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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东南四省卫所裁撤研究

2018-09-07

安顺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卫所屯田四省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江西 南昌330077)

卫所制度是明史研究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学界给予极大的关注,成果众多①。不过,梳理现有研究,不难发现,卫所多以“明代的卫所”引发学者的注意②,研究者对其入清后的状况则关注较少③。事实上,卫所在清代仍持续存在,稍有不同的是,这一时期呈现的是不断裁改归并的态势。由于卫所数量庞大,分布范围极为广泛,因此其在清代长期存在和不断裁改归并的事实虽逐渐为学界所认知,但现有研究对卫所裁撤多是宏观描述或侧重某一方面的个案研究,以区域为对象的卫所裁撤研究相对缺乏,人们对各区域的裁撤情况、裁改形式及其裁改引发的问题仍不甚清晰。基于此,笔者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对清代东南地区的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四省卫所的裁撤历程、裁改归并形式和引发的社会变动进行探讨,以期深化清代卫所的研究。

一、卫所裁撤的进程

有清一代,卫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减少,清代东南四省亦不例外,顺治十八年(1661年)四省共有57卫123所,康熙六十年(1721年)仅剩21卫41所,而到了雍正十三年(1735年)只剩下了8卫7所,时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东南四省已无卫所存在。各区域内卫所裁撤时间的差异进一步影响了空间分布,从表1反映的信息可以看出,康熙五年(1666年)福建已无卫所分布,而至迟到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广西境内也不再有卫所分布,到乾隆三年(1738年),广东卫所亦荡然无存。与上述三省不同的是,浙江境内卫所虽持续减少,但一直延续到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

表1 清代东南四省卫所时空分布表

[资料来源:王涛《清代东南四省卫所地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第3章卫所考证部分。]

清代东南四省卫所之所以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减少,主要是由于不断裁撤造成的。四省卫所中,广东省的廉州卫、封门所和富霖所裁撤最早,时间是顺治十二年(1655年)[1]。此后,顺治年间发生了三次大规模的卫所裁撤,分别是顺治十四年(1657年)、顺治十七年(1660年)和顺治十八年(1661年)。具体裁撤情况是:

顺治十四年(1657年)福建裁镇海卫及福泉、崇武、高浦等13所;顺治十七年(1660年)浙江裁临山、观海、定海等8卫及澉浦、乍浦、爵溪等37所,这是顺治年间东南四省卫所裁撤最多的年份;顺治十八年(1661年)福建裁延平、邵武等5卫和将乐、永安2所。

顺治年间东南四省明确记载裁撤的卫所中,集中在福建和浙江两省,就裁撤的时间看,主要是在顺治末期,这时清朝政局稳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处置明代遗留的大量卫所。

康熙年间东南四省卫所裁撤也较多。康熙三年(1664年)福建裁福宁卫和梅花、万安等3所,康熙五年(1666年)又裁福州左卫、福州右卫、福州中卫等9卫和大金、定海2所,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浙江裁金华所,康熙二十九(1690年)年广东裁雷州卫。迟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广西卫所全部裁撤。

顺康时期是东南四省卫所裁撤最为集中的时段,从表2可以看出,清代东南四省共有57卫、123所,其中在顺康时期裁汰的有36卫82所,约占卫、所总量的63%和67%。在全国范围内来看,这一时期卫所裁撤的数量也是巨大的,据日本学者楢木野宣统计,清代共有432卫、206普通所、100守御所,其中顺治年间卫所的净裁撤数是181卫、141普通所、2守御所,康熙年间的净裁撤数是133卫、52普通所、31守御所④,两者相加是314卫、226所,若加上楢木野宣统计时清代新增5所抵消的裁撤数及没有统计的广西10卫22所,则顺、康年间裁撤的卫所数额当是324卫、253所,分别占清代卫、所总量的75%和83%。可见,顺康时期东南四省卫所的大量裁撤是与同时期全国卫所的大规模裁撤趋势相一致的。

表2 清代东南四省卫所裁汰时间表

[说明:1.本表主要依据王涛:《清代东南四省卫所地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第3章考证编制,其中浙江处州、海宁两卫裁撤年代,尚未找到直接史料记载,暂采用牛平汉《清代政区沿革综表》结论,但不表明认同其论证过程。2.光绪《大清会典》记载浙江有湖州守御所和湖州所,本表按一处计算,或有不妥之处,存疑。3.浙江嘉兴所改嘉兴卫亦视为该所裁撤。4.广东省裁而复设卫所只统计最终裁撤年代。]

雍正年间,东南四省中只剩下广东和浙江两省有卫所分布,其裁撤仅限于广东省。雍正三年(1725年)裁广州左卫、广州右卫等12卫和新会、香山等28所,是雍正年间东南四省唯一一次大规模裁撤卫所,此后这一地区只有少量卫所存在。雍正七年(1729年)广东又裁碣石卫,雍正九年(1731年)复裁大鹏、平海、海安、双鱼、捷胜、大城、甲子门等7所。雍正年间广东省共裁13卫35所,这与楢木野宣依据光绪《大清会典》统计的11卫35所不同[2]。雍正年间广东卫所的裁撤即使在全国范围内来看也是比较引人注目的,雍正时期全国共裁53卫62所⑤,当时广东卫所的裁撤数约占全国卫、所裁撤总数的25%和56%。

经过顺、康、雍时期卫所的大量裁撤,东南四省卫所急剧减少。乾隆三年(1738年),广东裁海丰所后,东南四省仅浙江有卫所分布。乾隆十五年(1750年)改嘉兴所为嘉兴卫;乾隆十六年(1751年)裁杭州前卫、杭州右卫;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裁湖州、严州两所。此后浙江仅剩6卫2所,这些卫所的裁撤是在光绪年间进行的。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裁衢州所,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裁台州卫、宁波卫等6卫和海宁所。

二、卫所裁撤的原因分析

纵观清代卫所,虽有新设和裁而复设的情况,但裁撤是其主体趋势,东南四省卫所的裁撤是与全国范围内的卫所裁撤紧密相联系的。总体而言,清代不断裁改卫所,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明清易代的政治环境是卫所裁撤的根本原因。明清易代对卫所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朝代交替导致了军事制度的根本变化,原先的卫所制度被八旗、绿营兵制所取代。明代的卫所在清代尽管依然保留,但其存在不是因为军事原因,而是由于屯田、漕运的需要,不同政治环境下兵制的变化是导致卫所在清代大规模裁撤的最重要原因。此外,政治环境的改变也影响了明清两代边疆地理的相对变化,明清易代,使得北方地区由边地向腹里转化,设置在这一区域的卫所军事性大大削弱,从而使清代大规模裁撤卫所成为可能。

其次,卫所本身的败坏也是其被裁汰的重要原因。任何一种制度的创设都承担着一定的职能,当这些职能不能很好地履行或者能够轻而易举被其他组织代替时,这种制度也就走到了尽头,注定会被弃用。制度设计之初,卫所主要承担军事职能,而它的这一职能在明中后期已基本丧失。至清朝建立,随着兵制的变化,卫所的军事职能丧失殆尽。屯田是卫所的另一重要职能,但事实表明,屯田在明末已近乎崩溃,清代卫所屯田更是百弊丛生。军事和屯田两大职能的丧失,使得清代大部分卫所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卫所还有一个重要职能是漕运,在清代,很多卫所因具备漕运功能而被保留下来。光绪年间,随着海运的开展,漕运被废,这些卫所也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最后,武弁膺民事的管理状态加速了清代卫所的裁撤。清代部分卫所带有行政功能,卫所往往辖有一定土地,管理部分人民,而卫守备、卫千总的选拔则来自武职系统,正如李巨澜先生所言:“尽管卫所原有的军事防御功能在清代已不复存在,卫军名目也被取消,但卫所官员却仍被继续视为武官,终清之世,卫所官员的选举和品秩都由兵部负责。”[3]这就造成了以武弁膺民事的管理状态,清代当政者在裁改卫所时往往会提到这一点,并深以为不便。如康熙三十二年(1767年)裁改宣府十卫时直隶巡抚郭世隆言:“宣府所属六厅俱系佐贰,十卫俱系武弁,予以临民似为未协,宜裁六厅十卫,改设一府八县。”[4]乾隆年间因蝗灾触发的卫所裁撤中,乾隆帝在数落卫所的种种问题时,矛头直指武职管理民事的卫所运作实态:“本朝定制,从无征调诸役,则名虽军而实即民,所理皆州县事,乃充是任者,向例率用武途中不胜营缺之人,以衰庸武弁而膺民社,必多殆误……而猥以庸劣武夫,寄同百里,欲望其有益民生,克称吏职,岂可得耶?……此等卫缺,莫如量为裁汰,设立州县,以专责成。”[5]以武职理州县事,其效果可知。正是这种属于军事系统而实为民事的状态,导致了卫所运作不善,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它的裁撤。

以上是清代卫所裁撤的宏观原因,具体到细微处,清代不同时段对卫所的政策又有所差异,这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卫所的裁撤。顺治初年,多尔衮对南京卫所采取的措施是“掌印指挥、管屯指挥暂留,余指挥俱裁。去其卫所,改为州县”[6]。而康熙三十二年(1767年)直隶改宣府十卫为州县后,康熙帝却在事隔十三年后因“至今百姓犹以为苦”发出了“卫所改为州县,断断不可”[7]的感慨,这也是康熙末年东南四省卫所变动不大的原因之一。雍正帝即位后一反其父晚年的谨慎,采取大刀阔斧的改革政策。尽管当时兵部等衙门不赞同卫所归并州县,但他却在一通痛批之后铁腕决策:“今除边卫无州县可归者与漕运之卫所,悉令归并州县,饬令直省督抚分别详细区划。”[8]随后,本文涉及的广东地区以及甘肃、山西等地卫所纷纷裁改,原本剩余不多的卫所几乎被雷厉风行的雍正帝扫荡殆尽。乾隆年间,乾隆帝因迁怒于延庆卫守备捕蝗不力而对卫所进行了一次整顿,其发布的命令是:“将各省之无漕政者,逐一分别,或改隶附近州县,或疆里较广,应另设州县。”[9]令下后,地方督抚纷纷响应,触发乾隆帝下决心整顿卫所的延庆卫首先被裁。此后,陕甘、四川亦对卫所进行了裁改归并。其中浙江的湖州所、严州所也裁于此时。光绪年间卫所裁撤规模较大,此间主张裁撤最力的是湖广总督张之洞,他在《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中列举了必须变通的十二条内容,其中第十条即是“裁屯卫”。在该折中,张之洞罗列了卫所的种种弊端之后把落脚点放到了增加财政收入上:“若令其于旧章屯饷之外,每亩酌加报效银二分,总计各省屯田二十五万余顷,可岁增银五十万两,即有灾缓,所减无多,再益以裁省卫官之费,实为巨款,此项系裁屯裁卫所得,拟请即以拨充加赠大小京官俸廉之用。若于清理卫田一事,尚可多筹,应请一并解充京官俸廉,省枝官查赡实职,名义尤属相宜”[10]。张之洞描绘的巨大节支增收前景,对财政匮乏的晚清政府尤有吸引力,加之奏折呈后第二年(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漕运改作海运,此种情况下,无论是运军,还是为赡运而设的屯丁,均无存在必要。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正月十七日上谕明确指出:“屯丁、运军名目概行删除,其原设之卫守备、卫千总等官并著裁撤。”[11]此后,除古州十卫外,清代卫所全部被裁,其中包括东南四省中所剩6卫1所。

在考察清代东南四省卫所裁撤时,有一个问题颇值得注意,即雍正三年(1725年)东南四省中广东和浙江均有卫所存在,但此年大规模的卫所裁撤中广东卫所基本被裁,浙江卫所却毫无影响(参看表2《清代东南四省卫所裁汰时间表》)。这是为何?仔细分析起来,其中牵扯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清代卫所的裁撤标准。清代裁撤卫所的政策除了各时段稍有差别外,另有轨迹可循。据日本学者楢木野宣研究,清代对卫所裁撤的次第是:“首先没有屯丁的卫所被裁汰,然后没有漕运的卫所被裁汰。”[12]漕运是清代卫所的两大职能⑥之一,一直以来,清代采取保留这类卫所的措施,尤其是康熙以后更为明显。雍正二年(1724年)发布的裁撤命令中指出“除边卫无州县可归者与漕运之卫所,悉令归并州县”,实际上是告诉大臣们漕运卫所是要保留的,乾隆时期更明确说明要处理的卫所是“无漕政者”,以漕运任务的有无来观看雍正年间浙江和广东的卫所,我们就能理解为何雍正年间大裁卫所的时候,广东卫所被大批裁撤而浙江卫所却毫发无损,也会明白为何清代浙江卫所如此持久绵长。

明清浙江卫所按其地理位置划分有腹内和沿海两种,分别承担着漕运和海防职能,康熙《海宁县志》引《郡志》言:“旧制,浙江十六卫五千户所,凡系腹内者皆领运,如杭、湖、衢、严、绍、台、金等卫所是也;沿海专以备倭,如海宁卫所,临、观、定、金、盘等处是也……腹内少事变,故用之转输。沿海多烽警,故责以守御。”⑦上述沿海卫所,除海宁卫外,“临、观、定、金、盘”等卫所,早在顺治十七年(1660年)就已裁撤,雍正以后,浙江保留的多是漕运卫所,这在乾隆《浙江通志》中有反映:“浙江督粮道属杭州前卫、杭州右卫、绍兴卫、宁波卫、台州卫、温州卫、处州卫、海宁所、湖州所、嘉兴所、严州所、衢州所、金华所,凡漕粮共一十九帮,每帮二员,循环轮流领运,共三十八员,内守备三员,千总三十五员,押空随帮官每帮一员,共一十九员。”[13]下述文字叙及浙江卫所与漕运之关系及存废理由,更为清晰:

查浙省漕白二十一帮需用守、千四十二员,内有宁、绍、处三卫守备三员,海宁所千总一员,亦在递年轮流领运,每遇升迁事故,佥运不敷,即于屯员内选委代运,是领运弁员势不可缺,无庸置议!至杭州前、右,海宁、台、温等卫掌印守备五员,嘉、湖、衢、严掌印守御所千总四员,均有统辖屯漕、编丁佥运、清理漕欠之责,其所辖人丁、户口、钱粮,难以偏废……是浙省卫、千所辖人丁、户口、钱粮均关漕运,应照旧分隶,无庸议裁并入州县者也。所有杭州前卫前、右二所,杭州右卫中、右二所,海宁卫左所,台州卫右、后二所,温州卫左、右二所分征千总共九员,查无漕运之责,且钱粮无多,既有卫备可理,相应裁去,其员下事务原系该卫分出,应仍归卫备经理可也。[14]

从方志中保存的这道奏折可以看出,杭州前、右,海宁、台、温等卫掌印守备五员,嘉、湖、衢、严掌印守御所千总四员,因与漕运关系密切,担负有“屯漕、编丁佥运、清理漕欠之责,被优先保留下来;而杭州前卫前、右二所,杭州右卫中、右二所,海宁卫左所,台州卫右、后二所,温州卫左、右二所分征千总共九员则因“无漕运之责,且钱粮无多”被裁汰。一方面,雍正年间浙江卫所因承担漕运而被保留;另一方面,在其内部,亦作出调整,只是这并未影响到整个卫所的存废,显示不出明显变化而已。

三、 裁改归并形式及其引发的变动

清代卫所数量庞大,类型众多,其裁撤形式也多种多样,加之卫所长期与地方社会融合,骤然裁撤,势必牵涉不少后续问题。总体而言,清代东南四省卫所的裁改归并形式及其后续问题处理,有其轨迹可循。

(一)卫所裁改归并的基本形式

清代东南四省卫所的变动虽有嘉兴所升卫这样的特例,但其主要形式是裁改归并。归纳起来,清代东南四省卫所裁改归并的形式有卫所之间的归并、卫所与州县之间的归并、改置新县三种。

1.卫、所之间的归并

此种形式的归并与州县无涉,具体在“所与所”“所与卫”“卫与卫”之间进行,既有“所与所”“所与卫”“卫与卫”之间一对一的单一型归并,也有“所与卫”之间多对一的混合型归并。

(1) 一对一的单一型归并

顺治十七年(1660年)广东海朗所与双鱼所、锦囊所与海安所、乐民所与海康所、儋州所与崖州所、南山所与万州所、昌化所与清澜所之间的归并属于“所与所”之间的一对一单一型归并。而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浙江湖州所与嘉兴卫、严州所与杭严卫之间的归并则是“所与卫”之间的一对一单一型归并。还有一种归并形态,看似属于一对多的归并,实则是一对一的“卫与卫”之间的归并,如会典载顺治十四年(1657年)镇海卫及南诏、龙岩、六鳌、铜山、悬钟五所归并漳州卫,南诏、龙岩、六鳌、铜山、悬钟与镇海卫关系密切,南诏、龙岩两所均系镇海卫后所调戍而来,因分别驻扎南诏、龙岩而称为南诏所、龙岩所,戍守地域虽变,但仍属镇海卫,六鳌、铜山、悬钟三守御也是镇海卫属所,故史籍中表述的镇海一卫五所之归并,实质上仅限于镇海卫与漳州卫之间。“所与所”“所与卫”之间单一类型的归并,往往伴随卫、所名称的改变,如广东锦囊所并入海安所后称海安锦囊所,乐民所并入海康所后称海康乐民所,儋州所并入崖州所后称崖州儋州所,浙江湖州所并入嘉兴所后合称嘉湖卫。卫、所归并后名称的改变,是归并双方竞争与妥协的产物,反映了归并过程的曲折性和归并后的内在紧张。

(2)多对一的混合型归并

顺治十四年(1657年)福泉、崇武、高浦、金门、中左五所与永宁卫之间的归并,乾隆十六年(1751年)杭州前卫、杭州右卫与杭州卫的归并属于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归并,往往是在卫所内部和同城卫之间进行,如福泉、崇武、高浦、金门、中左四所本是永宁卫属所,杭州前卫、杭州右卫与杭州卫同驻于杭州城。

2.卫所与州县之间的归并

卫所与州县之间的归并,在东南四省中最为普遍,这也是清代卫所最为常见的归并形式。其一般情形是:卫所被裁撤,其原有资源被归并到州县,为州县所有,与卫所有关的责任也具体分担到州县。卫所归并州县,最主要的是卫所屯田的归并,一般讲卫所归并州县是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的。

3.由卫所改置新县

第三种形式是裁卫所改置新县,这在东南沿海中唯独一例,即裁碣石一卫和捷胜、甲子门二所改置陆丰县。新县的形成往往有多种因素,但卫所的裁撤是其设置的契机之一,而且新县的形成中掺杂着很多卫所的痕迹。关于此问题,笔者由专文论述,此不赘言⑧。

(二)卫所变动的具体内容

清代东南四省卫所的裁撤牵涉很多具体问题,主要有屯田的归并、卫学的裁撤、司法职能的替代等等。

1.屯田的归并

屯田是清代卫所的主要功能,屯地构成了卫所最主要的生产资源,卫所裁撤后,对屯地的归并是处理卫所下辖资源的核心问题。卫所屯田归并州县,情形极为复杂,有一卫(所)归并数县者,亦有数县承纳多卫所屯地者,这主要是屯地本身分布极不规则,而归并州县往往以方便管理行事,故归并情形错综复杂。

卫所归并实际是把卫所屯田管理权转移到各州县,屯地原系都司——卫所系统管辖,后都司裁汰转归粮驿道,此时的管理系统应当是粮驿道——卫所,而随着管理屯地最基本单位卫所的裁汰,这些屯地面临的是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也是卫所裁撤后必须处理的事务。且屯地关乎赋役,是国家财政重要来源,故及时处理尤为重要。在失去卫所这一依托后,管理屯地自然而然就落到州县一方。

以广东雍正三年(1725年)屯田归并为例,卫所裁撤后,广东对12卫26所屯田进行归并,从表3可窥此年广东各卫所屯地之去向及归并各州县的实际田额。

表3 雍正三年广东卫所屯地归并一览表

(说明:1.本表资料源自乾隆《广东通志》卷二十四《屯田志》。2.额部分精确到亩,亩以下部分舍弃,为方便计,统一换算成顷。3.屯额数字为卫、所归并到各县总数,归并多州县之卫所屯地,其总额系各州县相加而来。4.程乡所归并额数多于屯田原额,这是因为该所程乡县境内有溢田两顷二十四亩。)

与民地相比,屯田税收往往高出数倍。康熙年间广东军丁苦于田赋过高,曾呈请按民田起科征税。陈曦研究云南屯田归并的过程中发现“卫所屯田归并州县后, 虽然在性质上已由屯田转化为民田, 但是, 清政府还是很难放弃屯田所带来的高额赋税, 导致归并州县后各个地区的屯田、屯地仍然不能与归并地区的民田征收完全相等的赋税, 而延续了部分田地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民田的过程, 由此使云南的田赋、丁银征收及屯丁户籍安排等问题复杂化。”[15]其实,屯地和民地之间的差异,并非赋税表面额数反映的那样单纯,康熙年间保定知府刘履强烈反对保定左卫归并州县,他在述说反对的理由时道出了军屯、民地赋额差异的原因:“民籍每丁差银一钱,军籍每丁一钱五分,以民差繁,故丁轻,军差简,故丁重。”[16]考虑到军差、民差的繁简,再回观屯田和民地赋役征额的高低,就好理解了。在直隶地区的保定府曾经出现了因军民田地赋额不同而影响归并的例子,东南四省卫所中尚未发生这种情况。资料显示,广东卫所在未裁之前已经有部分军屯民地化了,其大体情况如表4所示。

表4 康熙年间卫所屯地民化表

(资料来源:杜臻《粤闽巡视纪略》卷三。)

从表4可以看出,康熙时期屯地民地化涉及到的卫所有8卫9所,屯地额数为459顷,目前尚不清楚这些屯地民化的过程,但已经汇入到各府州县的民田之中。应指出的是,卫所未裁前屯地民地化只是偶有发生,并不具有普遍意义,且这部分屯地的数额相当少。表3和表4重复出现的卫所对比发现,大规模的卫所屯田归并仍是在卫所裁撤之后。

2.卫学的调整

卫学源于明代,是为了解决军籍子弟的教育和科举问题而专门设置的。卫学之设,始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辽东都司学。据研究,明末卫学可考者达112所[17]。大体而言,明代卫籍子弟入学有附于州县者,有单独设学者,明代陆容在谈到明代卫学时言:“本朝军卫旧无学,今天下卫所,凡与府州县同治一城者,官军子弟皆附其学。食廪岁贡,与民生同。军卫独治一城,无学可附者,皆立卫学。”[18]虽不尽如是,但大体不谬。入清后,由于卫所的长期存在,单独的卫籍依然存在⑨。卫籍子弟入学一如明代,要么就学于本卫卫学,要么与民籍子弟同入本地府州县学。随着卫所的裁改,清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卫学进行相应调整。福建平海卫裁后,卫学即被裁撤,而设置在漳州府的镇海卫,虽在顺治十四年(1657年)即已经并入漳州卫,且漳州卫在康熙五年亦裁,但卫学却迟至康熙十六年(1677年)始行裁撤⑩。这说明卫所裁后对卫学的处理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一般而言,卫学裁汰对就学于卫学的军籍子弟影响最大,而对原本即附于各府州县学的军籍子弟影响则不大。这是因为,卫所裁撤,原属于卫所的卫学即失去依托,则必然被淘汰,就学于此的卫籍子弟不得不寻求新的应试途径,如镇海卫裁后,“其儒学生员悉归并漳州府”。对于卫学生员来讲,由卫学转归府州县学,这是一次比较大的变动,而原本即附于府州县者则不同,如雍正三年(1725年)广东卫所裁撤后,其卫籍应试之州县并无变化:“又覆准广东广州十二卫,东莞等二十六所军户田粮皆归并附近州县,其卫所军童入学,原有定额名数,今一卫所户口屯粮有收入附近数州县者,若各就屯粮归并之州县,则零星难以考试,嗣后仍归从前原考之州县考录申送。”[19]从上述广东卫所归并后卫所变化的特殊处理来看,卫所裁撤后,卫籍子弟应试地点大体遵循以田粮归并州县为准的原则。

3.司法功能的替代

清代卫所另有司法功能,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卫所具有承缉、承审之权。其二是卫所是清代罪犯充军发配的接纳单位。据雍正《大清会典》卷一百四十六:“顺治十六年,题准刑部问拟充军人犯,咨送兵部发兵马司羁侯,照依《邦政纪略》内开载卫所定卫发遣。附近充军者,发二千里;边卫充军者,发两千五百里;边远充军者发三千里,极边充军者发四千里;烟瘴充军者,发烟瘴地方,亦四千里,如无烟瘴,地方照极边例发遣。”[20]清代顺康两朝凡关涉犯人充军发遣之政令,无不以卫所为单位进行,各地卫所成为充军犯人集中所在。然而,随着顺、康时期及雍正初年大规模裁汰卫所,充军制度失去了执行的基础。鉴于此种情形,雍正四年(1726年)当局对充军发配政策作了调整:“覆准陕西河西及平、庆、临、巩四府各卫所俱改为州县,所存者惟赤金、靖逆、大通三卫,嗣后各省解来军犯除应发赤金、靖逆、大通三卫外,余俱分发归并各卫所改设之州县充军,仍注军籍当差,倘有脱逃,将该知县、知府职名差参。再,各省卫所亦多裁汰,如有军犯而无卫所可发者,均照此例发于归并改设之州县管辖。”[21]在卫所已裁地区,其司法职能被州县替代,充军人员的管理权由卫所武官转移至州县官。

结 语

本文主要探讨了清代东南四省卫所的裁撤历程、裁改归并形式及卫所裁撤引发的社会变动。从中可以看出,由于明清易代、卫所武官素质低下等原因,卫所逐渐被裁改归并,其形式既有归并到卫所,也有归并到州县,更有裁改为新县者。同时,卫所的裁改归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变动,这些变动主要有屯田的归并、卫学的裁撤、卫所司法功能的替代和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等。清代东南四省卫所中,浙江、福建、广东多系沿海卫所,是清代重点裁撤的卫所类型之一。浙江的部分地区,由于靠近运河,卫所承担着漕运任务,属于清代极具特色的漕运卫所。明清广西地区并无入海口且不靠近运河,其卫所形态既不是地理意义上的沿海卫所,又非以特殊职能著称的漕运卫所,这一地区的卫所亦有其特殊性的一面。本文以地域的相连性把不同省份、不同类型的卫所集中到一个区域进行观察,分析其分布情形、裁撤进程、裁改形式及其引发的社会变动,此种做法虽不是最初的刻意安排,但在研究实践中体会到,这种不同省域多种类型的卫所研究,使得本文在卫所裁撤的原因分析、裁撤历程和裁改形式的呈现上更为丰富,但这并不意味着本文呈现的情形涵盖了所有区域的情况。如清前期卫所政区化问题,在本文所研究的四省中仅有一例,对于卫、所裁改为府、厅、州等形式,东南四省则未出现。这提示我们,对清代卫所的全面认知,任重道远。

注释:

①明代卫所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代表性的专著有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于志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台湾学生书局1987年版;于志嘉:《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杨旸、袁闾琨、傅朗云:《明代奴儿干都司及其卫所研究》,中州书画社1982年;杨旸:《明代辽东都司》,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牛平汉编著:《明代政区沿革综表》,中国地图出版社1997年版;彭勇:《明代班军制度研究——以京操班军为中心》,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张金奎:《明代卫所军户研究》,线装书局2007年版;周振鹤主编,郭红、靳润成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明代卷)》,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2007年版;梁志胜:《明代武官世袭制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蔡嘉麟:《明代的卫学教育》(《明史研究丛刊》之三),明史研究小组2002年版;丘学强:《军话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明代研究论文数量众多,其中以顾诚:《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和《谈明代的卫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89年第5期)及于志嘉的系列论文为代表。

②日本学者梄木野宣有类似表述,参见[日]梄木野宣:《卫所の行方》,收入东京教育大学东洋史学研究室编:《东洋史论集》第3号,1954年,第267—277页。本文引用《卫所の行方》系清史研究所读书期间小野泰教先生应邀为笔者进行的翻译,小野泰教先生还特意委托友人邮寄了该文日文版。谨致谢意!

③清代卫所的研究,论文主要有君约:《清代卫所因革录》,《中和月刊》第3卷第5、6、7期,1942年;[日]梄木野宣的《卫所の行方》,东京教育大学东洋史学研究室编:《东洋史论集》第3号,1954年;顾诚:《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88年第2期;于志嘉:《清代江西卫所的变革与人口分布》,《郑钦仁教授荣退纪念论文集》,台北:稻香出版社,1999年;李巨澜:《清代卫所制度述略》,《史学月刊》2002年第3期;郭松义:《清朝政府对明军屯田的处置和屯地的民地化》,《社会科学辑刊》1986年第4期;邓庆平:《卫所制度变迁与基层社会的资源配置——以明清蔚州为中心的考察》,《明清史研究》第34卷第6期,2007年11月;孟凡松:《安福、永定二县的设置与清代州县行政管理体制在湘西北的确立》,《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年第1期;施剑:《清前期贵州裁撤卫所后的屯田处置》,《历史档案》,2014年第2期;王涛:《卫所裁撤与政区形成——清代广东陆丰设治的卫所因素考察》,《问学——思勉青年学术集刊》,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有限公司,2015年。清代卫所的专著而言,只有近期毛亦可出版的《清代卫所归并州县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一书。总体而言,学界对卫所在清代的存在注意不够,研究较为薄弱,研究空间依然巨大。

④参见日本学者梄木野宣的《卫所の行方》(见东京教育大学东洋史学研究室编《东洋史论集》第3号,1954年,第273页)。这里在计算卫所裁撤百分比时,不再区分普通所和守御所。

⑤梄木野宣《卫所の行方》(东京教育大学东洋史学研究室编:《东洋史论集》第3号,1954年)一文中统计的净裁撤数额是51卫,1普通所和60守御千户所,加上新增1所的抵消及广东漏统计的2卫,当有53卫62所。

⑥关于清代卫所职能的论述,参见李巨澜《清代卫所职能略论》,《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李巨澜:《清代卫所制度述略》,《史学月刊》2002年第3期。

⑦康熙《海宁县志》卷九《海防志·漕运》页九。此处出现两个以“金”开头的卫,明清两代浙江仅有金乡卫以“金”为始,以地域论,金乡卫处在温州府的濒海地区,应当为沿海卫所,“杭、湖、衢、严、绍、台、金”系说漕运卫所,此之“金”当为误出,或另有所指。

⑧参见王涛:《卫所裁撤与新县形成——清代广东陆丰设治的卫所因素考察》(载《问学——思勉青年学术集刊》第1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

⑨乾隆九年安徽学政介福在其奏折中谈到:“国家设有卫籍,原与民籍攸分,查上江卫籍各府多有,如徽州府属之新安卫,太平府属之建阳卫童生,俱有该卫守备处报名考取录送,另名卫籍……。” 这是目前清代官方档案中,较早提到“卫籍”一词者,见安徽学政介福:《奏为凤阳府卫籍童生考试请一体令卫守备稽查录送事》,乾隆九年六月,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0076-015,缩微号:005-1035。

⑩康熙《漳浦县志》卷二《方域志下》,第151页(中国方志丛书第105号)。乾隆《大清一统志》卷十八《学校·镇海卫儒学》言该卫儒学裁于康熙十七年,《漳浦县志》其它部分亦表露该卫儒学裁于康熙十七年,与本文所用结论稍异,两者差异或因官方正式下达命令与实际执行时间不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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