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的异化和风险研究
2020-04-14涂鑫张志康
涂鑫 张志康
【摘 要】P2P网贷在我国发展了10年,期间存在网贷平台的负面消息多、P2P行业监管匮乏等问题。其中,运营的模式、服务的对象、提供的产品和风险的控制近年来也不断发生变化,这些都是网贷在本土化过程中出现的异化现象。文章就P2P网络借贷异化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比如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关联风险等进行探讨。
【关键词】P2P网贷;异化;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2-0160-02
1 我国P2P网贷的发展现状分析
(1)我国P2P网贷发展迅速。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P2P网贷在国内迅速发展。但随着网络平台数量的增加及相互竞争压力增大,许多平台为了脱颖而出,追求高利润和降低運营成本,纷纷在原有的运营模式上进行创新,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异化现象,使得各类风险相继发生并且导致了许多的问题。根据“网贷之家”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3月底,全国累计平台数量已达到5 888家,其中出现问题的平台累计达3 676家,其中民营系问题平台就达到3 577家。以上问题表现出P2P网贷这种舶来品在我国本土化的过程中出现了极大的异化,也导致了许多问题和隐藏的风险。
随着经济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P2P网贷不再受地域限制,开始走向全国,甚至在世界各地生根发芽。同时,许多风险投资公司看到P2P广阔的发展空间而选择进入该行业,这就形成当下的风投系网贷平台,此外有一些具有较大背景的金融公司和集团也开始涉及该领域,形成国资系网贷平台。截至2017年3月底,国资系的网贷平台有187个,包括金开贷、道口贷、汇泉贷、博金贷等。风投系的网贷平台有112个,其中包括团贷网、新联在线等。除了这两个系列,还有银行系、上市系等,这也表现出网贷在国内的影响力和范围不断扩大。
(2)我国P2P网贷出现了不同的商业模式。网贷平台在国内最初兴起时的模式是信息服务中介模式,这也是最原始的模式,是在众多模式中监管机构最认可的一种网贷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平台只作为信息中介,不做借款人也不做贷款人,只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匹配借款人和贷款人,不参与到借贷关系中,也不会对本金做任何保障承诺,也不提供相关的担保,利润来源为中介服务费,投资收益和风险都由客户承担。
(3)我国P2P网贷存在的问题。网贷平台出现的问题较多,近3年来,我国停业及出现问题的平台数量迅速增多,2016年停业的平台达到1 252家,跑路和提现困难现象在2015年出现较多,跑路的平台有561家,提现困难的有284家。2019年1~3月跑路的平台有15家,提现困难的有32,停业的有87家,这仍然是我国网贷平台存在的一个大问题。
目前,我国网贷的征信体系最主要的是引入了第三方征信,比如“鹏元征信”“91征信”“白骑士”等,目前只有少部分网贷平台和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对接,但是大多数的网贷平台还没有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对接,因此借款者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时效性及完全性很难得到保证。同时,国内的监管制度还有所欠缺,处罚条例处于空白区,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借贷人所带来的风险规定有惩罚措施。
2 我国P2P网贷的异化现象
国外传统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是作为中间人,提供牵线搭桥的作用,只提供信息服务,平台自身不会作为投资者或者借款者。但是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因为征信体系并没有完全与P2P网贷平台对接,所以为了适应国情,开始呈现部分异化的运营模式,比如信用支持模式,就是在借贷关系种加入了担保,P2P网贷平台会从中收取风险准备金,这种模式的异化体现在平台会对借贷关系提供担保,有时会保证本息,有时保证本金,担保主体可以是平台自身,又或者是第三方担保机构。这种模式的代表为“陆金所”,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后,平台会公布其相关信息,然后投资人购买标的物成为贷款人,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保证贷款人的权益,“陆金所”引入平安保险作为担保人,为投资者的这一笔贷款提供保障,其中“陆金所”负责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负责收回贷款偿还投资者的本息。这个过程中,贷款者会因为有担保而更加信任平台,把对借款者的信赖转移到平台或其他担保机构上。这种现象容易引发平台与担保公司勾结集资诈骗、跑路等风险,并且风险很难控制,包括关联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与海外的P2P网贷平台相比较,国内的网贷已经扩展至大型企业和高收入人群,使服务范围更广泛。P2P网贷的本质就是小微金融,为那些不能在银行等机构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和个体提供服务,但是目前我国出现了服务对象异化的现象,偏离了网贷的初始意图,这样也许会使P2P失去其实际意义。
P2P网贷平台最原始的产品是信用贷款,但是随着我国的发展而开始衍生出银行类产品。还有很多平台发行了类证券化的产品,这是典型的产品异化,其中PPmoney平台旗下就有典型的类证券化产品,名叫“安稳盈”。当一些客户向小贷公司申请借款,小贷公司提供借款给客户就会产生债权,此时小贷公司就获得一笔收益权。随后,小贷公司把会将这笔收益权让渡给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随后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又会把收益权拿到江西赣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登记,进而开挂牌交易。其中,汇通保理公司通过P2P网贷平台,将这笔收益权打包成理财产品在线上销售给投资者。等债权到期时,小贷公司就会采取回购的方式得到收益权,回购所支付的资金会用来支付平台上投资客户的本息。还有一种异化产品是“宜信”旗下的,这种产品异化的原因主要是债权的转移,实质是对借款人债权分割和转让给各个投资者。
3 我国P2P网贷异化的原因
近年来,P2P网贷平台数量快速增加,但是市场竞争力大,客户资源不足,传统的信息中介P2P平台很难在实际的工作流程中获得较高的利润,于是很多平台开始另辟蹊径,不断创新运营模式来提高收益率,进而就出现了网贷的各种产品、模式及风险异化的现象。
P2P网贷平台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较大的成本,特别是成立初期的平台,主要涉及系统维护成本、人工成本、判断借款者准入成本等。平台需要减少自己的融资成本来达到利益最大化,所以平台在本土化的过程发生异化来减少融资的成本。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了4项监管措施:一是必须清楚自己的中介本质;二是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变相地形成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资金。
4 我国P2P网贷异化导致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异化的P2P网贷平台不再仅提供信用贷款,也会有房产抵押、供应链融资等其他产品,其中平台可能会动用自身的资金到借贷关系中,那么就会增加平台流动性资金的压力,对平台控制流动性风险的要求有所提高。比如,债权转让模式,平台将自有资金借出形成债权,平台间接地变成放贷者,这其中就涉及平台在进行“拆标”时要保证能有资金进入账户,以保证债权能够及时地转移,如果这个过程中债权不能及时转移给投资者,则有可能导致现金流断裂,引发信贷链崩塌,平台就会产生资金流动性风险,进而出现提现困难等问题。
(2)关联风险。针对提供担保模式的平台来说,关联风险是比较大的,因为有的平台会自身提供担保,当然也有和第三方机构合作的,但是有的第三方机构与平台并不独立而是相互关联的,导致风险根本就没有分散与转移。如果当贷款发生逾期的时候,担保公司遇到财务危机时不能提供担保,那么相关联的平台就会受到影响。还有的平台会形成一个内部循环,因为其评级机构、中间账户、借款的平台都没有实现独立,这就会导致较大的关联风险。
5 我国P2P网贷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1)对监管者的建议。目前,有部分P2P网贷平台已经引入银行资金存管,但是存管力度和覆盖范围是远远不够的,截至2017年3月底,运行的P2P网贷平台共有4 606家,但是实行了银行存管的仅有175个网贷平台,占比仅有3.7%。存管力度较小且不全面,这样就不能在短时间内彻底阻止非法集资、洗钱等风险行为的发生。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应该尽快完善资金存管制度,尽量在短时间内让所有的P2P网贷平台都能够与监管平台正式对接。资金托管可以防范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对投资人来说是利好的,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资金存管的问题,成为投资限制。
(2)对P2P网贷平提出的建议。P2P网贷平台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自己作为中介服务的本质,准确地找到自己的定位,自己是什么模式的网贷平台,做什么形式的借贷,就会更准确、高效地制定出风险防范措施。在经营的过程中,P2P网贷平台不能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操作,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与担保机构的关联风险。此外,P2P网贷平台要将自身内部的部门和各个机构相分离,将平台内部和外部的关联趋于合理化,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关联风险和杠杆风险。我国P2P网贷平台对大数据技术的利用程度还远远不足,这就导致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洗钱风险及集资风险等。所以,P2P网贷平台应该加大对大数据、供应链等金融新科技的應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地减少风险的发生。首先,我们可以利用金融科技做好资金端的风险控制,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投资者投资风险。其次,可以引入第三方支付或者移动支付把控好项目端的风险控制,减少平台触碰法律红线的风险和操作的风险。最后,利用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来把控借款者的违约风险。
参 考 文 献
[1]丁杰,马柱.P2P网贷模式异化及风险管控[J].开放导报,2015(5):101-104.
[2]皮天雷,赵铁.互联网金融:逻辑、比较与机制[J].中国经济问题,2014(4):98-108.
[3]张楠,许学军.论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模式异化与风险控制[J].中国商论,2014(8Z):13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