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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基于市场机制的视角

2020-03-20贾洪文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委托人代理人惩罚

贾洪文,敖 华

(1.兰州大学 经济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2.西南财经大学 北京研究院,北京 100032)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诚信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和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1]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这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指明了方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保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 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外学者普遍认为信用制度的完善是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根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进行了分析。(1)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随时可能发生,解决的办法是建立激励机制和信号传递机制。通过信用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使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2)博弈论的观点认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将信用交易从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过程,促使信用主体主动选择守信行为。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大卫·克瑞普斯(David Kreps)认为,信用是在重复博弈中当事人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也是当事人产生合作行为、减少机会主义的前提。(3)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人都具有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而完善的制度安排能降低交易费用、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提高经济效率。信用制度的建立就是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使守信行为成为一种习惯的经济行为。

从管理模式方面来看,国际主流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和日本模式三种模式。其中:美国模式是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导、政府监管、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场主导”模式。欧洲模式是政府与中央银行对信用制度建设和运作起主导作用的“政府主导”模式。日本模式以行业为主导,由银行协会建立会员制信用机构和商业性信用机构组成信用中介机构的“会员制”模式。

国内学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我国的信用体系进行分析研究:

关于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模式研究:国内学者对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模式的分析大多基于上述国外三种模式而展开。后梦婷(2011)引入SCRR-E信用体系生态模型,从结构、内容、规则、功能四个维度对三种模式进行横向比较,认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现有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环境[2]。阮德信(2011)认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存在三种模式:一是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行业的个人信用体系;二是区域综合性的个人信用体系,主要服务于地方经济;三是企业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主要满足企业自身的交易管理需求。由于各信用机构指标体系、评级标准和数据采集渠道各异,不利于全国统一的综合性个人信用体系的形成与推广[3]。张卫(2012)根据我国当前的信用建设情况,认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模式应该运用社会治理的多中心理念,从整体性、协同性出发,分类、分步骤地推进[4]。王静(2016)则基于对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模式基本构成和框架的分析,认为我国目前的信用管理模式大致分为国家信用管理总局领导下的信用管理体制、中央银行领导下的信用管理体制和以信用管理协会为主体的信用管理体制三种体制[5]。殷建红、胡俏(2018)通过对金融视角的信用评级与管理视角的信用管理相关文献的分析,结合我国信用管理现状,提出构建跨国企业集国家、客户、合同“三位一体”的信用管理体系[6]。

关于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路径及对策研究:陈静(2011)基于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滞后现状,从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树立政府诚信观、加快信用法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7]。汪火根(2013)认为我国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征信立法滞后和信用信息不集中等问题,并提出组建专门的信用主管部门、强化部门和区域之间的联动协作、完善政府自身守信机制设计等路径[8]。章政(2015)以居民信用管理为研究对象,对大数据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认为社会主体信用管理是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未来居民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将朝着精细化、协同化和预见型方向发展[9]。沈毅(2016)认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信用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市场、政府和社会三者关系的逐步厘清与良性定位[10]。周荣华(2019)基于对社会信用管理服务的创新趋势分析,认为优化信用管理服务的基本途径是发展我国社会信用管理服务理论,并从理论定位、目标指向、对象范围和动力结构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11]。高宇(2019)认为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建设路径需要建立系统、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设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使可持续发展机理得以发挥作用[12]。

总体而言,我国学界对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研究鲜有从市场机制和诚信机制视角的讨论,对失信行为惩罚的量化研究则更加缺乏。从社会经济发展实践来看,市场机制在行业信用管理领域的作用更加突出,对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也具有特殊的作用。研究从诚信激励机制、失信惩罚机制和信息传导机制三方面具体探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以及如何更好发挥其作用。

二、 市场机制推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机理

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信用管理、行业信用管理、信用行业协会、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等领域。

国家信用管理就是国家通过立法把社会信用交易活动以及信用管理行业的相关活动和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国家对社会信用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的主要方式和手段。依法治理社会信用,有助于失信惩罚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的建立。行业信用管理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核心。行业信用管理通过信用行业产业化来实现,社会信用管理依靠行业信用管理来完成。信用管理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信用管理产业,例如银行协会、商业协会、储蓄协会、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等机构一方面通过向行业提供相关服务,引导行业自身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行业发展,净化信用行业自身的信用环境;诚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既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制度健全的标志,也是信用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征信国家,人们之所以选择诚信并自觉培育和维护自身良好信用,不是因为其道德水准高,而是因为如果存在不良信用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并给自己的事业和生活造成极大不便。总之,除了国家信用管理,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体系都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机制在推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机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机制配置信用资源。市场机制配置信用资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市场机制在各个企业之间分配信用资源。通过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信用资源总是配置于最能有效使用并获得最大利益的企业。第二,企业从利润最大化出发总是把信用资源分配于最优用途。除资本、技术、人才等传统生产要素以外,信用信息也是信用产业发展的最基本资源要素。

2. 市场需求引导信用产业发展。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强大的市场需求是信用行业得以发展的基础。市场需求不仅引导信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促进信用资源优化配置,而且引导社会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信用产业的市场需求包括:(1)对信用信息和数据的需求;(2)对信用评级服务的需求;(3)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包括企业信用调查评估报告和消费者信用调查评估报告;(4)其他市场需求,即对信用活动相关服务的需求。

3. 市场竞争促进信用产业发展。市场竞争对信用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突出表现为:(1)促进信用行业向专业化分工发展;(2)促进信用行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3)促进信用行业不断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4)促进信用行业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培育核心竞争力。从发达国家现代信用产业100多年发展历史来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用管理服务行业组织日益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4. 市场机制对守信行为进行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实质就是要形成“守信者胜出、失信者淘汰”的竞争法则。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健全有效的不良信用惩罚机制由政府和市场“两只手”共同作用形成:“看得见的手”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对失信行为的有形惩处,其惩罚威慑力和约束力的大小取决于立法规定的惩罚程度和执法程度。“看不见的手”指信用管理服务业的产业化运作模式对失信行为无形的惩处。其有效运转的关键是要把失信者与交易对手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

5. 市场机制促进信用数据库建设。信用数据库建设是信用行业产业化运作的基础条件。任何产业发展都需要基础设施,信用数据库就是信用产业的基础设施。以市场主导型信用数据库建设模式来说,市场机制的作用更为突出,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样买卖,交易活动完全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和调节。私营企业是经营信用信息和数据库的微观经济主体,完全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按照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三、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市场机制的主要作用

(一) 诚信激励机制与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特别强调,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首要目标是形成失信惩罚机制,以加大企业或个人的失信成本。应该注意的是,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的目的不仅仅是对失信者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使失信者转而追求信誉,形成自觉维护良好信誉的意识和习惯。社会诚信机制就是使人们讲信誉带来的未来收益的现值之和大于不讲信誉得到的眼前好处。本文借用诚信机制模型[13]说明市场交易中诚信机制运行原理和诚信机制形成的基本条件。假定有两个当事人,一个是委托人(principal),另一个是代理人(agent)。在两个阶段产生博弈。博弈的第一阶段,委托人可以选择信任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不信任代理人。如果委托人不信任代理人,交易不进行,博弈结束,双方各得0的收入。如果委托人选择信任,博弈进入第二阶段,轮到代理人决策。代理人可以选择诚实,也可以选择欺骗。如果代理人选择诚实,双方各得5个单位的收入,如果代理人选择欺骗,代理人得到10个单位的收入,委托人损失5个单位收入(博弈树如图1所示。图中第一个数字表示委托人的收入,第二个数字表示代理人的收入)。

图1 博弈树

交易过程中各方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双方交易活动发生需要哪些条件;二是如何使代理人采取诚信行为;三是在哪些条件下代理人会选择诚信。

1. 双方交易活动的条件。假设双方交易只是“一锤子买卖”,在完全信息情况下,由于委托人可以预期到代理人会选择欺骗行为(因为代理人选择诚实只有5单位收入,而选择欺骗可以获得10单位收入,所以理性的代理人选择欺骗),因此交易将不会发生。(1)可见,在一个缺乏诚信的社会,许多本来可以创造财富的合作机会被浪费了。一个富裕的国家多半也是一个讲求诚信的国家。古人所讲“仓廪实而知礼节”也许应该颠倒过来:先“知礼节”而后才会有“仓廪实”。但实际情况是,委托人往往不具有完全信息,不能确定代理人是否会采取诚信行为。如果委托人只能预期代理人选择诚信的概率为p,则交易发生的条件是:5p+(1-p)×(-5)≥0,即p≥0.5。也就是说,只有当委托人认为代理人有50%的可能性选择诚信时,交易才可能发生。这是交易的必要条件(或委托方交易条件)。

如果双方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长期交易,即重复博弈情况下,委托人将采取“触发战略”:我首先选择信任你,如果你不滥用我对你的信任,我将继续信任你;一旦你滥用我对你的信任,我将永远不再信任你。如果代理人预期下一次交易发生的可能性为β,并且每次博弈的结构相同,则代理人选择诚信的条件是:

5+5β+5β2+5β3+…+5βn=5/(1-β)≥10,即β≥0.5

(1)

只有当代理人认为委托人有50%的可能性选择信任从而进行重复交易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诚信,交易才能发生。这是交易的充分条件(或代理方交易条件)。

综上所述,如果委托、代理双方博弈结构如图1所示,即在给定双方合作交易的收益与损失的情况下,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每次(包括首次)交易发生的充要条件是:p≥0.5且β≥0.5。(2)从一般角度来看,假设双方合作交易的收益和损失所确立的均衡条件值为p*、β*,诚信机制形成的充要条件是p≥p*且β≥β*。p*和β*的具体数值由交易双方博弈支付矩阵来确定,即可由实际交易活动的性质和收益情况而求解出来。其含义是:当委托方认为交易对手选择诚信的概率(或履约的概率)不低于50%且代理方认为委托方(对自己有足够信心)从而选择继续下一次交易的可能性不低于50%时,交易才会发生。这既是交易发生的充要条件,也是交易双方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经过重复交易所创造的诚信机制(reputation mechanism)。

2. 诚信机制形成的基本条件。通过上述讨论可以将诚信机制形成的基本条件概括为四个方面:(3)这里关于诚信机制形成四个基本条件的讨论,主要参考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一文。

第一,交易必须是重复的,即交易关系必须有足够高的概率持续下去。如果总是搞“一锤子买卖”,当事人就不会放弃当期收益最大化目标,诚信机制也就不可能形成。现实中,这个条件最容易满足,例如供应链联盟中的上下游伙伴企业之间的交易等。

第二,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信心和耐心。一方面,就委托方来说要有足够的信心。如果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资信缺乏足够信心,或者代理人认为委托人对自己的资信缺乏足够信心,交易都不会实现,诚信机制也就不会确立起来。在现代“匿名社会”(anonymous society),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有利于增强人们交易的信心。另一方面,就代理方来说要有足够的耐心。代理人越有耐性,就越有积极性建立信誉。

第三,代理人的不诚实行为能被及时观察到。如果代理人的欺骗行为不能为委托人所知,代理人就不会讲信誉。假定代理人的欺骗行为在交易两阶段之后才能为委托人所知。那么,代理人可以连续欺骗两次,欺骗的总收入为10(1+β)。此时代理方交易条件为:5/(1-β)≥10(1+β),即β≥0.71。也就是说,只有当交易继续下去的可能性不低于71%的时候,代理人才会选择不欺骗。与代理方交易条件(β≥0.5)相比,这个充分条件更难以满足。基于此,我们对于诚信机制可以有两点重要认识:一是代理人采取欺骗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越大,代理方交易条件就越难以满足,诚信机制就越难以形成。二是如果一个社会信息流动缓慢,则诚信机制的形成就很困难。

第四,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4)这里“足够的”提出了一个“最优惩罚”的问题,也就是说,惩罚过轻不行,过重也不行。惩罚太轻起不到威慑作用,惩罚太重又可能把他逼上“绝路”,反正“死猪不怕开水烫”,从而走上“铤而走险”的不归路。在不确定性条件下,代理方不履行合约,可能是由于欺骗行为所致,也可能源于不可抗拒的、不受当事人控制的外部因素。如果受害者因为不完全信息不能对二者加以甄别,过于严厉惩罚不仅无助于建立信誉,而且可能伤害信誉。比如,即使代理人是诚实守信的,委托人也可能遭受5单位损失。如果委托人一观察到自己损失了5个单位就选择永久性地中断交易关系,代理人就可能没有积极性建立信誉,因为他知道即使自己不欺骗,也可能永远失去未来交易的好处,为什么不欺骗呢?在这种情况下,最优惩罚就是要使代理人既有压力选择诚信,又不会对交易失去信心而选择失信。委托人可以选择这样的惩罚方式,即在每次观察到自己损失5单位后,中断一段时间的交易,然后再恢复交易关系。我国之所以每隔一段时期要搞一次所谓“严打”和整顿市场秩序的运动,道理正在于此。积极性和可能性对交易对手的欺骗行为进行惩罚。实施任何惩罚都有成本,包括物力财力成本以及遭受打击报复等非物质成本。过高的实施成本不利于对欺骗行为的惩罚,实施惩罚的可能性依赖于交易伙伴的可替代性。如果商家(代理人)处于垄断地位(特别是行政垄断),则顾客实施惩罚的可能性极小。

3.如何使代理人采取诚信行为。

第一,委托人应给予足够的信心。从诚信机制得以确立的充要条件来看,当委托方对交易对手诚信有足够信心且代理方也认为委托方对自己有足够信心时,代理人就会采取诚信行为。一旦形成“委托人信任—代理人诚信—诚信机制—委托人信任”这样的良性循环,社会信用环境将从根本上改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目的就是要在现代商业社会使人们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以便扩大交易范围和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政府应给予足够的帮助。如前所述,对失信者进行适当惩罚是形成诚信机制的基本条件,但是实施惩罚存在成本问题,而政府的帮助特别是立法的完善程度和执法效率对于降低惩罚成本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如果能够通过立法规定:假若代理人欺骗,要赔偿委托人6个单位的收入(假设国家司法系统能有效执法该规定),则双方博弈(政府法律干预条件下的博弈树如图2所示,与原来相比有所不同:代理人选择欺骗行为所得的收入为4单位,而委托人由于获得6单位收入赔偿而得到1单位的净收入)的纳什均衡解为:委托人选择信任,代理人选择诚信。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建立社会诚信机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图2 政府法律干预条件下的博弈树

第三,营造竞争的市场环境。发达国家经验表明,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助于形成社会诚信机制。如前所述,实施惩罚的可能性依赖于交易伙伴的可替代性。为了说明这一点,假设消费品市场上委托人(顾客)与代理人(商家)的博弈支付矩阵如图3所示。在前面的例子中,代理人欺骗行为给委托人造成5个单位的损失,这样即使只有一个代理人,委托人中断交易的威胁也是可信的,这种惩罚威胁足以使代理人在重复博弈中选择诚信。但是现在,图3所展示的博弈纳什均衡解为:委托人选择信任,代理人选择欺骗。如果商家(代理人)处于垄断地位(特别是行政垄断)或者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即使代理人选择欺骗,顾客实施惩罚的可能性也极小,而且在重复博弈中代理人也不会讲信誉。这里出现了消费者“用脚投票”机制的“失灵”现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农村消费品市场假冒伪劣产品横行,而农民明明知道是假货也仍然不断重复购买的原因。用农民的话说就是“有钱也买不到真货”。如果代理人存在竞争对手,委托人就可以选择与另一家代理人进行交易从而惩罚欺骗行为。(5)从这里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委托人采取“用脚投票”机制对代理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惩罚是有条件的。这里的条件就是要有竞争,不能存在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

图3 某消费品市场上的委托—代理博弈树

(二) 失信惩罚机制与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1. 失信惩罚机制的运行原理。设想有两个当事人,一个是委托人(principal),另一个是代理人(agent),双方博弈树如图1所示。现在假设交易至少有50%的概率重复进行条件下,则代理人通过交易活动可能获得的预期总收入(用W表示)为:

W=5+5β+5β2+5β3+…+5βn=5/(1-β)

(2)

很明显,代理人如果想得到预期收入W,就必须选择诚信,这项收入可以被视为市场对其讲信用的奖励。但是,如果代理人选择欺骗,则他可以得到10单位的现期收入,而委托人遭受5单位损失。假设委托人一旦受到欺骗则选择永远不再信任对方,那么代理人就会失去本来有可能得到的收入W,我们称之为代理人选择欺骗的机会成本。所以,这项失去的收入(W)又可以视为市场对代理人选择欺骗的惩罚,也就是说,代理人将永远失去这一个客户。这就是失信惩罚机制的运行原理。

失信惩罚机制有效运转的关键是要把失信者与交易对手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14],使其在一定期限内很难再与社会各界进行正常的信用交易,从而大大增加其失信成本。现在我们假设与代理人进行重复博弈的不是一个委托人,而是有n个委托人(就像某一个大型超市与附近的无数个顾客一样),且代理人与任意一个委托人的博弈支付矩阵都相同(如图2所示)。如果代理人与每一个委托人都有至少50%的概率进行一次交易,则代理人通过交易可能获得的预期总收入(用W表示)仍然为:

W=5+5β+5β2+5β3+…+5βn=5/(1-β)

(3)

根据同样的道理,如果代理人对任何一个委托人讲诚信,则将得到收入W;如果代理人选择欺骗其中任意一人,则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一是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其欺骗行为能被其余(n-1)委托人悉知,并选择中断交易,那么代理人将会失去市场上所有的客户,从而失去本来可能获得的收入(W);二是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代理人可能成功欺骗任何一个委托人,此时代理人所获得的预期总收入为:W1=10/(1-β),由于假设β≥0.5,则W1≥20。这表明,代理人尽管欺骗了顾客却得不到任何惩罚,甚至获得更多的收入。

如果是第一种结果,则表明失信者与交易对手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失信惩罚机制能够有效运转。如果出现第二种结果,(6)现实中,尽管一个商家不太可能多次欺骗同一个顾客,但却很容易欺骗多个顾客,所以这种结果往往出现。更严重的是,这种失信行为得不到惩罚反而能得到更多好处的情况,将对诚信经营者造成打击。如果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改观,则必然出现失信者战胜诚信者,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则表明市场不能对代理人失信行为进行惩罚,出现了失信惩罚机制的“失灵”(market failure)现象。

2. 失信惩罚机制的失灵。(1)信息偏在与失信惩罚机制的失灵。不完全信息会导致失信惩罚机制“失灵”。新古典经济学所设想的那种完美市场结构在现实中(perfect competitive market)并不存在。例如在消费品市场中,顾客与商家关于商品质量的信息并不对称,即商家知道其售卖的商品是否为假冒伪劣,而消费者则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同一个消费者,这次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知道上当后,下一次依然面临同样的困境:还是不了解产品质量信息。(7)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是:消费者偏爱某牌子的香烟如中南海。第一次他去一个附近的店铺买到假的;第二次他长了记性不再去这家店铺而跑到了另一家,结果又买到假烟;第三次又去了更远的一家店铺,第四次、第五次…,最后他绝望了,因为他发现附近所有零售店铺所卖的中南海牌香烟全是假的,甚至连零售店老板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所卖的香烟是假的。特别是我国偏僻农村消费品市场往往就是这样: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有些城市消费品市场里也是假冒伪劣产品横行。例如,2009年9月16日,人民网曾经报道了浙江版“王海”专打假茅台的消息:杭州市萧山城厢、余杭区、瓶窑、临平等多个地方的烟酒店、杂货店、食品店、小超市均在出售假茅台酒。所以,消费者“上一次当”不一定能“捡一回乖”。特别在“匿名”的现代商业社会,在社会信用信息不能高效传播的情况下,某个消费者上当受骗并不能使其他消费者及时知晓。所以,信息偏在导致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惩罚机制不能有效运行,失信惩罚机制出现失灵。

(2)垄断与失信惩罚机制的失灵。垄断也会导致失信惩罚机制的失灵。这里所讲的垄断既包括市场垄断、行政垄断,也包括地方保护主义。如前所述,委托人实施惩罚的可能性依赖于交易伙伴的可替代性。假设消费品市场上委托人(顾客)与代理人(商家)的博弈支付矩阵如图3所示,博弈纳什均衡解为:委托人选择信任,代理人选择欺骗。其含义是:即使代理人总是欺骗委托人,委托人仍然会选择继续与他交易,因为委托人每次交易可以获得2单位收入,如果不进行交易则得不到任何好处。我国农村消费品市场初期就是这种糟糕状况,用憨厚农民的话说就是:有“假货”总比没有货要强。现在假设市场上有两个以上的代理人,这时代理人选择欺骗,委托人就可以选择与另一家代理人进行交易从而惩罚欺骗行为。如果商品市场上商家(代理人)处于垄断地位(特别是行政垄断),或者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即使代理人选择欺骗,顾客也没有更多选择的余地,这时消费者“用脚投票”机制也因为垄断而“失灵”。

(3)惩罚成本高昂与失信惩罚机制的失灵。实施任何惩罚都有成本,过高的实施成本使得对欺骗行为的惩罚不可能,受害者将失去惩罚的积极性。譬如“打假”就至少面临这样一些成本:搜集假产品的信息成本;假产品的鉴别成本;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垫支成本;可能面临的各种威胁等。就普通消费者而言,这些成本是高昂的。如果司法系统效率不高,就连诉讼时间成本也都支付不起。(8)就这点来说,王海打假其实并不是以一个消费者身份在打假,而是以一个专业化的组织(或者可以称之为个人企业,名副其实的由一个人组织起来的企业)在打假。在打假实践中,他积累了大量的人力资本,如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关于司法程序的知识、关于鉴别产品真伪的知识等;他支付得起昂贵的时间成本,因为他以打假为专门职业;他懂得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他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而不是效用最大化目标,可以通过打假所获得的赔偿金来弥补垫支的成本并获得利润;他在选择打假目标产品时早已经有了自己的盘算,而这就是他的“生产函数”。总之,王海已经是一个标准的现代化的知识密集型企业组织,而不仅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这也是消费者往往对企业和商家的欺客行为“忍气吞声”、任人宰割的重要原因。

3. 对失信惩罚机制失灵的补救措施。由于信息偏在、垄断、地方保护主义、实施惩罚成本高昂等种种原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出现“失灵”情况,这就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积极发挥作用。

(1)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政府组织打假具有低成本优势,因为政府具有行政权威和强制力。但是,对失信行为的惩罚过轻不行,过重也不行,需要一个“最优惩罚”。现在我们为这个“最优惩罚”给出一个量化区间:

Rr/(1-β)≤W*≤Rd/(1-β)

(4)

W*表示法律可以设定的最优处罚量(不是某一个数值,而是可供选择的一个数值区间),Rr表示当事人选择诚信交易时获得的收入,Rd表示当事人选择欺骗交易时获得的收入。由于β表示交易发生的概率,不可以准确预期,所以,这个“最优惩罚”条件式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所幸的是,由于β可以视为代理人的贴现因子,即β=1/(1+r),r为银行利率,所以“最优惩罚”量化区间又可以表示为:

Rr(1+r)/r≤W*≤Rd(1+r)/r

(5)

这是一个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条件式。这个最优惩罚量化区间的经济含义是:诚信经营有利可图,欺骗行为并不合算。如果代理人可以预期到这一点,就不会轻易选择失信。

(2)打破垄断,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在垄断情况下,即使消费者具有完全信息,哪怕当事人知道对方在欺骗,也无力对欺骗行为进行惩罚。在我国,垄断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依靠市场力量根本无法改变。如果政府自身不积极作为,失信惩罚机制就难以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建立起来。

(3)加快信用信息流动,消除信息偏在。失信惩罚机制有效运转的关键是要把失信者与交易对手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能否实现这个“转化”,主要取决于信用信息的高效流动和传播。

四、 加快市场机制建设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途径

综上所述,市场机制在行业信用管理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对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也具有特殊的作用。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政府和第三方组织不能替代的,具体表现为:市场机制优化配置信用资源;市场需求引导信用产业发展;市场竞争促进信用产业发展;市场机制对守信行为进行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通过诚信激励机制与失信惩罚机制的相互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1. 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市场需求是产业发展的原动力。没有市场需求就没有利润,没有利润就不会有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只有实现信用信息的商品化,才能不断培育信用信息的市场需求,推进整个信用行业的产业化。通过引进市场价格机制,主要依靠市场优化配置信用资源,提高信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果。通过政府立法,推动信用信息产品的有偿提供,允许企业经营信用信息并赚取利润。

2. 塑造微观信用主体。市场主体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载体。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培育和发展信用行业微观主体:一是要引导企业增强信用风险意识,建立企业内部的规范化专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信用和社会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二是大力发展各类资信调查与评估公司;三是完善相关立法,加快建立和发展专业化征信公司,加快建立信用数据库。四是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信用行业各类微观主体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15]。

3. 立法保证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和数据是发展信用产业的基本“原材料”。对信用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即信用资源需要厘清,即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可以被商品化的,哪些是需要保密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是信用产业化运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信用服务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可以合法地获得大量信用信息,并把它制作成信用产品。

4. 建立统一开放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数据库是推动信用行业产业化运作的基础。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只是孤立地存在于各个行业和部门。目前,银行、海关、税务局、公安局等都有某种程度上的信用数据库。各类机构的信用数据库带有鲜明的行业分割特征。由于不能实现信用资源共享,信用使用者也就不能便捷地获取所需要的信用信息。信用行业产业化运作面临高昂的成本障碍。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制定并出台有关信用数据库规范化管理政策,使已有的信用资料及管理更加专业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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