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师德与教育惩戒的二律背反
2020-05-03行冬梅
二律背反是指规律中的矛盾,在相互联系的两种力量运动规律之间存在的相互排斥现象。近期,一些地方爆出教师因为体罚学生受到师德谴责而被处罚的事件,令教师们在教育中感到无所适从;一些学校、一些老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放任管理。一位校长提出疑惑:“轻不得,重不得,什么样的教育尺度是合适的?”教师师德与教育惩戒存在着明显的二律背反现象。
一、破解教师师德与教育惩戒的二律背反现象
《中小學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师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教师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对每一个学生充满爱心。其中第三条“关爱学生”中要求,“对学生严慈相济,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所以,可以推断教师使用惩戒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教师对学生有教育权,包括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指导学生权、评价学生权、惩戒权。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按照《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学校也好,教师也好,有这样的责任,去实施这样的管理和教育。一些学校,一些老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放任管理,实际上是没有完全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即将制定的有关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将明确惩戒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这说明师德建设与教育的惩戒并不矛盾。现实中很多人把惩戒和体罚混为一谈,将教师拥有的惩戒权简单等同于体罚权,在“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传统思想支配下,教师不当地使用超越家长的教育权和超越学生人权进行体罚教育;但也有部分人错误地将教育惩戒视为体罚,对教师恰当的教育惩戒行为不理解、大加指责,斥为师德问题。这样,都不利于有效教育的实施。
二、教育惩戒是教师的职责和权利
“惩者,以正其心也”,是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目的。教育惩戒是通过教师对学生的不规范行为施以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规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孔子在《论语》中提出,教育惩戒包含了态度拒绝、语言斥责、行为处罚等方式。从法理学角度来看,职责与权利是相辅相成的,赋予某个主体履行一定的职责,就必须同时赋予其履行该职责的相应权利。权利意味着不可放弃、必须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教育是一种专业活动,为了便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必须保障教师拥有使教育活动顺利实施的专业自主权,即教育惩戒权和相应的惩戒制度。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曾经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美国有21个州立法允许学校体罚,学校设有禁闭室,允许学校和教师有权对违纪学生实施停课、关禁闭、周六返校禁闭、开除直至送少年惩戒学校等惩戒手段,“以合理适度地处罚儿童”。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明确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其实,必要的惩戒教育并非剥夺了学生的主体权利,而是教师给予学生的一种大爱与呵护,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特别是在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等方面起到了斧正督行的作用。惩戒有利于让学生在错误中及时认知、醒悟、悔过;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 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如果学校、教师因顾虑重重而对问题学生疏于管教,则实际上也侵犯了另外一部分学生的权利,因为问题学生会影响到整个班级或学校的教学秩序,侵害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
三、赏识教育下惩戒教育的缺失
赏识教育是指教育者通过表扬、鼓励、期待的方式肯定受教育者的积极因素,以促进和激励其身心发生预期变化的一种教育活动。在“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的学生”“以人为本”“尊重人格,张扬个性,保护天性”等教育理念的推动下,赏识教育颇受推崇,惩罚(体罚)教育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口诛笔伐。于是,教育者把“爱”理解成了“微笑教育”,不能发一下火;理解成了“溺爱教育”,什么都顺着学生;面对学生,只说优点、不讲缺点,甚至在面对学生的错误时还要赏识。赏识教育致使学生长期听到的只是家长和老师们的甜言蜜语;学校面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反复的错误,教师好言好语、耐心地讲道理摆事实。这样不恰当的赏识和教育惩戒的缺失,使学生失去了对纪律规范的敬畏感、羞耻感,失去了对行为和欲望进行必要的纪律规范限制与约束。学生在赏识中迷失自我,只追求个人的权利和价值,不知道自己身上应肩负的责任;只追求满足个人的需求,而不顾及社会公德与规则;只要求别人无条件地尊重自己,而不愿尊重他人;只注重长相、容貌、五官、智商等外在因素,忽略对勤劳、坚毅、拼搏等良好内在品质的追求;只能承受表扬而不能容忍批评,心理脆弱,无法正视自我缺陷,抗挫折的能力日益减退,丧失了健全人格……赏识教育造就了越来越多的“熊孩子”和“小霸王”,国民的素质堪忧。某校高一学生宋林与同学因在自习课上打闹被年级主任、班主任给予“不得参加以后晚自习”的处罚,宋林跳楼身亡。是什么原因使宋林走上了不归路?教师们疾呼:现在的学生,我们拿什么来教育他们?管,则意味着无限的风险;不管,则意味着教育质量下降。管的风险大于不管的危机,两害相权取其轻,一些教师开始因噎废食。
四、厘清惩戒和体罚的区别
惩戒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常用的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持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人性本身的发展不是一个自然成长的过程,教育惩戒和教育激励是完整教育的应有要素。学生处于世界观萌芽、形成时期, 可塑性强,不能全面和正确地考虑和认识问题,学校运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学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在特定的情形中进行反思、改正,让他们知道哪些“高压线”不能触,使他们保持一定的畏惧心理。惩戒是以尊重学生人格、尊重学生情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和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为基础,以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促进学生道德生命发展为旨归。教育惩罚、教育惩戒与体罚有根本区别。体罚是个别教育者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所实施的有损人格尊严,伤害自信和自尊,造成身心上的严重伤害的教育者个人情绪化行为。体罚宣扬暴力,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是反教育的。体罚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一种是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的行为;另一种形式是教师采用讽刺、挖苦、孤立、冷落、揭短、当众出丑等手段,即“心罚”等。“心罚”表面上看显得要文明,但它带给学生的伤害绝不比体罚小,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由此看来,过往教育惩罚实施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大抵是惩罚的不当使用,而不是惩罚本身的问题。
五、师德建设与教育惩戒二律归一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执业的准则,惩戒是教育的手段和途径。教师要加强师德修养,掌握实施教育惩戒的艺术,提高教师立德树人水平,而不落入体罚的雷区,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做到师德建设与教育惩戒二律归一。
(一)依法定教,健全惩戒机制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利,是维持教育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权利。2019年7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说:“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要求他。”现任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介绍,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主要包括惩戒实施范围、程度、形式等。因此,广大教师急切盼望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加以完善和细化,制定出既能约束教师行为,又能保护教师权利的条文,让教师在执行教育职责的时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理可据,把握好教育的尺度。学校、班级在制定《校规》《班规》时应尽可能包容学校、班级一切可能出现的违纪情况,明确哪些行为被禁止, 哪些行为被期待,学生犯什么样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也体现出学校与学生、师生之间的相互制约。同时,《校规》《班规》惩戒措施要让家长知道,让家长理解、支持学校的教育工作。这样,教师就不会再因顾虑重重而对学生放任不管,也不会因“应试教育”的压力而好心办坏事,步入体罚的“雷区”。
(二)师德兼修,惩治有方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要自觉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指导,“内修素质,外树形象”,增强教育的科学性、艺术性,在教育教学中率先垂范,娴熟地驾驭教育惩戒,用“以惩育戒”的教育智慧来处理学生成长中的问题。
1.有情、有理、有据
教师在教育中,首先要与学生建立融洽和谐的关系,以人格魅力感染学生,以深厚的专业素养赢得学生的尊重和信任;而不能以教师的权威压制学生,或期望学生无条件服从,或把工作、生活中的不悦情绪發泄到学生身上。其次,教师要维护学生的权利,尊重学生的发展需要,切忌对学生以刻板印象、思维定式,致使对学生惩处有失公正性。学生是未成年人,正处于不断成长发展的过程中,思想不成熟、行为不得当、看问题偏执等现象的发生都说明了他们有待于成长和发展,这就需要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处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学生分析、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使之在受到惩处的同时也能感受到教师的关心和爱护,让合理的“惩罚”产生积极的教育目的,从而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如果教师不讲究策略,不分青红皂白地批评、训斥或冷落、遗弃学生,为惩而惩,使学生感到失去了人格、受到了侮辱,不但达不到惩戒的目的,反而可能使学生逆反、自暴自弃、逃学甚至轻生。
2.因人而异,因事而变
教育是培养人的工作,千差万别,教师需要在不断学习中增长教育智慧,以厚实的育人功底,巧妙有效地以教育惩戒的手段与学生的违纪行为“过招”。首先,教师要明悉“惩罚”的真正目的是什么,是因为某学生上课调皮、没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不好影响了班级荣誉,还是教育者的切身利益受到影响,还是……针对不同的情况,作深层次的分析,找到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所在,从对学生负责、对学生成长有利的角度选择惩戒学生的策略。其次,分清学生差错的性质,鉴别是学习上的差错还是品德上的错误,并区别对待。正如夸美纽斯所说,“不应当在跟学习或学术练习有关的事情方面采用惩戒,而只能在有‘道德方面的过失时才能采用惩戒”。再次,要区分学生违纪是否有意为之。如果学生是特殊情况背景下或客观原因发生的问题,就需要对学生的行为表示谅解和提醒,引导学生遵循规则,把握原则,并为其过失承担责任,采取相应的补偿行为;若是明知故犯,屡教不改,并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就要施之以更为严厉的惩处。最后,对于不同学生不同性别、性格、身体状况、心理承受能力、情绪状态、惩罚知觉等特点,设计不同的惩戒方式。例如,同一种过失行为,对于男生、女生,黏液质、胆汁质、多血质与抑郁质的学生,惩罚的形式就应该有所不同。胆汁质学生易暴躁、行事鲁莽,抑郁质多愁善感,在教育过程中就要有足够的耐心正面引导,不宜在公开的场合进行教育惩罚;对于贪玩、厌学经常旷课的学生,采取剥夺其上课机会的惩罚,不但不会使他产生羞愧感,改过自新,反而是对他进行“不用上课”的奖赏……总之,惩戒可以是正面的引导,也可以是反面有力的鞭策;惩戒前后一致,区分场合,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教师师德建设与教育惩戒相辅相成,决定了教育的质量和实效。立德树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行冬梅 新疆乌鲁木齐市教育研究中心,德育、历史教研员,中学高级教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全国班主任专业委员会理事,初中历史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曾获自治区德育教育科研先进个人、乌鲁木齐市教育科研工作先进个人、乌鲁木齐市优秀工作室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