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允价值的层次及估值技术的适用性的探讨
2020-03-31赵琦缪葵
赵琦 缪葵
摘要: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明确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的重要地位。至此,“公允价值(Fair Value)”正式登上会计发展的历史舞台。在公允价值估值中如何考虑环境因素、获取输入值并选择估值方法进行公允价值估值,准则提供了原则性的要求和指导,但其天然具有的复杂性,使得对其在实际应用上的探讨与争议从未平息。本文将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紧扣准则框架,对基于输入值的估值技术的选择及其在相关资产和负债的适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层次;估值技术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二条,对公允价值定义为“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通俗的说,公允价值就是当买卖双方达成一项交易时,在局外人看来合理的价格。而“公允”则强调的是假设交易双方对于所涉及的资产拥有基本相同的信息,而且任何一方都不考虑强买或者强卖。这一假设也是后续所提出的所有公允价值层次及估值技术的前提和基础。
在公允价值概念的理论上,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公允价值的三个层次输入值辅以三个估值技术的评估体系。整个评估体系的根本中心就是“输入值”。准则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技术中所使用的输入值,将所获得的公允价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明确“首先使用第一层次,其次使用第二层次,最后使用第三层次”。换而言之,准则随着公允价值层次的下降,所获得的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推荐程度都随之下降,成为“次要”选择。具体来说,这三个层次分别是: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在这一层次中,最为关键的判断来自于对“活跃市场”的定义。通常而言,“活跃市场”主要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是交易对象具有同质性,即被评估产品与被选取作为比较的产品之间不存在能够影响交易价格的质地上的差异;第二是自愿的交易双方,即交易双方对交易对象拥有基本相同的信息,而且任何一方的交易意愿是自發的;第三是价格信息是公开的,即这个价格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根据这三个特征可以发现,第一层次的估值不但可靠性和准确度高,而且估值结果由市场上直接获取无需任何调整,操作极为简便。但实质上第一层级对应用环境限制极多,各项要求难以满足,除了少部分金融工具,如在流通市场中的有价证券之类,能够符合这一层次的要求外,对一般企业而言,其产负债表中绝大多数的资产负债的评估多只能退而求其次的采用第二层次。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指除第一层次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这一层次实质上是汇总了剩余所有不符合第一层次部分特征但输入值仍可观察的情况,具体来说可以再细分为四类,即
a)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
b)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
c)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等)
d)市场验证的输入值(主要来源与可观察市场数据)
从上述四大类的描述可以看出,a)和b)的方式实质上是在无法直接应用第一层次的情况下,运用市场法,依托于可观察的市场价格根据实际情况(即产品的差异或非活跃市场)对输入值经过调整后的结果。而c)和d)则是利用根据除市场价格外的其他在市场上可获得的可观察值,使用收益法进行公允估值。因此,同在第二层次上a)和b)对比c)和d),显然更贴近于第一层次,自然也是更为优先的选择。
如上所提及,由于第二层次输入值的不够“完美”,在公允价值估值过程中,需要使用估值技术来进行辅助,这里涉及了两个估值技术市场法和权益法。根据准则定义,“市场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负债或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格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交易信息进行估值的技术”。因此,市场法的基础是“替代原则”。该方法的实质是根据选定的“参照物”在市场的价格确定被评估对象的估值,它反映了市场行为和参与者的态度和行动。该方法得出的结论的准确性与所选用的经济指标的可靠性以及评估过程中的数据调整相关,从这个层面而言,可以说第一层次下获得的公允价值估值是在无需调整的情况下对市场法的应用。而第二层级下获得的估值的准确性则取决于“参照物”的选择和对“参照物”与被估值对象差异的调整程度。
准则定义,“权益法,是将未来金额转换成单一现值的估值技术”。因此,权益法的基础反映在预期未来收益的价值中。这些收益要按照适当的市场收益率折现或资本化。收益法的重要性在于它考虑了被估值对象未来的潜在收入,反映了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的准确性依赖于所选用的经济指标的可靠性和所选用的折现率的恰当性。因此,在第二层级中使用这个方法时,强调输入值的可观察性,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所选用的经济指标和折现率与市场联系程度,从而提高估值的客观性。
原则上来讲,本层的估值方式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资产负债。但是,不论使用上述哪种类型的方式,本层级强调的都是估价所需的输入值都应来源于“可观察的市场”,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本层级的估价方式在实际应用中受到了不小的限制。因为,在实际公允估值时,企业或多或少都会在估值过程中加入部分“不可观察”输入值,这部分将在第三层级进行讨论。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企业只有在相关资产或负债不存在市场活动或者市场活动很少导致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该层次。实质上,该层级使用的输入值更多的来源于企业内部,但同时要求输入值应当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被估值对象定价时的相关假设。
在第二层级使用的收益法同样是本层级最主要的估值方法,只是将输入的“可观察值”替换成了“可观察值”和“不可观察值”的组合。尽管对“不可观察值”在估值中的应用,一直强调需要关注市场参与者的趋向,但是,其在市场上不可获得的特性,已使其与市场的关联程度进一步减弱,主观性进一步加强。因此,在本层级使用收益法时,“可观察值”优先于调整后的“可观察值”,而调整后的“可观察值”又优先于“不可观察值”。
除此之外,在评估单个资产价值尤其是单个价值相类似资产价值时,成本法作为辅助方法被经常推荐使用。准则定义,“成本法,是反映当前要求重置相关资产服务能力所需金额(通常指现行重置成本)的估值技术”。因为使用成本法估值相类似的资产时,因其数据中含有资产的内含经济型、技术性及物理使用年限等信息,使其估计结果较为客观。但另一方面,利用成本属性的“重置”价格,即使强调了“现行重置”,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允价值一直推崇的“公开市场定价”的原则相背离,因此成本法也只能作为辅助方法进行应用,其估值结果可以参考但不能直接应用,其中仍需根据“可观察值”和“不可观察值”进行调整。
在实际运用中,大到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的公允价值估价,小到单一存货、长期借款的估价,基本上都属于第三层级。因为,本层级中可选择的输入值是最丰富的,可使用的估值方法也是最多变的,这给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增加了“评估空间”,降低了评估难度,增加了可操作性。但也使得评估结果具有“最可能的”可靠性而非“足够”的可靠性。因此,在第三层级的评估中,需要使输入值尽可能的贴近市场,同时,尽可能按照企业本身特征来调整输入值,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
[2]阿尔弗雷德.R.金.财务经理公允价值指南[M].大连出版社,20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