身具有极强的强制力,要求人们普遍应当对法律予以遵循,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们在开展某项行为的时候,也应当严格的遵循法律所要求的行为模式,这也是法律的指引作用最为直观的体现,并且对于人们的违法行为,法律也相应的规定了惩罚,并且这种惩罚具备极强的强制力。公共政策的遵守则和法律完全不同,它不像法律那样具有极强的国家强制力,公共政策的遵循,主要依靠的是人们对于公共政策的拥护和信仰,虽然公共政策也具有强制力,但是公共政策的强制力不是国家强制力。第四,稳定性的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具备极强的稳定性,对法律规范的修改和调整,必须要遵循严格的程序,采取法定的方式来进行。但是公共政策则相对来说更加灵活,它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对社会关系进行必要的维持,在这样的情况下,稳定性不如法律规范[2]。尽管法律规范和公共政策具有诸多的差异性,但是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具备某些相同点,比如,不管是公共政策还是法律规范,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的社会治理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公共政策的运用,能够为法律规范的适用提供必要的价值引导,而如果想要让公共政策的作用真正的落实到实处,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以及保障力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公共政策在民商事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一)为解释法律提供标准

根据法律规范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具有极强抽象的特点,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能够让法律更加适合错综复杂的社会,就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以此来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律只有通过进行必要的解释,才能够更加良好的对其进行适用。面对这样的情况,在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的时候,应当以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推理作为最初的标准。法律的目的,顾名思义就是指立法者在制定这项法律制度的最初,所期望能够得到或者实现的效果,对于法律目的的寻找,应当尽可能的从立法之初的背景以及相关的立法资料之中去找寻[3]。对于立法的客观目的,则应当尽可能的从目前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为出发点,如果社会相应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极有可能导致相关的立法目的很难完成和实现。在目前的情况下,公共政策作为一种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表达的形式,为能够更加精准的对客观目的进行识别,提供了诸多的价值引领。比如,在现如今的阶段,我们国家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情况下,有力的推动了现代企业经济政策的确立,并进一步的促使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另外在国家对相关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的过程之中,对“优化资本政策”相关的内容也进行了充分的优化,从而使得一些与社会发展的理念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企业,纷纷向银行提出破产的申请。为了能够让企业的改革发展更加顺应时代的步伐,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对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全方位的调控和改良,对银行债权以及企业破产问题进行切实的解决。除此以外,为了可以对某些产业结构进行战略性的调整,建立健全各项契合我们国家发展制度的规范体系,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问题的有效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助推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

十分完美,不存在任何瑕疵和缺陷的法典,是所有法律人内心的最高愿望以及价值追求,在当前的情况下,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虽然日臻完善,但是对于社会生活之中的某些细微领域,也很难完全做到面面俱到。面对这样的情况,相关的人员就需要考虑适用公共政策,来对法律很难触及的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弥补和调整。基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存在漏洞是在所难免的,因此,应该使用政策对法律漏洞进行规范。比如,在城镇居民购买共存宅基地的问题上,许多地方都普遍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但是由于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上规定的比较笼统和模糊,尽管我国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法律制定中提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4]。但是我们国家并没有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标准进行明确,就导致土地依旧承担着相当重要的保障责任,若是开放对于农村土地的自由买卖,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导致农民失去了安身立命的基本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通过运用公共政策,就能够让这个问题得到很好的处理,最大限度的避免了所出现的社会问题寻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情况,比如城市的房价十分高昂以及农民进城打工等等社会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可能不能完美的加以解决,但是从公共政策这个角度,就可以给出十分灵活的解决办法。总而言之,通过运用公共政策对法律所不能够及时调整的问题进行解决,有利有弊,政府和法院进行比较,在解决某些问题的时候也更加具备突出的优势,法院在没有政府的支持之下,切忌随意的做出和政府的做法完全相违背的判决[5]。

三、我国民商事法律实践中公共政策运用方法

(一)正式法源的表现

我们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同以往相比较,已经实现了飞快的发展,但是同发达国家做对比,在某些方面的规定依旧十分粗略。基于上述的原因,法院在进行司法裁判的时候,应当将公共政策作为进行裁判的相关依据。为了能够更加清晰的了解到公共政策在司法实践过程之中运用的情况,相关的研究人员要对民商法的立法情况保持一个足够的了解。在我们国家,民商事立法在1949年逐渐受到重视,社会秩序的稳定,离不开民商事立法发挥关键的作用[6]。若是想要让政权经受住考验,就应当对法律规范进行科学的创设。自从国家建立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各项规章以及制度依旧不是特别的健全,在某些情况下,出现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对纠纷进行解决的情况,公共政策的出台,可以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司法的正当性实现了必要的提高。

(二)非正式法源的表现

在民事诉讼之中,诉的概念十分关键,在一个层面上可以为诉讼创设实体法提供十分关键的依据。诉只要是指当人们的民事权益出现损害的时候,要强化对于民事诉讼这种救济方式的使用。在对诉权的运用是否正当进行判断的时候,相关人员可以对诉讼请求的本身性质,进行一定的判断,与此同时,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现实可行性进行判断,同样也是一个关键性的手段。换而言之,如果想要判断原告的申请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依据受侵害的民事权益是否具有保护的必要来作为判断的准则。在这样的情况下,在民商事法律实践过程中,公共政策可以成为对司法权利进行控制的一个有效的手段。比如,在对房改相关的矛盾进行解决的时候,同单位的经济情况保持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面对这样的情况,就不应当成为司法裁判的内容,而若想要对这个问题实现良好的解决,则可以通过采取房改的相关政策,来对问题进行调试。由于政府的作用就是要对社会利益以及各种冲突进行平衡,通过执行公共政策,可以对社会上的各种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对于原有的利益格局,是一次重大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的行为方式出现了十分明显的变化。

四、 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情况下,公共政策在我们国家的生活之中,发挥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不管是在国家社会生活,还是在私人生活领域,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影响。公共政策可以称之为法律司法解释的重要基础,在这样的情况下,会推动法律朝着更加完善化的情况前进,基于上述原因,在落实各项公共政策的时候,要以实现司法裁判作为基础,在法律的范围内,让公共政策的价值释放出来。

参考文献:

[1]李娉婷.浅析民商事法律谈判实务的目的与技巧 [J].法制与社会,2016(8):295-296.

[2]柳经纬 . 民商事法律体系化及其路径选择 [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29(6):38-45.

[3]龚江泳,常生 . 大型体育赛事民商事法律风险控制研究 [J]. 成都体育學院学报 ,2013,39(11):6-9.

[4]杨媚.我国民商事法律实践中公共政策运用问题初探[D]. 吉林大学, 2010.

[5]郭浩.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中公共政策运用的实证研究[J]. 北京仲裁, 2016,3(1):77-92.

[6]张艾清.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共政策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研究[J]. 法学评论, 2017,9(6):9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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