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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风险防范对策研究

2020-04-01广西财政厅课题组

经济研究参考 2020年22期
关键词:信贷资金小额信贷

广西财政厅课题组

扶贫小额信贷是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的金融精准扶贫产品,其政策要点是“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扶贫小额信贷已成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金融服务产品。自2014年12月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委《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广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政策,出台了相应政策保障措施并积极探索。广西扶贫小额信贷主要分为“户贷户用”和“户贷企用”两种模式,其中“户贷企用”模式在扶贫小额信贷启用之初迅速在广西发展起来,并成为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的主要途径。

2017年底,国家各级扶贫工作会议重新审视了小额扶贫贷款在我国精准扶贫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效,并发现“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所存在的重大问题。随后广西已全面禁止新发放小额扶贫贷款采用“户贷企用”模式,但“户贷企用”占全区扶贫小额信贷资金量的比重仍然很大。随着2019年第三季度开始进入全区还款高峰期,扶贫小额信贷委托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企业法人代表失联、分红不及时、本金逾期未还等问题显现,不仅存在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也可能会增加贫困户经济负担、影响脱贫质量,有悖于当初中央出台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初衷,防范化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迫在眉睫。

为深入掌握“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具体情况,防控化解重大风险,本文以2019年7~8月广西财政厅与各市财政局采取“上下联动”方式,随机抽取37家“户贷企用”小额信贷企业(扶贫实体企业,非政府融资公司)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切入点,全面了解分析目前委托经营企业状况。在此基础上,揭示“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对策机制,推动广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稳定、有序发展,助力高质量打赢全区脱贫攻坚战。

一、“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的发展概述

2014年,根据中央出台的《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以及自治区《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广西将创新金融扶贫服务机制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明确依托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引导金融机构向扶贫对象发放扶贫贴息贷款。2016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实施方案》中,提出了“对确无经验能力但又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可按照‘量化到户、股份合作、入股分红、滚动发展’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扶贫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用获得的小额信贷资金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建设,集中使用”的表述。在随后出台的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中,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引导和支持贫困户利用扶贫小额贷款资金入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合作经营或入股分红,解决有能力但无产业发展条件和自我发展能力弱的贫困户增收问题。这种以贫困户合作与委托经营申请小额扶贫信贷的方式,彻底改变了原有传统贷款模式,进一步了推进了扶贫小额信贷金融创新工作,也解决了贫困户不愿贷、不积极、不主动的放贷难问题,“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也因此在广西迅速发展起来。

综上,“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广西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有关扶贫政策规定,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5万元/户)后,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委托给当地企业使用,由企业按8%的固定回报率给予分红的一种借贷模式。实践证明,“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在短期内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既解决农村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让贫困户获得一定收益的目标。

但从2017年广西财政厅对贫困县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情况得出的结论来看,在各级政府主导的扶贫模式下,“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逐渐暴露了根本性的问题,尤其是各地扶贫小额信贷大部分采取委托经营方式,仅由企业按期分红,极少有企业引导贫困户参与生产活动或提供劳务及生产原料供应,贫困户可持续性收入差,小额信贷资金未发挥“造血”功能,单纯的“输血”让贫困户实质性脱贫难,也违背了扶贫小额信贷激发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提高农村农民获得各种财产的机会和能力,积极调动贫困户自主发展积极性,实现脱贫致富的政策初衷,失去了其原有意义。这种政策执行偏差滋生出“户贷企用”模式所产生的一系列的突出问题,亟待引起重视。结合广西现状,在脱贫攻坚的最后冲刺阶段,各级政府和部门务必重点关注和处理好“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的后续发展趋势。

二、“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情况

(一)广西“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现状

2016年初,“户贷企用”模式在广西范围内推出后发展迅速,后来成为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和使用的主要途径。虽然自2017年12月7日起新增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不得再用于“户贷企用”模式,但“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占全区贷款总额比重仍然较大。广西扶贫小额信贷主要由农村信用联社、邮储银行、农行、村镇银行4家银行发放,其中农村信用联社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余额占全区贷款余额的99%以上。下面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提供的数据为例进行说明。

图1反映了2016年12月3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余额以及自主经营扶贫小额信贷的余额。截至2019年8月底,全区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15.56亿元,其中“户贷企用”余额52.69亿元,占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余额的45.60%,辐射带动贫困户户数10.82万户。“户贷企用”扶贫小额贷款委托经营主体共计960家,其中以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合计859家,委托经营主体与扶贫贷款贫困户的合作关系主要有委托合作型和入股经营型。

图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扶贫小额信贷余额情况资料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提供。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提供的数据,2019年全区到期小额信贷金额168.93亿元,涉及37.19万贫困户,到期贷款占贷款余额的84.38%;其中,7~12月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到期金额152.78亿元,占全年到期贷款金额的90.44%。

2019年全区“户贷企用”到期贷款金额共计99.38亿元,占全区到期贷款金额的58.83%,其中7~12月全区“户贷企用”到期金额94.19亿元,占全年“户贷企用”到期贷款金额的94.78%。

表1反映了检查的37家企业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到期情况。检查的37家企业均是从各县承接资金量排名前3中随机选取的,共承接小额信贷资金10.05亿元,2019年到期贷款金额共计约8.5亿元,占委托金额的84.57%;其中7~12月到期贷款金额7.44亿元,占委托金额的74.03%,占全年到期贷款金额87.53%。

表1 2019年扶贫企业承接小额信贷资金到期情况 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户贷企用”还款期的高度集中以及还款金额大幅上升,给风险防控敲响了警钟。

(二)广西“户贷企用”经营模式的类别

结合检查的37家企业情况来看,广西“户贷企用”小额扶贫信贷经营模式,按收益兑付方式、贷款承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

1.按收益兑付方式,可分为按年单利分红兑付和复利分红一次性兑付两种。

(1)按年单利分红兑付。委托企业承接扶贫小额信贷进行合作或委托经营并按一定比例收益分配给贫困户,其中前3年每年按不低于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8%的比例分配给贫困户,后2年贷款收回后视企业经营状况适当增减,仍享受每年收益分配且比例不低于原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3%。该方式每年有分红,较容易被贫困户接受,检查的37家企业绝大部分采取该方式兑付给贫困户。

(2)复利分红一次性兑付。委托企业前3年每年按不低于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8%的收益分配给贫困户,收益计入贫困户当年家庭收入,但原则上不发放给贫困户,而作为该贫困户自有资金继续注入合作企业,企业每年按不低于贫困户继续注入的自有资金的8%的比例,以复利形式(利滚利)给贫困户计付收益。3年贷款到期后贫困户将以除去贷款本金的所得收益继续与企业合作经营或委托经营,企业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将收益分配给贫困户,分配比例上不封顶,原则上合同期限不低于5年。若企业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倒闭或资不抵债时,要优先退还贫困户合作或委托经营的自有资金,贫困户负赢不负亏。该方式存在一定风险,前3年贫困户未取得任何收益,如企业在此期间出现经营不善倒闭失联,贫困户本金、收益双损失,检查的37家企业仅有2家企业采取该模式兑付给贫困户。

2.按贷款承接方式不同,分可为直接承接和转贷承接。

(1)直接承接。在政府部门审核把关下,遴选出当地产业较强的扶贫实体企业,由扶贫实体企业与贫困户、金融机构签订三方协议,获得贫困户的小额信贷资金,直接用于自身产业发展,并按期兑付分红收益,到期由企业统一归还本金。扶贫实体企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等。该方式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和扶持企业稳定壮大产业实力,从而促进和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但缺点是有可能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使贫困户的贷款本息和征信记录受损,引发各类矛盾风险。

(2)转贷承接。政府为推动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在政府部门主导作用下,选择安全性较高的政府融资公司与贫困户、金融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政府融资公司获得贫困户的小额信贷资金,并负责按期兑付分红收益和归还本金。政府融资公司本身不具体从事生产经营,不产生经营利润,因此将获得的贫困户的小额信贷资金转贷给其他扶贫实体企业进行投资,承担投资盈亏风险。该方式优点是可以降低因实体企业经营不善而导致贫困户收益和本金受损的风险,但缺点是资金未能发挥“造血”功能,带动当地产业和贫困户内生动力发展,且有变相融资之嫌,发生亏损时由财政兜底,造成当地财政支出压力,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因此后期已明确不允许再使用该方式。本文所述的企业,均为扶贫实体企业,而不是政府融资公司。检查的37家企业涉及34个县,其中有4个县是通过政府融资公司转贷获得小额信贷资金的扶贫实体企业。

三、广西“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存在的风险

(一)当前广西“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面临的主要问题

1.企业自身偿贷能力极低,部分企业已资不抵债。据统计,检查的37家企业共接受“户贷企用”资金100500.2万元,其中,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企业有13家,涉及“户贷企用”资金35336.5万元;资产负债率在90%~99%的企业有3家,涉及“户贷企用”资金8323万元;资产负债率在80%~89%的企业有5家,涉及“户贷企用”资金7722万元;资产负债率在70%~79%的企业有5家,涉及“户贷企用”资金12164.6万元;资产负债率在60%~69%的企业有4家,涉及“户贷企用”资金8551万元;资产负债率在50%~59%的企业有5家,涉及“户贷企用”资金20935.1万元。综上,资产负债率超过50%以上的企业共35家,涉及资金共93032.2万元,个数占比94.6%,资金占比92.57%。而广西扶贫龙头企业标准的认定原则上要求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虽该项指标不是衡量企业的唯一标准,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当时的财务状况,是一项重要的参考数值,显而易见,绝大部分企业在长期未能保持良好的偿债能力和企业经营活动能力。

2.企业经营效益差,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停滞或倒闭。在检查的37家企业中,有11家企业2016~2018年连续三年亏损,收入持续下滑,生产规模建设与投资收益严重不匹配,特别是南宁A县某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倒闭;有5家企业2017~2018年连续两年亏损,如B县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失利,未及时止损,2017年、2018年亏损严重,累计亏损735.68万元;C县广西某脱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部分项目停滞,所有项目均无任何收益,2017年、2018年经营利润分别为-796.78万元和-1907.83万元;有7家企业2018年也陆续出现亏损,如D县广西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因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目前停工停产,F县广西某工贸有限公司因生产工艺不成熟、废品率过高导致成本增加,加之受市场冲击2018年亏损严重,2018年净利润为-1182.07万元。上述企业归还本金有很大困难。

3.违规使用贷款。虽然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但仍有部分委托经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未用于自身生产发展或者转借挪用。检查发现,有7家企业将“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共11056.54万元进行违规抽逃或用于转借第三方等。

4.部分企业使用“户贷企用”后资金分红、投资回报不理想。根据协议规定,企业在收到委托资金后即要兑付当年分红,很多企业在没有产生效益或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只能使用本金支付分红款,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大打折扣。据不完全统计,检查中发现有11家企业共使用“户贷企用”本金4077.83万元支付分红款,有5家企业截至检查日还拖欠2018年分红款775.5万元。

5.部分企业逾期未还本金及兑付分红,贫困户权益受损。由于经营效益差,经营管理不善,部分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金,还出现拖欠分红未付情况,目前只能想办法通过对外融资、借款形式筹集资金归还,然后企业外债负担并未从根源上缓解,加之企业自身发展动力不足,后续隐藏巨大风险。检查的37家企业,2019年到期需偿还资金共计84985.2万元,涉及扶贫企业31家,截至2019年9月10日,已到期偿还贷款资金39906.04万元,尚未偿还本金45079.16万元。如H县某养殖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至今未兑付2018年分红收益,到期本金偿还甚是困难;B县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失败,资金有去无回,到期本金还款金额较大,目前公司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C县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G县某农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还贷款本金分别为390万元、623万元,后续陆续到期本金偿还不堪想象;H县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小额信贷资金被原委托企业抽逃,承接了现有债务,但公司经营微薄,已拖欠三年分红收益246万元,更无力偿还贷款本金;F县某制丝有限责任公司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来偿还公司商业贷款,未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利润微薄,分红收益负担重,到期偿还困难。

6.大部分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大部分企业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管理非常薄弱,未按规定对企业自身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不真实,会计基础管理不规范,会计信息质量失真严重,企业财务报告没有真正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活动;有的甚至未做账,无法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检查的37家企业中,有27家企业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极不健全,占比72.98%。如广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账表、账实不符,随意冲账调整,大额资金支出无依据,会计信息失真严重;H县某养殖有限公司未建立会计账簿,会计资料不齐全,大额资金转给个人,资金去向不明,无法判断其经营状况;广西某电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费用支出均无原始凭证,账表、账实严重不符,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无法判断其经营效益。

(二)风险原因分析

1.政府部门方面。

(1)县级政府没有把好入口关。“户贷企用”是广西为实现脱贫攻坚任务而设计的金融扶贫产品,由于部分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精准细化明确一些配套措施和政策口径,导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留下较大风险隐患,例如,大部分县(区)均没有制定委托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和严格的筛选程序,有的企业甚至刚成立不久尚未形成产业基础就获得委托资金,有些企业经营原本就不理想或不是朝阳产业等。此外,委托企业中涉农中小企业占有一定比重,据调查,我国中小微企业平均生命周期仅3年,与扶贫小额贷款期限相同,部分企业在承接贷款审查之初时经营状况良好,风险没有显现,但受市场行情变化或自身因素影响后续经营状况恶化,容易出现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形。

(2)委托协议缺少制约机制,资金投向随意,加剧违约风险。检查发现大部分委托协议内容不完整、不细化或不合理,没有明确收益分红时间、资金用途、还款责任、退出机制、违约追责、抵押担保风险应对机制等,有的协议甚至无公章、无签字和日期,未形成法律效力,一旦企业出现状况,极易发生“跑路”、失联事件,逃避偿还责任,本金收回风险加剧。

(3)相关部门后续监管不力,缺乏有效跟踪机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后续跟踪监管不够,缺乏动态监控,未能及时发现贷款资金使用不合规、贷款企业经营不正常、收益分红拖欠等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金融机构方面。

(1)信息不对称,增加风险评估成本。委托企业主要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普遍存在信息不平衡、信息可得性偏低,金融机构不能实时有效地获取委托企业各方面信息加以分析研判而做出正确评估,因此容易过低或过高预估风险值,最终导致各方的利益都受到损害。如金融机构在对企业贷款退出的方式选择上,若贷款退出金额要求过大,可能致使企业资金链断裂而难以继续生存,从而产生负面情绪,进而降低还款意愿,让金融机构原本只是潜在的信贷资金风险转变成现实风险;若退出金额要求过小,又可能会因低估风险程度而导致银行资产损失。此外,由于扶贫小额贷款具有“市场因素较弱、政治因素较深,政府政策需要、推动产业发展需要、企业扶持需要”等多种特性,不仅增加金融机构风险评估成本,还容易引发各类现实风险。

(2)风险保障较低,金融机构坏账风险压力大。根据政策文件要求,企业承接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要与贫困户、金融机构签订《三方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大部分企业并未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应足值、有效的抵(质)押物给予风险保障。据统计,检查的37家企业中有一半以上企业无足值抵押担保物,如发生经营亏损风险,扶贫贷款很难收回。此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要求,“户贷企用”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得动用风险补偿金,金融机构承担风险极高,且目前区内缺乏相关保险机构对扶贫贷款设立信用保证险种,贷款损失无有效保障。

(3)政府决策主导,监管主观性不强。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行为更多的是来自政府要求的行政压力,如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率与政绩挂钩,很多地方政府直接分配辖区内各级金融机构的扶贫小额信贷任务,政府对于脱贫攻坚的政治承诺以及各种脱贫计划的干预与介入程度,都不同程度地影响金融机构对于小额扶贫信贷的经营决策。此外,有的县级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机制和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加上主观能动性不强,未能履职尽责,导致在实践中一些风险防控政策未能落地见效,没有发挥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作用,加大风险积累的可能性。

3.企业自身方面。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部分县对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解释宣传不到位,使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户贷企用”小额信贷资金是政府扶贫补助资金,今后可能不用偿还,即使经营亏损了,责任也不大,因此没有提前谋划还款来源,也没有预留筹资时间。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大部分扶贫企业是民营企业或私营企业,缺乏财务管理意识,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未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混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缺乏财务管理战略思想下,内部控制制度缺失,缺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一旦外部市场环境出现变化和波动,对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加之企业自身规模有限,极易陷入资金短缺和经营管理困难的局面。

(3)风险意识淡薄,投资决策较差。有的企业拿到小额信贷资金,未真正用于自身产业发展提升硬实力,而是激进对外投资。有的投资未充分论证,仅以规避风险为由,乱“撒胡椒面”,项目散、小、前景不好,导致收益甚微甚至亏损;有的企业领导或股东“屁股决定脑袋”,毫无风险意识,无可研论证和集体决策,投资不了解的市场领域,且未制定止损策略,完善退出机制,导致亏损“雪球”越滚越大。如广西XX脱贫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贷款资金分散投资了7个不同项目,大部分项目效益不佳或已停滞,均无任何收益;广西桂平XX木业公司,一家国有控股企业,主营板材生产加工销售,承接扶贫小额信贷后将资金投向电梯公司,没有经过可研分析和“三重一大”,没有风险控制机制,未报主管国资部门,甚至在已知亏损状态下,继续加大投资本金,未及时止损,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

(4)利益驱使,诚信缺失。企业经营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他们往往容易忽视国家和地方的公共利益,忽视会计法律法规赋予他们应尽的职责,忽视诚信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像检查中经常普遍反映企业存在的内部控制制度缺失、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其根源就是企业诚信缺失这类人为主观因素。因为会计管理越不规范,账目越混乱,政府或有关单位监督、审计成本就越高,就越容易蒙混过关。由于决策者的利益驱使,使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成了久治不愈的顽症。

四、广西防范化解“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建议

(一)强化风险意识,启动风险源头“保护罩”

1.强化政府部门风险意识。“户贷企用”小额信贷资金量大,涉及面广,处置稍有不当,会引起社会稳定风险、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要传导压力,督促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强化风险意识,积极制定应对预案,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资金回收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县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确保“户贷企用”资金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

2.强化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自治区和市级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加大对县级金融机构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强化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并将小额信贷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工作考核范围。

3.强化企业风险意识。企业领导者要在思想上把风险意识根植于心,注入风险危机意识。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以及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学习培训和引导企业树立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以实际案例宣传,转变企业风险观念,加强风险管理,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企业抵御外部环境的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在作投资经营决策时,心中始终紧绷一根线,充分考虑风险与回报率的权衡,规范使用财政、贷款资金。

(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筑牢风险管理“防火墙”

1.从政策上抓紧压实,强化主体责任。目前,广西已相继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到期回收处置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制度是基础,落实是关键。自治区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力度,建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村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要把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摆在脱贫攻坚重要位置来抓,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工作落实。明确各级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和分工,强化责任担当,通过约谈、通报、责任追究等方式压实主体责任,形成共担责任、共防风险的“一盘棋”模式,切实做好贷款发放、监督管理、按时偿还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从管理上破解难题,合力严密防控体系。一是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各级政府定期召开金融扶贫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分析风险隐患,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主动作为、提前谋划,联合多部门及时采取补救防控措施,并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县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将有关情况汇报自治区和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二是强化工作举措。自治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督促,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市、县进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指导解决问题,同时采取分片负责的方式开展到期贷款回收专题指导工作。各市要加强统筹协调,有序推进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到期回收工作;各县要强化第一主体责任人的责任,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相关单位共同协调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前做好催收工作,研究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回收工作细则或方案,定期召开工作碰头会,研究风险防范措施,解决回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3.从信息数据上下功夫,完善风险检测预警机制。在信息化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科技信息平台深挖数据价值,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完善各项风险预警指标,不断强化贷款风险预警机制,不单是将企业的经营效益作为单一参考指标,还要充分将企业的经营生命周期、财务异常变动、内部控制能力、信用情况、行业发展前情等纳入综合检测指标,对可疑资金流和指标异动及时发出风险预警,采取应对措施;通过完善系统智能化分析功能,评估和预判出企业预期的发展动力、发展前景、发展阶段等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降低风险评估错误,确保信贷效率。

4.从创新上作突破,完善风险分担体系。目前,广西各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主要针对发展农业产业的贫困户,对“户贷企用”中无足值抵押物的非涉农中小企业缺乏信用保险和担保服务。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应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范围、规模、期限和类型等。同时协调当地政策性担保公司和本地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筹集资金。通过“两手抓”模式加快贷款回收,控制住风险同时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继续做强做大,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健全贷款退出机制,严判风险分类“回收站”

1.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跟踪排查。建议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市县扶贫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将近几年巡视、审计、财政、纪检等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列入重点名单,予以重点监控,加强对问题企业的跟踪监管,及时处置风险隐患。对所有“户贷企用”的企业都要都要逐一排查,特别是对“户贷企用”超过500万元或涉及贫困户超过100户的经营主体,要重点关注,实行挂牌跟踪监管,全面梳理分红不到位、贷款逾期等风险点。

2.分类实施,优化退出机制。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分类处理,按照企业实际制定还款策略,形成“一企一策”还款催收方案。要强化贷款退出的科学技术性,既要防范化解“收不回”带来的风险,也要防止盲目抽贷、“一刀切”带来的问题。一是优化贷款退出的时机选择,根据所掌握的企业的市场前景、财务状况等影响因素提前预判分析,准确把握贷款退出合理时机。二是做好退出数量决策分析和方式选择,对经营状况或信用情况良好的企业,通过“减法”策略应对困境企业,帮助企业制定分批还款退出计划,给企业留有调整余地,缓解集中还款压力;对无力还款或信用情况差的企业,要加强研判,采取果断措施,尽早收回,严控风险。

(四)整合信息共享机制,织紧风险监管“互联网”

各级各部门各领域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发挥各领域优势加强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贷后监管,将监管情况及时反馈共享,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一是加强审计监管,建议审计部门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审计力度和审计覆盖面,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强监管。二是加强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县域金融机构做好贷后监管工作,对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给予适当奖惩,对工作不力的严格督导问责。三是加强社会监督。扶贫小额信贷的直接利益相关者是贫困户,提高贫困户以及受益群体的风险监管意识,让其充分认识到企业的好坏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不是坐等分红收益、事不关己。如果企业倒闭、出现还款困难或诚信缺失拒绝还款,最终分红收入和信用受损的是贫困户自己。调动贫困户积极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主动监督、主动举报提供线索,放大社会监督效应。四是加大处罚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企业的处罚力度,要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造假成本,使民营企业不敢做假、不想做假、做不起假。五是公检法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司法程序准备,必要时可提前介入,发挥威慑力,依法严肃处理。

(五)建立激励惩处机制,念好道德风险“紧箍咒”

1.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导向,突出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贷款属性,提前到企业宣传政策,扶贫小额信贷不是救济金,更不是“唐僧肉”;要说清影响,告诫委托企业一定要按期还款,不能有“能拖就拖,能不还就不还”的错误观念,对提前、主动或按时还款的企业予以适当鼓励和宣传;通过媒体造势在行业内宣传,营造良好还款氛围,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形成贷款应按时偿还的广泛认知和自觉认同,进而带动其他企业主动偿还贷款。

2.重拳打击恶意失信行为。一是对已经倒闭失联、“跑路”的失信企业法人代表,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和处置领导小组要协调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对其法人进行追逃;联合司法部门或纪委监察、审计、财政、金融部门对其资产(资金)依法清理、清算、追偿处置,优先保障贫困户委托资金得到偿还。二是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委托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恶意逃废委营扶贫小额信贷的企业,纳入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不再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不再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对企业法人实施限制消费令,增加社会曝光度,提高失信违约成本。

(六)发挥正向引导作用,创新企业发展“升级版”

1.加强诚信建设,提升企业文化素养。政府是推动诚信建设的建造者和维系者,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引导企业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帮助其在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如财政部门是会计领域的监督管理者,要通过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水平,提升整个会计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增强企业的会计诚信等理念;税务部门是税收的管理监督部门,注重对企业纳税信用建设的宣传,针对不同企业强调宣传的针对性和多元性,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等正向引导,让企业不再“闻税就逃”,增强企业纳税诚信。

2.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激发企业活力。一是“户贷企用”模式虽然已全面禁止,但可在今后发展中对已经承接尚且正常经营的委托企业,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政策扶持,并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如以奖代补、减税降费等,激发企业活力继续壮大做强。二是积极探索扶贫小额信贷使用新模式,在结合实际探索“户贷企管、户企共营、户企共享、户贷户还”等发展模式时,可优先考虑信誉良好的委托企业继续带领贫困户发展产业,继续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促进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稳定脱贫。

3.优化营商环境,稳定经济健康发展。一是利用政府威信帮助企业拓宽销售渠道,促进本地质优价美的产品在本地实现内部消化,实现产销对接无缝隙,增加企业收入来源,缓解企业资金链问题,增强企业信心,构建健康的政企关系。二是持续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创新,通过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放宽对企业贷款要求,优先审核评估企业转商贷需求;针对倒闭企业,积极做好企业资产盘活工作,引入接盘主体,帮助企业起死回生,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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