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孔孟义利观
2020-04-10王晓真
王晓真
义利思想是先秦儒家乐于探讨的热点之一。孔子重视对义的追求,将之视为衡量君子人格的基准及生命的本质;同时肯定正当利益的价值,鼓励人民用合理手段获取财富。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义利观,从心性角度规定了义的来源,基于浓厚的现实关怀提倡由“大义”制“大利”,在仁政思想中实现了义利统一。孔孟的义利观既有对义的道德境界的崇尚,又不忘立足现实生活强调物质利益的重要作用,彰显了儒家思想的伦理属性和入世精神。
孔孟生活在社会形态的激烈转型时期,周王室衰微导致“礼崩乐坏”,土地所有制的变革促进了私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在争权逐利中迷失自我。此时社会矛盾尖锐,一度形成“天下无道”的伦理失常格局。朱贻庭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一书中指出:“春秋时期所产生的这种‘恶劣的情欲,齐晏婴称为‘蕴利之心,就是当时社会变革的杠杆。”基于这种道德沦丧的社会大环境,孔子开创性地正式提出了先秦儒家的义利思想,力求使社会发展回归正轨,使人民的思想行为以合理的道德规范为标尺,使政局安稳,国泰民安。孟子在继承孔子义利思想的基础上使其内涵得以丰富发展,形成了一套健全完备的理论体系,适应了“为民”和“为君”的双重需要。
一、释“义”“利”
义,通常理解为“宜”和“仪”。“宜”有适合、适宜之意,“仪”即指仪式,代表一种普遍的典礼规范。“义”字初见于甲骨文中,是美和善的代表,后来演化为一种衡量道德行为的规范标准,成为伦理范畴之一。人们用义来判断事物存在的价值和自身品格的优劣,象征公平、正当、合理,是至善至真至美的正义,也为人提供了现实生活中做出“应当与否”选择的方向性指归。利,原指刀刃的锋利,是尖锐锋利的农业活动工具的象征,后引申为利益层面的意涵,即带来一定的好处、价值、钱财等;从伦理范畴而言,一般分为公利与私利两种,皆能从生存角度满足或增进人的生活需要与质量。公利就是为国为民的“大利”,不单指一种物质利益,而是以富国富民为根本目的,旨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促进人民幸福安康。义与利相伴而存,看似矛盾,实质是要评判人们逐利过程中的行为方式是否符合道义,对利益有所取舍,以此维持社会关系的协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孔子重义而不轻利
孔子十分重视义,既把它作为一种衡量君子品德的标准,又把它视为价值追求、理想境界。同时推崇国家及社会“大利”的获取,也就是全民的共同利益,这种公利可以视为义,因为义既是评价行为的价值尺度,也有“以义制利”的实践行为趋向。由义而谋大利,满足百姓的根本利益,以义安邦治国,实现个人与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
(一)重义
孔子为封建社会提供了一种“重义”的社会伦理模式。“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孔子认为,君子做人行事的基准是义,而小人则以利统筹一切。君子不应局限于一己私利的谋取,而应以义为道德原则和追求去行事,使之为社会安定、人民幸福做出一定的贡献。君子作为统治阶层的“劳心者”,不应以个人私利为出发点,要站在为国、为民的角度以“大义”实现“大利”。小人作为被支配统治的“劳力者”,只需安稳劳作,踏实本分生活,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所需。“君子义以为质”(《论语·卫灵公》),“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皆体现了孔子对于义的重视,并将之视为君子人格的根本与基准,内化为生命的本质。但君子重义并不代表就排斥对利的追求,而是认为利的获得要以符合“大义”为前提。利作为现实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绝不可抹杀它的价值,故孔子用义和利来划分君子与小人,实质是想让普通民众在安分守己的同时,增加一种对义的理想追求,将思维和行为方式提升到义的境界,从而完善自身的道德品格,形成“见利思义”的社会风尚。
(二)以义制利
孔子从义出发,教导人民获取合乎于义的正当财富。“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孔子将义作为利的导向,在他看来,私利的谋取、富贵的实现要符合道义,切不可因一己私利而做出有违道德的行为。以不仁不义之举得到的权势或财富是没有价值和意义的,因为它已经失去了事物本身应有的正当性、合法性,扰乱了天下万事万物和谐的义利链条,必然会破坏社会秩序,导致物欲横流、世风日下的社会乱象。孔子将义作为人们思想与行动的统帅,同时肯定人们追求物欲的本性,认为渴求富贵和享受是每个人的天性,并无不妥,即便圣人也会有本然的逐利倾向,但他强调这种利益必须符合义的道德标准,以义为根基,实现义利关系的和谐统一,也就是物质追求和道德标准的协调一致。“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孔子认为不能任由逐利作为行事的首要目的,利益至上的导向只会带来众多怨恨,无论对于君主还是普通民众皆是如此。最高统治者若只考虑统治阶层的权益,专权专制,而不在意百姓疾苦,必定是不长久的;普通民众若只思量私利,计较个人得失,必定会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和个人使命意识。
实际上,孔子想要通过对义利关系的讨论架构起义的原则性、前提性作用,来指导人的活动,提升道德境界。孔子肯定物质利益的重要作用。“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这里的富就等同于利,是对物质利益的求索。孔子认为,对利的合理追求是生存所需,只要不损害连累他人,不违背社会道德原则,依靠劳动实践来获取收入,提高生活质量,此利是完全正当的。孔子还认为,在政治统治中首先要“富民”,然后才能“教民”。民富而国富,人民物质生活富裕自然可以按时缴纳赋税,在此基础上,国家的各项治理措施也能顺利开展,长治久安的太平盛世不远矣!
三、孟子居仁由义以制利
在孔子阐发和把握义利思想的基础上,孟子丰富了义利观的深层次含义,从性善论角度赋予“义”先天性、根本性的特征,为宣扬义的存在和价值找到合理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把义与私利严格对立起来,不惜舍生取义,杀身成仁;另一方面则试图发挥义的效用去谋取社会公利,实现“仁政”“王道”,以此治国平天下。
(一)居仁由义
孟子的修养之道在于从“心”内求。“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孟子讲义,常常与仁联系到一起,这是对孔子义利思想的突破,他认为仁是一种爱人之心,亦即不忍之心;义是一种羞耻之感,由此可判断事或物的正确合理与否,可作为道德标准。“仁义礼智,非由外铄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公孙丑上》),孟子从人性论角度提出人性本善之说,并认为义作为“四端”之一,是人生来就有的,潜存于人的本心之中,故不需外求。义就是人的“良知”“良能”,是普遍地存在于人本性之中的道德。由此,人们只需扩充本性,保持顺应仁义礼智的方向正常发展,依照内在于义的标准去辨别言行举止是否合乎规范,加强道德自觉与自律,逐步走向仁的层面,成为“大丈夫”。用内在于本性的仁、义统摄主体的思想行为,就是孟子所说的“居仁由义”。孟子继承了孔子重仁重义的思想,并思考它们的来源,最终用性善论阐发了义的先验性特征,确立了义的重要价值和地位,为后期宣扬合于“义”的道德规范标准奠定了基础。
基于从心性层面对义的先天性、内在性规定,孟子提倡要“由仁义行”。“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孟子·离娄下》)孟子认为,人与生俱来的仁义潜存在心性中,舜在生活中自然地流露出善念善意,就是因为他在践行本心的义,这不是约束克制所产生的结果,而是遵照义的本性去行善做事。这是对善端的扩充和外化,将存在于心性中义的道德理想追求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内在的义不由自主地呈现出来就转化为于我之外的行为,自我之本性就是义存在和显现的原因和目的,而非由他。从“人禽之辨”的角度看,还可以将义视为区分人与动物的标准,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在关乎国家、社会最高利益时能坚决选择义,人能以义的道德理想境界为最高追求。
此外,孟子还将“求义”和“谋利”作为衡量君子与小人的标尺。“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孟子·公孙丑上》)跖作为盗贼以谋利做人行事,舜作为圣人以求义为人生追求,在这里,孟子把义利看作矛盾的两方面,义代表善,利代表恶,可见孟子高举天赋存有之义,批判谋私利的行动目的。而“行仁义”就是把仁义作为获取利益的途径、方式,不同于“由仁义行”中义的起始价值。孟子对“行仁义”持批判的否定态度,认为这是以获取个人权益为最终目的,将义视作取利的工具,抹杀了“义”象征道德理性价值的纯粹性,演化到名利层面使用,势必会导致逐利的价值倾向,人们就会发展成不仁不义的势利小人。
孟子希望人们能按照本心的方向去行义,这是一切行为的动机和根本指向,而不必外求。洞察本心本性,发挥义的统摄指导作用,提高个人修养,不汲汲于名利,顺应且追求义的道德标准和理想境界。
(二)无利不生,莫贵于义
孟子称义为“良贵”“天爵”,赋予其尊贵的地位。“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孟子认为人的行为发动必须符合义,即使在生命与义发生矛盾冲突时,也要毫不犹豫地选择义,即便放弃生命,也绝不可苟且偷生。生命的价值尤为珍贵,但是当代表国家和人民共同利益的大义受到迫害时,宁可牺牲小我,也应成全大义。大义是一个民族崇高的精神气节,是我们不懈追求的道德理想境界,为了维护、践行大义而献身也在所不辞。与此同时,孟子发展了对义利关系的看法,他在义与利之间建立起一种有效联系,而非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他要求统治者按照义的原则治国理民,而不要先考虑一己私利,只有推行仁义且政局稳定、人民安定,才会实现“大利”。这个利符合统治阶层和普通民众的共同利益,是长久而正当的真正利益。也就是说,孟子承认利的合理存在是以义为前提条件的,施仁义而谋大利。反之,如果统治者先注重自身欲望的满足、私利的获取,那么整个社会将会混乱一团,国家岌岌可危,君王的统治也必定不会长久。孟子主張君王要先行义,而不要将求利作为行为指向,最终便可实现国泰民安的社会期望,即“大利”会因“大义”的践行自然得到。
(三)“利”治国安民的社会价值
朱贻庭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一书中指出:“超出了‘去利怀义的义利观范围,孟子还是肯定物质利益对于道德教化和人们的道德水准的作用的。”对于利的肯定体现在孟子的仁政思想中,“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认为,人民只有在物质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接受教化,服从统治者的政令,因此需要给予百姓一定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恒产安定恒心,使人民安居乐业,天下也会因此达到大治,可见孟子十分重视物质基础的效用。孟子还劝谏君王不要先重私利,必须先保障人民的基本物质生活,富民才能强国,此利是符合义的正当之利,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孟子提倡“以德治国”的王道,反对“以力服人”的霸道,要求君王施仁义于民,反对残民,把政治上对仁义的推行作为衡量君王德性的标准。孟子的民本思想以义作为出发点,在爱民的过程中看到了利的基础性作用,意识到先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是实现天下太平的关键,因此义与利并不矛盾。孟子提出“民贵君轻”的思想,主张有德的君王要重视百姓疾苦,改善民众生活质量,制定政策发展农业生产,使全体民众都食有所饱、居有所安。对人民物质生活的重视充分体现出孟子对利的肯定。
孟子把义与利联系起来,确立了二者在社会生存发展中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认为个人利益与个体道德人格的实现是辩证统一的,他不像孔子那样把义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单独看待。在儒家整体倡导积极入世的思想氛围下,孟子所言之义与社会现实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更易于被当时的统治者接受,也更适应其所处的时代环境。
结语
孔孟的义利观规定了先秦儒学对于义利思想探究的基本理论方向,孔子重义而不轻利,孟子居仁由义以制利。由孔孟开出的“尚义”的伦理价值观成为人们一切思想行为的内在动机和标准尺度,对协调人际关系、培养崇高的人格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孔孟着眼于现实生活,肯定物质财富在治国安民中的价值作用,从保障国家的高度上鼓励人们谋取合乎于义的利,以期通过“保民而王”实现天下统一。因此,对义的道德理想追求并不妨碍物质生活中求利的价值取向,这正是孔孟义利观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深邃且宝贵的思想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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