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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初年明王朝对乌蒙山彝族土司地区的治策变化

2020-05-07胡超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卫所明太祖东川

胡超

(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处于今贵州毕节、六盘水、黔西南,云南昭通、曲靖一代的乌蒙山区长时间以来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域,明代乌蒙山区的彝族土司一直是土司研究的一大热点,很多学者对此都有论著。陈本明在其《明代川滇黔之交彝族土官制度窥影》一文中分析了明代川滇黔之交土官制度的基本内容,注意到了明朝对当地土司“恩威并施”的策略[1];顾霞在《明代滇东北彝族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关系》一文中论述了今滇东北地区的彝族土司与明王朝的关系,认为明代中后期是土司反抗明王朝的高峰[2];阿堵子尔则在《明代乌蒙山区彝族土司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文中详细地梳理了明代乌蒙山区土司制度的基本内容,并注意到了明中后期流官的裁撤[3]。但泛览史籍,不难发现明代这些地区的土司制度,并非一以贯之,而是经历了一番惊涛骇浪的政治、军事碰撞后的“恩威并施”。在明初是不惜代价必须征服之地,少数民族首领的反抗也是空前绝后的强烈,这其中的过程、原因和影响是值得探究的话题。

一、明初的军事行动及明廷治策的变化

(一)洪武十四年军事占领的尝试——“留兵守御”

洪武十四年(1381),明太祖遣颍川侯傅友德、西平侯沐英、永昌侯蓝玉率三十万军队平定云南。当年十二月,傅友德在白石江大败元军主力,于是派遣蓝玉等率军进攻云南,自率大军“循格孤山而南,以通永宁之兵”[4]8002。早在大军克云南之前,明太祖便已遣内使谕乌撒等部来降,傅友德军战胜乌撒在洪武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战胜乌撒后,“遂城乌撒,克七星关以通毕节,又克可渡河,于是东川、乌蒙、芒部诸蛮震詟,皆望风而降”[4]8003。此次军事行动的战争规模相对来说不大,诸部除乌撒外,没有受到打击。

事后明太祖传谕傅友德:“今云南既克……必置布政司及府州县以治之,其乌撒、东川、芒部、建昌之地更宜约束其酋长,留兵守御,禁其民,勿携兵刃,至如霭翠辈,不尽服之,虽有云南地亦难守也。”[5]2225

可见明太祖按照轻重缓急将新征服之地分别采用三种不同的治理办法,云南腹地采用设置司府州县的方式管理,这一地区的元朝势力已被消灭,经济文化较为发达,故而直接采取了与汉地相同的州县制。而乌撒等川滇黔交界处要留兵守御,洪武十五年(1382)正月,明朝在乌蒙山区的东川、芒部、乌蒙、乌撒、普安等地设置了指挥使司。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驻军防御,以防其反叛。当年二月,再谕傅友德,将这几地的少数民族首领一一送来。“其水西霭翠地方,必会十万以上之军踏平了,然后方是。”[6]1657不完全征服霭翠,云南也难以长期保有。可以看出,明太祖是想通过强硬的军事手段,一劳永逸,对这些地区实施长期强有力的控制,以永久保障云南通路。同在洪武十五年时,水西土司地区也设立了水西卫。

(二)乌撒的再次反叛和明太祖治策的转变——由“留兵守御”到“未可遽守”

平定云南和乌撒后,未及善后事宜安排妥当,洪武十五年(1382)四月,乌撒、乌蒙、东川、芒部诸夷土官既降复叛,此次叛乱是当地的少数民族首领领导的有组织的叛乱,且叛乱的规模巨大,除“奢安之乱”外,乌撒的再次反叛是这一地区在明朝最大规模的叛乱。

针对这次叛乱,明太祖做出了相应的军事部署调整,决定将云南内地作为必须要守御的地区。而乌撒等地“未可遽守”[4]8003,只留驻一部分军队。他令南征诸将把留守在乌撒等土司地区的军队都集中起来作战。要诸将把这些地方“尽行平定,方敢旋师”[6]1656,并且认为只要军队足够多,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地方狭窄,可以擒获”[6]1657,只要将当地少数民族酋长捕杀,就能继续实行其留兵守御的军事布局。相比洪武十四年十二月的讨伐来说,这次的战争是明军彻底平定了云南内地以后集中全力的一次进攻,极大地消耗了乌撒土司的有生力量。

乌撒的再次叛乱对明太祖的治理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乌蒙、芒部、东川的认识发生了转变,认为这一地区“未可遽守”,在前一年分兵占领的基础上,退而求其次,要求傅友德“师捷后,必戮其魁渠,使之畏惧”[4]8003,然后才能够分兵守御。相应的,原本设置于土司内地的卫所向外退却了,大部分都后退到了乌撒境内。叛乱平定后的第二年,“乌蒙、乌撒、东川、芒部诸部长百二十人来朝”[4]8004。但是从事后的处理结果来说,傅友德并没有能够按照明太祖的命令“戮其魁渠”。带头反叛的实卜没有遭到捕杀,明太祖还赐其朝服[4]8004。这说明这次事件过后,明太祖对当地少数民族首领的态度大大地缓和了。

这次叛乱的结果是“傅友德等率兵讨之,大败其众,进军搜捕余党,有潜匿者皆捕而杀之。诸蛮摄惧,相率来降,至是悉平”[5]2380。此次军事行动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这一地区获得了一段时期的安定,诸部承认缴纳贡赋,被纳入了中央王朝的控制范围之内。

(三)洪武二十一年的军事行动及明太祖治策的转变——“待以岁月,然后图也”

第二次大规模用兵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这一年东川、越州发生了叛乱。率军南征的仍然是傅友德。但此次明太祖的态度却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不再督促傅友德进军搜捕,而是认识到当地地形复杂,林深竹密,当地少数民族熟悉地形的状况,“窜入林薮,猝难捕获,宜且驻兵屯种,待以岁月,然后图也”[5]2890。明太祖经过前次的战争以后,意识到了对方并非原本预料的“可以擒获”,而是“猝难捕获”。此次事件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成功平定,与明廷事先和当地少数民族态度的转变有很大关系。明太祖曾谕右军都督府派人晓谕水西、乌撒、乌蒙、沾益等各处土官:“禄肇不肯当差,芒部、东川白夷私通,已差阿奴亦结暗地往来,要与我每(们)厮杀。”[6]1671叛乱开始前明太祖即已得到了东川、芒部等即将叛乱的消息,派人通知其余土司,以防他们也参与叛乱。并且在洪武二十年(1387)征召乌撒知府阿能入京,其意甚为明晰。是以乌撒不但没有响应东川叛乱,反而是“献马三百匹,米四百石于征南将军”[4]8005,这也间接地说明了明太祖在洪武十五年(1382)转变了其军事占领的政策后,当地少数民族土司与朝廷之间的敌对意识削弱了。

这次叛乱平定以后,这一地区基本进入了一个稳定时期。至明末“奢安之乱”为止,没有爆发过大规模的叛乱。

(四)军事部署的逐渐收缩

随着大规模的军队进入,同时发生的是镇戍体系的建立,但从洪武十四年开始到洪武二十二年(1389)结束的大规模军事行动过程中,这一地区卫所设置的范围却发生了较为明显的改变(表1)。

表1洪武十五(1382)年至洪武二十一年(1388)乌蒙山彝族土司地区卫所设置概况①

从表1来看,这一地区大规模设立卫所有三次。卫所从洪武十四年分散于土司内地,到洪武十五年后集中在乌撒一带,再到洪武二十一年以后大部分退出了乌撒境内,沿交通线分布。明廷出于客观条件不支持长期留兵守御乌蒙、东川、芒部等地的考虑,将卫所的驻地向靠近内地方向转移了。

三、明廷治策变化的原因

(一)战争对云南交通的威胁

乌蒙、乌撒、芒部、东川、普安等府州地介于川滇黔三省交界的乌蒙山区,山高林密,河谷纵横,从秦汉以来至唐代都是内地通往云南的交通要道,连接云南和四川的五尺道、南夷道、石门道都要从这一地区经过,但由于唐宋以来,云南久悬徼外,石门故道已然较少使用。相对应的是,唐代以来,随着东向通往湖广的道路被打通,连接着经济更为发达地区的贵州——湖广——江浙一线的使用频率逐渐变高,滇东北地区在交通上的地位逐渐下降,在汉晋时这一地区与内地的经济文化联系本已较深,但由于中央王朝统治力量的衰弱,故而内地与这一地区的联系不断削弱。而且彝族至少从两汉开始就长期居住在乌蒙山区,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政治制度,乌撒、乌蒙、芒部、东川等部互相联姻,实力强大,唐宋两代的中央王朝未能对此地施加长效的政治影响。元代重开了石门道,连接了滇省内地经乌蒙达叙州的通路。但到明代为止,都不作为主要使用的道路[7]。

总之,及至明太祖平云南时,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条件、与内地的联系程度都颇为有限。而明朝作为新建立的中央王朝,和当地少数民族之间缺乏了解,此时突然以大规模的军队进驻,造成关系紧张,甚至引起叛乱。在这种情况下仍坚持强行进驻无异于激化民族矛盾,引起更大规模的战争。而此时的明廷将贵州和四川当作保障云南的重要通路和后勤基地,乌蒙山区刚好处于川黔入滇通路邻近之处,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乌蒙山区的彝族土司是内地通往云南道路上的一大不稳定因素,明太祖之所以在战争前期强烈地要将土司诛戮,正是想消除这一不稳定因素。此时明朝刚刚平定云南,云南驻军的一切供给、支援都要依赖“乌撒路”和“普安路”方向,在军事行动不能取胜的情况下,如继续保持与当地土司的紧张关系,将造成前往云南的通路被阻断,有可能使得云南不保。故而明廷不得不转变态度,以争取当地土司的支持。

(二)明军军事行动的失败

在《明实录》等官方史料中,没有明显的记载明军在进入这些地区时遭受了大的军事挫败,但通过对明太祖发给傅友德等人的谕令中可以窥见一些蛛丝马迹。他让傅友德差舍人到军中,“把逃军的缘故说与各处守御军士知道……凡在逃军人,但下路的,不曾有一个出得来,都被蛮人深山里杀了”[6]1657。这则谕令反映出当时的南征军中已经出现了军士逃亡的现象,故而明太祖不得不授意傅友德恐吓诸军。另一则记载则可以看出明军在军事行动上的吃力。洪武十五年七月丁卯,明太祖遣使谕告吉安侯陆仲亨:“近命兵部录骁勇兵送赴云南,俱留七星关修缮城砦,练习弓马,凡攻击,则令其为前锋。”[5]2292傅友德有三十万大军,征云南除曲靖白石江、大理龙首、龙尾二关有大战外,别处都未有鏖战,按理来说不须南京再增兵。且两次大战都是顺风仗,在短时间内轻易击败了对手,这样的战役蒙受的损失恐怕不会达到需要南京增派援兵的地步。合理的解释是傅友德所部在洪武十五年(1382)的乌撒叛乱中蒙受了很大的损失。尤其是洪武十四年(1381)诸部降附后分散驻扎在乌撒、芒部、东川、乌蒙立卫的军队,叛乱开始时这部分军队首当其冲的会受到攻击。叛乱平定后明太祖于洪武十六年(1383)正月初三发布的诏书中说乌撒、乌蒙、东川、芒部土官叛乱之后“潜害兵士”[6]1660。他们所能“潜害”的兵士只能是驻扎在土司内地立卫的军队。这些军队遭到突然袭击,遭受到的损失可想而知。傅友德军与乌撒野战也遭受失败,导致先锋指挥佥事李英战死[5]2355。

山高林深的地理形势以及军队进驻带来的土司敌对性行动造成的重大损失,使得明太祖不得不考虑改变既有的策略采取战略收缩。

(三)后勤供应的不足

明初这一地区卫所向内地收缩的原因,除了此处的地势复杂、民族隔阂较为严重以外,后勤供应不足是最重要的原因。

由于云南、贵州离内地较远,交通不便,后勤保障不足的问题凸显。文献记载中多次提到了洪武年间明军粮食不足的问题。洪武十五年(1382)九月贵州都司报告“目下并无升合口粮”[6]1658,洪武二十一年(1388)遣人谕(陈)桓等曰:“初命卿等往云南为彼刍粟不继,故俾于禄肇权驻。”[5]2819洪武二十二年(1389)“以毕节粮饷不足,命四川趲运以给之”[5]2977,这些谕令反映出内地对南征军的后勤保障情况。

庞大的军队和充足的粮食是一组不可调和的矛盾,若要当地民人或土司供给守军粮食,则必须要庞大的军队威慑,大军一旦进驻,则需要更多的粮食,当地根本无力供给。只要是依靠当地人的供应方法,都难以达到保障贵州通路以长期控制云南的目的。明军不得不转而依靠其他的后勤保障方式——从湖广、四川等外省调运粮食或商人开中、卫所屯田。

自洪武三年(1370)在大同等边仓实施“开中法”以来,以盐引、茶引吸引商人往边仓纳米、马等物资成为明代边疆卫所后勤保障的重要形式。贵州平定后,为保障军需供应,贵州开中法也逐步实施,商人可以通过将粮食运到贵州卫所边仓缴纳从而按距离不同获得一定数量的盐引。“洪武二十四年(1391)定毕节、层台、赤水三卫盐法,赤水、层台二卫输米四斗给浙、淮一引,三石给川盐一引;毕节卫输米三斗给浙、淮盐一引,二石给川盐一引。”[5]3136-3137永乐十七年(1419)立普安卫开中法,纳米二斗可中川盐一引[9]2159,乌蒙山区卫所的开中法正式成型。

卫所屯田一法,据明太祖估算:“假使曲靖所下种子八百余担,验种得粮不过收稻八千余石,止得四千余担,以守御军士一月约用三斗给之,不满四月。自八月食粮起至十一月终,粮尽矣。欲接明年夏麦尚有六个月无粮相接。”[6]1662一年的产量不足半年所用。云南曲靖等处情况尚且如此,东川、乌蒙等万山之中能否驻军可想而知。

如此一来,外省调运和“开中法”能否有效实施成为保障云南守御军队后勤供应的决定性问题。无论是外省调运粮食还是商人输粮边仓,都需要能够长期稳定的交通线来维持。傅友德大军回师在洪武十六年(1383),而洪武十六年正好是这一地区卫所设置的分水岭。洪武十六年以前设置的卫所,大都处于土司控制的腹地,是明太祖“留军守御”和取决于当地的战略思想体现,而洪武十五年的乌撒、东川等地的大型叛乱使得明军遭受重大损失,以及粮食问题凸显之后,明廷将卫所撤出了乌蒙山土司腹地,而几乎与此同时发生的是,贵州水西在洪武十五年设置的水西卫也在当年被撤除。随着傅友德的回军,撤到乌撒的乌蒙卫也进一步撤到了毕节,成立了毕节卫。洪武二十一年(1388),赤水卫、层台卫建立,同年,七星关所建立,二十二年(1389),普市所、摩尼所建立,二十七年(1394)建立阿落密所,乌撒路交通沿线卫所分布格局到此基本奠定。但就这些沿道路分布的卫所来说,粮食供应仍然困难。洪武二十七年(1394)撤除了层台卫。原因是这一地区“多山林,少平衍,难于耕稼。军饷不给”[4]3404。据今人研究,终明一代,整个贵州都司所属卫所的后勤供应靠军屯、开中、外调、本省民屯赋税合力接济,但始终都处于捉襟见肘勉强支用的境况[8]86。故而在明初时交通不便和地形险峻的乌蒙山区就更加缺乏条件来进行军事进驻。

四、明初对乌蒙山彝族土司治策变化的意义

(一)缓和了朝廷和当地土司之间的关系

洪武十四年云南初平之时,乌撒、乌蒙等处的土官并未作多大的反抗就归附明朝。而这些土司归附后仅仅四个月时间就发生了叛乱。这正是当地土司对明太祖强硬政治手段做出的反应。明廷不仅在土司腹地设置卫所以监视其行动,而且为了防止当地少数民族再次反叛,要求将土司本人送到京师作为人质。在这样近乎强制性的命令之下,土司必然不会服从,在归附短短四个月时间后便毅然反抗明朝。洪武十五年的乌撒事件平息后,土司腹地卫所大部分被撤除。诸土司也终于肯入朝觐见,明廷也没有扣押他们,而是授予官职,并给予重赏。故而洪武二十一年东川叛乱时,诸土司都不再帮助。可见土司与明廷之间的关系正是随着明廷放弃强硬手段而逐渐缓和的。

(二)避免了更大范围战争的发生

在战争期间,明军将士和当地少数民族都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洪武十五年乌撒叛乱的直接后果是明军付出了巨大的伤亡,乌撒等部也被杀伤数万。明朝刚刚立国不久,国力尚未恢复,长期的战争将使国力受到不必要的损耗。同时,明朝军队一旦开进少数民族地区,其军队供应很大一部分都要依赖当地。洪武十五年九月初二明太祖指示傅友德等如若粮食不够便让守卫城寨的明军“尽数出去,将那有粮蛮人都打了取粮用”[6]1658。另外彝族苗族等少数民族都有储存窖粟的习惯,当明军远离内地粮食难以为继时,发掘窖粟也成为明军粮食的一大重要来源,这样的方式带有掠夺性和浓厚的暴力色彩。土司也要负责替明军征调粮食。洪武十五年七月谕傅友德等人:“以东川之兵驻于七星关之南,乌撒之北,中为一卫,其馈饷则东川之民给之,若乌撒立卫,则令乌撒之民给之,”[5]2292“令土酋谕其民,各输粮一石以给军,为持久计。”[4]8000洪武十六年:“云南至毕节立界牌,牌上写着土官把事名字,教他供给守御处粮食。”[6]1661这些供给都是压在当地或周边少数民族人民身上的沉重负担,在巨大的供给压力下“蛮夷惊窜,耕种失时”[5]2582,少数民族的经济受到了严重破坏。在这样的背景下,明廷改变其强硬态度将有利于恢复国力,减轻当地人民负担。

(三)开启了以儒学为主的民族融合新进程

随着强硬而直接的军事征服手段被放弃,明廷开始在乌蒙山土司地区派驻流官,流官佐治一方,明廷派驻他们到当地有监督土司的意味,虽然其权力不大,在行政上被土司架空[3]122,但从文化传播的意义上来说,他们重视教育,请设学校,在明代前期对促进当地的文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乌撒军民府经历钟存礼在永乐十二年(1415)上奏:“府故蛮夷地,久沾圣化,语言渐通,请 设 学 校 置 教 官,教 民 子 弟。”[9]1729宣 德 八 年(1433),乌蒙府通判黄甫钺上奏:“本府前元时设立学校,今文庙犹存,每岁春秋府官祭祀无教官生员礼,宜仍设立学校,除授教官,选取士民俊秀子弟入学读书,使远人知礼仪亦得英才备用。”[9]2237除建立学校以外,乌蒙山区诸土府还在明前期兴修了一批地方志书,成书于正统年间的《文渊阁书目》载有该地区《乌撒军民府志》《乌蒙军民府志》《芒部军民府志》《东川军民府志》《贵州宣慰司志》[10]229,230,另外普安也在永乐年间修撰了《普安州志》。这些志书在修撰《大明一统志》、《四川总志》和《贵州通志》的过程中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被载入,这说明当地在明前期的儒学教育是颇有成效的。另外,明王朝规定土司的承袭必须在入学的基础上进行,弘治十六年(1503)规定土官子弟“不入学者,不准承袭”[11]3708,这一政策更加快了儒学在当地少数民族上层阶级中的传播速度。儒学在这些地区的逐渐传播,有利于改善当地的社会风气,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国家认同。

五、结语

明太祖在平定云南之初,试图彻底的对乌蒙山区和水西的彝族土司进行军事打击,以求一劳永逸地保障云南。但是随后的大规模叛乱使其不得不重新思考对这一地区的治理办法。由此产生了从“留兵守御”到“未可遽守”再到“待以岁月,然后图也”的治策转变。这样的转变是客观条件下的必然选择,直接使用军事手段将这些地区征服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统一,但却忽视了民族因素。在着眼于少数民族上层和中央王朝的政治博弈的同时,更应该注意到在中央王朝开发周边民族地区的时候应当循序渐进的事实,中央王朝向周边扩展疆域的过程中对少数民族使用军事征服的方式或许能在短时间内收到成效,但从长远来看都不利于各民族的发展,也会使边疆的开发陷入循环往复的民族战争之中。只有在和平的环境下,各民族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互相借鉴、互相学习才能使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获得可持续的开发,这也正是明代完善土司制度后西南地区逐步与内地融为一体的原因。

事实证明在明朝采取相对温和的政策后,除少数时间外,贵州彝族土司控制地区连接内地的道路并未被阻断,明万历年间在贵州中部地区“路苗”肆虐的情况下,乌撒到曲靖、沾益州的道路“为通衢”,水西的奢香八驿“虽夜行不虑盗也”[12]134。可见在民族关系稳定的情况下,边疆的开发得以顺利进行。当然,由于民族地区的历史背景、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的因素,整个明代乌蒙山区的发展都比较有限,尤其是正统过后,东川、乌蒙等府的流官相继被裁撤,除普安州外,其余地区方志也未见新修。对明代这一地区的社会发展还需要更多的研究。

明初对乌蒙山区彝族土司的治策转变,避免了民族关系进一步激化以及更大范围的战争发生,保存了国家的实力,也使当地人民避免了再次受到战火波及。在西南民族地区开发的过程中,这样的转变应当积极评价,对后世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是重要的借鉴。

注释:

①表据《大明一统志·卷八〇》《贵州通志·卷三》制成。见李贤,等.大明一统志[M].成都:巴蜀书社,2017.鄂尔泰,等.贵州通志[M]//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编(4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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