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压舱石
2020-03-25徐永霖高慧玲
徐永霖 高慧玲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法学 《德意志意识形态》 压舱石
作者简介:徐永霖,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高慧玲,闽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21
早期马克思对于法律的认识还停留在唯心主义和人本主义的阶段,但随着马克思哲学思考和社会调查的深入,马克思发现了早期观点的不成熟之处,并及时进行了纠正。《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出版,推动了马克思早期法律观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马克思在认识上有了质的飞跃,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基本完善,使马克思今后在法学思想领域的发展有了牢固的前提基础。由此,《德意志意识形态》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是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与恩格斯联手编写的,两人花了整整一年多的时间才完成《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创作工作,两人的法学观点第一次得到了清晰、明确的阐述,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首次提出社会矛盾的根源在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错位,并进一步得出法和法律的发展规律,依附于生产关系、社会阶级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了法律的生命。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法律的概念进行广泛而深刻的梳理和探讨,揭开了马克思主义法学领域严肃而科学的理论面纱。
―、《德意志意识形态》奠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理基础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马克思从唯物主义的角度,分析了物质基础对法的决定性。这一观点,否定了长期以来广为流行的施蒂纳法权理论。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法的基礎是生产关系,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是与社会发展的需求息息相关的,因为不同社会层次的市民,需要在国家的范围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满足各种物质和精神需求。从这个角度,就可以很好理解不同理论和意识产生的基础,不是人们的想象,而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维系生产关系而诞生的产物,如宗教、伦理等。从这个层面,也可以很好解释一切意识形态的产生过程,而这一理论框架,就构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核心。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延续。没有生产生活,人类就无法生存,历史活动也就不复存在。历史就是在生产力促进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的循环往复中不断波浪前进、螺旋上升的。
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历史上的国家和法的形式,都和生产力的发展密不可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生产的复杂程度增大,引起社会分工的加剧,造成了不同社会所有制的产生。如原始社会的部落所有制、封建社会的等级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正因为所有制代表着社会分工的选择,它具有原生性和不可抗性,影响着国家和法的建设,所以,所有制决定国家和法的构建。在对资本主义的分析时,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法律和制度脱胎于封建社会的国家共同体形式,只不过是国家共同体的解体,由于私有制是对共同体的解体,因此国家和市民形成了并列存在;实际上资本主义国家形式只是资产者为了保护私人财产和利益不被侵犯的一种措施。而正因为“国家”的建立,“法”才随之而生。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资本主义法的私人属性,法是国家意志的外在表现,不是因为人们的意志可以改变的。”
二、《德意志意识形态》揭示了唯物主义法学的科学内涵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分析了社会分工、阶级冲突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利害关系,所有制性质与法律性质的因果联系。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资本主义私法和私有制决定了法律发展的私有属性,并以此影响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使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呈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状态。马克思认为,法律起源于社会实践,因此,从实践中研究法律,可以发现法律的本质、洞察社会的奥秘。社会关系、国家和法律都是人类实践的结果,法律的本质是人的有组织的实践活动。
第一,法律是社会实践的产物。虽然法律是一种共同体意志的外在表现,但并不是所有意志都能成为法律,只有适应社会发展趋势、满足生产力发展需求、有利于生产关系维护的意志,才能上升为法律。政治和法律建设的目的就是有利于特定经济条件的发展。虽然资本主义和封建社会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社会关系已不符合时代潮流,因此,资本主义的国家和法律不得不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而做出一些优化和改良,以避免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维护资本主义统治的相对稳定。[1]
第二,法律是社会利益集团的外在表现。首先法反映的是上层统治阶级的利益诉求,法律的内容是取决于统治阶级对生产关系建立的需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马克思把法律、宗教、伦理等都纳入社会意识形态一类。社会意识形态的阶级性只是生产关系阶级性的具体表现。这个观点体现了《德意志意识形态》已经脱离早期唯心主义法律观,成为唯物主义法律观。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中大多数既得利益者的意志,既是个体的意志,也是符合统治阶级集体利益的意志。《德意志意识形态》分析了法的形成的根本原因,并进一步明确了法的根本属性。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就个人而言,有私人利益和私人意志,但是,私人意志要上升到法律,即国家意志,则私人意志要符合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诉求,否则并行的社会关系会再次分崩离析。法与国家同生同灭,没有阶级性,就没有国家与法。统治阶级大多数人为了私人的利益,把私人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达到既得利益的维护和发展,使国家成为社会精英与市民阶层利益博弈的场所,有时候为缓和矛盾,精英阶层也会让渡一部分利益,以保持社会的稳定。法和国家就在生产关系的激烈变革中得到发展,法和国家的消亡,也必然意味着维系其上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巨大变革。
三、《德意志意识形态》完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目标转化
资产阶级的法学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马克思、恩格斯所著《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提到“现实的个人”原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领域,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理论,对此研究能更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实质。马克思主义认为的人是“现实的个人”,对比“抽象的个人”来说,它关乎到“实践”“物质”“感性”层面的问题,并非从抽象的角度来研究人,也不是以各种抽象的、先验的人性来规定人的本质,它是基于具体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实践,或是在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下来对人的现实存在展开研究。
“现实的个人”的活动属于一种感性活动,是他们生命活动与生命的表现。可以确定的是,物质生活条件并非是天然、现有的外部自然环境,它其实是人们所处的现实生活世界,是“现实的个人”存在的前提,从根本上对“现实的个人”提出规定。“现实的个人”将突破了先验知识主体概念的限制,它不应当有任何预先的范畴规定或抽象规定,而是应是现实的存在者,存在于历史、过程社会的变化发展中,基于“感性活动”实践,确认与发展自身。“现实的个人”还打破了抽象物质世界的概念,和前文提到的“感性世界”一样,人身处其中并与其产生特定的历史的社会关系,所以具有革命性、实践性与批判性。
人们在生活中生产(比如物质生产与人口增殖,属于现实个人的生命生产)期间,也会生产物质关系,比如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双重关系。人和自然的关系体现的是特定生产力,和自然界作物质能量交换,是人和外界的对象型关系,让人自然化,在人的精神世界中占有一席之地,另外,人的本质力量外化于对象上,确证了本质力量。感性意识的生产、物质关系的生产、感性存在的生产、类的生產,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对现实个人生活与物质生活条件进行观察的基础上,归纳了历史发展的四项要素,对人类社会、国家和法的生存及发展基础进行阐释。这种现实的、能够基于经验获取到的、在特定条件下发展的现实个人,生动地表现为他们的生活与物质生活条件,历史的呈现并非匆忙而虚化的记忆。
四、《德意志意识形态》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伟大革命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于法的结构和本质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摒弃了唯心主义的自然法学派和洛克、卢梭有关法律代表全体市民整体意志的谬误。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于自由观有了全新的理解,否定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关于自由的解释。马克思认为,自由不是法的一部分。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中大多数既得利益者的意志,所以法规范的自由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既得利益者的自由。在人类历史的不同阶段,法规范的自由的主体并不是社会整体,而是社会特定的既得利益者。所以,《德意志意识形态》认为,自由和法一样,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受生产力发展制约的,不同阶级社会的人们在法的规范下享受有限的自由,即自由受到现有的生产力和物质条件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只有在生产力水平很高,并取缔了私有制、不再有社会分工和阶级划分的共产主义社会。因此,自由不是虚幻的、抽象的东西,而是建立在强大生产力基础之上的,确切的、生动的民众总体意志的体现。
在法哲学发展领域,马克思恩格斯首次非常具体、细致地阐释了:(1)生产力性质影响下的生产关系的变化,对法的发展变化形成牵制;(2)这样的变化和所有制形式对应着先后历经了四种形式。不仅如此,马克思与恩格斯还针对受压迫的无产阶级为保护自身个性,应消除资本主义所必须的生存条件,推翻资本主义的国家与法,由此阐释了社会主义法治时代必将到来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总的来说,作为历史的法律文化传承,《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前的法律思想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马克思提出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但通过以上说明可知,马克思最初就已经将自身思想特征、批判能力表现出来了,所以,他从一开始就在积极推进法律观的改革。[2]
五、结语
整体上看,作为标志性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是法哲学领域的重要革命。它对人类的法律文化遗产进行了批判性传承,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史中是一个重要环节。另外,《德意志意识形态》当中还有极为丰富的法学遗产内容,它不仅是首次对唯物主义法律观进行的全面、深入的阐释,还涉及民法、刑法等多个部门法的相关内容,尽管对一些原理未进行深入讲解,不过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体系也算是基本成型,它的理论意义深远、现实影响深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