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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湖北语境下的司法信息化体系建构研究

2020-05-08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司法法院法治

刘 丹

(武汉学院 法律系,湖北 武汉 430212)

“使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加显著,公信力明显提高;使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基本形成,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显著提升。”[1]是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在司法层面的体现。司法公正的衡量标准之一就在于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离不开诉讼效率的实现。在当前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间矛盾较为突出的现状下,从技术层面提高司法效率,解放司法生产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举措。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改造司法程序,能从三方面缓解法官的办案压力:其一,信息化处理技术可以减少法官在事务性工作上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其二,远程技术可以大幅简化提交诉讼资料、交换证据、送达甚至是庭审等诉讼程序;其三,大数据的处理和共享为法官的判断提供参考,能一定程度降低错案的发生率。总之,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构建法治湖北,推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司法信息化的建设是关键且必要的。

在国内,相关的研究常见于司法制度和新闻传播等学科,交叉性较强。初期在研究司法信息化技术时,多以研究审判程序的信息化改造,如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等。[2]随着司法公开要求的提升,又出现了一批以研究司法信息网上公开的研究成果;近两年,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推广,以远程审讯、大数据融合为主要特征的“智慧法院”和“互联网+法院”的研究逐渐成为热点,用信息化技术全面改造法院工作模式、在传统法院之外新设互联网法院探索全新的信息化诉讼模式成为研究趋势。[3]另外,随着媒介环境的变化,新闻传播学科也开始从跨学科交叉研究的角度对“新媒体”“媒介融合”下的法治宣传、舆情传播等问题给予关注。[4]本文将沿着这一研究趋势,紧密结合湖北省司法信息化体系建构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建设法治湖北对现有司法程序和司法体系提出的新要求

法治湖北涉及地方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廉政法治体系、社会法治基础等多个方面。在这些指标中,司法程序公正是反映法治湖北建设进程的一项重要指标。在信息化技术和新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全球信息传播的环境与格局出现了颠覆性的革命。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正,早日实现全面建成法治湖北,就必须以信息化的手段推进司法机制创新、提升司法能力。在信息化改造民事司法的改革过程中,面对我省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新变化,面对党和人民的新期待,司法能力不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全面推进建设湖北省司法信息化体系,采用信息化手段改造司法体系的各个环节,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能力是顺应信息革命时代发展潮流的战略选择,是增强司法社会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工作效能、实现司法行政工作新发展的迫切需要。[5]

另外,信息化司法的推广对司法行政人员的操作能力也提出新要求。在“互联网法院”的审理程序中,司法人员就互联网技术对司法管辖范围、案件受理范围、审理方式等具体运作层面的技术问题,也需要研究出系统的互联网司法规则。[6]在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是稳步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的“软实力”保障。

二、建设法治湖北语境下司法信息化体系的内容

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用信息化技术改造自身,是贯彻落实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打造法治湖北、推进司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向互联网领域拓展和延伸的重要探索。整体来看,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初步形成了运用信息化基础进行政务公开、程序公开、法治宣传的平台和工作方式,但是司法体系的信息化技术运用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信息化改造审判程序的程度也有待进一步深化。因此,我省应当充分汲取其他省市在司法信息化建设中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整合资源,提炼特色,深化技术,完善地方司法信息化体系。

构建地方司法信息化体系主要包括四方面:(1)省域范围内的司法管理信息化。司法管理信息化是司法系统内部运行的信息化,即打造“智慧法院”。包括实现司法办公信息化、开发智能办案系统和推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2)打造以地方媒介平台为依托的司法公开信息化。(3)审判程序信息化。目前,我省部分法院已经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了网上立案、网上执行、网上阅卷等,也有部分法院因为各种原因还只是执行环节搬到“线上”,其余程序仍停留在“线下”。(4)司法宣传信息化。湖北省域的司法宣传,仍要以湖北省的受众细分为基础,以地方性的新闻和地方性特色来塑造司法形象,加强传播力和引导力。此外,还需要提高司法行政主体在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素养。

要明确一点,信息化技术在提高司法行为质效中起到的是工具性和辅助性功能。目前来看,目前法院最大的压力来自于“案多人少”与群众对司法公正期待的提高,尤其是实行法官终审责任制后,审判案件的高效和公正成为衡量判决质量的主要标准。[7]因此需要解决两个矛盾:第一,所有的纠纷全部涌向司法救济;第二,法官在审理案件之外,要处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缓解第一个矛盾,目前主要靠案件的分流、发展诉讼外ADR纠纷解决机制等手段;缓解第二个矛盾,则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简化事务性工作的处理流程,提高效率,让法官从繁琐的非审判工作中解脱出来。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司法大数据进一步搜集和整合,先进的分类检索技术也能打通信息壁垒,让法官能迅速获取所需资料,快速准确地作出判断。但是信息化技术快速发展,也带来另一种导向,即对信息化技术产生过度信赖由此产生的技术手段代替法官进行判断和司法活动。如曾经出现的“电脑量刑”。[8]为了避免这种趋向,必须要明确信息化技术的定位:信息化技术只能是一种工具,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的成果——人工职能及大数据只能是为审判活动提供辅助,不能够代替法官的判断行为本身。同时,在运用和收集司法大数据时也要注意,司法大数据中体现出来的问题和代表性的现象,可以作为法律规范修正的参考,为立法活动提供实证依据,也可以在遴选指导性案例提供科学化标准,但是应避免司法大数据对个案判决的影响,更不宜用司法大数据来矫正判决,否则将会悖离法官的自由心证,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

三、我省司法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省司法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第一,我省司法系统的管理信息化建设布局已经基本完成。目前全省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湖北省高院已基本采用网络化办公,以解决信息存储和传输等问题。因法院办案涉及到当事人信息文件较多,数据安全是法官使用储存设备的一大隐患,为严格安全控管,法院系统启用内网私有云平台系统(包括网络云盘系统和即时通讯系统),为司法行政人员建立了内部专用的网络账户。通过该账户,司法行政人员可以随时提取、存储、共享数据资源,服务器启动等级保护保准实行定期安全防范等工作。此外,管理信息化还体现在档案卷宗电子化系统的实现上,即档案可以随卷扫描及归档扫描,通过纸质材料的电子化转换,结合法官助手系统OCR功能,对电子档案实现深度应用,为承办法官提供数据支持。在该技术的支持下,档案室实现全程电子档案阅卷查档,更便捷和透明地为当事人以及相关部门调阅档案提供电子、光盘介质的资料。

第二,我省司法公开信息化的平台建设稳步推进,目前已经建成包括“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湖北庭审公开网”“湖北省诉讼资产网”“湖北法院司法公开网”等在内的一批网站,实现了从立案、庭审、裁判、执行、拍卖等全流程公开的网络化。湖北省高院开发的“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集中公开全省各级法院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及执行信息,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案件查询、网上信访、法律咨询等网上诉讼服务。当事人登录网站就可以查询到详细的案件流程信息和执行信息;足不出户即可了解开庭时间、案件进程、庭审直播录像、裁判文书等信息。截至2019年5月24日晚8点,“湖北庭审公开网” 累计访问数270 064次,庭审视频累计直播数35 856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6个中级人民法院,112个基层人民法院都包括在内的拍卖信息都可实现网上查询,社会公众可以在该网站浏览拍卖项目的破产公告,查询拍卖项目的详细信息,包括评估、鉴定报告和审计报告等,也可参与网上竞价。“湖北法院司法公开网”,至今已对外公开全省法院各类司法信息280多万条,上网发布裁判文书32万多件。

第三,全省三级法院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程序信息化,包括立案、审判、执行、当事人会面等一系列程序的信息化。全省法院建成科技法庭547个、数字化审委会97个、信访视频接访室128个。武汉市中院开通了“司法公开网上服务平台”。通过该平台,可以实现在武汉市管辖范围内15家基层法院的网上立案、材料收转、申请回避、申请旁听、预约法官、文书签收、司法救助、申请执行、网上信访、执行线索、执行异议、网上阅卷、网上缴费等。将内网流程管理系统与立案大厅自助查询系统、法院外网对接,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实时生成,并开发手机APP司法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随时查询信息。另外,部分法院还安装了电子签章系统,取代传统手工盖章模式,确保法庭当场结案、当场盖章,缩短了办案周期。在电子签章技术的帮助下,达成调解的案子可以在网上申请用印,现场就能打印出文书,不仅节省了法庭的时间,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

湖北省司法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又一亮点是通过建设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实现远程审讯。有的基层法院管辖地域较广,刑事案件嫌疑人员在押的看守所经常存在跨区域的情况,为减轻办案难度,降低提审还押风险,法院与所在辖区检察院衔接,建成一套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利用远程审讯系统,案件的承办法官、检察官、看守人员只需在各自单位即可完成标准化的庭审程序。

截至2019年1月2日,湖北省17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属的司法所共部署1 271个远程视频会见系统,累计使用全省28所监狱,全部部署远程视频会见系统,具体情况见表1。目前,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关押在鄂州第四看守所的案件,远程开庭使用率高达99%,各部门充分利用网络化形成工作合力。异地可开庭,全程能直播,视频庭审。通过同步音视频技术,实现异地诉讼的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调解等庭审环节。

表1 全省司法行政远程视频会见系统部署使用情况一览表(以下数据来源于“湖北省司法厅”官方网站)

备注:在押单位相互进行会见时不统计发起方的次数。累计使用次数的统计时间为从2018年6月1日到2019年1月2日。

我省司法程序的信息化改造,不仅包括立案和庭审阶段,还延伸到执行程序。湖北省高院通过建设“湖北省诉讼资产网”,实现网络司法拍卖,开通“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和网络拍卖按揭贷款平台。同时,建设执行指挥中心,基本建成具备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异地调度、视频管理、决策分析等功能的执行指挥体系。通过网络执行查控信息系统。武汉市中院通过推进“点对点”司法查控织网工程,与16家银行和7家行政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可以准确追踪到被执行人的踪迹。

第四,我省司法宣传已经形成“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的矩阵集合宣传模式, 6个中级法院,112个基层人民法院全部建成官网,宣传平台实现全覆盖。除此之外,还建成了一批法治宣传的权威公众号和微博,集中推送与民生法治有关的文章和信息。其中,影响力较大的公众号有“平安法治湖北”“长安湖北”“湖北普法”等。另外,还建设了一批活跃度高,更新快的微博账户,如“@湖北普法”“@湖北省司法”“@湖北高院”等。这些宣传平台通过内容和宣传手法的不断推陈出新,与群众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互动,真正使法治宣传做到了“入脑入心”。

(二)我省司法信息化建设的问题

第一,司法公开的平台已经建立起来,但网站的信息库内容还不够全面,用户体验也有待改进。以武汉市中院为例,建成并运行的司法公开网络服务平台(www.wuhancourt.gov.cn)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为一体,公众可以在线“申请旁听”,但是点进去,只显示案件开庭的地点,而无法得知其案由、当事人等其他基本信息。另外,尽管大部分的法院门户网站上都有“裁判公开”板块,重建设却轻管理、轻运用等问题凸显,有的更新很慢,有的是“僵尸”板块,多年不更新也不改版。

第二,审判程序的网上操作也只是在省高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实现。在基层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因为各种原因只是执行环节搬到“线上”,立案、阅卷等程序仍停留在“线下”,实现网上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只有武汉市中院。以武汉市中院的在线信息服务平台为例,申请旁听人无法从网站上获得旁听案件的相关信息,如案由,当事人等,第几审案件等,网站上只公布开庭地点,如果申请旁听人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只是普通公众,便无法浏览到想要旁听的案件类型和相关信息。

第三,湖北省在司法宣传的信息化改造上,媒介融合程度不高,媒体微博和政务微博与受众的互动程度不高,新媒体的社交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如有的政务微博发布的信息太过专业,不够接地气,难以获得群众的关注和支持,发布的信息无人转发和点赞。有的政务微博甚至设置了不允许评论。另外,不少新媒体平台在进行司法形象塑造和对外传播时,仍以传统媒体思维模式为主导,新媒体内容产生的思维不强。

四、法治湖北语境下的司法信息化体系建构的路径探索

(一)构建省域范围内的司法管理信息化平台

司法管理信息化是指司法系统内部运行的信息化,构建省域范围内的司法管理信息化平台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实现司法办公信息化,全省内三级法院全部接入法院专网,省内法院“一张网”,办案、办公、交流都实现信息化,建设信息化的业务办理平台、行政管理平台、协会管理平台等。二是开发智能办案系统。如“智审”一类的智能化辅助办案系统,为辅助法官利用电子卷宗、辅助生成裁判文书、精准推送同类案例提供了技术性手段。但是,实践中由于地方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等原因,我省的司法管理中,技术和业务的融合度还不够高,对大数据分析手段和智能化技术的运用还有待优化。三是推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共享、整合为原则。打破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的“信息孤岛”,建设大数据共享和处理平台。

(二)打造以地方媒介平台为依托的司法公开信息化体系

司法公开是公众对司法办案关注和获取信息的保障,司法公开信息化就是针对司法相对人(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媒体的公开平台和公开手段应当实现全覆盖信息化。

从目前来看,地方媒介平台已经搭建起来,但是信息公开无论是“质”还是“效”都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从目前来看,无论是裁判文书的公开还是执行公开或者是庭审的网上公开,都没有做到全面公开。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查找相关裁判文书时就发现,有的案件能搜索到二审判决,但是搜索不到一审判决。有的案件有一审判决,却无法查找到二审判决。因此,司法公开的信息化应当充分借助互联网技术,裁判文书等重要司法信息从“选择性公开”过渡向“全面公开”。并且要进一步打造和优化精品地方媒介平台。

(三)构建以“智慧法院”为理念的信息化司法程序

“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智慧法院”的建设是司法信息化体系的一个缩影,是将信息化技术与司法体系进行高度融合,介入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对网络案件进行专门化司法管理的现代化法院模式。这种模式,解决了传统法院中证人出庭难、开庭程序拖延、跨地域管辖出庭成本高的难题。此外,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支持办案人员最大限度减轻非审判性事务负担,还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丰富的信息和数据,以及更加智能的诉讼和普法服务。

我省实现审判程序信息化需要借鉴互联网法院的先进司法经验,向信息化技术与审判实务实现深度融合的方向发展。[9]首先,深度运用在线、远程技术改造审判方式。目前,我省法院系统的审判信息化技术处于中等发展水平,实现司法运作方式的电子化还有很多细节问题没有解决,如电子送达中的时效问题,法院判决书的智能生成等问题,因此用互联网技术改造传统法院,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互联网技术与司法规则之间的契合度,减少制度之间衔接的成本,提升司法公正度。[10]其次,要注意根据案件类型来区分技术改造的程度。如在电子商务领域涉及的电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以及共享单车、打车软件中的合同纠纷中,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大幅度提高证据调查的效率,这类案件可以在一些传统环节上进行流程再造,实现案件管辖、立案审理的信息化。最后,要注意审判程序信息化的立足点在于让各个群体的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对于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社会弱势群体而言,掌握互联网技术的能力较弱,应当保留并优化传统的诉讼渠道,避免因信息化代沟增加当事人的维权难度。

(四)开拓以媒体融合为导向的司法传播途径

拓宽法治湖北对外传播路径,提升民事司法程序公正形象是利用新技术解决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突破口,是推进司法现代化、提高审判质效的实现路径,也是践行司法便民、为民的新举措。首先,湖北省域的司法宣传,应当以打造精品平台,传播地方司法中的程序公正理念为目标。在网站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内容创新,要以湖北省的受众细分为基础,以地方性的新闻和地方性特色来塑造司法形象,加强传播力和引导力。其次,将官方网站与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建立链接。微信公众号目前是覆盖面最广、使用性最大,在舆论生成、信息传播、社会动员中作用最凸显的工具和平台。用好微信公众号,可以加强司法传播力和引导力。最后,还应提高司法行政主体的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介素养,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舆情应对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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