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遗产为资源,兼保护与开发
——樊祖荫等著《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评述
2020-04-18欧阳平方
○ 欧阳平方
在全球化当代传播技术背景下,人类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转型,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及其文化价值观念亦随之改变,致使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与丰富性正面临着巨大挑战。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我国有着丰厚的音乐文化遗产,但在现代化进程中,亦难免受到现代文明之裹挟,尤其是丰富多彩的地方性族群音乐文化,其生存境况更是深受现代性威胁。在这种社会情境中,如何对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进行有效地抢救、保护、传承与发展,如何认识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传统”,又如何将其作为音乐资源融入现实社会生活,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在步入生态文明进程中关乎我国社会文化事业发展所不可忽视的。而樊祖荫①樊祖荫(1940- ),作曲家、音乐理论家,中国音乐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和声学、中国传统音乐理论),兼任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历任中国音乐学院院长、《中国音乐》主编、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会会长。等著的《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②该书是2006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项目批准号:06JZD0030)的结项成果,樊祖荫先生作为首席专家,2015年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该项目是自教育部设立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以来所批准的首个音乐类课题。一书正是对此类问题进行多维度探研的学术著作。该书以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为研究对象,在当代社会语境中对其生存现状、学校传承、发展创新及现代性变迁等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传承、保护、发展与创新实践提出了相应策略。
在文本结构层面,该著由上、下两篇构成。上篇为主报告,共分为五章十七节,其中除第一章绪论外,正文部分聚焦于对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现存境况、学校音乐文化传承、现代性音乐变迁、问题对策等方面的阐析③上篇主报告撰写任务具体为:第一章绪论(樊祖荫);第二章《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现状》(张天彤);第三章《我国少数民族音乐的教育传承与开发》(谢嘉幸、张应华);第四章《我国少数民族音乐的变迁与存在的问题》(杨玉成);第五章《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对策》(赵塔里木、徐天祥)。,并对其在当代社会语境中所面临的“传统与现代”“传承与传播”“遗产与资源”“保护与开发”“本真性与创新性”等问题作了体系性研究。下篇为子报告,共收录12篇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子课题调查报告④12篇子课题调查报告分别为:《达斡尔族传统民歌的调查与研究报告》(张天彤)、《黑龙江同江市街津口地区赫哲族音乐调查报告》(桑海波、韩冰)、《蒙古族锡林郭勒长调民歌现状调查报告》(杨玉成、哈斯巴特尔、王连福、多蓝斯日古冷)、《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民歌调查报告》(乌兰杰)、《内蒙古西部民间音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杨红)、《新疆维吾尔族音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以库车县、和田地区、察布查尔锡自治县海努克乡为例》(王建朝、杨叶、周亚丽)、《白族音乐现状及保护与开发》(伍国栋、杨曦帆)、《对纳西族音乐保护与开发现状的调查与建议》(桑德诺瓦)、《云南省勐海县布朗族民歌的保护与开发研究》(杨民康、陈颖)、《黔西北苗族民歌现状调查报告》(陈明)、《侗族大歌的当代传承与保护》(萧梅、杨晓)、《少数民族原始宗教音乐的保护与开发——以东北少数民族萨满音乐为例》(刘桂腾、王晓东、吕晓东)。,其族群区域分布覆盖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地区,内容上既包括对诸如蒙古族、苗族、侗族、维吾尔族、白族、纳西族等人口数量较多族群的音乐保护与开发研究,亦涵括对诸如达斡尔族、赫哲族、布朗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等人口数量较少族群由音乐现状调查分析;既有宏观层面的统筹策略,又有微观层面的具体措施。
该著涵括的内容极其丰富,是迄今为止首部在我国公开出版、全面系统研究中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传承、保护、发展与创新实践的学术著作。几经通读,常读常新,触发了一些感想,愿与诸位读者共勉,下面仅谈几点我的学习体会与认识。
一、对“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和“音乐资源”的认识
本书在总序中明确指出,该课题研究对象指向于我国不同区域族群的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⑤樊祖荫:《绪论》,载樊祖荫等:《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4页。,但在课题名称中的对象主体却指涉为“音乐资源”。那么,“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与“音乐资源”之间有何关联?二者所表述的涵义是否一致呢?这些问题在我阅读过程中不断涌现在脑海中,进而萌生了我对其进行重新认识的叙事动力。
当前,随着在不同社会层面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视,人们对于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观念认识也日渐增强。然而事实上,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文化遗产”与“文化资源”的概念厘定并不完全清晰。众所周知,不同国家、地区对于“文化遗产”有不同称谓,如日本提出的“文化财”、台湾地区的“文化资本”、美国所称的“文化资源”(或称为“遗产资源”)等⑥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176页。,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说日本、韩国等国家是较早开始关注的。值得提及的是,这些不同概念的表述均在不同程度上表明要把“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于人类现实生活,进而服务于人类文化事业的发展,即强调“文化遗产”的活用价值。
对于“文化遗产”与“文化资源”的认识,我认为关键是在其能否与人类的现实生活相关联,以及能否推动未来社会文化事业的“生态式”发展,这也是关乎到传统文化能否在当代社会转型过程中进行有效承传的重要前提。因为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它们均是由人类世代沿袭下来的,而只有当其与我们现实生活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关联时,方可称之为“资源”,若只是静态地存在于我们生活中,又不能服务于社会活动,那只能称其为“遗产”(即“传统的遗留物”)。本书所涉及的少数民族音乐文化遗产是他们各自族群先祖的文化积累与文化创造,虽是世代承传而来,但它们并非是传统时代的“遗留物”,而是鲜活地存传于当今少数民族地区。它们不仅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延续的根之所在,还是一种可作为发展未来文化事业和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音乐资源”。应当说,“音乐资源”的概念表述更能凸显我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资源意义和文化价值,亦为本书在全球化时代对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传承、保护、发展与创新实践提出相应的具体对策而埋下伏笔。
变“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为“音乐资源”,是本书对我国不同区域族群音乐文化在当代社会文化转型中活态性承传的时代定义,它不是纯粹的理论研究,而是具体的社会实践,它关乎到我国地方性族群音乐文化在当代社会语境中的承存与发展。这种时代定义充分显现了人们对“文化遗产”观念认识的拓展与深化,同时亦至少暗含着以下几种文化理路:其一,从“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到“音乐资源”的转变,既彰显了“合理利用、传承发展”⑦《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3月。的“非遗”保护工作方针要求,亦显现了地方性音乐文化“活态流变”之特征⑧“活态流变”是指非物质文化的生存形态,它的表现与传承均处于动态的过程,并在与自然、现实与历史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异和创新,进而使其处于永不停息的活态运变之中,而变“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音乐资源”正是对这一生存形态的直接显现。(详见同注⑤。);其二,通过对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合理性创新与发展而创造出来的“音乐资源”(即“音乐文化产品”),体现了传统文化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产业的有效结合,吻合了国家“十三五规划”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年3月。中将文化产业作为我国支柱性产业发展的要求,是对现代市场经济时代的一种回应;其三,将“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转变为“音乐资源”的前提是对族群音乐文化的“整体性”与“本真性”传承,在此基础上将其置于整个社会时代发展的语境中,继而在不同文化的主体间性中寻求一种合乎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互生式”发展逻辑,即关注音乐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对我国少数民族音乐生存现状和现代性困境的认识
人类对事物的认知,具有一个逐步、连续性的过程,对音乐资源的认识亦是如此,需要我们建立在一种文化自觉之上,进而有意识地对其进行逐步认知与把握,并尽可能挖掘未被我们发现的音乐文化资源。故而,本书的前提任务即是了解中国不同区域族群音乐的存承境况及其所面临的现代性困境。
20世纪以来,有关我国传统音乐的收集、记录、整理活动,乔建中先生将其大致归纳了三个阶段,即1919-1949年(举步时期)、1949-1979年(展开之期)、1979-2009年(集成时代)⑩乔建中:《后集成时代的中国民间音乐——关于55份民间音乐现状调查报告的报告(上)》,《中国音乐学》,2010年,第3期,第57-62页。。应当说,在这三大阶段期间均在不同程度上对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进行了抢救性记录和保存。追溯本书课题申报的历史背景,可发现其于2006年的成功立项恰好处于我国音乐集成编撰工作的鼎盛时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启动初期。作为该课题的首席专家,樊祖荫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就被邀约担任民歌、曲艺、器乐三大集成的全国编审,故而知悉了音乐集成编撰的全过程。21世纪以来,作为国家“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樊先生更是较为全面地对我国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生存现状进行了统筹把握。应当说,首席专家的这些经历为课题的成功申报与开展创建了充足条件。课题立项后,经首席专家的审慎研究,立即动员展开了对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生存现状的调查工作,这是继“集成”工作之后近30年来一次覆盖全国范围的大规模现状调查⑪张天彤:《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现状》,载樊祖荫等:《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25-30、30-34页。。
该著在调查对象与内容择选方面,有其独特之处:一是调查区域范围广,课题总体按我国少数民族的语系划分进行,涉及蒙古语族、突厥语族、藏缅语族、壮侗语族、苗瑶语族、孟-高棉语族、满-通古斯语族等;二是考察所涉内容俱全,涵盖不同类属的音乐文化事项及其音乐表演方式、音乐文化主体、音乐表演群体、政策法规与保护措施、表演文化空间等⑫张天彤:《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现状》,载樊祖荫等:《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25-30、30-34页。。按此逻辑,该书立足于当代社会文化转型的语境,俯瞰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存承境况,聚焦于对其现存问题的具体剖析与学理阐述,这对于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传承、保护、发展与创新实践而言,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21世纪以来,虽说国家“非遗”保护工程的开展,使得从国家到社会各层面均对我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遗产较为重视,然而受到重视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现代性困境。音乐文化遗产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承定然依托于其特定的社会文化生境,且因其变迁而生发易变。在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社会文化发生了重大转型,少数民族音乐也产生了不同阶段的现代性变迁。对此,该著从“1949年之前30年”与“改革开放”这两个时代阶段对我国不同区域族群音乐的艰辛发展道路进行了细致阐述⑬杨玉成:《我国少数民族音乐的变迁与存在的问题》,载樊祖荫等:《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27-143、148-165、165-174页。。通过具体的实地考察与个案分析,从宏观性层面分析了我国不同区域族群音乐文化的多层级生存样态,并对其中现存问题进行了微观具体分析,如与主导文化之间的矛盾、多民族共享音乐文化的问题、舞台化与课堂化带来的问题、城镇化进程中的问题以及现代旅游开发利用造成的问题等⑭杨玉成:《我国少数民族音乐的变迁与存在的问题》,载樊祖荫等:《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27-143、148-165、165-174页。。
就上述存在的问题而言,其产生的原因大体有两方面,即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自身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困境,如少数音乐品种衰微、地方性风格异化、音乐被边缘化、固有语境丢失、难以融入现代生活、承载群体难以为继等,此为其一。其二是不同区域族群音乐文化传承、保护、发展与创新实践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如囿于固定保护模式、保护人才的缺乏、难以调和“保护”与“开发”的矛盾,以及对族群音乐文化学理研究的不足等⑮杨玉成:《我国少数民族音乐的变迁与存在的问题》,载樊祖荫等:《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27-143、148-165、165-174页。。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本书中对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面临的现代性困境分析,是基于课题组成员长期且持续性的田野考察与个案研究之上的,是对地方性族群音乐文化深入研究后的理论总结与提炼,进而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把握我国不同区域族群音乐文化遗产之现存境况,并对其传承、保护、发展与创新实践提出相应对策。
三、对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认识
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非遗”保护工程的迅速启动,使得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形成了诸多有效的保护措施与政策法规。当前,人们在不同的社会层面似乎都意识到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发展中所拥有的原生张力,继而从不同程度的对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进行利用、发展、创新,而这或许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⑯如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3月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作为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其中“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就已包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开发与利用方式。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但长期以来,诸如“文化搭台,经济唱戏”“重开发,轻保护”等现象的出现,则说明我们对“非遗”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尚未完全正确理解,故而在一定程度上丢失了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与“完整性”。当前,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传承与发展之所以面临巨大困境,很大程度上是囿于音乐资源“开发”置于音乐文化遗产“保护”而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因而,如何正确地认识与把握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则成为本书所无法绕开的关键问题。
那么,何为“保护”?何为“开发”?在过去的农业文明时期,有关中华传统音乐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是一种基于民间自发性的行为方式,不需要专门的词汇去指涉这一现象。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对“地方性音乐知识”关注的日渐升温,“保护”一词在人文社科学术界成为备受关注的文化术语⑰笔者于2019年5月26日在“中国知网”的“哲学与人文科学”领域以“篇名”方式输入“保护”一词,检索出相关研究文献34759篇(1950-2019),其中自21世纪以来,相关研究文论呈急剧上升之趋势。,且被广泛地与“文化遗产”关联使用,强调文化的“原生性”及其当代“延续性”。也即是说,“保护”一词实际上是一种现代性的概念,以此表征其在当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根”之守望。而与“保护”相对应的“开发”一词则多是与“文化资源”紧密相连,亦是由农耕文明时代的语言符号过渡到现代性工业文明用语,并彰显出鲜明的现代性特征,如依托于现代工业机械生产用具、现代科技媒介传播技术,强调现代“工具理性”和“同一性”。
而之所以要对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予以保护和开发,本书认为,“保护”和“开发”对于整个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而言,是一种“一体两面”的关系。其中,对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予以合理性“保护”是对其有效“开发”的关键性基础,而将其融入当代社会生活中予以“开发”则是从当代社会发展语境中对“保护”的另一种实践⑱同注⑤,第13页。。与之同时,该著还从不同层面对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开发的意义进行了阐述⑲在当代社会文化转型的语境中,对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进行保护与开发有着不同层级的意义:对其进行保护,有利于保护我国传统文化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实现,促进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以及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而对其进行开发则有利于促进对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调查与研究,促进我国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促进少数民族传统音乐的教育传承。同注⑤,第4-16页。。
笔者以为,关于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二者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现代化进程中,对于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传承与保护定然是不可能原封不动的,应将其融入社会时代的发展;而要对其进行有效地融入,则必须认识到音乐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转型中作为音乐资源开发与利用的价值所在,这亦是前述谈及变“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为“音乐资源”的核心要点所在。事实上,开发总是与发展和创新紧密相连,而发展与创新又是构筑于传承和保护的基础之上的。故而,开发也是一种保护方式。
当前,将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案例举不胜数。事实上,将传统文化保护与现代旅游开发相结合这一举措,世界各地也都有实施,其中韩国、意大利等国是比较成功的案例。当然,其间也存在大量“重开发,轻保护”现象。笔者自2013年以来多次在西江千户苗寨进行实地考察,在此过程中了解到,在当地旅游文艺团体对原生苗族民间音乐进行发展与创新的过程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迎合现代旅游者对异文化的猎奇心理以及不正当的文化需求,存在着文化“造假”现象,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苗族音乐文化的整体性与本真性产生异化。另外,笔者也曾就“如何促进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旅游发展相结合”的相关问题对本书的首席专家樊祖荫先生进行过访谈,对此,樊先生指出,我们国家的现代旅游地区往往是把他们自认为“有卖点”的地方对外宣传,认为“没有卖点”则有意对其掩盖,进而使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展示面日渐缩小⑳欧阳平方、樊祖荫、张应华:《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的历史回顾与现状思考——音乐学者访谈之六》,《贵州大学学报》(艺术版),2014年,第5期,第6页。。当然,这种文化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人们对自身族群音乐文化不自信的问题。
上述现象事实上涉及到族群音乐文化的“本真性”问题,我们应当对其予以辩证性对待。因为现代旅游业的发展定然要考虑经济效益,但如若在发展经济效益的同时,将族群音乐文化的“完整性”“本真性”考虑放在第一位的话,那么既可在弘扬传统音乐文化的同时,又可获得良好的经济文化效益㉑樊祖荫:《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若干问题的思考》,《音乐研究》,2006年,第1期,第11页。。
当下,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并不是作为过去的文化遗产,而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一种文化资源,我们对其保护与开发,应充分考虑其音乐文化生态的平衡性,即构建地方性族群音乐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文化转型中得以承存的人文环境。在步入生态文明时代的进程中,文化遗产将会是未来文化事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之一,只有将其融入我们现代生活中予以活化利用,它才有可能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种子与基因长存于其中㉒方李莉:《从“遗产到资源”的理论阐释——以费孝通“人文资源”思想研究为起点》,《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第196页。。为此,我们需要充分协调并把握好“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关系㉓对此,《樊著》指出,如若抱残守缺将因不能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从保护传统音乐资源中得到实际利益而失去群众基础,最终仍然达不到保护的目的,而盲目开发则将因透支资源或方向错误导致开发性破坏的结果,(而且这种破坏还将会被披上“保护”的外衣,笔者加)。参见樊祖荫:《绪论》,载樊祖荫等:《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7、3-4页。。
四、对我国现代学校传承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认识
前文已述及我国不同区域族群音乐文化的发展、创新与开发是构筑在对其有效地传承与保护的基础之上,但当代社会文化转型使得地方性族群音乐文化的传承面临了巨大困境。故而,对于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如何传承的问题引起了国家、政府、学界、民间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诸多行动策略中,民间音乐进课堂(即学校教育传承)成为了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在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传承渠道。
为此,该著专门单列一章对学校教育传承问题进行了分析,这足以证明课题组对此方面问题的关注与重视,也凸显了现代学校教育在保护与传承地方性族群音乐文化过程中的作用与地位。之所以如此,课题首席专家樊祖荫先生认为,现今绝大多数的儿童和青少年均在各级学校接受教育而很少有机会接受民间的自然传承,如果学校再不重视甚或放弃对“非遗”传承,那么包括地方性族群音乐文化在内的我国“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此外,要有效地展开对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传承、保护、发展与创新实践,培养本民族具有高度文化自觉的专业音乐人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㉔对此,《樊著》指出,如若抱残守缺将因不能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从保护传统音乐资源中得到实际利益而失去群众基础,最终仍然达不到保护的目的,而盲目开发则将因透支资源或方向错误导致开发性破坏的结果,(而且这种破坏还将会被披上“保护”的外衣,笔者加)。参见樊祖荫:《绪论》,载樊祖荫等:《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7、3-4页。。
在具体论述方面,本书从“早期、改革开放初期、新世纪前夜”三个阶段对建国以来我国现代学校传承地方性族群音乐文化的历史发展进程进行了较为详细地梳理;在此基础上,从“高等艺术院校、高等师范学校、中小学校”三个教学层次对我国现代学校传承地方性族群音乐文化的基本面貌进行了较为全面地描述与分析㉕谢嘉幸、张应华:《我国少数民族音乐的教育传承与开发》,载樊祖荫等:《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73-101页。。通过对其从历时与共时层面的梳理与比较,本书重点围绕我国现代学校传承地方性族群音乐文化的教育学意义和功能、目标以及操作策略展开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予以了深刻揭示并寄于展望。
笔者以为,该著在对我国现代学校传承地方性族群音乐文化的研究中,至少为我们传递了两个重要的信息:一是对多元音乐文化教育理念的具体践行。事实上,多元文化是我国的客观现实,这并不是一个问题,但长期以来我们的音乐观念却深受“两个中心主义”㉖“两个中心主义”是指“欧洲中心主义”与“汉族中心主义”。的影响,致使在我们的音乐教育中整体上依旧是以“西乐”为主,而对于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多是将其作为一种“音乐元素”而被依附于现代化的教学体制中予以教学。从这一层面来说,本书则充分凸显了我国本土的多元音乐文化特性及其在世界多元音乐文化中的重要性。二是对中国音乐理论体系建设的具体践行。中华民族的音乐文化有着久远的历史和丰厚的内容,对其进行体系性梳理与总结是极其必要的。而今,对中国音乐理论体系建设已深入人心,这也是对全球多元音乐文化教育理念的时代呼应。然而,学界对其构建更多是停留在呼吁的层面(当然呼吁也是极其重要的),而缺乏对其如何构建的具体实践。从这一层面来说,该书充分重视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资源对音乐理论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进而对其进行全面性梳理与体系性总结,这实际上是对中国音乐理论体系如何建设问题的具体回应。
五、对我国不同区域族群音乐“保护”与“开发”对策的认识
所谓对策,它是针对具体研究对象而言的,这需要我们知悉研究对象的历史背景及其当下境况,方可对其提出有效性对策。就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具体对策而言,这是一个实践性、操作性都很强的问题㉗赵塔里木、徐天祥:《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对策》,载樊祖荫等:《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75页。。因而,全面回顾与总结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传承、保护、发展与创新实践的已有经验和成果是进一步对其提出相应对策的重要环节。
为此,本书从“官方”和“学者”两个角度,对已有相关的保护与开发对策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总结。当然,笔者以为,该书还应在“官方”与“学者”两个角度的基础上,增加对有关“民间”自发性实践经验的总结。事实上,我国不同区域族群的用乐实践通常都是先于“音乐理论”的,有时候民间音乐文化持有者或许要比我们作为“局外人”更清楚如何对自己的族群音乐进行传承、保护、发展与创新。故而,我们在重视官方政府和知识分子力量的同时,也应将目光向下,投向民间。
总体而言,虽说已有的实践、措施和建议对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传承、保护、发展与创新实践产生了积极成效,但与其同时也囿于我国地缘辽阔、民族众多、文化多样以及传统音乐本身“活态流变”之特性等因由,当前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在传承、保护、发展与创新实践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挑战与困境。为此,本书在已有对策之基础上,针对我国不同区域族群音乐的现存境况,继而从“宏观策略”与“具体措施”两个层面对其“保护”与“开发”提出了相应对策㉘在宏观策略层面,《保护与开发》提出在现代社会构建少数民族音乐的生存空间,激励局内人的传承动力,形成层次化的保护格局,完善“双轨制”的传承机制,探索多元的保护模式;在具体措施层面,提出加强少数民族语言的传承,发挥民俗节日及文化空间的作用,重视跨界民族音乐的交流和研究,完善学校教育传承机制,建立五级体系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音乐)数据总库”,积极调动全社会的各种力量将保护工作落实到基层,开展“可持续性”旅游开发,启动“双重名录退出机制”,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条例》,建立“文化遗产彩票”基金筹集少数民族音乐保护的经费。参见赵塔里木、徐天祥:《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对策》,载樊祖荫等:《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89-242页。。
该著不论在宏观策略抑或是在具体措施层面,各项对策的提出均附有特定的案例予以说明,对每一对策的解读均非常详实明了。此外,各项对策的涵盖面都较为广泛,它们不仅是针对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传承、保护、发展与创新实践而提出,对其他“非遗”事项的当代传承与发展以及未来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相信亦会大有裨益。
六、结 语
在当代社会文化转型的语境中,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遗产并不会消失匿迹,关键是在于我们如何将其有效地融入当代社会生活,如何将其作为一种“活”的音乐资源进而服务于当代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即变遗产为资源,兼保护与开发。当然,这需要我们重新认识何为传统,以及传统与现代、保护与开发、遗产与资源、传承与传播、本真性与创新性的关系,而这也是本书的主要逻辑起点。
对于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传承、保护、发展与创新实践,该著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性探索,提出了建设性的相关对策,具有纲领性的指导意义。同时,本书资料丰富、内容详实且有说服力,凝集了众多前辈和当今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全书凡是在引用或参考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处,均做了相应的注释与说明,这也说明了作者严谨的治学态度。此外,它的顺利公开发行出版,定然离不开优秀的课题组领衔人及其合作团队㉙课题首席专家:樊祖荫;课题主要成员:乌兰杰、伍国栋、谢嘉幸、赵塔里木、杨民康、刘桂腾、张应华、张天彤、杨玉成、徐天祥。众所周知,这些课题组成员均是长期耕耘于我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领域,且均有丰硕的研究成果,因而这样的课题组成员构成无疑亦添增了《保护与开发》的全面性、专业性与权威性。,从首席专家到各子课题负责人均参与到了具体的写作中(见该书序言与后记),且不存在有关课题的利益之争,笔者以为这应是值得我们为之提倡的优良学术风范。
综上所述,《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一书具有深远的历史和文化意义,它对于我国不同区域的族群音乐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理论建设,对其传承、保护、发展与创新实践的体系建设,对未来社会文化事业发展,以及规划制定相关文化战略等领域均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在此,笔者亦希冀它在国家、学界与民间等不同社会层面均能引发有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