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三主体”定位
2020-03-25麦子乐
麦子乐
[摘 要] 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公司治理必须考虑对政治因素的融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国以来,党内各项工作机制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经历了曲折发展和充分融合的过程,为提升企业绩效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本文基于党组织与国有企业的治理主导权、代理成本、合规管理三者关系,提出中国国有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的“三主体”定位模型,为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构建提供参考。
[关键词]党的领导;公司治理;国有企业;代理成本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码:A
国有企业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推进现代化建设、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坚力量。特殊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国有企业最大的政治就是在公司治理中坚持党的领导,进而维护全国人民的最大利益。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必将是中国对传统公司治理理论的重要创新。
一、国有企业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融合
(一)党的领导将触动传统公司治理的格局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特有的成功经验,缘于数千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近现代马列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实践,强调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全方位领导下,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有效地协商与集中、协调与融合,进而形成统一意志和行动,依法实施生产经营。但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已形成基本范式,立足于权力制衡,追求股东所有权、董事会决策权、监事会监督权、经理层执行权的各尽所能,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因此,在两者融合的过程中,必须基于中国国有企业的实际,对“传统套路”进行改造[1]。党组织的运作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保障,但要实现党的领导,则绝不仅限于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增设一个法定主体。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与公司治理的充分衔接,正是探索建立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重要内容。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基于两權分离的公司治理
中国的公司治理主要吸纳了日本和美国模式的成功经验,借鉴的思路以代理理论为主。然而,脱离了特定的发展环境,相关经验往往就不相容。例如,基于我国独特的市场发展水平和国情,部分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形同虚设,不少国有企业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也难以发挥。另外还会产生的新问题,如董事会难以充分体现“隐形股东”——全体人民的意志;在人民、国家、政府、国资委、企业董事会到各级管理人员之间冗长的委托代理链条中,难以实行有效的激励和监督。但中国国有企业也拥有自己的经验,如“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等制度对代理人行为产生有效制约。我国的国有企业坚持共产主义信仰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精神层面的组织认同和自我实现为驱动,强化国有企业中共产党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超越一般物质激励的效果,这得到了现代管理理论的支持。
(三)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
国有企业掌握着国家授权的庞大生产资源,享受着各方面的天然优势,也必须承担与众不同的社会责任和人民期望。同时,全体人民作为“隐性股东”并没有直接参与利润分配,而是通过获得国家公共服务来享受“红利”,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社会价值最大化。而当前却缺乏充分的理论和机制驱动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系统性地代表各方利益。对此,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可以发挥党组织的独特作用。作为政治组织,中国共产党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国有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的工作中,党组织必须有效地覆盖主要的利益相关方,从而在“三会一层”之外开辟新路径。
二、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突出作用
(一)党组织与国有企业的治理主导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的发展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国有企业的治理也必须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作为维护党对于国家治理地位和能力的必要保障,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必须发挥重要的作用。第一,要通过政治建设,带领国有企业刚性响应党中央和国家的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在主营业务和公共领域贡献力量[2]。第二,通过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治理中的法定地位,不仅要由企业党委对董事会的决策工作进行前置性把关,促成各级党组织在下属单位发挥领导作用。这既避免了党的领导在基层单位的弱化和边缘化,又强化了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对基层单位的治理能力。第二,通过党内严密的政治管理和组织建设,持续强化所在国有企业上行下效、令行禁止的管理效能。
(二)党组织与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
针对国有企业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不对称、目标函数不一致等一般性问题,以及委托人层级和定位复杂化、代理人行为短期化、契约关系行政化等特有矛盾,过去多聚焦于信息公开、强化监督等应对手段;而随着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落实,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建设有了明显提升。通过加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增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党员员工的监督和督促,为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管控提供了新突破口。第一,压实国有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责任,特别是政治巡视巡察等工作的开展,相当于为公司治理引入了权威的外部监督。第二,通过对党员的思想建设,强化党员管理者的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引导党员们发挥先进性和领军作用,促进管家心态。第三,实施严格的作风建设和问责机制,有助于限制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也通过纯洁性、先进性的要求促使党员自我提升、规范行为操守。第四,坚持“党管干部”,树立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权威,统筹干部管理和人力资源培养,推动内生代理人培养和选拔机制的完善。
(三)党组织与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
公司治理的效能往往通过企业绩效来反映,其中业务合规性又是重要的构成部分。国有企业党组织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着力强化党的纪律建设、制度建设,融合党内监督与公司治理监督,可为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注入强大的内生力量。一方面,国有企业党委既处于公司治理的领导地位,又担负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必须将企业治理与运行的合规性作为工作重点,进而对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管理机构起到带动作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党组织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严重问题进行“一案双查”“以案治本”,通过责任追究、警示教育、制度修订等手段把风险控制在前段,倒逼各级组织和人员切实履职,一定程度上为企业规范经营提供政治保障。
三、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治理中的“三主体”定位
结合以上论述,笔者借鉴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增加党组织的工作定位,提出中国国有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的“三主体”定位模型(如下图所示)——基于中国特色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党组织居于公司治理的领导地位,将党的建设融入国有企业管理,通过党组织的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主导企业发展,担当企业发展总指挥的主体定位;通过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抓实领导干部、党员以及员工的管理,担当人才队伍总领队的主体定位;通过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担当业务合规总督导的主体定位,系统性地领导董事会开展决策,领导经理层贯彻执行,与监事会协同监督,形成公司治理上的合力。
四、结语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司治理是一般性原理在不同制度下的反映。我国国有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了公司治理制度是具有国家特性的。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除了要吸收先进国家、企业的成功经验,更重要的是要与本国的市场制度、环境特征以及社会传统相协调。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形态,比西方企业经典的范式更讲求对本国国情,特别是对政治形态的适应。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持续深化以及我国国力的持续增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中国模式”将更加成熟。
参考文献:
[1] 吴志浩.从公司治理看国企党建[J].党政论坛,2017(11):20-21
[2] 任广乾、田野.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作用机理剖析[J].财会月刊,2018(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