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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教育的路径选择刍议

2020-05-09许婷婷

科教导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学高校

许婷婷

摘 要 1978年以來,我国的高校法学教育取得了量和质上的飞速发展。但是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不断涌现,高校法学教育应当以何种路径进行发展和完善是留给当下教育工作者的艰巨任务。本文将从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路径探究进行阐述。

关键词 法学教育 高校 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20.02.013

Abstract Since 1978, the law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China has made rapid development in quantity and quality. However, the outstanding problems that need to be solved are emerging constantly. What kind of path should law education take to develop and perfect is the arduous task left to the current educators. This paper will discuss the development of law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problems to be solved and the way to explore.

Keywords law education; college; law

1 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概述

1978年以来的四十余年是我国法学教育快速发展的时期,也是法学教育成果最为丰富的时期。四十余年的法学教育大发展,不仅为法律职业输送了大量专业性人才,也为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逐渐完备奠定了坚实基础,而这其中相当一部分人都成为了法治社会建设的中流砥柱。

1.1 发展进程

1978年恢复高考后,历史上开启过法政学科的大学都在逐步恢复法学高等教育,早期恢复法学高等教育的七、八十所大学奠定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基础,老三届的法科毕业生如今都成为现代法治各领域的佼佼者,如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等。第二个阶段,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以后,财经等专科性大学增设法学教育,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进入了扩张、宽口径的阶段。这一现象一方面基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进行转变,迫切需要为社会市场经济输送大量法律职业人才;另一方面得益于高等教育的整体蓬勃发展,法学作为一门实务技能和必备知识,其专业的开设不再局限于综合类大学,而向财经类、工科类等专科性大学进行延伸。第三个阶段,20 世纪末至 21 世纪初,教育部 “扩招”政策后,法学院校急剧膨胀,非正规法学教育也达到了高潮。[1]

1.2 教育理念

《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法学教育要培养法治人才,此明确了法学职业化教育要求。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社会学科——法学,其实践性必须通过职业化教育来实现,这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要求。但职业化教育不是一刀切,不是对法学教育各阶段的强制要求,必须对法学教育的各阶段重点有所安排,法学本科阶段还是要重视素质教育和专业性教育,基础法学理论知识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储备都是必要的,只是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上需要进行突破和变通,寻求更有利于学生学习的教育途径。

2 高校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1)现行法学教育与卓越法律人才目标难以对接。2011年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意见》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从指标数据上来看,我国建立了全球最为庞大的法学教育体系,培养了最多的法学毕业生,几乎大部分的本科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然而,体量庞大的现行中国法学教育尚未跻身于全球一流法学教育的行列,[2]量产并未带来质优,现行法学教育与卓越法律人才目标难以对接。

(2)现行法学教育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在我国,长期以来,高校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讲授占主导地位,缺乏对法律实务部门实践经验的讲授与总结,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律实践拓展衔接不畅的问题较为突出。[3]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解决矛盾和问题,没有实践性的法律知识都是空洞的、无用武之地的。从事法律职业要求主体具备敏锐的观察能力、透彻的分析能力,特别是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事务处理能力。而现行高校法学教育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填鸭式的理论教学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发展,更不适应已成年的、具有更强自主意识的本科及以上学生;另外,现行高校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伦理观念和伦理规范的教育上也有所缺失,更不重视职业伦理的重要性,这无疑对法科学生今后走上职业道路产生不利影响。

(3)法科学生的实践活动难以达到培养技能的目标。现行的高校法科学生教学实践课业虽然也在开展,但通过一系列的实务调查,我们发现,法学实践活动开展的有效性并不高。法科学生虽开展了案例研讨、法律诊所、到律所法院等实习活动,但往往活动效果不佳,实践模式化、表面化、单一化,学生不能达到培养法律职业技能的目标。例如,法学本科学生在到对口法院进行实习的过程中,由于实习时间相对较短,加之法院案件量大,卷宗积压过多,往往学生接触到的都是装订卷宗、整理材料等事务性工作,而法官也无闲暇时间与实习学生进行交流和指导,这就导致法科学生的实习不能真正达到掌握法律实务工作技能的要求,更多的是充当了一种临时的劳动力,不禁让人寒心。

3 高校法学教育的路径探究

3.1 确立实践教育理念

法学教育应当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这是留给所有法学教育者的问题。从法学教育的整体而言,尤其是对其主要构成部分——法学本科教育(对有些院校这是法律硕士教育)而言,其培养目标应当以“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为主。[4]所以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道路上,我们必须确立实践教育的理念。不可否认的是,我们需要培养法学“学术型”人才,但“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只能建立在法学博士的学习阶段,如果我们在法学本科阶段一味地强调理论、学术而忽视法律职业性的要求,那无疑对于我们现行的法学本科生来说是不适应职业发展要求的。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的艺术学科,在大多数本科院校中,法学本科的教育还是更应回归到培养学生的实务智慧上来。法学作为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如果不确立实践教学理念,那么,我们的法本学生毕业后的职业发展及职业选择将受到很大影响。学生不能仅仅具备看懂法条、知晓法学理论知识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具备分析、解决司法实务问题的能力。那么这种能力如果在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后才得以锻炼,可想而知将会付出怎样的代价亦或多走多少弯路。所以,从法学知识在学校的学习阶段,我们的教育方向就应当是明确的、统一的,即实践教育理念。

3.2 重视职业伦理教育

法学教育具有明显的实践指向性。“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因为它不仅具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5]法学学习的目的是要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学生们以后会走向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等岗位。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不仅要求职业人具备完备的法学理论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必须符合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包括法律职业伦理观念和法律职业伦理規范要求。鉴于此,高等院校在培养法科学生时,不能只注重法学基础知识的学习,法学专业课占据全部的教学实践,而忽视对未来法律人职业伦理观念和规范的培养,必须重视现代法律观、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方法的学习。

人的内生价值决定其外在行为方式及行为后果,所以包含正义、独立、效率、平等、诚信、保密、勤勉、清廉、礼仪在内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念需要体现在高校法学基础教育阶段之中。在法学教育粗放式扩张的现代高校,法学专业院系迫切需要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以此内生动力来指引法学专业学生今后的法律职业生涯。

3.3 矫正课堂教学的共同性,提升个体自主性意识

法科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接受课堂教育的过程中,其学习自主性意识往往因为教学的共同性而受到影响。课堂讲授的共同性特征,不能有效的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创新性和能动性。因此,法学专业课程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学生自主学习的个性特征,在选修课的设置上要基于多元化的选择方向,因为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实践艺术,其与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都具有密切联系,社会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的解决往往不能仅凭法律知识的一己之力,法科学生的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应最大限度的获取多元化的知识,为今后的法律职业生涯打下坚实基础;教师的课堂讲授也不应拘泥于传统理论知识的通篇罗列,而应着重探寻如何建立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如何发挥学生的个性特征。

3.4 强化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的人才培养对接

法科学生实践教育现状的改变,需要高校适时的引入司法实务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法学院系在制定教学计划,特别是实践教学计划时,应强化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的人才培养对接,制定完备的实习目标、实习计划和实习方案。学生在去司法部门进行实习的过程中,要建立有组织的法庭观摩、对口实践指导法官、法律业务操作实训、实习带队教师回访等实践教学安排,有目的、有方案、有效果的法学实践才能适应当下高校法学教育的要求。

除了高校教师带领法科学生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法律实践,迈出了“走出去”的步伐,我们的高校法学院系也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邀请司法实务部门的精英走进法学教育课堂,实行“引进来”的实践教学方法。例如法科专业学生在学习模拟法庭的课程时,不应单单由高校法学教师来进行讲授,而要有安排、有考量的引入司法精英,让学生切身感受到司法实践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申卫星.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法学教育[J].中国法律评论,2018(3):8.

[2] 王晨光.法学教育改革现状与宏观制度设计[J].法学,2016(8):53.

[3] 李芳.论高校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改革[J].教育现代化,2019(7):76.

[4] 王晨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J].中国大学教学,2013(3):5.

[5] 刘风景.法治人才的定位与培养[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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