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老龄化的生命伦理意蕴解读
2020-03-11陈爱华
摘要:人口老龄化是我国在21世纪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方略。健康老龄化的生命伦理学意义在于对老年群体健康和社会保障需要的关注,但还没有根本改变传统的老龄观——将老年人及其群体只是看作“待养的弱势群体”。积极老龄化(积极的健康老龄化)的生命伦理学意义在于强调老年人仍然可以参与社会、经济、文化与公共事务,为社会发展作贡献,实现其生命的价值,因而更全面地体现了生命伦理学的原则。倡导积极老龄化生命伦理精神,须弘扬敬畏生命的伦理精神,强化积极老龄化的顶层设计理念,进一步开发老年人群体自身的学习潜能和自我实现潜能;须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积极构建年龄友好的社会伦理环境。倡导积极老龄化生命伦理精神作为一种身体力行的精神关爱行动,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现有的一些产业进行结构性调整、大力开发适合老龄化社会的老龄产业,以满足老年人物质和精神需求;须进一步完善、整合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针对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照护体系,让老年人能得到有效的健康服务;须进一步健全立法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老龄事务的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提高测评和监督水平。
关键词: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生命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0)02-0099-08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在21世纪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具有三个显著特点:其一是速度快。有关人口统计表明,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从7%上升到14%需要的时间是:法国为115年,瑞典为85年,美国为66年,英国为45年,而我国则只为约25年。其二是基数大。我国是世界上首个老年人口突破两亿的国家。人口预测显示,到202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超过17%,人口总量达到2.48亿,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3000万;2020年后,进入加速和重度老龄化发展阶段,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高龄老人规模达到9500万,高龄老人占老年人口比重将从目前的1/8增长到约1/4。其三是未富先老。其他国家都在社会财富、社会保障高度发达的情况下才进入老龄化社会,而我国则在经济还不够发达、国民财富还不能有效承担老年人迅速增长带来的压力时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由此可见,我国老龄化问题相当严峻。[1]在应对老龄化呈快速增长趋势的过程中,学者们提出了健康老龄化,继而又提出了积极老龄化的方略。本文试图从生命伦理学①视域解读积极老龄化的生命伦理意蕴。
一、从健康老龄化到积极老龄化的生命伦理学意义
首先,健康老龄化的生命伦理学意义在于其体现了对老年群体健康和社会保障需要的关注。就健康老龄化而言,可以追溯到1987年5月召开的世界卫生大会,这次大会首次提出了“健康老龄化”概念,并且把“健康老龄化的决定因素”列为老龄研究项目的主要研究课题。1990年在哥本哈根世界老龄大会上,世界卫生组织进一步把“健康老龄化”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发展战略。1993年第15届国际老年学学会布达佩斯大会,将“科學要为健康的老龄化服务”作为会议的主题。有学者认为,“健康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在晚年保持躯体、心理和社会功能的健康状态,将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时间推迟到生命的最后阶段”[2]。我国著名人口学家邬沧萍教授认为,健康老龄化着眼于老年群体的健康长寿,通过发展老年医疗保健、加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不断提高健康老年人比重,让老年群体的绝大多数人健康长寿,并过着有尊严、有保障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进而将老龄化对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使社会经济不受人口老龄化的影响而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并使社会生活充满活力、社会和家庭的代际关系和谐、各年龄群体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的一切成果。[3]显然,健康老龄化理论不仅注重老年人的生理健康,而且注重发展老年医疗保健、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与社会家庭代际和谐的内在关系。值得肯定的是,健康老龄化理论的确对整体提高老年群体的生命长度和生活质量具有积极的建设性意义。
从生命伦理学视域看,健康老龄化理论十分关注老龄化社会老年群体的健康和社会保障需要需要,其关注重点在“老龄健康”上,较为注重对老年群体生理健康的提升,而老年群体的社会权利[4]包括老年人的行动能力和社会功能并未得到足够的关注。可见,健康老龄化理论没有从根本上转变传统的老龄观,依然只是将老年人及其群体看作是“待养的弱势群体”(他们体弱多病、迟钝、糊涂、狭隘等),进而放大了老年群体的依附性。因此,在传统养老模式中,家庭和政府是养老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老年人是被动的接受者,这就造成了老年人在养老体系中的主体易位和权责让渡。与之相应构建的养老关系模式也就仅仅是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单向的“给予”和“消费”的关系。这种消极的养老模式片面地强调了老年群体的消费性,忽视了他们在养老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也造成了社会对老年人的歧视和老年人自我认同的偏差。老年人不是被看作仍然具有一定参与社会、经济、文化与公共事务能力的人,而是更多地被看作是已经退出了社会、经济、文化与公共事务领域,仅仅成为需要家人、社会照顾的弱势群体,进而成为社会的负担。基于这样的认知,面对日益增长的老龄人口,社会各界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了一定的恐慌心理和悲观情绪。[5]
其次,从健康老龄化到积极老龄化的生命伦理学意义在于其更加全面地体现了生命伦理学原则。因为要应对日益迅速增长的老龄人口,转变传统的“老龄观”和养老模式,仅仅提“健康老龄化”显然是不够的,必须有更加积极有效的应对方略。由此,积极老龄化或曰积极的健康老龄化应运而生。就积极老龄化而言,其在对“老年人”的界定上改变了人们以往认为“老年人以前曾为社会进步作出了贡献,但进入老年后,他们就成为了社会的负担”的传统观念,强调老年人仍然是宝贵的社会资源,健康的老年人仍然可以参与社会、经济、文化与公共事务,因而依然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者。这种“老龄观”的转变,导致了养老模式由原来的消极型转变为现在的积极型,如世界卫生组织的积极老龄化的政策框架,就要求在“健康、参与和保障”三个基本方面采取行动[6]。这种积极老龄化的应对方略,既包含了健康老龄化满足老年群体健康和社会保障需要的内涵,又增加了老年群体可以参与社会、经济、文化与公共事务,依然可以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者的内涵。从生命伦理学视域看,积极老龄化应对方略消除了对老年群体的歧视,进而更全面地体现了生命伦理学的尊重人的生命与尊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不伤害和有利的原则、公正公益的原则。
二、积极老龄化的生命伦理内涵解读
尽管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形成,但人类对于生命的伦理思考却从人类社会产生就开始了。因为作为有意识、有理性的生命个体,其人生的每一阶段都会面临不同的生命伦理议题,如:如何道德地对待生命、我们关于生命的决定和选择如何合乎伦理、如何实现生命的价值等等。这些问题不仅是历代思想家关注的焦点,也是每一个作为生命个体的人都在思考的问题。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生命伦理学是一门人文科学,因为人文科学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就在于探讨人们应该如何过一种有意义的生活,而生命伦理学尊重人的生命与尊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不伤害和有利的原则、公正公益的原则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伦理合理性,构筑起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以人为本核心原则和生命伦理的道德底线准则,进而可以对具体情境中各类相关的社会伦理问题进行辨析并作出相应的伦理评价、判断和抉择。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积极看待老龄社会,积极看待老年人和老年生活。[7]积极老龄化的生命伦理内涵在于其本质上体现了人类对于生命的伦理思考。具体而言,是对老龄化时代关于老年人及其群体生命的伦理思考与生命伦理的实践,其中包括如何实现其生命的价值、如何体现遵循以人为本及尊重其生命与尊严、如何实现其公正公益等。
首先,积极老龄化体现了以生命全周期和全人群为视角的理念[8],注重老年人及其群体的生命价值实现。一是积极老龄化将人的老年阶段视为人生命的重要阶段,认为其仍然是可以有所作为、有所进步、有幸福快乐的重要人生阶段。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认为:“老年人的人生阅历积累带来的经验和智慧可以进一步为社会作出贡献。如科学型、技术型、知识型、管理型人才,他们对社会的价值创造并不会因为到了60岁的年龄而终止,这些人才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组织起来,继续为社会创造财富。”[9]有关研究表明,60~69岁低龄老人,思维能力保持着普通人智力高峰期的80~90%,部分人智力和创新力甚至会进入一个新的高峰期。而且,老年人社会参与和自我身心健康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参与越活跃,身心健康状况越好。二是积极老龄化要求老年人在整个生命周期中不仅要在机体、心理方面保持健康,而且要积极地面对老年生活;老年群体作为家庭和社会的主要资源,应继续为社会作出有益的贡献。为此,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和营造全社会的年龄友好氛围,使人们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形成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注重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积极为老年人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让他们继续保持健康心态和进取精神,在实现其生命价值的过程中积极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作出新贡献。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2.41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7.3%,而在2.41亿老年人口中,60~69岁低龄老人占56.1%,70~79岁中龄老人占32.9%,80岁以上高龄老人只占11%。[10]这表明,虽然我国目前处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但其老年人群结构仍处于低龄期,老年人老有所为的空间较为广阔。因此,在发展养老服务业过程中,需要更新理念,老年人并不只是被動地接受服务的被照顾者,也可以是养老服务的提供者。[10]一方面,老年人的丰富人生阅历和工作经验是一笔宝贵的思想和精神财富。经验的积累是需要时间的,在许多领域,老年就业者所积累的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是不可替代的人力资源,若能得到合理开发,就会转化为社会财富。另一方面,科技发展和医疗条件的不断改善,不仅降低了老龄化对医疗保健领域的压力,也延长了老年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时间和能力。更重要的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为老年群体的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提供了全新的可能。因此,积极老龄化完全可以给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和机遇。[1]
其次,积极老龄化体现了遵循以人为本、尊重老年人及其群体的生命与尊严的生命伦理原则。一是体现了生命伦理的尊重原则。这里所说的尊重,不仅包括狭义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即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即使是失能老人,也不能无视其本人的意愿),而且还包括对老年人人格的尊重和对其曾经所作贡献的尊重。人生而平等、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就是要尊重其人格尊严和内在价值,尊重其为人的基本权利并保障其体面地生活。同时,老年人都曾经在不同的岗位上为祖国的发展、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几十年如一日地辛勤工作,奉献了他们的智慧和黄金年华。即使进入老年后,不少人还在“老骥伏枥,志在千里”地继续为祖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辛勤工作,或者“退而不休”地继续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学校教育、小区建设或家庭默默奉献。老年人这种“有一分热,发一分光”的奉献精神及毕其一生所作贡献应该受到尊重。二是体现了生命伦理的有利原则。有利原则包括“不伤害”的反面义务(不应该做的事)和“确有助益”的正面义务(应该做的事)。“不伤害”是指不给老年人带来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疾病甚至死亡。但仅仅做到“不伤害”是不够的,还必须用“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伦理精神去关爱老年人、善待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因为相对于中青年群体而言,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和失能老人较为脆弱,对其子女或者对其进行治疗和护理的医护人员有很强的依赖感。子女对于其高龄或者失能父母,无论从血缘的亲情,还是从传统美德或法律视域,都应该给予关爱并履行孝敬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上负有的赡养义务。治病救人、救死扶伤是医护人员的生命伦理义务。医护人员由于掌握医学、护理知识,对其所护理的高龄或者失能老人具有医护方面的伦理义务,即应该帮助这些老年人治疗或治愈疾病、解除或缓解其症状,并对他们实施精神关爱,关怀老年人心理健康。三是体现了生命伦理的互助原则。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与他人的关系之中,只有人与人团结互助,个体才能生存发展,人们才能和睦共处,社会才能和谐稳定。积极老龄化所体现的生命伦理互助原则,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其一,小区里老年人与老年人之间的互助。因为同龄人的一般需求有许多的共性,相互交流、相互帮助不仅有助于身体健康,也有利于心理愉悦。其二,家庭中老年人与下一代之间的互助。这不仅有助于家庭事务的分工协作,也有助于和睦家庭文化建设和家庭美德的传承。其三,老年人与志愿者、护理人员之间的互助合作。这不仅有利于志愿者、护理人员工作的开展和工作效率的提高,而且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再次,积极老龄化体现了老年人及其群体的公正公益。一是积极老龄化体现了生命伦理的公正原则。不分性别、年龄、肤色、种族、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或地位高低地公平对待老年人,不歧视老年人,为构建年龄友好的社会伦理环境奠定了基础。应该承认,和年轻人相比,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行动不那么敏捷,反映也不那么快捷,记忆力也会日渐衰退,身体各方面的机能也在退化。但是,他们不应该因此而受到任何歧视和不公正的对待,因为这是人的生命全周期中的一个阶段。二是积极老龄化体现了整合资源、统筹兼顾的生态—生命伦理的公益原则。医疗卫生资源是有限的,老年福利机构发展及其人力配备是有限的,自然与环境资源更是有限的。我们既要关注老年人的福利与健康,也要兼顾当代人的利益与下一代或未来世代人的利益需要,因此需要进行相关的資源整合以推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积极老龄化体现了关爱生命、汇聚发展的博爱原则。如前所述,随着社会生产力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不断进步,人的寿命不断延长,社会进入老龄化。因此,无论对于家庭还是社会来说,养老服务都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虽然人们常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但是人们也常常面临“一老病倒,全家拖倒”的境况。尤其对于那些有失能老人的家庭来说,子女一方面有失能的父母需要常年照顾,另一方面工作压力、竞争压力却不会因此而减少,在这样的双层重压下,会身心疲惫、积劳成疾,严重的甚至会出现“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惨景;失能老人也会由于得不到子女随时贴身的照顾而身心倍感痛苦。因此,为了养老与中青年人事业发展并重,须坚持关爱生命、汇聚发展的博爱生命伦理原则[11],将养老、护理和育婴需要发展为社会的新兴产业。这样,不仅有利于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而且能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托、青有所学、中有所业。正如《礼记·礼运》所憧憬的那样,“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进而形成家庭—社区—社会共建共赢的多元一体化的养老体系,让老年人不仅能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用、老有所乐,而且能老有所医、老有所养、老有所靠。这样,既可避免家庭养老不堪重负,也能避免丧偶以后独居老人的孤立无助;既可满足老年人的物质生活需要,也能给予精神关爱、丰富其精神生活需要。
三、倡导积极老龄化的生命伦理精神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须倡导与弘扬积极老龄化的生命伦理精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倡导积极老龄化的生命伦理精神,须弘扬敬畏生命的伦理精神,强化积极老龄化的顶层设计理念,在制度设计时充分考量对于老年人功能的发挥,进一步开发老年群体自身的学习潜能和自我实现潜能。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人“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12]。只有将这种生命活动的意识升华为敬畏生命的伦理精神,才能成为积极老龄化的生命伦理“正能量”。因为敬畏生命的伦理精神,正如施韦泽所说,它促使任何人“关怀他周围的所有人和生物的命运,给予需要他的人真正人道的帮助”[13]26-27。在施韦泽看来,“善是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13]9。敬畏生命的伦理精神具有博爱的伟大情怀,它不仅要求人们应该“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而且要求“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礼记·中庸》)。只有在这种人—社会—自然的和谐中,才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年龄友好的社会伦理环境。
其次,倡导积极老龄化的生命伦理精神,须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积极构建年龄友好的社会伦理环境。为此,一是须大力表彰敬老爱老的先进典型,依法惩处残害、虐待和歧视老人的行为。要从城乡、社区、家庭等多个层次着手,将构建年龄友好城市与构建年龄友好社区、构建年龄友好家庭相结合。[8]二是要与法治建设相结合,在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基础上大力宣传和普及老年法,同时进一步完善与此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并加强这些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与监督。
再次,倡导积极老龄化的生命伦理精神,还须有身体力行的精神关爱行动。如同施韦泽所说:“没有一种伦理的自我完善只追求内心修养,而不需要外部行动。只有外部行动和内心修养的结合,行动的伦理才能有所作为。”[13]26倡导积极老龄化生命伦理精神,须从老龄化社会的衣食住行做起。一是为了使老年人起居方便,住宅设计要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和满足老少户型可分可合的需求,公共设施上要有有利于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并使相关设施进一步完备化。这样,既有利于继续发挥家庭养老功能,也有利于发挥社区和社会养老体系的作用。二是在城镇建设规划中,要充分考虑人口老龄化趋势,合理规划社区蓝图,为老年人学习、交往、文体等社会活动的需求提供条件,并使老年人能就近得到医疗、陪伴、护理、紧急救护、购物、清扫等各种服务,逐步建成适合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层次、多功能、多项目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体系。三是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福利性公共养老设施,努力改善设施条件,逐步提高养老水平[14]。同时,要采取各种措施完善城镇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建立起城乡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对现有的一些产业进行结构性调整,以生命伦理精神关注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大力开发适合老龄化社会的老龄产业。老龄产业既包括生产性产业,也包括服务性产业,还应包括发展性产业,如开发生产各种实用的老年用品、开发适合不同年龄段老年人的旅游项目、发展适合不同年龄段老年人学习的教育体系等,以满足不同年龄段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与此同时,要以老龄产业推进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推动城乡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
最后,倡导积极老龄化的生命伦理精神,须建立和完善整合型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所有老年人能够得到有效健康服务的保障。针对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还须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照护体系。在协调家庭、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私人机构合作关系的基础上,构建长期持续性的照护体系,是维护老年人尊严的重要举措[8]。养老服务是一种特殊的老年公共服务产品,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財产安全,尤其是高龄和失能老人受身心状况的制约,更需要具有某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护理人员的护理。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养老专业护理人员十分短缺,亟需扩大老龄工作社会化服务队伍。为此,可以安排部分下岗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的志愿力量,承担起社区为老年人服务的有关工作,也可以组织低龄老年人开展自助服务。为了提高养老服务科学化水平,要汇聚各方面专家学者,深入开展老龄问题的科学研究;要在相关高校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着手培养老龄管理-服务专业的中高级人才;要通过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强化职业道德教育、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要积极推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结构,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立法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老龄事务的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提高对于健康老龄化的测评和监督水平[8],推动老龄事业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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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桂芝