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罪”与“罚”
2020-03-25唐龙辉
关键词 机会成本 认罪认罚 罪责刑相适
作者简介:唐龙辉,云南大学法律硕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34
一、罪与罚的“交易”本质
“机会成本”是经济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即为了得到某种东西所必须放弃的东西。当做出任何一项决策时,决策者应该认识到每一种可能的行动所带来的机会成本。 决策者从多种备选项中经思量后抉择出某项最利己的选项而放弃次优之选项所获得益处的机会。经济学中的機会成本即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制造某些商品必以牺牲另一些商品的制造为对价,该对价即为机会成本。机会成本也藏于定罪量刑时的罪、罚之中。
我国2019年10月24日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罚当其罪是本款的核心要义。“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 从上述原则中可提炼出对犯罪成本的界定。治应定之罪,量当罚之刑概括了犯罪成本。指导意见中对“认罪”“认罚”及“从宽”的把握体现出犯罪人面临的机会成本选择,即越大程度的如实供述罪行换得越轻的量刑建议及越大幅度的从宽处理,在公诉机关掌握的有限有罪证据面前,在从宽幅度与定罪量刑的后果之间权衡。认罪侧重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笔者认为至少应当是供述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认罚表现为犯罪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笔者认为犯罪人心甘情愿接受认罚的落脚点在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方式及程度;从宽也并非一味从宽,视情况而定。
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即国家机关依职权追究并惩戒犯罪。犯罪人可以选择如实供述罪行,或者不予认罪,甚至对抗指控。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相对弱势且遭受控诉的犯罪人应该明确自身的位置。
一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前,犯罪人倾向于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到对自己最有利的境遇,若此时公诉方的证据尚有待加强,但犯罪人的有罪供述可以作为定罪的补强证据使用。
二是犯罪人如实供述罪行,但其可以选择供述所有事实,也可以选择供述部分事实;可以选择供述罪轻的事实,但相信其不会认可涉及罪名更重的事实。
例如,笔者经手的一个犯罪人窃取被害人身份信息后注册支付宝账号绑定银行卡,将被害人卡中的钱款盗走的案件。关于本案的定性暂不探讨,但当犯罪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估算出公诉方对其给出的量刑建议,其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当犯罪人被告知公诉方拟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评价其行为时,犯罪人立刻反对,因为犯罪人通过一定渠道得知信用卡诈骗罪的第一档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盗窃罪的第一档刑期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犯罪人“钟意”于盗窃罪。
从控诉方角度看,我国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本身与犯罪人无多大利益相关,可视为“中立者”。置身于控方角色时,本无机会成本的选择而言。若存在机会成本,则指在办案中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采取合理手段配置这些资源,必定降低司法成本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指向的目标之一。如有些案件中,客观证据穷其手段却难以完备收集,犯罪人的有罪供述便成为一个突破口,使得控诉方不必再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佐证犯罪人的罪行,甚至有时可以避免存疑不诉、撤案等境地。诚然,在“罪”与“罚”的交易下,双方的机会成本最小,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控诉方、犯罪人“双赢”的制度。
二、罪责刑的博弈
初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难发现其与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坦白的量刑情节存在交叉,但其作为独立的程序设置,见于我国刑诉法中,可见立法者肯定其价值所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对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缩短案件诉讼流程等大有裨益。笔者查看某检察院2019年度办案统计数据,显示今年该单位共受理1497件刑事案件,其中1133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到总案件量的75%左右,其中从宽制度适用率比较高的案件类型为侵财类案件、以及危险驾驶案等,这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 的政策要求不谋而合。随着经济社会的增量发展,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重罪类案件明显减少,侵财类案件中的盗窃等居高不下,各种花式的诈骗类案件呈上升趋势。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技术大爆炸,区块链等领域的突破,如侵犯公民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等新类型案件增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应对新型犯罪的量刑提供便利。认罪认罚从宽在轻罪类案件中的运用比较普遍,但对于重罪的适用范畴还存在争议。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因为犯罪人被控重罪,一旦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人承受的刑罚后果往往也比较严重,此时,犯罪人会审慎评判自己的机会成本,反正认罪所面临的处罚不见得可以抵减罪名成立所负担的刑责,还不如选择不认罪。2014年残杀两名少女的美国凶手加德纳以认罪换取了检方较轻指控被判处终身监禁而活命, 这是典型的美式“诉辩交易”,以罪换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古语由来已久,表达的是古人以牙还牙的罪刑相符的报复性观念。当某个共同体内有人犯下了严重的罪行,共同体内知道这桩犯罪的人们感到愤怒和仇恨。 正是这种愤怒和仇恨,激发了世人以眼还眼的报复性心理。重罪行为人如实供述罪行,再如何认罪、悔罪,即使对被害人或其家属巨额赔偿也难恕其罪,也不应当得到法律宽宥,这也使刑事和解制度被披上“花钱买刑”的误解“面纱”。故当下,犯有重罪的行为人机会成本近乎为零,不利于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走入刑事诉讼法,从部分地区试行到全面展开,可见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罚交易”得以发挥司法效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出卖正义。有人顾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导致罪责刑不符,甚至失衡,如重罪轻判、实刑成缓。众所周知,重刑主义在我国由来已久,“治乱世用重典”被奉为几千年来治国安邦的要旨。但是,犯罪学的研究反复表明,重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會的长治久安问题,特别是在社会局势稳定以及国家需要通过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来实现新时代的伟大奋斗目标之背景下,更需要一个能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平和安定发展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事理念去参与实现深化依法治国的目标和理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应运而生。单纯的震慑并不能遏制犯罪的滋生或者增长,在人文关怀的世界中寻找减少犯罪的良方。机会成本的存在,表明有限的司法资源针对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也有捉襟见肘的时刻,疗愈被犯罪损害的法益也是存在限度的。认罪认罚是理性的犯罪人违害就利的最佳选择。作为控诉方,向犯罪人做好制度解释及政策宣讲,让犯罪人算明白账,晓明利害,度量机会成本。认罪的程度,可按照犯罪人供述事实中的违法性要素、有责性要素的多少来选择相当的刑罚量。犯罪人供述构成要件事实是基本,是前提。当不存在阻却违法性的要素事实存在时,供述有责性要素事实可换得更大程度的宽宥。简言之,即犯罪人供罪深度与从宽幅度相结合。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一般而言,随着刑事诉讼阶段的推移,犯罪人选择越往后适用,机会成本越小,也即犯罪人越早认罪认罚对其越有利。
注释:
[美]曼昆著.经济学原理 微观经济学分册:第七版(第一版)[M].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5-6.
https://news.sina.cn/gn/2019-10-24/detail-iicezzrr4657814.d.html?pos=8,2019年12月28日访问。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
https://news.flyxg.com/2014/hot_1219/22699.html,2019年12月29日访问。
出自元·马致远《任风子》第二折:“可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你这般说才是。”
风灵.犯罪的成本,为什么杀人不能私了[N].中国青年报,2019年12月17日,第2版.
石经海,田恬.何为“实体”从宽: 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顶层设计的解读[J].北方法学,2019(6):39.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责任主义与量刑原理[J].法学研究,2010(5).
[2]樊崇义.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J].人民法治,2019(1).
[3]张明楷.刑法学(上) (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4]孙光骏,刘国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证研究[C].第十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