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研究
2020-05-07马文莹周红志
马文莹 周红志
摘 要: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作为高校教育工作的常规环节,对推进高校教育模式改革,实现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当前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普遍存在评价与现实割裂、过度程序正义等问题,没有体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人本理念及成长性价值,导致评价结果成效矮化、评价指标效度偏低等问题。需要通过革新教学质量评价观念,重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及管理体系,实现科学性评价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 高校 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不足之处 改进措施
引言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加强高校教学工作的有效工具,本质是利用考核手段,确定执行标准,进而形成质量底线。但在实践运用中,教学质量评价体系难以获得预期效果。这一问题涉及管理文化、标准认同、动态区分等深层次问题。在2018年举办的全国教育大会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扭转不科学教育评价导向”的重要指示。其中传统模式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应被视为改革的重要目标。有鉴于此,高校应深度挖掘教学工作的基本规律,立足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效率提升,重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及管理体系。
一、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特征与价值
(一)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特征
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主要特征可被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是以目标为导向实施设计。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与高校建设目标具有紧密关联性。通常情况下,高校会依据自身的建设需求,以及上级部门对于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设计规划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传统管理理念认为,在规模庞大的组织体系中,基层工作难以与上级指令相对接。若将指令转变为考核目标,便会对基层工作提供有效指引。基于这一认知,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已经成为贯彻上级指令、指导教师工作的有效手段。其二是以绩效为手段落实教学质量评价体系。高校教师教学工作独立性较强,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约束性难以体现。借助绩效手段,符合质量标准的教学工作将得到正面评价及经济鼓励,反之则遭受经济处罚。与绩效手段相对接,质量标准将得到强化,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权威性更加突出。其三是以制度原则为内核规范考核设计。制度原则将文字规范法制化,凭借该原则,质量标准不仅具有经济约束,还将上升为刚性制度。受此影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将具有更强的约束性。
(二)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价值
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主要价值可被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是确立教学标准。当代教育的主要特征是实现标准化管理。工业革命后,产业分工更加精细,社会生产体系的标准逐渐统一。大众教育服务于社会生产,为了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大众教育体系将社会中的生产标准作为教学标准,并通过等级考试等手段加以强化。在教学实践中,教学质量的评估不应以“好”“坏”为依据,而应以对接社会标准为标尺。有鉴于此,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应被视为规范教学工作的主要工具。其次是强化管理主体。高校教学的专业性极强,教学工作不易受到监管。这一特征符合教授治学的办学理念。但在教学实践中,教师的教学能力参差不齐,对于教学标准的认识存在差异。因此,教学工作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督导。通常情况下,教务处等教学监管部门是制定、实施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主体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教务处的监管地位将得到强化。再者,激励教师的学习意愿。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必然会对教师带来心理影响,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教师会主动开展学习,评价项目也将成为教师的学习标的。
二、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常見问题
(一)评价项目与现实割裂
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会对教学质量的提升起到正面作用。但部分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存在评价项目脱离现实环境等问题。若坚持这一评价体系,将对教学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例如,部分高校将多媒体教学、学生参与作为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推出的评价项目涵盖多媒体教学视频、新型教学方式的应用等。但现实教学环境并不适用于此类教学手段。以多媒体视频为例,教师在制作与使用中必将消耗过多成本,在缺乏学校支持的情况下,多数教师难以长期承受相应成本。这一问题将导致教学视频质量下降,教学目的无从体现。同时,鼓励学生参与的教学方法不适用于我国课堂。当前部分先进的教学手段普遍存在耗时长、效果不理想、课堂纪律无从保障等问题。我国高校课堂知识密度较高,若大范围推广此类教学手段必将影响教学输出,教学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过度关注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也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为达成正义的目标而采取的正义流程与手段。这一观念已在我国社会得到普及,并成为法治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现实环境中,我国社会存在官僚主义等负面文化。若在程序正义中深入官僚主义,则必将导致程序正义的异化。例如,我国部分高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将行政指令作为设计考核项目的主要依据。在使用中,教学工作的创新、调整均需严格依照评价体系的相关设计作出规划,否则即会触犯程序要求。同时,我国高校规模较大,在日常管理中极易出现突发性事件。在应对此类事件的过程中,教师会向监管部门提出相关申请,以维护教学工作正常开展。但在工作实践中,程序正义成为推诿责任、漠视现实变化的借口。这些问题将导致教学质量管理日趋僵化,监管条例流于形式。教师的积极性也将受到影响。
(三)缺乏人文关怀
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具有刚性要求的制度原则。因此,应采用统一的实施标准,将全体教师纳入考核范畴。但部分高校设计的评价项目过于僵化,对于教师的人文关怀不足。在2018年举办的全国教育大会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尊重教师、培养教师的办学原则。这一指示与十六大以来提倡的人本理念一脉相承。人本理念的思想内核,是将人的需求作为工作出发点,并科学看待劳动者能力的极限。但部分高校提出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并未考虑教师的专长与短板。以至于项目设计过于全面,具有专业特长但短板明显的优质人才将受到影响。例如,部分高校教师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提供的教学知识具有前瞻性与实用性。但在质量考核体系中,会对学生的参与度、课堂氛围、考试成绩等要素提出极高要求。该名教师的专业特长无法在质量评价体系中得到凸显。
(四)忽视成长性价值
从本质上讲,教学是一门经验科学。随着经验的积累,教师的教学能力将逐渐提高。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应体现出成长性价值。但我国多数高校并未将相关理念融入质量标准设计。这一问题将对教师队伍建设带来负面影响。首先,青年教师将在这一教学评价体系内受到较大冲击。青年教师刚刚步入教育岗位,工作热情与学习意愿较为强烈。但缺乏成长性考量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将使青年教师承受更多压力,付出的努力难以在短期内展现成效,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自信心极易受到打击。青年教师是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因此教学质量评价应考虑青年教师的心理感受。再者,部分教学质量已经达标的教师,将逐渐丧失学习动力。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为教学工作提供了指导标准。符合该标准的教师将不再受到外界考核,对于教学质量的追求将逐渐衰减。
三、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改进策略
(一)评价项目对接现实环境
我国部分高校设计的教学质量评价项目与现实环境脱节。针对这一问题,高校应在设计教学质量评价项目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本校的实际环境,并将教学工作的要点作为考核内容。例如,高校可将教学输出、课堂环境、考试成绩、学生评价作为教学质量的评价项目。教师是传授知识的主渠道,因此教学输出应作为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项目。在具体考核过程中,高校应以教材为依据,综合考虑教师在课堂中的知识供给。其中,多媒体视频应被视为知识传输的工具,而非必要手段。
课堂环境较易观察,并可集中体现知识输出的有效性。教师提供的知识需要传输给学生。课堂是知识传输的介质,因此课堂环境会对教学质量带来影响。同时,良好的课堂环境通常来自学生的自觉维护。课堂环境会体现学生的参与度。考试成绩是展示学习效果的重要标尺。虽然部分观点将考试定义为限制知识结构,制约学生全面发展的负面手段。但就整体而言,考试的作用仍旧无可替代。高校仍应将考试成绩作为评估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学生的主观评价已经被国外高校引入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参考国际经验,我国高校可将学生的诉求作为评判依据。
(二)以终极正义为前提设置程序
当官僚主义渗入程序正义,必将导致监管程序陷入僵化,结果正义无法体现。针对这一问题,我国高校应将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相融合,并将正义视为最终追求。首先,高校应明确何为终极正义。通常情况下,正义被归类为伦理范畴,本质是指符合道德期待的公众评价。由此可见,正义成于众口。针对这一特征,高校应就监管程序与监管结果做出公示。其程序是否正义、结果是否合理将由本校教职员工评判。在这一机制中,以程序正义为借口的官僚主义将被揭示,产生的负面结果应由关联责任人分担。
其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应将教师的反向评价作为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正义是来自西方的法学名词。在西方的司法观念中,给予被告人申诉权,是程序正义的必要条件,反之则无法展现程序正义。将这一观念带入高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教师可被视为被监督对象,赋予教师评价程序的权利,是体现程序正义的关键条件。同时,为追求最终正义,高校应将责任与权利相对接,监管与审批相对接。通过这样设计,监管人将对教学质量结果负责,无论采用灵活审批或严格审批,审批结果都将成为问责的依据。
(三)在评价体系中融入人文关怀
校园内理应体现人文关怀,在构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应将人文关怀作为基本原则。例如,高校可将教学输出、课堂环境、考试成绩及学生评价作为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基本构成。以100分为满分,高校教师的教学质量可得到公正评价。考虑到教师的专业特长,以及突发性事件的影响,高校应为教师提供补分项目,使人文关怀得以体现。例如,高校可设计道德、科研、劳动这三项加分项,其中每项可获得20分的加分。
教学能力不足,但科研能力突出的教师可申请科研加分项,其在课堂教学中丢失的分数,可通过实验教学获得弥补。同时,勤于职守并为学生及教职员工长期提供帮助的教师,可申请道德加分。在审批过程中,校党委可联合本院系教师共同为该教师提供评定,使优秀的道德楷模获得鼓励。再有,因家庭事务而缺席考勤的教师,可申请劳动加分。在实施中,该名教师可在下一周期内完成代课、课后辅导等教学任务,并获得加分。总之,在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中应为教师提供补偿性条款。
(四)以成长视角设计动态评价体系
部分高校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较为僵化,教师的成长并未获得关注。针对这一问题,高校可制定动态的教学评价体系。首先,高校仍可将教学输出、课堂环境、考试成绩及学生评价作为质量评价体系的基础项目。此类项目的权重将随着教师工龄的增加而减少。例如,工龄不超过十年的教师,仍可接受标准考核并以百分制获得评价。之后,每增长一年工龄,以上四项的标准考核就将缩减2分。以工龄20年的教师为例,标准考核的分数应为80分。
高校应将增加的考核权配置给院系领导。院校领导对于教师的个人情况较为了解,因此可为教师提出更具针对性的要求。例如,针对学习意愿不足的教师,院系领导可为其制定学习目标。针对思想建设存在不足的教师,可为其提出该领域的学习目标,实现目标的教师可获得对应分数。综合分析,标准统一的评价机制难以体现教师成长。将成长考核纳入院系领导的管理范畴,可使教师的学习意愿得到督促,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正面效果将得以体现。
结语
在完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工作中,高校应结合现实教学环境,制定符合我国教育体系特色的评价项目,从而使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与教师的实践工作相对接。同时,高校应以终极正义为诉求,建立监管与审批对接的工作程序,使结果正义成为考核监管人员的主要依据。在校园环境内,高校应将人文关怀融入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并针对教师的特长与意愿设置补分项目。最后,高校可将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与教师队伍建设相融合。通过增加成长性考核,使教师获得针对性指导,学习意愿将加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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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昌送,高月勤,杜瑞军.我国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18):80-84.
基金项目:校级中心委托专项科研项目(2019MTYSJ04);安徽省教学研究重大项目(2018jyxm1380);校级质量工程教研项目(2018FXJT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