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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分析
——以广西为例

2020-04-01广西财政厅税政处熊耀献刘雁来曾小玲

经济研究参考 2020年22期
关键词:品目小汽车消费税

广西财政厅税政处 熊耀献 刘雁来 曾小玲

消费税是对烟、酒、成品油、小汽车等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种,其主要功能为筹集财政收入、引导合理消费、保护环境资源、调节收入分配等,目前主要集中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收入全部归属中央。2019年9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提出了“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的改革方向。此次改革虽明确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及“收入稳步下划地方”的改革方向,但是具体的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各地财政如何应对此次改革,争取改革红利,拓宽财源渠道,成为目前需要分析研究的热点。本文通过测算烟、酒、成品油、小汽车四个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对广西财政的影响,立足广西财政,提出了具体应对消费税改革的几点措施和建议。

一、我国消费税制度演变历程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选定了11类需要特殊调节的商品征收。2006年4月国家对消费税制度进行了一次较大的调整,涉及税目和税率两个方面。在税目方面,增设了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并在成品油下增列了五个子目,取消了汽油、柴油、护肤护发等税目。在税率方面,对白酒和汽车轮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并且首次按汽车排量大小确定小轿车和摩托车的税率。2008年11月,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200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决定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并明确了特殊用途成品油的消费税政策。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2014年启动了新一轮消费税改革。2014年11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和完善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汽车轮胎、酒精等部分税目进行调整。2014年11月、2014年12月、2015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三次下发通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促进节能环保,2015年2月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2015年5月,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2016年9月,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2016年11月,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2019年9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提出了“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的改革方向。具体改革内容为“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步报批后稳步实施。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2019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我国消费税征收情况

(一)全国分地区消费税收入情况

2018年,我国消费税收入排名前四位的省(区、市)分别为上海、广东、江苏、云南,分别占全国消费税收入的9%、7.58%、6.34%、6.17%。其中,上海、广东、江苏属于经济发达地区,消费水平较高;云南属于产烟大省,烟草行业对消费税收入贡献很大。广西2018年消费税收入排全国第15位,占全国消费税收入的2.74%(见表1)。

续表

(二)全国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消费税情况

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务监控数据分析得出,2018年我国消费税收入贡献度排前四的行业分别是卷烟、汽车、酒及成品油,上述行业重点税源企业消费税总额为10406.16亿元,占所有行业消费税收入的98.46%(见表2)。

表2 全国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消费税 单位:万元

续表

(三)广西消费税情况

2018年,广西消费税收入排前四位的品目分别为烟、成品油、汽车、酒,共占广西消费税收入的99.47%(见表3)。

表3 2017~2018年广西各品目消费税征收情况

续表

三、消费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生产环节征收导致财政收入流失

筹集财政收入是消费税的主要功能之一,但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消费税品目集中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这样不仅会导致消费税税基变小,还会产生生产企业通过设置关联公司达到偷税漏税目的的“漏洞”。在实际生产销售活动中,生产(进口)企业利用消费税征收环节单一且在前端的特点,通过将应税商品以较低价格出售给关联公司,再由关联公司以正常售价销售给消费者,以规避纳税义务,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如果税务机关在税收稽查中没有核查出来,或是生产企业钻了目前消费税制度的“漏洞”而无法追缴税款,消费税的税收收入就会大量流失。

(二)部分消费税政策引导消费作用不明显

由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属于间接税,生产企业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会通过提高商品价格来补偿,消费者为消费税的实际承担者。但是消费者在购买应税商品时,对于消费税政策调整(如提高或降低消费税税率)而导致消费税税额的提高或降低往往没有直观的感受,税收感知度不高,导致部分消费税政策引导消费作用不明显。2006年4月,国家对排量1.5升以下的小汽车消费税税率由5%下调至3%,对排量2.0~2.5升的小汽车消费税税率由8%上调至9%,以鼓励民众加大对小排量汽车的消费,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由图1可以看出,虽然2006年下调了排量1.5升以下的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但2005~2008年,1.5升排量以下的小汽车市场份额不断下降,排量2.0~2.5升的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上调后,该类汽车的市场份额反倒逐年上升。这说明此次的消费税政策调整对小汽车的市场引导并没有起到显著的作用。

图1 我国各排量级轿车市场份额资料来源: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发布的产销数据分析。

(三)产销地的财政利益不平衡

由于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所以消费税最终的承担者是商品的消费者。但是目前除了“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以及“超豪华小汽车”两个税目在零售环节征收,其他税目都是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存在在A地(消费地)消费的消费者实际承担的消费税却上缴到了B地(生产地)财政的情况。虽然目前消费税为中央税种,消费税收入归属于中央,地方不得分成,但是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当地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就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例如,2018年,云南征收了711.82亿元的消费税,在云南的纳税人缴纳教育费附加21.35亿元;同年,广西征收了319.17亿元的消费税,在广西的纳税人缴纳教育费附加9.57亿元,与云南相差了11.78亿元。

按照中央的改革计划,下一步消费税将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这样问题就会更加突出。若消费者在广西购买了在上海生产的汽车,是实际的消费税承担者。汽车在广西境内使用,还会产生汽车尾气,污染生态环境,广西政府需要安排一定的财政收入用于环境治理。但由于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收入上缴到了上海财政,广西政府用于治理环境的支出得不到补偿。可见,目前的消费税制度易造成产销地利益不平衡。

(四)征收品目不全面

基于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导向,我国选择了部分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目前仅对15类商品征收消费税,品目较少。而对部分高档消费品如私人飞机、红木家具等并未开征消费税。此外,我国仅对有形商品征收消费税,并没有对同属于高档消费的高档消费行为征收。与征收该税种的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征收范围不够全面。例如,与我国相邻的韩国,对七类应税货物和两类应税场所征收消费税,包括高尔夫球具、空调、钢琴等消费品,也包括夜总会消费等消费行为。《美国国内收入法典》26卷D部分将美国消费税分为39类品目,每个品目下又包括多类分品目。

(五)挤占企业资金,影响企业资金周转

目前,大多数品目征收环节在生产(进口)环节,企业生产或进口应税商品,需依法缴纳消费税,虽然生产商通过提高价格将其缴纳的消费税转嫁至消费者身上,并非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但是这样还是会导致企业的资金被挤占,严重者会影响企业资金周转,不利于企业资金有效利用。此外,尽管企业可以将消费税转嫁给消费者,但由于价格传导作用,企业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税负,还是会有税负重的感觉。

(六)消费税的收入归属有待调整

近年来,减税降费取得了显著成效,纳税人减负获得感明显,2019年全年累计新增减税降费超过2.3万亿元,对比2018年减税降费1.3万亿元,同比增长了53.85%。但由此带来的地方财政压力也很巨大。特别是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地方缺少了“营业税”这一主体税种,地方财政缺少一个主体税种。虽然中央为保持收入划分格局总体稳定,增值税的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由“中央75%,地方25%”调整为“中央50%,地方50%”,但地方收支缺口还是很大。以广西为例,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11.89亿元,同比增长7.8%,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849.02亿元,同比增长10.1%,收支缺口高达4037.13亿元。目前,全国国内消费税收入规模已达12562亿元,已成为我国第三大税种,如果消费税收入归属依旧属于中央,其收入不能改善地方收支压力,也不利于地方政府主动作为。

总的来说,目前消费税制度存在的核心问题是征收环节过于集中在生产环节,以及消费税收入分成不合理,其他问题主要是由这两个核心问题派生出来的。

四、消费税征收环节和收入归属

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提出的改革方案“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涉及两个改革方向,一是“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也就是将部分税目的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二是“稳步下划地方”,属于调整收入归属问题,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下面从理论层面和国外经验两方面对这两个改革方向进行分析,为我国下一步后移征收环节和税收收入归属划分提供参考。

某一税种在哪个环节征收,主要需要考虑该税种的性质、征管成本以及不同环节征收的差异等。一方面,根据消费税的性质,消费税是对特定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并不是对生产要素或中间品征收;另一方面,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主要是合理调节消费行为、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等。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者的税收感知度会更高,消费税引导和调节消费行为的目标导向作用可以更好地实现。但是,由于零售行业企业比较多且分散,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会增加征收成本,对征管体系要求较高,税务监管难度大。所以,具体品目的消费税征收环节是否后移至零售环节需要对利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总体来看,对烟、酒大多数国家是选择在生产、批发环节征收,对机动车、奢侈品大多数是选择在零售环节征收,能源产品既有在生产环节征收,也有在零售环节征收(见表4)。

表4 不同征税项目在主要国家征收环节的情况

税收收入的划分一般要基于特定税种的特征属性、税种设立和运行的制度条件,以及具体税种在不同层级政府间的不同划分方式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影响。

如果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由于各地的自然禀赋条件不同,各地消费品生产能力不一样,将导致各地的消费税收入高低不一。此外,由于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消费税的税负会由生产地转嫁至非生产地,从而造成产销地财政利益不均衡的情况。为避免出现以上情况,消费税收入应全部归属于中央。

如果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在各地间的收入分布会更均匀,消费税税负转嫁会得到有效缓解。在这种情况下,消费税收入归属可以选择中央和地方共享,这样既不会造成各地间的消费税收入差距过大,引起地区间矛盾,也不会引起各地过度的盲目投资、争夺资源。

总体来看,消费税收入都不是全归属于中央或全归属于地方,多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其归属主要体现出“谁设归谁,谁收归谁”的特点。主要原因是既要保证中央财力稳定,也要鼓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积极优化地方治理,改善消费环境。

五、消费税主要品目征收环节后移对广西的影响测算

(一)卷烟征收环节后移对广西的影响测算

2018年,广西卷烟产量为700.05亿支,累计销售778.1亿支,其中销售本地生产卷烟357.5亿支,销售外地卷烟420.5亿支。2018年广西甲类卷烟消费税收入为64.3456亿元,乙类卷烟消费税收入为38.3251亿元。

假设卷烟生产、批发和零售加权平均价格为X,甲类卷烟占所有卷烟产量比例为Y,乙类卷烟占比为(1-Y),并且生产的卷烟全部进入批发环节。

同时假设卷烟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卷烟生产、批发和零售加权平均价格不变、甲类卷烟占比不变。据此,甲类卷烟消费税税额测算数为70.41亿元,乙类卷烟消费税税额测算数为42.59亿元,合计卷烟消费税收入测算数为113亿元。对比目前卷烟双环节征收消费税收入102.67亿元的情况,广西地区估计增加消费税收入10.33亿元(因收入分成比例未明确,该税收收入并不一定归属广西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广西销售的卷烟有一部分是区外生产的,本地销售额大于本地生产额,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基较目前增大,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卷烟消费税收入会增加。

(二)酒征收环节后移对广西的影响测算

2018年,广西白酒产量11150万升,啤酒产量155600万升。根据中国酒业协会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计算得知,2018年,中国人均白酒消费量为6.12升,人均啤酒消费量27.99升。2018年广西白酒消费税收入为1.14亿元,啤酒消费税收入为2.44亿元。

1.白酒。假设白酒出厂、零售加权平均价格为X。广西白酒消费量通过人均白酒消费量6.12升乘以2018年广西常住人口4926万人得出,为30147.12万升。根据消费税计算公式,得出白酒消费税额测算数为3.07亿元。对比目前白酒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收入1.14亿元,广西地区估计增加消费税收入1.93亿元(因收入分成比例未明确,该税收收入并不一定归属广西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的原因是广西并不是白酒生产大省,白酒的消费量比生产量要高,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基变大,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白酒消费税收入会增加。

2.啤酒。假设啤酒出厂、零售加权平均价格为甲类啤酒产量占所有啤酒的比例为Y,乙类啤酒占比为(1-Y)。由于啤酒消费税计量单位为吨,在进行单位换算时,密度取1千克/升,广西2018年啤酒产量155600万升换算成155.6万吨。

广西啤酒消费量通过人均啤酒消费量27.99升乘以2018年广西常住人口4926万人,并经过单位换算得137.88万吨。根据消费税计算公式,得出啤酒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额测算数为2.16亿元。对比目前啤酒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收入2.44亿元,广西地区估计减少消费税收入0.28亿元。减少的原因是广西属于啤酒生产大省,根据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介绍,单是桂林本部年产能达100万吨,是中国啤酒行业为数不多的单厂产能超百万吨企业。啤酒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基变小,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啤酒消费税收入会减少。

(三)成品油征收环节后移对广西的影响测算

1.汽油。2018年,全国消费量13384.74万吨。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3年广西汽油消费占全国1.96%,2014年占比2.05%,2015年占比2.20%,2016年占比2.66%,年均增长率为10.9%,推测2018年广西汽油消费占全国3.27%,估计2018年广西汽油消费量为437.68万吨。(1)② 由于国家统计局只公布了2016年以前的数据,所以只能通过测算求得2018年数据。

2018年广西汽油产量为519.7万吨,汽油消费税收入为74.79亿元。根据测算的2018年广西汽油消费量,得到汽油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税额测算数为63亿元。广西地区估计减少消费税收入11.79亿元。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广西汽油产量高于汽油消费量,汽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税基变小,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汽油消费税会减少。

2.柴油。2018年,全国消费量17693.40万吨。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13年广西柴油消费占全国2.51%,2014年占比2.95%,2015年占比3.30%,2016年占比3.20%,年均增长率为8.82%,推测2018年广西柴油消费占全国3.78%,估计2018年广西柴油消费量为668.81万吨。②

2018年广西柴油产量为581.1万吨,柴油消费税收入为61.12亿元。根据测算的2018年广西柴油消费量,得到柴油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税额测算数为70.34亿元。广西地区估计增加消费税收入9.22亿元(因收入分成比例未明确,该税收收入并不一定归属广西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广西柴油消费量高于柴油产量,柴油消费税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税基变大,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柴油消费税会增加。

(四)小汽车征收环节后移对广西的影响测算

2018,广西车辆购置税税额为876633万元,广西2018年汽车销售额大约为876633÷10%=8766330万元。2019年,广西小汽车消费税税额为14.83亿元。其中,1.0~1.5升的乘用车消费税为11.76亿元,占小汽车品目的79.30%;1.5~2升的乘用车消费税为2.74亿元,占小汽车品目的18.48%;其他占比2.22%,由于其他车型占比较小,在以下测算中忽略不计。

小汽车消费税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预测收入计算公式:79.3%×8766330×3%+18.48%×8766330×5%=289552(万元)。

计算得出小汽车消费税税额测算数约为28.95亿元,对比目前小汽车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收入23.02亿元,广西地区估计增加消费税收入5.93亿元(因收入分成比例未明确,该税收收入并不一定归属广西地方财政收入)。

根据以上测算结果,烟、酒、油、小汽车四个品目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估计广西地区消费税收入增加约15亿元(因收入分成比例未明确,该税收收入并不一定归属广西地方财政收入)。

六、消费税改革应对措施及建议

根据上述几个方面的分析研究,从完善消费税制度、优化分配关系和培植新财源的角度,提出以下几点改革建议。

(一)积极向中央提出建议,完善消费税制度

1.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1)将在五星级酒店住宿等高档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我国设立消费税的目的之一是引导合理消费,但是目前消费税的征收对象都是属于货物,并没有囊括服务。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对高档消费的需求已不仅限于高档商品,还有五星级酒店住宿、高尔夫球运动等高档消费服务。广西作为旅游大省,文化旅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2019年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超过8.5亿人次,旅游总消费突破万亿元大关。对高档消费行为(如在五星级酒店住宿)征收消费税,不仅有利于发挥消费税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更能增加地方消费税收入。

(2)将红木家具等高档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在零售环节征收,税率建议与实木地板一致,设置为5%。目前,国家为了减少木材砍伐,已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红木家具均是采用珍稀名贵木材制作,更应保护红木,引导红木家具合理消费。此外,得益于中国—东盟博览会,广西现已成为亚洲最大的红木销售基地,2018年,光是广西凭祥市红木销售额就达18.5亿元,将红木家具列入征收范围,不仅有利于保护红木,还能增加地方消费税收入。

(3)建议将桉树木材纳入征收范围,在收购环节征收,由收购方缴纳消费税,税率参照木制一次性筷子设置为5%。目前广西是桉树主要种植地区,广西桉树种植面积占全国桉树种植面积的41%。桉树有着消耗养分、水分大,比其他植物竞争力强的特点,砍伐桉树有引起土壤流失、荒漠化的危险。种植速生桉树对广西造成的生态破坏,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进行修复,并且有关专家预计可能难以修复。目前虽然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限制速生桉树的种植,但是由于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巨大,限制效果并不是很明显。通过对桉树木材征收消费税,将提高桉树木材的购买成本,有利于降低桉树的市场需求度,从而降低农户对桉树的种植热度。

2.将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

从引导消费的角度分析,小汽车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引导作用不明显。根据上文分析,虽然2006年下调了排量1.5升以下的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但从2005~2008年,1.5升以下排量的小汽车占市场份额是不断下降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从税收征管的角度分析,征收环节是否后移至零售环节主要考虑征收成本及税收监管是否到位。一方面,小汽车消费税可以参照车辆购置税的征管经验,在消费者购买小汽车时,由汽车经销商代扣代缴;另一方面,汽车经销商数量不多,可通过定期对汽车经销商进行税务稽查,实施有效监管。

3.建议白酒设置为生产、零售双环节征收。

一是白酒与卷烟一样,过量使用会危害人体健康,并且过量饮用白酒还有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如酒后寻衅滋事、酒后驾车等,严重时会危害到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国家对白酒征收高额消费税,目的是引导消费者降低需求和购买欲望,但是由于白酒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者对自己承担的消费税感受程度不高,引导作用不强。如果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者的税收感知度会更高,消费税引导和调节消费行为的目标导向可以更好地发挥。二是白酒在生产、零售双环节征收,可以增加地方消费税收入,有利于地方筹集财政收入。

4.建议将成品油、小汽车消费税收入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分成比例为“五五分成”。

成品油的燃放、汽车尾气的排放会导致环境污染,消费地的地方政府需要安排财政支出用于治理。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扎实”新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不断擦亮“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金字招牌,广西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保障,2016~2019年,全区环保资金投入共计641.91亿元,其中,2019年为172.17亿元。但是广西2019年环境保护税实缴税额仅为3.89亿元,远不能弥补用于治理环境的支出。如果将这两个品目的消费税收入按“五五分成”在中央与地方共享,一方面可以保持中央既有财力比较稳定,保持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以确保中央对后发展地区的转移支付不受太大影响;另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地方政府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财政支出,提高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的积极性。

5.建议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随着消费税改革的不断推进,更多品目的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如果消费税依旧是价内税,消费者对于消费税的高低仍是没有直观感受,消费税引导合理消费的作用依旧不能有效实现。消费税改为价外税,价税分离后,消费者对于购买商品所承担的消费税额有了最直观的感受,将有助于消费者进行合理消费。此外,消费税改为价外税,在销售商品时由消费者缴纳,则无需生产和批发企业提前垫付,这样将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提高企业减负获得感。

(二)先明确征收环节和收入归属,再合理确定消费税基数

根据国务院2019年9月印发的《改革方案》,此次消费税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基数关系各方利益,如何核定基数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改革的关键。

一是先进行征收环节后移改革。根据前文的分析,如果消费税部分品目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部分省份的消费税征收入库数将会发生较大变动。例如,将成品油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广西成品油消费税将会大幅减少,如果按照改革前征收数核定基数,那广西预计在改革后的一段时间内都不会存在相对于基数的增量部分。目前,各国消费税既有在生产环节征收,也有在零售环节征收。为均衡各方利益,稳定目前财力基本格局,方便税收征管,建议先进行消费税品目征收环节后移的改革,明确何种品目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何种品目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何种品目实行零售环节、生产(进口)环节双环节征收。二是根据消费税导向作用划分收入。在生产环节征收,如果收入归属地方,有可能引起地方重复投资建设,因此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收入最好归属中央;为提高地方改善消费环境的积极性,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收入应尽可能划给地方。为了达到增加地方收入的目的,应把更多的品目设置在零售环节征收,或将生产环节税率降低而提高零售环节税率。三是在新税制运行一年后,再确定基数。新税制运行一年后,各地消费税就会有征收数,将各省份零售环节征收数确定为基数,或者将各省份零售环节征收数扣减当年全国平均增长率后的余额为基数,基数部分上划中央,增量部分留存地方。各市县的基数可以参照以上办法核定。

(三)加强消费税征管,确保“应收尽收”

一是要积极研究改进“线上消费”征收管理方式。目前,“线上消费”已经成为居民消费的重要方式,但是对“线上消费”的税收征管还相对薄弱。随着消费税改革的不断推进,更多的品目将会在零售环节征收,因此亟须研究改进对“线上消费”行为的征管模式。此外,对于在零售环节征收的品目,为体现消费地受益原则,也需要研究如何实现按消费者所在地征收的方法。例如,通过消费者使用网络的IP地址来识别消费者所属地,在消费者支付货款和税款时,直接将税款缴至消费地所在税务部门。二是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及稽查力度。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由于零售商家众多,征管难度加大,为此,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征管及稽查力度,对目前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的做法及先进经验进行总结归纳,并进一步提炼,运用到其他品目零售环节征收工作中。三是强化税收征管系统建设。现在我国移动支付技术普遍使用,对于个人消费均“有迹可循”,税务部门可研究依托现有“金税三期”系统及个人移动支付的线索,开发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税务征管系统。四是要学习国外经验。上文讲述到,有不少国家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是在零售环节,通过学习国外的征管经验,可为我国消费税更多品目的后移打下基础。

(四)切实改善消费环境,努力培植财源

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地方政府为了争夺消费税的财政利益,容易出现过度引进投资,盲目重复建设工厂,导致生产过剩的情况。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后,财政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地方培植财源的理念和思路应随之改进。首先,地方政府应兼顾生产与消费的关系,理性投资,摈弃重复投资设厂做法,转为更加注重改善消费环境,提高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从而达到促进生产、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其次,地方政府应将此次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视为新的发展契机,提升政府服务能力、优化地方营商环境,积极发展与消费有关的产业,如餐饮业、零售业和旅游业等服务行业,吸引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进驻。再次,地方政府应积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配套设施,吸引外来人口购物消费或定居。人居环境和配套设施的完善可以吸引更多的常住人口,使消费者人数增加,消费税税基增大,从而增加消费税收入,消费税征收数额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也相应会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增加,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和教育等配套设施的能力就不断增强,从而就更有利于吸引具有消费力的人口流入,如北京和上海,因为拥有优良的工作环境、优质的教学医疗资源,引得全国各地的高收入人群纷纷到北京和上海定居生活,这样最终将形成消费税收入增长与地方不断向好发展的良性循环。最后,城镇化也是新的财源增长点。随着消费税改革的逐步扩围和深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完善、人居环境好、人口吸引力强的城市将会得到更多的消费税收入,并得到更快更好发展,从而加快城市化进程。

(五)树立纳税光荣的理念,依靠公众力量进行监管

目前,我国大部分个人在消费时不会索要发票,这样商家就有机会“偷税漏税”,导致税款流失。典型的例子就是2016年厦门“黄金案”,犯罪团伙利用个人和个体户愿意按照含税价格购买黄金,同时不要发票的漏洞,这样税务部门就无从得知黄金的销售量的漏洞,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更多消费税品目后移至零售环节后,由于零售商家众多,如果个人消费均不索要发票,单凭税务机构逐个核查,工作量大,难度大,基本不可能实现,所以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要加大对依法纳税、纳税光荣理念的宣传,引导个人消费时索要消费税发票。同时,对偷逃税款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和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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