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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再犯行为的反思与预防

2020-05-08朱宇迪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前科犯罪人盗窃罪

朱宇迪

(埃克塞特大学,英国 埃克塞特 EX44PR)

一、问题引出

自古以来,盗窃罪就是我国经济类犯罪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早在周朝时期便有《尚书·费誓》的记载:“逾垣墙,窃牛马,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其高发性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的财产安全乃至于生命都带来了巨大的威胁。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短短四年之内,我国仅在网络公开的盗窃罪判决文书数量就高达66万件,这也就意味着平均全国每天就有超过452起盗窃案发生,而实际数量更是大大超出这个数字。另外,盗窃犯罪也荼毒着我国的青少年,青少年犯罪中盗窃罪所占比例超过七成。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未成年人犯罪》显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未成年人所犯案件当中,大多数为盗窃、故意伤害、抢劫。而盗窃罪占青少年犯罪比例的最大部分(约17 000件),远远超出第二名的故意伤害罪(约6 200件)与第三的抢劫罪(约6 100件)。

图1 未成年人犯罪罪名分布

注:《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未成年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院①

盗窃罪的高再犯率更是其难以治理的主要原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无论从立法、执法或是司法的角度来说,盗窃罪都是一个“顽疾”。根据普惠法治智能平台发布的《盗窃罪数据报告分析》,具有前科的盗窃案被告高达25%并展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祖国年轻一代的未来,笔者认为盗窃罪的再犯问题理应得到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图2 盗窃再犯率

注:《盗窃罪数据分析报告》,普惠法治智能平台②

二、盗窃再犯的影响因素

盗窃罪之所以能拥有如此庞大的体量,不仅仅是因为量刑、犯罪人心理或者是社会环境某一方面的原因。盗窃罪能够如此“与时俱进”并且成为古今中外社会的一大“顽疾”。究其原因,与其“忠实”的“粉丝”们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盗窃犯罪人之所以再犯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原因

1.文化水平低下

在法律实务中,盗窃罪的犯罪人大多数的受教育水平低于高中,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盗窃罪被告更是十分罕见。在《盗窃罪数据报告分析》中,被告人多来自广西、贵州、湖南等教育普及程度相对较低的省份。教育程度的高低一定程度影响着犯罪数量的多少。盗窃罪犯多数因为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在时下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社会中难以生存,连基本生存的温饱问题都难以得到解决;缺乏足够的教育同样致使其人生观价值观容易出现偏差,产生不劳而获的心理。反过来说,正确的校园教育不仅能够提升受教育者的辨别、分析以及判断的能力(学术教育)。另外,优质的校园教育还同样重视道德品行方面的培养和人格的有效引导和塑造(德育教育)。在缺乏体系化的校园教育的条件下,导致某些被告人道德观念淡薄,道德水准下降,在没有道德观念约束的情况下,肆意妄为,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法律意识淡薄

盗窃罪犯之所以选择盗窃作为其不劳而获的手段而非其他犯罪的原因,无非就是盗窃的难度小,成功的可能性相对于其他罪行来说更高,并且量刑方面也相对于其他罪行而言更加轻,即使被逮捕也不会面临很高的代价。在他们眼里,个人利益能够置于他人和集体利益甚至是刑法之上。其法律意识不能够让其对法律的庄严性和神圣性具有最基本的认识,让自己对于财产的占有欲凌驾于法律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对他人的财产权利进行侵害[1]。预防犯罪的核心环节之一就是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正如前文中所说的,在缺乏体系化的教育制度以及正规化的教育场所的前提下,再加之我国“人治”传统悠久,社会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造成了犯罪人中许多不懂法、不畏法的现象。观念一旦形成,就难以再进行改变,对于法律的庄严性和神圣性缺乏认识,再犯的情况就一再出现。

3.交友选择不慎

在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不少盗窃犯的社交圈内都会结识到有盗窃前科或者曾有过其他罪行的前科人员。其中既有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我国司法机关的关押场所结识的,也有在社会上的社交活动认识的。他们其中甚至会在出狱后约定一同进行共同犯罪的行为。另外,在前科人员改造后回归社会的期间,社会中体现出的排斥性以及歧视让其无法更新社交圈,导致其更加依赖之前建立的“不良”社交圈。在这种社交圈的“交叉感染”之下,再犯行为出现的概率将会大大提高。

(二)社会原因

古今中外的社会对于前科人员回归社会都表现出了非常低的容忍度。尽管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但是我国社会是以家庭为单位并且广泛流行家庭本位思想,前科人员的近亲属为了避免周遭人的恶意评价以及歧视,往往对服刑结束需要回归社会的前科人员采取隔离和疏远的态度[2]。公众常常会过于畏惧服刑人员的危险性,所以在社会生活中常常会对服刑人员过于刻薄。更糟糕的是,用人单位一般会忌惮盗窃罪犯的动机(对财产的渴求)与习惯(小偷小摸),使其拒绝向有盗窃前科的改造人员提供劳动的机会,致使其无法自行解决基本生存问题。社会无法提供良好的环境供其改造,让其感受到了孤立排斥,致使其冷漠甚至憎恨于社会,就会有更大的几率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3]。

(三)法律原因

在立法方面,在2011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死刑,以及2013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两项举措确实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更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但是,社会中由这两项举措所管制的大量社会失范行为并不会因此而消失。不可否认的是,取消盗窃罪的死刑确实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法对于盗窃犯罪的威慑力,降低了盗窃犯的犯罪成本。同时,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更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其之前所管制的社会失范行为的领域留下了一大片空白[4]。另外,在执法方面,公安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的主要执行者,对于盗窃罪的打击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派出所是我国公安系统的最基层的组织,派出所民警也是当前大刑侦体系构建下最先接触犯罪分子的人员。然而,在打击犯罪方面我国派出所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以北京市朝阳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为例,在2018年上半年一共立案317起,其中盗窃案(包括入室盗窃、扒窃、盗窃电动自行车等)就有191起,占比高达60%[5]。但派出所缺乏相关刑侦力量的整合,无法对盗窃案进行系统性的研究,也仅仅只能破获一些串案[5]。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盗窃罪犯实施犯罪的嚣张气焰,强化了盗窃犯的侥幸心理。使其对于盗窃犯罪的后果和危害性显得更加不在意。

三、盗窃犯改造的严峻形势

在刑法理论当中,刑法的目的大体上可以分为报应论与预防论。其中预防论又再分为威慑论(一般预防)与矫正论(特殊预防)。以意大利著名刑事人类学家龙勃罗梭(Lombroso)为首的矫正论派认为,犯罪是由人的客观因素(生存环境,地理位置,个人素质等)造成的。比起对犯罪人进行报应与震慑,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矫正显得更加必要。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预防一般通过改造、剥夺犯罪条件或者消灭肉体的形式达到特殊预防的效果。但在法律实践当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致使盗窃犯改造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一)量刑与执行不完善

正如前文所描述的,盗窃罪的犯罪成本低下。在世界范围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主张对盗窃罪采用轻刑,既以短期自由刑与罚金为主[6]。虽然这符合了现代国际人权法的主流趋势,但对于特殊预防来说却是一个不利的影响,这样使得盗窃罪的犯罪成本大大降低。在司法实践中,短期自由刑的大量适用以及罚金的执行力度不足使得盗窃犯认为盗窃犯罪的处罚根本不足挂齿。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有超过91.13%的盗窃罪判决量刑低于3年。短期自由刑的大量适用同样会导致犯罪人之间的犯罪情绪相互感染,助长他们接受改造后再次实施盗窃的可能性,具体体现在出狱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而“重操旧业”以及在狱友的影响下结伙再次盗窃等。另外,罚金执行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罚金执行如何启动与执行,法院与罚金执行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造成了罚金执行程序上的混乱。其次,大多数服刑犯所在的监狱与审判的法院并不在同一地区,以致于法院无法准确掌握服刑人员的确切服刑信息(有无减刑,出狱的具体时间,是否在狱中缴纳罚金等)。最后,盗窃罪的犯罪分子多数是生活水平低下且没有资产的,导致罚金在判决后成为一纸空文。

(二)社会环境与制度框架设计的缺陷

前科人员及其亲属不仅要承受来自道德层面的社会舆论谴责,还要遭到来自法律法规的禁止与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前科报告制度对盗窃犯回归社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不但阻挡了犯罪人员升学、就业等回归社会的道路让其更加难以在社会当中生存下去,而且还会为犯罪人员贴上“罪犯”标签,意大利著名法理学家贝卡利亚认为:“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 这一标签将盖过其它标签, 从而其他人就会首要地将这个人看做一个罪犯。”社会的排斥以及法律的惩戒会致使其产生对社会的抵触感,助长其反社会人格的形成,重新成为一名罪犯。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落后

社区矫正制度在罪犯回归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才刚刚建立而且十分落后且在刑罚制度中不受到重视。从司法实践中看,社区矫正制度的帮扶人员更多只是例行公事,并没有太大的责任心,对前科人员并不能起到太大的帮助。另外,在执行力上和操作熟练度上还是相当匮乏。缺乏必要的专业性,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并没有提供到足够大的帮助。缺乏了这一必要环节,大大增加了盗窃犯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四、盗窃再犯的预防措施

(一)刑罚方面

鉴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以及法律环境,笔者认为在针对盗窃罪的刑罚方面应该作出一些调整。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应该适当增加缓刑或者是单处罚金的适用。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短期自由刑很大程度会促进盗窃犯罪人出狱后再犯。因此,可以针对部分主观恶性较小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的盗窃犯罪人适用缓刑或是单处罚金。可以有助于其回归社会走上正轨。第二,进一步优化罚金的执行程序,不断加强罚金的执行力。前文当中所提到的罚金的执行效率低下、程序混乱,会使得罚金执行成为空谈。如若处于单处罚金的情况下执行力仍然如此不足,则刑罚则会失去其震慑力,让盗窃犯罪人觉得犯罪成本低下也同样会导致其再犯,所以必须加大罚金的执行力度。罚金执行难的主要问题在于没有确定和具体的执行者,因此笔者设想是否可以将此项职责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局,并且赋予执行局对于罚金执行的调查权。让法院的执行局在执行罚金的过程中能够通过走访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以确保罚金能够顺利执行也能避免被执行人通过转移或者隐藏财产的方式规避罚金处罚。第三,加大对于盗窃再犯以及惯犯的惩罚。盗窃之所以能够从古自今都占据着刑事犯罪的最大份额,与其经验的积累和技术升级息息相关。而有经验的罪犯对于执法机关来说会更加难以侦察,累犯与再犯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都更大。具体可以将再犯加入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当中,增加对于盗窃再犯与惯犯的惩罚同样能增加刑法的威慑作用,让想要再犯的盗窃前科人员放弃这个念头。

(二)社区矫正制度方面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写入刑法当中,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还尚不成熟,需要提高的地方还很多。而且,执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大多数并非拥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社区矫正制度的效果并不明显。在英国,社区矫正作为改造罪犯的一种法律制度和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理念,在预防犯罪方面已经显示出诸多优点[7]。其社区矫正制度早在19世纪末就已经投入实践,有着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首先,英国社区矫正是由其内政部下属的保护观察局直接统筹整体工作,并在每个行政区都设有多个服务机构。相较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由街道、居委的人员派遣或者指定人员进行帮扶而言,英国显得更加重视且相对专业许多。其次,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更加注重于增加被帮扶人员的个人价值(personal value),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评估、推荐就业机会等,使其重新有信心能够回到社会当中[8]。当有了工作能够维持生存,也就解决了盗窃罪的最大再犯动机。最后,英国社区矫正还进行统一的食宿管理,方便矫正官进行管教也解决了部分无家可归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住宿问题和基本生活问题。如若我国能够在社区矫正制度方面给予更多的重视,则盗窃罪的再犯率能够大大降低。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方面

“罪犯”标签是盗窃罪的犯罪人回归社会的一大障碍,无法回归社会又是其再犯的主要原因,而“罪犯”标签到具体化则体现为犯罪记录。在我国,犯罪记录是拥有封存机制的,但是该机制仅仅适用在了未成年人犯罪之中,部分轻微的成年人犯罪无法享受该机制。然而,盗窃罪当中仅仅有0.1%的被告年龄低于18周岁。因此,笔者思考针对那些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低且再犯可能性较低的盗窃罪犯采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可行性。这样结合刑罚的对初犯的盗窃犯罪人采用缓刑亦或是单处罚金,并对惯犯、再犯的盗窃犯罪人采取重刑,不仅可以有效地抑制并且预防盗窃犯罪人再犯,还能够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重新成为一名普通的“正常人”。

(四)社会接纳优惠措施

另一种方法就是针对聘用改造人员的企业或是个体户等工作单位给予政策方面的优惠。

鼓励企业等用人单位聘用经过严格审核,没有再犯风险的盗窃犯罪人,给予政策方面的补助以及税收方面的优惠。通过经济利益的手段为没有再犯风险的盗窃犯罪人打开道路,有利于让社会能更加近距离接触、了解到这些人群其实并没有人们想象中那般穷凶恶极。经过改造他们也能够像正常人一样为社会进步贡献一份力量。这种方式不但能让他们有办法实现个人价值,也能够解决他们基本的生活问题。让他们能够更加轻易地重新融入社会当中,从而有效地降低再犯率和再犯风险。

(五)强化公安队伍的刑侦水平

抑制盗窃罪犯罪人的再犯,强化公安队伍的刑侦水平与打击犯罪力度也是不可或缺的。在我国当前大刑侦的体系下,强化派出所的职能提高基层派出所的效率,对于打击盗窃犯罪而言尤为关键。公安部门需要更加重视盗窃的个案,以防止个案演变成串案。加大对于治安监控的投入,可以提升对于即将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人的威慑力,使他们因为顾忌被发现的危险从而停止和放弃犯罪的行为。另外,我国应该大力发展刑事侦查学以及犯罪学等相关刑事法律学科,能够大大提升我国公安队伍刑侦人员的刑侦水平,提高办案效率。从外部条件增加实施犯罪的压力,从而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未成年人犯罪.[DB/OL]

②普惠法治智能平台:盗窃罪数据分析报告.[D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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