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对策
2020-03-17吕梦瑜邓彦宇杨思语
吕梦瑜 邓彦宇 杨思语
【摘 要】2013—2018年,全球范围内的金融科技投资事件数增长到2196,增幅达到93.99%;投资额增长到1118亿美元,增幅达到491.534%。而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却无法与其风驰电掣的金融科技发展相适应,无法满足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监管要求,因此以科技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成为当下的热门话题。根据2019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委员会会议上的定义,新型金融监管模式旨在传统金融监管的基础上强化金融科技的应用,完善创新管理机制,稳妥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合理应用,增强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
【关键词】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对策;
引言
作为一种社会学范式,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学者相继对金融科技监管的模式、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标准做了深入研究。金融监管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规制职能,金融科技监管基于监管方法的不同和监管的严厉宽松程度,大致可以分为特别许可与限制性授权、放任自由、试验模式、监管沙盒、智能监管等,不同侧重和特色创新的监管模式层出不穷。金融科技监管通过应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可拓展金融服务边界,降低信息不对称,促进金融机构与监管者及地区行业领域间的信息互通,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以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行业有序发展为前提和落脚点。
1金融科技对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作用
①金融科技的助力能够推动金融服务升级,金融科技的发展。能够推动金融机构借助先进技术提升业务处理效率,通过满足客户更深层次需求来获得更大客户群,服务范围也更加向纵深发展。②金融科技的助力能够优化信息数据处理。金融科技与现代化的便捷工具密切相关,能够促进信息数据规范利用和有效整合,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并实现跨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③金融科技的助力能够丰富金融监管手段。金融科技能够实现金融数据信息的有效保护,同时,区块链的推广更能够完成机构、行业、社会之间的协同监管,协助金融机构构建立体化的监管网络体系,增强金融机构的前景分析、预警处理和分析评估能力。
2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2.1传统金融监管模式滞后,金融风险增大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所奉行的事前审批和事后惩罚监管理念,无法适应金融科技创新发展需求。例如P2P平台跑路、倒闭事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案情越来越复杂。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不断涌现出的金融科技风险,又迫使政府在“顶雷”的压力下进行改革,而这些“仓促”的改革政策与措施往往缺乏根据和理性,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还会制约金融市场创新能力。另外,作为一种复合型新业态,金融科技没有可供参考的监管标准。例如P2P模式虽然解决了我国工商户和个人小额信贷需求,但是P2P的经营模式完全是传统银行借贷的线上化发展,平台所得大部分资金在内部流转时基本消耗,因此资金只能流向风险更大的高收益项目。而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P2P平台缺乏征信能力,风险较高。
2.2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一是现行规则缺乏前瞻性。传统金融监管规则主要是针对过去实践中暴露的各种问题以及应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危机而制定的,而金融科技是面向未来,迅速发展的新兴事物,缺乏前瞻性的规则无法应对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突发事件。二是监管规则的立、改、废的速度远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速度。法律规则的制定经历严格、完整而又耗时的立法流程,通过一部法规更是要通过层层审核,这种落差始终是监管规则的一大弊端,解决的办法是尽可能的寻找理论与实践的平衡点。三是监管实践的不可预测性。受科技水平和能力的局限性,无论如何监管当局也无法预料金融业的发展轨迹,无法预测新兴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不能估测下一次危机潜藏在何处,金融监管不得已处于既不能适逢其时,又不能指引未来的尴尬境地。
3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对策
3.1构建风险预警體系
①金融监管机构要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隐蔽性强、扩散范围广等特征,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模型。提升跨行业、跨市场的混合型金融风险的筛查、甄别、预警能力。②完善风险预警指标,指标设计要涵盖核心数据、监测模式、系统运营等关键环节,采用科学的监控方法、技术及信号,实现金融运行活动的全过程监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③结合近年发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将风险点针对性融入风险预警体系,设计可能诱发风险的预警控制线,一旦出现疑似风险触发预警线时,就能够及时提醒相关关系人启动应对预案并及时进行交易行为调整。
3.2发展监管科技以提高监管效率
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与监管理念愈发力不从心。金融创新的发展极大地促进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也潜伏着新的矛盾与危机,亟需强化监管科技的实践与应用,提高监管技术和手段以维护金融行业的运转。创新金融监管技术水平,提高感知风险与漏洞的敏感度,形成切实有效的动态监管,加强监管的实时性、有效性以及全面性。监管科技在识别交易双方的身份、核查用户信用评级、监测交易行为、搜集信息数据、感知金融风险、金融压力测试等方面占据优势,运用新兴技术丰富监管手段,增强自身收集与掌握交易信息与数据的能力,可以迅速发现各种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弹性监测以占据主动性地位,提升金融监管机构预测和识别交叉性系统性风险,提高识别、预测以及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3.3积极利用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是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的虚拟货币,是在网络世界可以承载记账单位(或价值尺度)、支付手段和价值储藏手段的数字。数字货币具有交易成本低、交易快捷安全、有效保护交易者隐私等优点,能够通过数字化流程为金融交易精简成本、提高效率。首先,数字货币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利用其不可篡改、无法为某个组织或个人监控的优势,加固防御体系,更好地保护交易者权益,化解金融危机。其次,因为数字货币不存在空间限制,其推行可以突破国界范围,为金融机构的跨国交易提供助力,对于币种、汇率、外汇管制等方面的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有效化解,降低由于汇率波动带来的金融风险。
结束语
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是金融脱媒的新业态,金融监管必须明晰监管界限,既不能过分限制金融科技行业自由发展,阻碍科技创新步伐,也不可任其无序运转,一旦引发金融危机将会对我国金融市场造成巨大打击和无可挽回的损失。只有在创新金融监管理念和政策的基础上寻找监管的平衡点,引导金融行业良性运转,从而为金融科技发展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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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武汉东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