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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治理能力:影响因素及其评价体系

2020-05-06郭鑫鑫郑石明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主体政府

卢 青,郭鑫鑫,郑石明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不断推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也不断凸显。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大众传媒的不断发展,雾霾、酸雨、水体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不断进入大众的视线,时刻警醒公众我国依然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形势。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直接主体,担负着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能,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公众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要求也会随之越来越高。现阶段,尽管政府为解决环境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不断提升环境指标在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重要性;相继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等等。但这些还远远达不到公众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要求。因此,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进行深入研究,对政府解决环境问题、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以及提高大众对政府的满意度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些也是研究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现实意义。

研究政府环境治理能力还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对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研究作为政府治理能力在环境领域的体现也顺应了党提出的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趋势。但同时,纵观有关学者对环境治理领域的研究可以发现,现阶段,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研究甚少,极少有学者研究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应该具备怎样的能力,如何测量这种能力以及怎样提升等。因此,本文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研究,将有利于丰富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为未来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进一步研究打下一定的基础。此外,由于政府环境治理能力主要是探索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应该具备怎样的能力,是治理理论与环境保护和环境问题的解决相结合的产物,是治理理论在环境领域中的具体要求之一,因此,对这种理论的探讨将会为政府在解决其他领域问题时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更多的解决思路。

那么,什么是政府环境治理能力?影响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因素有哪些?如何评价这种治理能力?这些都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希望通过这些内容的探讨能为政府提高环境治理能力、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供可资参考的建议。

二、概念界定与文献述评

1.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概念界定

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不同理解将对后续影响因素和评价体系的研究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研究应该以定义为基础,在明确有关定义的基础上再进行相关影响因素的探讨以及评价体系的构建。而由于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是政府治理能力在环境领域的体现,与政府治理能力共同属于国家治理能力,因此,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定义应该基于政府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的定义。

对于国家治理,俞可平认为国家治理的理想状态是善治,其本质特征就是国家与社会处于最佳状态,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协同治理,在善治的众多的权力主体中,政府起着决定性作用[1]。而对于政府治理,王浦劬则更强调是一种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基本格局下,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2]。因此,在国家治理和政府治理中,都强调了一种国家或者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格局。对于这种格局,王诗宗做了一个更具体的描述,他认为国家或政府的能力将主要体现在整合、动员、把握进程和管制等方面,而公民则成为积极的决策参与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社会政策的执行者[3]。因此,在环境治理中,也处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格局之下,在这种格局中政府更多地发挥着一种整合、动员或者协调指挥的作用。最终,本文在上述前提下提出了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内涵。所谓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动员、协调各社会有关主体参与环境保护、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这个定义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是一种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最终目的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二是在环境治理中,政府并不是唯一主体,除政府外还包括环保组织、私人部门等其他社会有关主体;三是政府环境治理能力也是政府在环境领域的一种组织动员和协调指挥的能力,政府在环境治理中更多的是起到整合、动员、把握进程和管制等作用。

2.研究述评

对于政府环境治理能力,国内少部分学者也曾有过这方面的研究,提出过一些相关的定义及其影响因素。但国内学者对于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定义,大多偏向于强调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如刘程利等认为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是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环境保护过程中,通过运用政治、经济、行政以及道德等手段来履行职责,发挥政府作用,以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能力[4];相似的,邓集文强调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是指为完成政府环保职能规范的目标和任务,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的政府组织所具有的维持本组织的稳定存在和发展,并有效地治理环境的能量和力量的总和[5]。仅有小部分学者提到了社会参与,如肖建华等强调政府环境治理能力可理解为以政府为主导的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在管理生态环境公共事务过程中所实际拥有的能量和能力[6]。相较于中国学者,西方学者在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方面的研究还很少,他们作得更多的是关于环境治理方面的研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环境治理定义为通过规则、实践、政策和体系来塑造人类和环境相互影响的方式,在此基础上Nidhi Mittal等人进一步阐释了城市环境治理的定义,即公共的、私人的、公民的社会网络通过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计划形成城市环境可持续性的规则、实践[7];Wei Li认为环境治理就像治理一样是一个决策被制定的过程和一个决策被执行的过程,而政府即是决策的制定者之一也是执行者之一[8];Colleen George等认为环境治理就是一个多方共同管理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利益相关者和持有人一起来形成决策,解决环境问题,其中利益相关者是指可以影响决策和被决策影响的人,而持有人则是指政府[9]。Foo Katherine提出环境治理的主题就是公民通过伙伴关系而进行的领导,即解决环境问题主要靠社会大众,政府发挥的作用比较小[10]。相较于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定义,国内研究影响这种能力的因素的学者则更少,且不同学者还有着不同的看法。肖建华等认为影响我国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因素主要有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意识、地方政府环境权能、地方政府环境政策工具、府际环境合作、环境社会资本、企业环境责任、环境技术创新[6]。李敏等将环保体制是否健全、环保政策是否完善、环保评估制度是否规范、法律制度是否完善作为影响解决环境问题的四大因素[11]。而西方学者Stefan Walter并没有具体地提到影响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因素,只是从大的方向上提出,信任度、愿意合作的程度对于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12]。至于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评价体系方面的研究,则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并没有学者对这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

以上综述反映了国内外有关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研究还处于发展阶段,对这种能力的理解还不是很清晰,在界定内涵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一是没有将政府环境治理能力与政府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连接起来,仅仅是片面强调政府参与,并没有探讨其他社会主体的作用,同时也与西方学者的环境治理观念相冲突;二是提到了社会参与,但将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等同化,认为政府在环境治理中仅仅是其中的普通一员,具有可代替性,忽视了政府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同时,由于大多数学者都是在研究环境治理时简单提到政府环境治理能力,导致研究政府环境治理的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很少,且由于对内涵理解的局限性,导致相关影响因素的研究也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最后,遗憾的是,并没有学者进行过评价体系方面的研究。因此,本文对影响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因素以及相关评价体系方面的研究就非常有必要。

三、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影响因素

了解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影响因素是提升政府环境治理能力、解决环境问题的必要途径。在上述探讨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时,本文将其定义为既是一种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又是一种政府在环境领域的组织动员和指挥协调能力,因此,在探讨影响因素时应该两方面兼顾。其中,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是以结果为导向,而组织动员和指挥协调能力是以过程为导向,因此,在实际探讨的过程中,主要控制过程,以探讨影响社会主体参与的因素为主,同时也不能忽视客观环境因素对治理结果的影响。社会主体的参与程度首先与社会主体自身的意愿相关,同时,政府作为环境治理的主要负责人,是否为社会主体提供参与的环境和激励也影响着社会主体的参与程度。由于社会主体自身和政府都与人的意愿息息相关,在短时间内具有可变性,因此,本文将这两方面因素归为主观因素。而人对于环境技术水平和区域承载力等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相对较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本文将环境因素归为客观因素。最终,本文将影响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因素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其中主观因素主要探讨影响社会主体参与的因素,主要是政府层面和社会层面两方面,客观因素就是影响最终治理结果的环境因素。具体影响因素见表1。

1.政府层面

政府层面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三部分,分别是政府对环境的重视程度、政府的简政放权程度以及地方政府的环境财政能力。政府拥有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能,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承担着不可或缺的角色[4],因此,政府对环境的重视程度将直接影响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发挥。近年来,特别是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甚至提出环境考核与官员的升迁相挂钩,这对解决环境问题、提高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环境考核与官员的升迁相挂钩,会导致部分政府官员在任期的开始和结束时出现行为偏差,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政府的简政放权程度是另一个政府层面的影响因素。简政放权的程度关系着社会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程度,只有让社会各个主体都能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去,社会中的各项资源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政府的环境治理成果才能显著提升,政府的环境治理能力也才能提高。政府的环境财政能力是第三个政府层面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指政府愿意为解决环境问题而投入的资金。由于财政分权,地方政府财政大多来源于地方的企业,因此,地方政府有强烈的动力将财政资金投入到能扩大经济规模的项目上去,而这对于解决环境问题是一个不利的因素[13]。

表1 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影响因素

2.社会层面

社会层面的影响因素也主要包括三部分,分别是社会主体的环保意识、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以及责任意识。环保意识的高低是一切的基础,只有社会各界真正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才会积极参与到环境治理与保护中去。因此,社会主体环保意识的高低将对社会主体参与环境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并最终影响着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提升。特别的,如果公共人物拥有良好的环保意识,也会对普通居民环保意识的树立发挥良好的引领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该认识到直接影响社会主体参与到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因素是其参与意识,有些社会主体尽管已有了环境保护意识,但他们还是不一定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去,这一方面与其自身的想法和参与意识相关,另一方面也与政府相关,是否通过有利政策形成拉力帮助部分社会主体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去。最后,以企业为代表的社会主体的责任意识对于政府环境治理能力也有重要的影响。一方面,环境污染具有负的外部性,在企业的生产中,他们考虑的是如何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而对于造成的污染,大部分企业都不会为高昂的治理成本买单[4],因此,企业作为排污的一个重要主体,其社会责任意识的强弱将对当地环境的好坏产生直接影响。而另一方面,一些社会主体作为环境治理中的重要成员,承担着直接治理环境的重任,其责任感的高低将对环境问题的治理成果产生重要的影响。除此之外,社会主体参与环境治理也应该包括环境治理成果检测这环境治理的最后一环,因此,最终社会主体责任感的高低,对环境成果的质量和后续环境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影响。

3.环境因素

首先,作为一种客观因素,环境技术水平的高低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有着重大的影响。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与环境领域相关的科学技术更是对环境的治理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现阶段,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部分领域的核心技术还没有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特别是环境技术,这将对我国的环境治理产生一定的制约。其次,一个地区的经济结构也会对环境产生重要的、持续的影响,相较于第一产业为主或第三产业发达的地区来说,以第二产业为主特别是以资源的开采为主要经济支柱的地区环境问题会比较突出,治理难度也会更大,且这种经济结构会对地方的环境治理产生持续的影响。最后,相较于相关环境技术水平和经济结构这种社会环境影响因素,区域环境承载力则可以说是自然环境因素,所谓区域环境承载力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环境对开发活动的强度和规模的可承受能力,区域承载力强的地区,其环境治理会比较弱的地区容易。

环境治理是一个多主体共治的过程,而政府环境治理能力从某方面来说是一种组织、协调能力,二者都涉及政府的开放与社会主体参与的过程。在上述所提到的影响因素中,政府层面的影响因素更多地涉及政府开放的问题,而社会层面的影响因素更多地涉及社会参与的部分。作为一种客观因素的环境因素,则对于环境治理的方向和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无论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都是影响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重要因素,没有重要性先后之分,都不可忽视。

四、政府环境治理能力评价体系

评价是一种导向,一方面政府环境治理能力评价体系为政府推进环境治理、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方向;另一方面,评价的结果又会促使政府提高对环境治理方面的重视,进而提高治理能力。因此,建立一套具体完整的评价体系对各级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发挥有着重要的作用。

1.评价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维度

上文提到鲜有学者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评价体系进行过相关研究,因此,本文在构建评价体系时以与之相关的政府治理能力评价体系作为参考。关于政府治理能力评价体系的研究有很多,其中大多数是以结果为导向,如世界银行的世界治理指标(WGI)将评价维度分为表达权与问责、政治稳定性、腐败控制、政府绩效、监管质量、法治水平这六个;俞可平在其提出的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治理评估框架中,将评价维度分为公民参与、人权与公民权、党内民主、法治、合法性、社会公正、社会稳定、政务公开、行政效益、政府责任、公共服务、廉政这十二个[14];包雅均提出的中国社会治理评估框架则将评价维度分为七个,分别是: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发展、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公民权利、社会公平维护、政治社会稳定和民众主观幸福感[15],等等。上述学者在评估时都或多或少提到了社会参与程度,因此,本文将社会参与程度作为评价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一级指标之一。同时,本文也借鉴上述学者的思路,以治理的结果为导向,将环境治理成果作为另外一个一级指标。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上述学者构建的指标体系大部分都是原则性的评价维度,实际操作性不强,涉及面太广,难以构建全面的具体性的指标体系,且对于环境领域的应用仍有很大的不适应性等缺点。

而由于本文构建的一级指标环境治理成果又与环境绩效很相似,所谓环境绩效,是指特定管理对象或者区域环境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成绩、效果和水平[16]。因此,在构建环境治理成果的二级指标时,本文参考了环境绩效评估的评价维度。对于环境绩效的评价体系,部分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如王婷等在对江苏省进行环境绩效评估研究时,将环境评估的具体维度分为环境效率、环境质量、环境治理这三种[17];杨丽琼等在对西双版纳进行环境绩效的研究时,则是从驱动、压力、状态、影响、响应五个方面进行,主要包括污染排放量、污染控制以及生态环境质量三方面[18];曹东等将环境健康和生态系统的生命力作为评价维度[19];苏韵珲等在研究广东省环境绩效评价时将污染排放总量、资源消耗、污染控制和生态环境优化作为评价维度[20],等等。上述学者在构建评价体系时对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控制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这三方面都有所涉及,但遗憾的是,都没有涉及时间的变迁。因此,本文以上述的评价维度为参考,结合时间的变迁,将年污染物减少比例、年污染控制提高比例和年生态环境改善程度作为环境治理成果这个一级指标之下的二级指标。

对于社会参与程度这个一级指标,本文首先以社会主体的实际参与情况来衡量,同时,与上文影响社会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主观因素相结合,探索政府是否积极促进社会主体参与到环境治理中以及社会主体自身的参与意愿,将环保意识水平和环保制度完善程度作为社会参与程度的二级指标。因此,在社会参与程度方面,以环保意识水平、环保制度完善程度和社会主体实际参与情况这三者为二级指标。

最后,在整个评价体系中,共有六个二级指标,分别是年污染物减少比例、年污染控制提高比例、年生态环境改善程度、环保意识水平、环保制度完善程度和社会主体实际参与情况。其中,年污染物减少比例和年生态环境改善程度是评价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其不仅是解决环境问题能力的具体体现,还是组织、协调能力最终效果的体现,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界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2.政府环境能力的具体评价指标

为了衡量政府环境治理能力,需要将其转化为具体的评价指标。在环境治理成果方面,年污染物减少比例方面的具体指标可分为农业、生活、工业三部分。其中,农业主要污染物是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由于工业方面也有化学需氧量方面的排放,所以将两类化学需氧量合并成一类;而生活部分主要是生活污水的排放;工业部分主要是指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三部分,同时工业废气又可细分为许多种类,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因此具体来说,年污染物减少比例方面的具体指标主要有年总氮排放量减少比例、年总磷排放量减少比例、年生活污水排放量减少比例、年工业废水排放量减少比例、年工业固定废弃物减少比例、年SO2排放量减少比例、年NOX排放量减少比例、年COD排放量减少比例。而年污染控制提高比例主要是指污染物处理情况,现阶段,我国污染物处理主要集中在生活和工业污染物处理上,农业污染物极少,而生活和工业污染物主要可分为固体污染和水污染,因此,年污染物控制提高比例主要包括年生活污水处理提高比例、年生活垃圾处理提高比例、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比例和年工业污水处理提高比例这四种。至于年生态环境改善程度则是从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大气、水和土壤这三方面进行具体的衡量[17]。

在社会参与程度方面,本文分别从问题的发现、投入、过程、产出四方面来对环保意识水平、环保制度完善情况、社会主体实际参与情况进行测量,以社会主体实际参与情况为例,评价指标主要分为政府立项解决的环境问题由社会主体反映的比例、社会主体为解决环境问题所参与的程度、政府环境问题外包比例、社会主体参与环境治理成果检测和后续环境保护的程度四部分。

最后,环境改善程度和社会参与程度两方面具体指标相结合共同构建了表2的评价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指标体系。

表2 政府环境治理能力评价体系

五、提升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途径

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研究,不可避免地会提到如何提升这种能力,这也是本研究最重要的现实意义之一,对政府相关能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最终将提高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途径归纳为以下四点:

1.建立健全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

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政府、有关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必须协同起来,才能提供跨越政府组织层级、公共部门界限、公私领域范围的有效治理[21]。实际上,政府和市场各自的局限性也决定着建立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是必由之举。而建立健全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一方面需要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以及普及相关治理的理念,同时,政府要实行简政放权,为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提供客观条件,在环境治理的领域努力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积极促进有关社会主体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去,提高环境治理的质量;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电视、电脑等大众传媒的优势,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地对社会主体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2.大力扶植与环境治理相关的企业的发展

通过政府采购和政府外包的形式来进行环境治理,势必要通过专门从事环境治理的相关企业来进行,但目前,我国相关的企业并不多,这对政府采购和政府外包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政府相关单位要大力扶持与环境治理相关的企业的发展。这一方面要求政府要积极建立健全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给予相关企业发展的市场;另一方面,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给予有关企业以制度支持,帮助这些企业发展,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如此,最终将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与政府外包的水平,进而提升政府环境治理能力。

3.大力发展相关环境技术

环境技术是影响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客观因素,直接影响着环境治理的效率和质量。在世界各国普遍开始重视环境保护的情况下,我国政府更应该加大相关领域的投入,给予相关研究人员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同时,由于我国在技术领域的创新大多集中于与政府有关的研究机构,在企业等社会领域很少,所以政府应该转变思路,加大对企业等社会主体参与技术创新的支持,激发社会参与创新的活力。除此,环境技术的发展还与社会风气和相关的制度支持息息相关,为环境技术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支持、保护创新,同时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将会极大促进环境技术的发展。

4.促进环境治理与互联网的结合

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互联网和一些产业的融合,促进这些产业的升级发展。在环境治理方面,也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与时俱进,加快环境治理与互联网的结合,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让互联网和大数据在环境治理领域也能发挥巨大的作用。

提升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核心就是如何让更多的社会主体更好地参与到环境治理当中去,这涉及政府的开放和社会的参与两方面。因此,势必要建立健全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提高政府在环境领域的开放程度,同时加强对相关社会主体的宣传教育,动员社会主体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去。大力扶植与环境治理相关的企业的发展,培育社会治理的力量,是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得以运行的重要基础。同时,环境治理也会受到环境技术水平高低的影响,因此大力发展环境技术是必不可少的。最后,促进环境治理与互联网的结合,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二者的结合必将有效提升政府的环境治理能力。

六、总结与展望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我国政府对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环境也成为评估政府绩效的一个方面,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环境治理能力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但目前,关于政府环境治理能力这个概念却鲜有学者研究,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明晰概念的基础上对其影响因素及评价体系进行探讨并总结出以下研究成果。

1.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动员、协调社会各有关主体参与环境保护、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其具有以下三个特性:一是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是一种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最终目的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二是在环境治理中,政府并不是唯一主体,除政府外还包括环保组织、私人部门等其他社会有关主体;三是政府环境治理能力也是一种组织、动员能力,政府在环境治理中更多的是起到一种整合、动员、把握进程和管制等作用。

2.政府环境治理能力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说,影响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主观因素可分为政府层面和社会层面两部分,而客观因素则是指环境因素。其中政府层面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政府对环境的重视程度、政府的简政放权程度和政府环境财政能力,而社会层面的影响因素则是指居民的环保意识、社会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社会主体的责任意识,最后,客观因素分别是环保技术水平、经济结构和区域环境承载力。

3.对于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评价主要从环境治理成果和社会参与程度两方面进行。其中,环境改善程度可从年污染物减少比例、年污染控制提高比例和年生态环境改善程度这三方面进行衡量,社会参与程度可从环保意识水平、环保制度完善程度以及社会主体实际参与情况这三方面进行衡量。

4.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的途径主要分为建设协同治理机制、扶植相关企业、提高环境技术水平及促进与互联网的结合四大方向。其中,建立健全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动员社会主体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去,也为社会主体参与治理提供了一条路径,是提高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核心;扶持相关环境治理企业,则是培育社会治理力量的重要步骤,也是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的基础;而环境技术水平的提升将影响环境治理的效率和质量;最后,与互联网的结合将是未来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向。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环境的要求会越来越高,相应地,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学者必定会将目光转移到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研究上来。在这种趋势下,相应的研究成果将会逐渐出现,而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的概念产生争论:有的学者会将其看作是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能力;有的学者则会更进一步,将其与治理理论相结合,认为政府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也支持社会力量的参与;也许有的学者会认同本文的观点,认为政府的环境治理能力是一种组织、协调能力,政府在参与环境治理中只起着协调社会主体参与的作用,社会主体将在环境治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最终,随着多元治理理论的兴起,会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社会主体的作用,并最终向本文所提出的定义靠近。在认识一致的情况下,对于政府环境治理能力影响因素的研究也会趋于一致,越来越多的学者将会从政府的开放、社会的参与以及影响环境的客观因素出发,来更深入地探究影响这种能力的因素,随着相关理论的发展,最终会得出更加丰富的答案。随着定义的逐渐一致与影响因素的发展,对这种能力评价体系的研究,也会越来越具体、越来越丰富,并在环境治理成果和社会参与程度这两条主线上,探究出更多的支线,最终为建立健全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机制提供更多的借鉴,探究出更多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的路径,使理论能够指导实际,这也是政府环境治理能力研究的现实意义和最终目的。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的兴起,政府环境治理能力将越来越多地与这二者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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