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问题研究
2020-03-18池蕾
摘要:本文针对快递丢失与损毁的赔偿立法现状展开分析,进而得出在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快递丢失与损毁;责任认定;赔偿
近些年,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快递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快递在运输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物品丢失与损毁的情况,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对快递丢失与损毁的赔偿问题展开研究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立法现状
关于快递赔偿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2009的旧版《邮政法》中做出了比较笼统的规定。正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所以在快递丢失与损毁后,针对其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无法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进而导致纠纷问题越来越多。针对这些问题,我国于2012年出台了《快递服务行业标准》,针对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的执行进行了细化。并且界定了“快递”的相关概念,希望能够有效促进快递行业的发展。在该《标准》中要求赔偿的有关规定必须出现在快递运单的内容之中,但是并没有就如何赔偿等问题做出相应规定。2013年,我国又出台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主要是对快递服务安全以及快递管理等内容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关于物流过程中物品的丢失与损毁等,第二十条做出如下规定:如果物品丢失、损毁以及与内件不符,快递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用户进行赔偿。如果快速企业与用户之间没有进行约定,可根据购买的保价金额进行赔偿,没有购买保价的,需根据邮政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了修订,其中针对快递业务做出了相关规定。尤其针对快递公司的设立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快递法律法规的层次较低
在我国,针对快递物流等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只有《邮政法》是经人大常务委员会颁布的,而其他相关的标准以及办法等都是由各级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所以这些“办法”“标准”等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使用效果并不是很好。由于依据的法律法规缺乏一致性,所以导致很多地方法院在受理相应的案件以后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这就出现相关的法律法规效力层次偏低以及缺乏法律效力等问题。不仅如此,还有很多与快递丢失与损毁相关的规定、办法和标准等都或多或少的因为缺乏法律权威性而导致其形同虚设。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
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快递服务业近些年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但是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经常会出现一系列问题。想要有效处理这些问题,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式。但是由于当前我国这对快递服务等做出的法律规定相对比较滞后,所以每当发生快递丢失与损毁现象以后,关于其责任认定以及赔偿问题无法做出有效的解决,很容易产生一系列纠纷问题,进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通过分析得知,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关于赔偿相关的立法方面存在的漏洞是主要原因之一,正是因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的规定太过于笼统,所以无法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保价条款”赔偿与实际损失存在冲突
首先,部分特殊的保价金额与之产生的实际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如录取通知书、学历证书、含金量比较高的职业资格证书、非常具有纪念意义且独一无二的照片等等,这类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具有价值的,但是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其并不具有价值和意义。一旦这类快递丢失与损毁,并不能以其价格作为衡量价值的标准。所以,作为快递公司,如果要求寄件人对所寄的物品进行保价,其实很难对其实际价值做出认定,并且这类物品也可能会受到保价额度限制。如此一来,对于寄件人来说,其实无法对其寄递的物品进行保价,一旦出现丢失或损毁,其赔偿额度也就无法确定。
其次,快递丢失与损毁以后,寄件人遭遇的实际损害比保价金额要高。根据目前快速市场中的保价情况来看,在收取保价费时,通常会根据物品实际价值1‰-5‰收取。但是,在实际寄递过程中,有些寄件人心存侥幸,他们为了少出保费,往往所报的价格低于物品的实际价值。
三、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的法律规制
(一)整合现有的快递法律规范
通过对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了解目前针对快递运输过程中物品丢失与损害的责任认定与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并借鉴成功的法律法规,不断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充分结合我国目前快递市场的发展情况制定出对应的规范,促使快递行业获得更加有序发展,减少纠纷问题的产生。同时对现有制度的不能适用或滞后的规定排除在专门的部门法外,和对现有有关快递服务制度存在冲突的规定进行修改后根据实践中的需要纳入到专门法中。具体做法如以《快递服务》国家行业标准为例,它是专门对快递服务行业规范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内容规定较专业、完整,我们可参考其中的内容,对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改,对不适宜的删除,通过整理后将可取的地方纳入将要制定的规范中。从长远来看,制度专门调整快递服务法律关系的部门法,是规范快递市场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
(二)完善相应的立法
关于目前我国快递丢失或损毁的赔偿问题,要想减少相应的纠纷,就必须不断完善相应的立法。在当前立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整合,对不完善的条款进行修改,关于没有明确指向以及效力较低的法律条款可以进行修改或者剔除。实际上,我国的快递行业经过近些年的高速发展,国家相关机关已经充分重视到该方面的问题,不断在完善和规范形影的法律条款。在此方面,不仅出台了《邮政法》,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和针对各个地区快递行业的发展状况做出了对应的规定,并且在不断完善和调整。自快递服务自进入我国市场以来,为了规范快递行业在我国的有序健康发展,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对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法规范,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邮政法》外,还有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制本部门或本地区快递行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条款分割性,且相互之间协调性差,同时,对与诸如快递损害赔偿程序上还存在立法的真空地带,导致快递服务损害发生纠纷之后,无法及时得到救济,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快递行业的长远和稳定发展。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当尽快对现存的快递立法规范进行整合,对于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节奏的法律法规予以摒弃,对规定和指向部明确的法规予以调整以便当事人适用,同时对立法还存有空缺的部分进行补充。在整合过程中,应当考虑从整体上提高快递立法的层次,让我国的快递立法形成一个完善体系。
(三)建立快递行业责任保险制度
关于快递丢失或损毁赔偿的保险问题,我国在2013年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首次进入了保险制度,其中第十六条提出,建议消费者为寄递的贵重物品购买保险。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降低快递公司的风险,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快递行业的发展。引入保险制度以降低风险的做法并不限于快递行业,如《铁路法》有办理货运保险运输的规定,规定较为详细具体,操作性强,可参考有关保险制度的规定,如快递丢失与损毁后赔偿的问题、是否需要购买货运保险等。《海商法》很早就引入了保险制度,海上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赔偿船舶或货物损害,分担海上运输风险。快递服务侵权一般为财产侵权,利益冲突较为明显,如果保险制度能平衡双方的冲突利益,更能使快递健康、稳定发展。在实践中,快递条款几乎都设定了最高赔付的限额规定,这种条款的效力本身值得商榷,限额赔偿条款对消费者的贵重物品赔偿限定是不公平的,它的实际价值比赔偿数额高许多,如果消费者选择投保,会降低损失的风险,向保险公司证明损害后即可获得赔偿金额,权益受损的可能性变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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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池蕾(1990.10- ),女,漢族,山东临沂人,法律专业硕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